探寻“中国法哲学”的意义

2014-04-01 15:15陈金钊
关键词:法理学法学哲学

陈金钊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上海201620)

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与“中国”相连的“法哲学”能够引发很多的遐想,这不仅是“中国”的魅力,还有对法哲学无限空间的玄思。从学科意义上看,如果不是进行国别意义上的法哲学研究,应该没有英国法哲学、德国法哲学和中国法哲学的称谓,法哲学应该是普遍的。然而在近代受列强一百多年的欺侮后,“中国”一词成了一个时期中国人的伤痛。即使在中国人民已经站起来的时候,阴影并没有完全消除。如果没有那段半殖民的历史,也许在法哲学前面加上“中国”没有特殊的意义。在西方中心论之下,“中国”不再是地理意义上的中国。也许关于“中国法哲学”的提法在汉、唐盛世没有任何意义,因为那时中国的就是世界的。然而,现在法哲学领域恰恰是:西方的就是中国的,中国已经失去了对世界的思想影响。在法学的话语世界中没有中国法学,只有“西方法学在中国”。在西方文化扩张中,西方法学成了中国法学。虽然今天的中国拉动了世界经济的繁荣,然而在中国法哲学界,离开西方法哲学的术语已经无法张口。一部分学人认识到“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其时空体量、人口规模、发展态势和利益权重等使其在当今世界的全球化格局中,日益占据重要地位,因此,中国有权利也有责任在当代世界法理学的转型上,有所担当,做一个在法律体系方面有所建设性的和负责任的大国”[1]。当然,负责任大国应是法治中国。

一、“中国法哲学”之所指

关于“中国法哲学”的研究有两个问题争论不休:一是纠缠于是否理解、读懂了西方法哲学。这是由“翻译的不可能性”所引发的意义裂变,是对西方法哲学传到中国产生意义变异的困惑。二是特别关心来自西方的法哲学是否有用。“原意”与“有用”的结合使人们搞不清法哲学的含义。中国法学界对法哲学没有建构,对西方法哲学没有自觉抵制,只有选择性的吸收,对来自西方的法哲学进行了自我理解,但没有进行有中国问题意识的研究,只有根据实用主义的立场,在不自觉中与西方法哲学观念产生了冲撞。

(一)法哲学及其“中国法哲学”

从《海国图志》对“法理”的关注到今天[2],中国的法哲学或法理学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然而,在这段时间内主要是吸收西方法哲学,因而使得“中国法哲学”在世界范围内的沉默,2013年6月2日在浙江大学法学院召开了“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哲学”国际学术研讨会,美国康奈尔大学於兴中教授讲述了“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哲学”的时代背景①此处概括根据於兴中教授会议发言整理,词不达意、言不尽意之处由作者负责。:一是中国的崛起引起了西方的关注,但这只表现在经济等物质领域。在与世界的文化交流中,法学界不仅发声很小,而且拿不出像样的作品,举不出代表性人物。中国经济的腾飞吸引了世界的眼球,为中国法哲学走向世界提供了契机。二是目前西方法学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全球化完成以后,后现代依然在延续,后全球化时代使法学进入了非主流的时代。一个或者少数法学流派和代表人物一统法学天下的局面已经结束。在过去的岁月,总是存在某种主流法学。如,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分析法学等都称霸一时。然而自哈特以后,世界范围内的法哲学出现了众声喧哗的时代。尽管所有的法学流派生命力依然旺盛,但任何流派都失去了主流地位。传统的点线思维已经被多元化所替代。诸如,从奥斯丁到哈特、从古典自然法到新自然法的复兴等,由一个点到另一个点的宏大的历史规律的概括难以出现。零碎的现实的思想已经成了主流。这为中国法学走向世界舞台提供了机会。

然而,中国的学者还在追问“有没有中国法哲学”。其理论支点是法哲学是普遍的,原理是一致的。原理是理论之理论,是抽象的形式化表达,不管哪一个国家的法哲学都应该是一样的,包括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和方法论等主要架构。法哲学原理的普遍性意味着“中国法哲学”的命题是不能成立的。如果真有“中国法哲学”的话,那就意味着法哲学不是普遍的。也有学者认为,不必纠缠于法哲学的普遍性。即使有普遍一致的法哲学,也并不影响中国法哲学的存在。法哲学的共性不能否定中国法哲学的存在。中国法哲学说的不是一般属性,而是有中国问题意识的法哲学。从形式上看,世界范围内的法哲学有其共性,中国法哲学只是世界法哲学的组成部分,其基本原理应该是一致的。

