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探讨
——以淄博市为例

2014-04-03 12:49
关键词:淄博市农村金融抵押

张 立

(中国人民银行 淄博市中心支行,山东 淄博 255046)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建设的主导力量,加快培育农业主体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农村金融创新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当前金融如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金融服务产品创新的突破点在哪?这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从我国的研究现状看,杜伟岸和徐佳(2011)依据1990~2008年间湖北省的相关数据,对农业经济增长与农村金融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显示,农村金融发展与农业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农村金融发展是农业经济增长的格兰杰原因。为此,他们指出,湖北应该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强化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机制。[1]吴斌(2010)认为当前农村金融呈现出金融需求日益旺盛,金融机构功能错位发展、金融供需结构失衡的特征,原有的农村金融体系难以适应更完善市场务件下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应着力加快农村金融的组织创新、产品创新等,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深化农村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建立完善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2]高安峰等(2012)认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中依旧存在很多问题,诸如服务产品不足、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监管制度阻碍等,必须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尽快形成核心竞争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在立足镇域的基础上重心下移,采取市场运作和特色经营模式,提高农村金融需求和服务的切合度。[3]

一、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经营以单一农户分散、小规模生产经营为主体,也形成了以农户小额信贷为主的传统金融支农模式。而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相比,出现了较大的不同,其资金需求特点也有很大变化。据统计,截至2013年末,淄博市有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3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1903家、家庭农场及种养大户532家。目前,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以下多方面的矛盾。

(一) 银行贷款小额化、短期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额化、长期化需求的矛盾

相比于传统的农户经营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额度较大。同时,由于受自然灾害、市场行情等的影响比较大,单独一年农业生产利润率可能为负,而3~5年将会“熨平”农业生产中的不确定性,实现农业生产的平均利润水平,因此农业利润率周期较长,新型主体资金需求更偏好中长期贷款。据有关部门对淄博市80户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的调查发现,62.5%的新型主体资金需求在100万元以上。但目前银行针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以农场主、合作社社员贷款即农户贷款的形式存在,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农户保证贷款的最高额度仅为100万元。同时,由于中长期贷款审批手续复杂,审批难度高、时间长,且受风险偏好的影响,银行对新型主体主要发放1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50%的新型主体最希望融资资金的使用期限是1~3年,37.5%的新型主体理想的融资资金使用期限为3年以上。“短贷长用”易在资金周转不畅时出现资金拖欠问题。

(二) 银行抵质押条件苛刻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物不足的矛盾

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资产是流转来的土地经营权、大型农机具、农产品以及活体畜禽等,这些资产难以抵押,导致其获得贷款难度加大。据调查,62.5%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的主要可抵质押资产类别为活体畜禽和农产品,由于这些产品单位价值低,且不易保管,未形成有效抵质押物。目前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获得贷款的主要方式是3户以上的联保。找不到担保人、缺少合格抵质押物品、银行手续太复杂等问题成为贷款难的主要原因。例如,位于临淄区的某农场,是一家以畜牧业为主的奶牛养殖场。该农场占地面积50余亩,奶牛500多头,年产鲜奶1000吨以上,目前资金缺口200万元。但其自有厂房、土地使用权、设备、奶牛等不被当地银行认可,银行要求以实体公司作担保,导致资金缺口无法解决。

(三) 金融供给单一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多样化的矛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发展,对融资模式、金融服务的需求也呈现多样化趋势,这与金融供给的相对单一化存在较大矛盾,具体表现如下:一是农村金融体系较为单一。目前,农村信用社仍是农村金融市场最主要的资金供给者。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机构受网点和信贷管理模式限制,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数量少、规模小,支持农村发展力量依然薄弱。同时,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体系也不健全。二是农村金融创新不足。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法人金融机构创新动力不足、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创新权限较小,以及金融监管政策与农业经营主体需求之间存在不协调性等问题,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动力不强,导致了金融服务效率不高,农村地区融资成本仍然偏高。

(四) 银行安全性经营原则与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规范、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缺失的矛盾

银行经营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原则,但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发展不规范的情况,也缺乏相应的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导致银行“惧贷”心理。目前,大部分家庭农场并未登记注册,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建立规范财务制度,缺乏完整会计资料,生产经营成本核算难度大,财务信息未能及时公开。据有关部门对淄博市2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发现,87.5%的合作社不能定期编制财务报表,以合作社的名义无法贷款,难以解决合作社进一步发展的资金缺口。同时,由于农业是弱势产业,易受自然灾害、价格波动等影响,保险机制缺失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信贷增长。目前涉农担保公司建设滞后,除农户联保外,其他辅助担保形式少。现阶段,从事农业生产方面保险的保险公司开办的业务量偏小,业务种类偏少。

二、淄博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践探索

针对在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淄博市在拓展抵质押品范围、拓展融资渠道、探索风险分担机制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