之所以会出现否定中国法哲学的呼声:关键在于中国法哲学没有自己的特点。经过西方学术范式一百多年的熏陶,很多中国人已经接受了西方中心论的观点。更为严重的是:“鉴于现代潮流的西学背景,发展成一种将惟西为是,惟中为非,惟新为是,惟旧为非”[3]的历史哲学,这会使中国法哲学受到了外来文化的宰制。中国法哲学是世界法哲学的组成部分,但不是西方法哲学的自然延伸。法哲学的普遍性不是“中国法哲学”不能成立的原因,立足中国的研究具有世界意义。法哲学不等于西方法哲学。①

(二)学科意义上“中国法哲学”

学科意义上法哲学有两种含义:一是来自西方法哲学或法理学;二是自己要建构的法律理学。在西方,学科意义上法理学摆脱了神学和意识形态的控制而获得了独立、专门的发展。这与法律摆脱宗教或道德统治而成为对立、分化的系统是同一个过程[4]。“当前中国法理学普遍存在两种隔膜甚深的话语,一是西方现代法理学的复制移植,在空泛的所谓纯学术的研究中连篇累牍,另一种则是法条主义的实用主义注释,在不言自明的潜规则之下有广阔的操作空间”[1]。未来的中国法哲学学科不仅需要有世界的眼光,还应该有中国的问题意识、中国文化之根,应展示中国人的法律智慧。

1.来自西方法理学或法哲学。

西方列强在军事上打败了中国,也打醒了中国。先觉的中国人,已经感觉到中国与西方不仅存在船坚炮利的差距,还有更深层的文化和制度的差距。于是从自然科学到哲学社会科学、从制度到文化都开始学习西方。中国法哲学学科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目前有一支在世界上最庞大的研究队伍;有比较固定的研究对象,有众多的法学研究同行的承认以及官方法学教学体系中也有法理学的设置。尽管法理学界所使用的话语系统来自对西方学术作品的翻译,缺少原创,但就目前较为普遍的观点来看,中国法哲学学科体系趋于成熟,并且是中国法学界中最活跃的学科。中国法哲学学科大体上有三个发展阶段:

一是在民国时期随着各地法律学堂的开设,法理学、法哲学学科虽然不被重视,但大量的教材专著被翻译过来。一批学者从西方学成归来,翻译出版了不少法哲学著述。虽然研究法哲学的人数很少,深度也很有限,主要是介绍西方法哲学的著作,但也不乏有很多优秀的人物与作品,像吴经熊、杨兆龙等。甚至还有一些学者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挖掘中国的法哲学思想,像杨鸿烈等。这是西方的法哲学概念与传统中国文化的融贯。从学科意义上看,民国时期法哲学的研究者,开辟了较为完整的中国法理学或法哲学学科体系。但这一学科在整个文化系统中地位不高,受众有限,所影响的主要是一些政治文化学人。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到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法哲学。“在新中国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法理学经历了一次学问传统的断裂。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理学学问传统的裂痕逐步修复,法理学自身

①在本文中作者对法理学与法哲学不做严格的区分。尽管知道这两个名词有细微差别,诸如法哲学主要是哲学家提问哲学家回答,而法理学是法律人提问题,法学家回答;但在中国很少有哲学家系统地了解法律,因而研究法哲学和法理学的人基本都是来自于法学。人们比较能够接受的是法哲学比法理学更抽象;法理学主要研究法律方法论等等。学术因素得到强化,法理学者之知识共同体意识愈来愈得到彰显”[5]。上个世纪50年代,受苏联法学的影响,中国法哲学全面政治化,被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强调法律依附于政治国家。法哲学在民国时期是多元的,包括马克思主义的法理学都有介绍,但在1949年以后,全面向苏联学习,英美法哲学成了被批判的对象。这使得中国的法哲学又一次出现断裂。法哲学被阶级斗争范式取代[6]。这种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的阶级斗争哲学,用国家理论代替法理学、以政治代替法律的泛政治化国家与法的理论,随着苏联的解体而烟消云散。1980年代在对法律的阶级本质进行讨论中苏联法学受到批判。但是,苏联政治法理学的观点在中国依然很有市场,只是难以支配主流的法学研究。

三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法哲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翻译作品、文章著述如春笋般涌现。概括起来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主要表现:(1)对权利本位的热烈讨论,强化了权利意识。“权利是更根本的概念,是法学的基石范畴”[6],是法学创新的理论切口。(2)文化观念的引入,引发价值和研究方法的多元,打破了阶级斗争为纲的研究范式,使多元研究方法和法律运用的方法进入了法学。(3)出现了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分野。法哲学更接近哲学专注于价值、社会以及法律本体等问题的研究,而法理学在一定程度上成了研究法律之理的方法论。这一阶段存在的问题也很多。比如,由于法理学主要是从国外引进的,缺少对中国问题的关怀,对该学科的基础问题研究也不够等等。

2.融贯中国元素的法哲学。

张中秋认为中国法理学对传统中国的法理经验和智慧没有起码的尊重与承认。因而建构中国法理学应该在知识体系上添加中国元素。“传统中国的法理是我们的先贤关于法的基本问题的实践理性和经验的凝结,是作为一种文明秩序的中华法系的共通理论。……传统中国的法理从有机的自然/世界观出发,以道德为原理,立足全体、效法自然、追求和谐,赋予了传统中国法责任——权利的结构、道德的精神和人类全体以及人类与自然共生共荣的价值目标;它沟通自然与社会、多元一体、责任优先、综合为治。这些法理义蕴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科建设和法制化进程中,具有文化资源和主体建构方面的意义”[7]。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史学者对法理学构建的想法,秉持这种看法的法理学者越来越多。

胡水君提出以中国的理学为基础建构中国法律理学。“中国法理学正处于重铸和衔接古今中西学术的历史关口,需要经历一个从法学向理学跨越的历史过程。将中国文化传统与近代系统综合起来看,在‘古今中外’的时空背景下,中国法理学既可以成为基于经验认知的法律科学、基于理性认知的法律哲学,也可以成为基于‘德性之知’的法律理学。中国法理学欲在21世纪开其气象,显其规模,需要同时开通并维护法律科学、法律哲学和法律理学向前生发的认知渠道,由此立足古今普适之道造就政治和社会的经验、理性和道德基础,重构‘内圣外王’”[4]。尽管理学在20世纪新文化运动后已经被遗忘,但这种源自中国本土的道德系统不可能成为完全历史的陈迹,它的合理性也会在民族复兴中出现新的生机。在借鉴西方法律哲学的同时,中国法理学有必要沿着中国文化理路和学术传统生发法律理学。

高全喜主张在反思传统法理学的一些基本问题的基础上建构中国法哲学。“传统法理学关于合法性与正当性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尤其是关于人权保障和主权界限,有关个人权利至上,有关法治的人性预设,有关人类中心,等等,加以深刻地检讨”[1]。在此基础上重塑当代法理学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学科意义上中国法哲学不能忽视法哲学的一般属性。这在法哲学的方法论部分表现的最为明显。比如,作为逻辑推理的法律、作为修辞论辩的法律、作为理解、解释的法律等在法律方法论上并没有大的区别。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方法论的使用都是相同的,仅仅意味着一般思维规则的可借鉴性。在具体的思维过程中,西方人对法律理解、论证和修辞的途径和中国人并不相同。就中国人的法律思维过程看,对法律只有理解和解释,而少有逻辑推理、修辞论证,并且解释多是融贯的。西方人现在才看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而中国早就这样做了。但这种理路对法治建设来说未必是好事,形式法治的权威性可能受到挑战。

(三)作为政治意识形态的法哲学观点

政治意识形态的中国法哲学观点属于中国法哲学研究的重要对象。意识形态的中国法哲学有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政治挂帅,政法不分,法哲学观点基本是政治意识形态的附庸。“不可否认,中国法理学兴衰之制度依赖性,在很大程度上也表现为政治家态度的依赖性。……政治家领导人的态度左右着法学理论争论的方向,也是法理学沉浮的风向标”[5]。二是缺少论证,不讲逻辑。三是缺乏中国法治建设所需要的法治观和方法论。中国法治实践所需要的法哲学观点一直处在中西比较的不断探索之中。四是通过官方宣传,影响大、能力强,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比较差。尽管对法治、法律没有任何研究,但似乎所有的中国政治家都有理论抱负,只要提出对法治的看法就可指导法治建设。

二、“中国法哲学”之惑?

中国的“法理学在大多数时候往往自言自语,缺乏中国化的法学范畴与概念化的理论话语体系,对中国社会发展模式的概括性缺乏足够的学理认知与学术敏感性,在多数场景下常常以现实的批判者而非建设者自居,对现实批判得多而建树得少,并弥漫着一种急功近利的焦躁心态”[8]。

(一)“中国法哲学”及其面临的难题

“我们面临的难题是:法理学应该如何关注中国法律的命运?法学界提出方案是推进法治,实行依法治国。然而,它无法直面当前中国法治的矛盾,因为当今中国法治既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作为基础,也没有完善的民主政治共同生长。所以,法理学面临的难题,不完全是论证法治如何好,更多的是要研究如何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实现法治”[9]。法治涉及到中国向何处去的问题。坚持法治既有关于未来的发展问题也有现实的矛盾。

第一,法治与革命思维的矛盾难以在短时期内消除。随着革命的成功已经由改革所取代,在改革成功后法治还要取代改革。然而,任何思维一旦形成都会有惯性的持续。现在,一些人的行为方式还受革命思维的支配,只不过转换成了“闹”的方式,出现了法治与革命在赛跑的局面。如果法治建设的步伐遏制不住闹的势头,就会出现社会的溃败,法治建设就会成为空话。然而,由于长期以革命为正统思想,因而要在中国去革命化,会面临着一定的政治和文化风险。政治上保守势力即使在自己掌权以后还留恋革命情结。文化上还普遍存在该出手时就出手的革命心理。清末立宪的教训值得我们注意。在政权稳定的时候,清政府看不清大势,迟迟不愿意立宪,在革命与立宪的赛跑中,政权已经处于风雨飘摇中了,又要立宪,但已经来不及了,武昌兵营的一声爆炸,打破了清朝万世一系的梦想。任何统治者只想自己的永恒利益和长期的统治,而不管政权的合法性的“江山思维”,①把“江山”永固放到统治或管理目标的第一位,很容易造成官民隔阂,甚至民众与执政者的对立。这反而更不利于长期统治。参见孙立平:《确立社会转型新思维》,载《领导文萃》,2013,(14)。最终统治的根基都会出问题。

第二,法治与改革之间的思维矛盾难以克服。改革是避免革命的最好办法[10],但巩固改革成果的最好办法是法治。在中国走向法治的时候赶上了社会转型。改革与法治这一存在矛盾的措施需要同步展开。改革是要改变现有法律的规定;法治则要维护现有法律。改革者认为,不能促进社会发展的法律没有必要遵守,如,律规则本身是不平等的,实施法治维护规则的权威反而强化了不平等。而法治则要求现有法律没有修改废除以前都必须遵守。虽然近30年改革与法治都在进步,但两者的矛盾并没有彻底解决。处理改革与法治矛盾的有:(1)是用立法改变一些过时的法律规定是一种长远的方法。由于这种方法需要长时间的经验积累,因而用立法巩固改革成功,只能被当成长远之计。(2)是用良性违宪或良性违法的理论解决改革与法治的关系[11]。但这让改革者背上了违法的印记,更主要的是法治在改革过程中失去了权威。(3)是通过司法政策的引导,淡化法律的刚性,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应社会,然而这种在司法执法领域要求法官讲大局、讲政治等等来支持改革的作法,是对法治权威的隐形瓦解,法治可能被扔到了一边。(4)是用区隔法律方法的位序来解决改革与法治的矛盾。这可能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12]。

第三,现代法治观念与传统文化之间的隔阂。对儒学文化的全面否定多少带有革命思潮。儒学与宪政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必须改变来自西方的法治观念与传统文化间的差序格局。但是现实的格局是,既需要现代法治,也需要传统文化。从小处着眼,很多人对儒学抱有幻想,因而就不能不去尝试。然而法治已经遭遇中国,并且与儒学等传统文化发生了关系。但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文化对法治存在瓦解因素。儒家的差序等级与民主法治是格格不入的。儒家的思想是主民,与倡导个人主义的民主法治完全不同。

(二)中国法哲学与中国法治的命运

中国法哲学需要研究中国民主法治的具体路径以及支持法治实现的意识形态。在很多人看来,法治不过是政治统治的工具。在法哲学中不把法治当成社会转型的目标,中国法哲学只能空洞的思辨。“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基本问题就有三个方面的命题:一是建立一个现代法治秩序的法理学,一是改良传统的法理学,一是面对全球化挑战的法理学”[1]。社会转型要具备法治思维,会运用法治方法来化解社会矛盾。而法治思维的形成需要中国法哲学的塑造,解决意识的深层解决对法治的信任问题。

梁启超在对传统法的批判中,发现了以权利为核心的法理观念的重要性,认为在变法中法理最为重要[2]。从总的方面看,西方法哲学不适合中国的法治建设,而现在中国法哲学比较粗糙、初级,既不独立性也缺乏系统性。“当前中国法理学研究有三种倾向,一种是启蒙(价值)倾向的法理学,一种是注释倾向的法理学,第三种是实证(规律)倾向的法理学。其中,第三种倾向的法理学作为一门研究法律现实运作和演变规律的科学的性质相吻合。否定法理学的科学性质,反而容易走向虚无主义的歧途”[9]。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国法哲学”应该是由西方人研究中国而设置的学科,然而,在中国主体意识的驱动下,要中国人自己来建构。这样的法哲学既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哲学,也是中国法治建设所需要的法哲学。

(三)社会转型与中国法哲学的误区

现在,中国法哲学走向世界可能恰逢其时。因为一方面对西方法学的深入了解已经使中国法哲学接近了西方法哲学,另一方面中国各方面的影响力都在扩大,包括法哲学在内的文化需要走世界。只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理论囊中羞涩,对中国实现法治的理论研究还很缺乏,存在的问题在于:

第一,在学以致用的呼喊中,急于寻找救世良方,对法哲学的基础性问题没有展开深入研究。像法哲学研究的对象、方法及法律分类等都没有经过像样的研究;对法律规则、法律解释规则这样的基础性问题很少研究,反而热衷于去研究法律规则、法律解释规则的冲突及其解决方法。本来想着找有用的研究,但由于对基础性理论一知半解,难以鉴别哪些是有用的,最明显的莫过于法律渊源理论的误解。①关于“法律渊源”,参见陈金钊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人们从没有想过,中国的政治家、法律人对法律、法治或者法哲学理论这样工具会不会用的问题。从基础研究的角度来看,中国法哲学还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在学术贡献上我们老是抱怨没有形成流派,岂不知如果不研究基础性问题,就不可能有法学流派的产生。我们更愿意介绍西方最前卫学术的观点。在片面强调学以致用的声浪中,基础性问题被扔到了一边。

第二,无视西方法哲学的贡献,又与传统断裂的当代中国法哲学,难以支撑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设。“今日的中国看似一个整体,实际上被撕裂成三块,一条腿伸到了后现代,另一条腿还在前现代,而主干身躯以及大脑还处在转型的现代”[1]。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中国法哲学与西方接近了,但却疏远了传统中国,乃至于现代中国。就像法治遭遇中国后出现变异一样,法哲学遭遇中国却失去了中国。出现了西方法哲学在中国的情况。这倒不是历史的倒退,而是中国文化进步的开始。在法哲学问题上也许没有必要过分地强调中国,然而需要强化中国元素。“有一些学者呈现出立足中国的历史文化和社会现实来推动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提升中国法理学自主性的努力”[4]。然而,人们在传统文化中挖掘出什么呢?很多传统难以舍弃,但能不能够成为中国法哲学的中国元素呢?墨家类似代表了中产阶级的利益,主张尚贤、尚同、交相利兼相爱,但是一种带有宗教性质的学派。法家是赤裸裸的功利主义,是一种专制主义理论。墨家思想有内在矛盾性。很多学者发现,传统法学对国家治理从来没有进行合理化的论证。奉行的就是实力原则,要么助纣为虐,要么自欺欺人。积极入世的儒家思想,强调更多的是为官之道,不适合以权利自由为本位的法治。

第三,中国法哲学是一种适合中国法治建设需要的、带有中国问题意识、体现中国文化话语权的法哲学,因而应该从三座大山(西方法学、带有强烈意识形态的哲学和不断革命的理论)的压迫下中解放出来[13]。过去的中国法哲学概念和原理过度依赖官方哲学,把某种哲学奉为经典不能越雷池一步,这使得中国的法哲学只需要套用,根本不需要研究。同时,法哲学对哲学的借鉴应该是有所节制的,不能只看到现象背后的本质,应该研究法律现象。同时,中国法哲学还应该从革命政治、政法思维的束缚下解放出来,法哲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中国法哲学不是西方法哲学的翻版,然而“自从20世纪初年以来,中国的法学基本上是受西方宰制。我们现有的法学概念、认识框架、学术规范和研究范式、方法论、无一不是舶来品”[5]。中国的法哲学形成之日就是结束“西方法学在中国”局面的开始。

三、“中国法哲学”之能?

“近百年来,中国法学变革的一个主要途径是接受和消化吸收西方的法学知识,学习和掌握西方人看法律的‘正当思维方式’,这种‘正当思维方式’又以法学原理的形式植入中国”[9]。从西方引进法哲学,促生了中国法哲学从无到有的发展,为中国法哲学走向世界做了前期的铺垫,但是,我们更为关心的是:中国法哲学能给中国法治建设做些什么。

(一)中国法哲学要为法治建设服务

关于中国法哲学的任务有两种比喻:一是指路说,一是绘图说。指路说认为法理学者是中国法治的设计者,对未来中国的法治前途的理论设计负有责任,为法治指出出路、设计中国法治和法律文化的未来。绘图说是讲法理学者应该为法治设计好地图,至于走哪一条路应该由政治家选择。法理学能够把中国未来法治的多条路径设计好功德无量[9]。中国法哲学承担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战略设计,不仅包括路怎么走的问题,还牵涉到法治与政治、法治与文化、法治与社会发展等诸多问题。这个设计任务不能光靠法学家来完成,多数法学家的思维具有保守性缺乏战略眼光。中国法哲学的任务是设法把法治作为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这一目标不仅包括法律体系的创制与完善,还应该包括与法治相匹配的思维方式和文化的改造。这不仅仅是弘扬中国主体性所能够完成的,还应该吸收一切法治文明的经验和智慧。中国法哲学的重要使命是为中国的法治设计未来,塑造中国人的理性思维,锻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然而,“中国学者的尴尬在于:既要反映与体现法律的普适价值,又要顾及中国模式的独特性以及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顾此失彼”[8]。在西方文化全方位入侵之下,中国的法哲学没有自然生长,只注意引进和翻译,从而使研究者失去了对自己文化的自信和未来前进的方向。中国法哲学需要找到适合中国的法治道路的理论设计。类似西方近代自然法阶段启蒙法治的法哲学的任务已经完成,中国法哲学的主要任务如何实现法治。“中国现在需要的是建设而不是革命,需要的是把法治从理念转化为现实”[14]。然而,“中国法理学正处于一个学术发展和思想转型的特殊时期——以独立的学术精神研究法学的外部学术环境才初步形成,长期思想封闭之后大量涌入的林林总总的国外法学思想还远没得到良好的消化,建设良好法治社会的长远实践才刚刚起步,法律生活中的诸多问题和随之出现的各种实践方案刚刚初具雏形”[9]。中国法哲学为中国法治实践服务的理论研究任重而道远。

(二)为走向世界做好准备

对我们来说,“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哲学”有很大的蛊惑力,对未来中国走上法治之路有积极意义,起码对找回中国人在学术上的自信有积极的意义。然而,出发前我们需要认真准备、不懈努力,需要在充分了解西方的同时,挖掘中国法哲学的智慧,以便使中国文化的思想光芒能够照耀世界,消解那些对中国文化的傲慢与偏见。“在整个20世纪中,中国一直处在移植、吸收、消化西方法学的过程之中,而其中主要方法就是译介。然而,译介并不代表能够消化与适应,单纯的译介同样不敷所用。虽然我们以西方法学观为核心建立起了自己的法学学科,但天真地将之视为救世良药,显然不切实际。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15]。蒋立山认为:“中国法理学当前要研究四个方面的规律:研究世界范围内法律演进的普遍规律,研究普遍规律支配下的中国法律演进的特殊规律,研究影响和制约法律运行的现实规律,研究依然影响现实法律的历史规律。”[9]然而,中国法哲学的研究不能自说自话,需要在概念术语上接近西方,只有用较为接近的话语系统才可能产生交流与对话;只有在论辩过程中才能找到经世致用的法学原理。虽然中国法哲学很可能不具有普适性,但毕竟是在与世界接轨的过程中产生的。也许在当下谈论中国法哲学走向世界还为时尚早。然而,面对西方法哲学出现多元或混乱以及中国影响力的扩大,需要中国在世界发出更多、更大的声音。中国法哲学的任务除了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服务外,还承担着走向世界、在多元法治文化中强化中国话语权的任务。就目前世界的思想发展趋势看,中国文化的优势随着经济、政治的发展,地位有所提高,造成了西方需要借鉴中国文化,以弥补自身分析性文化不足的迹象,就像一些西方哲学家所讲的:在21世纪,西方人需要到孔夫子那里寻找智慧。西方文化对中国的单方面影响似乎已经结束了。“美国法学界对中国传统法的研究在新世纪展现出新的特色,虽然在方法论上依然将西方理论作为分析中国法律文化的理论依据,但固有的西方中心观的研究视角在不断弱化,突出表现在更为深入地剖析了‘法治’原则的西方局限性,并试图从中国传统法律的视角分析与论证‘法治’等问题”[16]。中西法哲学存在结构上的互补性,中国法哲学不仅具有中国意义,还具有世界意义。所以在设计中国法哲学的时候,中西交融的立场不可偏废。有学者已经看到,“历史并未证明,现代性基于经验和理性而发展就足以解决人的道德乃至生命意义的问题,赋予主要围绕权与利而展开的现代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以道德意义,设置其道德界限显得殊为必要。这样有助于将现代民主法治与传统民本治理衔接起来,强化政治与行政伦理,开拓一种‘民主政治下的为民之道’,直至达成‘道德的民主政治’”[4]。尽管这种基于心性的道德伦理无关计算、考量和推理,但对中国人的思维会产生重要影响。它的重要性有两个方面:一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另一个是对世界法治文化的影响。只不过中国人需要借鉴西方分析性文化的优点,而不能一味玄虚地进行定性分析。我们应该清楚未来中国法哲学的可能走向。

(三)中国法哲学学科会趋于成熟

“当代中国法理学虽然问题多多,但骨子里一是主体性缺乏,二是中国人自己理论的缺乏。实际上这两者是有联系的,合起来可以理解为‘文化自觉’的不够,表现为当代中国法理学者没有认真对待作为法律实践主体的中国人自己的经验和理性,有些还停留在极端的历史虚无主义和盲目拿来主义之中”[7]。因而,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国法哲学研究应该去政治化。然而,在任何国家完全脱离政治的法学学术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所谓的纯学术都是偏狭的。当然,政治并不是某一个政党眼前所喜欢的东西,而是涉及一个国家、民族和社会长远发展的根本目标。长期陶醉并忠诚于某种政治的思考,不仅等于人为地设置研究禁区,并且“学者们几乎没有多少运用思想的动力和机遇。久而久之,其政治敏锐性超过了学术敏觉性,法学的思想创造能力则陷入萎顿的境地。思想懒惰现象流行于法学的各个领域”[5]。中国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就是: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如何实现法治。只有法治才能解决经济上的短期行为、政治上的短视行为,才能为政治长期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现在一些学者更愿意坚持学术就是学术,学术和政治分开的立场,认为只有纯粹法哲学才是学问。然而辩证地看,不讲政治实际上最讲政治。因为,在研究中如何界定你的学术不是讲政治的,实际上比讲政治更难。作为学科的中国法哲学在教学研究中可以不讲或少讲政治,但法哲学社会功能的发挥,根本离不开作为意识形态的政治推动。

未来中国法哲学建构的设想不要过于考虑实用,需要想办法提高理论水平,把中西智慧串通一气融会贯通,并且还要学会用能够被接受的方式,用别人能够理解的语言来表达。然而,对此也有不同意见,舒国滢认为,“未来中国法理学应该培育世界知名法理(哲)学家,应该形成具有中国风格和特色而又能够与世界法理(哲)学界展开对话的独创理论和学说体系,应该能够反映时代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总体精神及成就”[5]。学科意义上法哲学不在于找出中国法哲学的个性,而是要建构与世界同行的中国法哲学,以便于取长补短。经过最近三十年的努力,学科意义上法哲学(严格起来说是法理学)已经初具规模,其中,虽然没有多少中国学者的独特贡献,但也没少费心思。

(四)中国法哲学研究的立场

我们必须看到,在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人类正在告别西方中心主义。“有学者提出了‘全球本土化’的概念来描绘全球化所激发出来的地方、群体、个体的意识。不同社会主体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者的互动、交流、比较、不仅更清晰地认识自身,也找到了更有效地强化和维护自我认同的方式,多元主体一方在努力追求和维护自我利益,全球化呈现出更加激烈的利益博弈;另一方面也更加积极阐发自己的价值观念,全球化进程表现出更激烈的价值纷争”[17]。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继受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坚持整合中国法哲学。在今天,虽然儒学是受欢迎的,但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学思想与法治、宪政是有很大的出入。在全球化时代,中华民族不能盲目崇拜儒学,或者老子的思想,纯粹国学的回归难以解决中国的发展问题。如今法治思潮车轮滚滚,已经成为政治正确的标签,尽管还会有些磕磕碰碰,但总体趋势是谁也阻挡不了。法治问题对于那些不思进取只想享有既得利益、安于现状的人来说是有压力的,以至于经常有人跳出来,以不同方式消解法治的绝对性。法哲学的主要任务是坚持理性的逻辑,整饬整体性文化与法治文明的不兼容性。当然,这种思想给人留下的印象是法学家在法治问题过于自我,只从逻辑的角度进行审视,总是觉得做自己是正确的,没有在整体上、从大局的角度考虑问题。我们需要关注现实,看清楚未来社会必定要走向法治的大势。中国法哲学不仅要表达对法律的良知,还要显示对民族的责任,坚定不移地奔向法治目标。我们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在整体性思维之下,没有个体存在的空间。虽然西方法哲学体系对传统观点有所冲击,但在方法论上或骨子里面并没有接受西方的分析性文化,在思维方法上个体的重要性没有显示出来,而整体强制代表个体的思路依然没有受到有效的质疑。

能够整合西方流派的观点,然后建构中国法哲学学科本身已经是一个贡献。在中国法哲学或法理学中各个学派的观点都能被吸收,已经显现了中国整合性文化与方法的有效性。现在的问题是:把逻辑上存在矛盾的各种理论整合在一起的中国法哲学,在西方讲究形式逻辑的专家看来,是理论不成熟的表现,认为这样的中国法哲学更像中国餐馆里的大杂烩,把马克思主义法学、规范法学、分析法学、自然法学和法律社会学的观点都拼在一起了。然而这只是西方法哲学的拼盘,里面好像是缺少中国元素。但如果认真分析,可能会发现其中有中国元素——思维的整合性思维把西方法哲学的各个流派的思想都掺杂其中了。从传统自有进入历史的途径来看,这种拼盘之中肯定有一些中国元素,只是我们还没有来得及整理。现在的中国法哲学还没有找出一个核心概念。我们所拥有的还只是整合性的思维方式。在很多问题的研究上还是使用西方法学家的概念,但其整合性思维之下内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国法哲学已经吸收了世界法哲学的成果,并且今后还会不断地吸收,已经不是中华文化圈里的问题,肯定会走向世界,为世界法哲学做出自己的贡献。只需要把这种兼容或者说是融贯变得更加符合逻辑。

四、结语

近百年来,中国法哲学对西方法哲学不是一种自觉的整合,而是带有一种逐步丧失自我的吸收。这种吸收从文化深层的角度观察还停留在表面上,与中国文化的结合还非常粗糙,难以对中国法治实践进行有效的解释,这基本应了哲学解释学说讲的:人们所接受的,就是能够接受的。西方文化中关于法治的精华,在无意识中放弃了。以至于“中国法哲学”的研究还停留在简单的自圆其说的阶段,与社会实践的关联度不是很高。论说“中国法哲学”的建构,一开始就受马克思主义指导,最为关心实践问题,然而,由于片面地照顾所谓国情,法治的理想不断地被稀释,再加上自身学科建构和知识来源存在问题,因而离中国的法治实践越来越远。从历史的经验来看,试图用某种理论指导实践的想法,恐怕多是多情的呓语,没有实现的可能。即使今后有了成熟的中国法哲学,那也只是人们理解的前见,不可能是行动方案。然而,革命毕竟不同于法治。法治建设虽然不能拘泥与理论,但却又不能少了理论,尤其是不能少了法治理念、原则和规则,这些东西都是理论研究的产物。离开了细腻的规则和程序就不可能有法治。法治虽然是理论化的产物,但毕竟需要在实践中运用。法治与革命比较,需要更多的理论指导,只有有了成熟的中国法哲学,才不至于对法治这样的词汇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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