(一)“1+N”生物资产抵押贷款模式——扩大涉农信贷抵质押范围

淄博市畜牧养殖业近年来快速发展,具有山东黑牛、临淄生猪、沂源黑山羊等多个优势板块,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活体牲畜无法变成有效资产。为有效解决担保抵押问题,《淄博市生物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地方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拟抵押生物资产的健康状况和价值情况的评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拟抵押生物资产的抵押登记工作,银行根据拟抵押生物资产的评估结果,向贷款申请人发放贷款。淄博市沂蒙黑猪养殖基地存栏沂蒙黑猪2000余头,黑乌鸡3万余只,年产值3200万元、利润600万元。由于生猪存栏期较长,多在年底集中出售,资金占用大。而且,近几年粮食、免疫及人工费用大幅上涨,致使流动资金紧张。沂源县农村信用联社根据《淄博市生物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设计开发了“1+N”生物资产抵押贷款,即在以存栏生猪抵押的同时,再施以第三人担保,为生物资产抵押贷款加上“双保险”,有效消除了金融机构“惧贷”心理,也降低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260万元贷款于2013年7月份到位。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又发放600万元贷款,有利促进了该养殖场的发展。

(二)实施融资增信工程——通过政府增信降低涉农信贷风险

针对目前涉农领域抵押担保难,农户联保贷款额度小、不良率出现攀升,金融机构业务积极性下降的问题,淄博市试点开展涉农领域的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工程,即由地方财政拿出一定资金作为风险补偿资金,农业部门和经办银行共同筛选有融资需求的种养殖大户、涉农企业组成“业务池”,池内每户缴纳贷款金额的10%作为保证金,且池内企业(大户)以其缴纳的保证金为上限相互提供保证担保,开展融资增信贷款业务。即使池内某一企业或农户出现贷款风险,其他成员代偿责任的上限为其缴纳的保证金,这一制度有效避免了连环担保风险。对于保证金不能覆盖部分,政府风险补偿金承担贷款损失的50%。2013年10月,临淄区创新推出蔬菜大棚抵押贷款融资增信业务。政府财政部门建立风险补偿金,农业部门负责颁发大棚所有权证,村委对农户的信用状况进行把关并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农户办理大棚抵押贷款,并通过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大棚登记。通过不同层次政府部门的协作,使蔬菜大棚抵押贷款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截至目前,临淄区共办理蔬菜大棚抵押贷款21笔,金额135万元。

(三)“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模式——扩大农业龙头企业融资渠道

山东上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特色农业种植、特色畜牧业养殖、生物有机肥生产及观光休闲旅游于一体的农业发展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注册资本4154.8万元,2012年实现产值1亿元、利润1599万元。该公司不断加快土地合理流转、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规模化发展有机特色、高效农业。该公司贯彻“示范带动、典型引路”和“公司+基地+农户+标准化+品牌”的发展模式,在博山区南部山区4镇流转土地6万亩。由于该公司属于工商资本下乡,企业发展初期即按照规范的企业化运作模式,为其融资提供了较大便利。该公司于2010年在齐鲁股权托管中心发行股票1188万股,直接融资3088万元,主要用于购买土地、固定资产建设等。同时,企业在3家银行有信贷业务,2013年末贷款余额6750万元,主要用于金银花育苗、种植、深加工。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相结合的模式有效拓展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化、集约化的发展。

三、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对策

农业属于弱质性产业,利润周期较长、风险相对较高,与追求“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银行之间,存在矛盾是必然的。但淄博的实践探索也说明,只要进一步挖掘现代农业发展的潜力,通过扩大抵质押品范围、建立信贷风险的补偿分担机制、依靠现代资本运作打造传统农业,金融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也可以找到很好的结合点。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 坚持区别对待,针对不同类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不同金融支持策略

首先,积极推动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成为独立的承贷主体。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家庭农场、合作社注册或认定的统一制度规定,明确其法律地位、认定标准等相关内容,使其成为独立的承贷主体。金融部门应制订专门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管理办法,规定其可获得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简化信贷流程,合理定价,在有效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前提下适度降低融资成本。

其次,以农业龙头企业为核心,建立“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的支持模式。支持龙头企业通过重组、收购、兼并、控股等方式组建大企业集团。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加大对其产业化链条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支持力度,推动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农户采取股份分红、保底收购、返还利润等方式,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及合作社的互利共赢。

(二) 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加快涉农金融创新步伐

积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兴农村金融机构,给传统的金融机构形成竞争压力,提高金融机构整体的经营效率,增加农村金融的供给。引导各金融部门创新担保抵押方式和融资方式,以满足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例如,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探索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或利用土地种植作物未来的收益进行抵押融资等。

(三) 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水平

要全面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项生产和经营的特征,制定科学报表报告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加快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给各金融机构的信贷决策提供全面信息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专业征信机构的合作,不断提高风险评估及管理效率。从经营管理较为规范的经济主体入手,逐步为所有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通过政府增信的方式,加快信用培植,不断提高其信用水平。

(四) 建立、完善风险防范补偿机制,合力分散金融支农风险

首先,明确财政支持与税收优惠政策。各金融机构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贴金融机构因发放涉农及中小企业等高成本、高风险贷款所造成的自身收益下降。

其次,完善农业保险、担保体系。可采取合作社入股、地方财政注资、个人及企业会员出资等方式,组建信贷风险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打破目前金融机构单独承担涉农信贷风险的局面,实现信贷支农风险的合理分担和有效转移。建议尽快组建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建立市场化的涉农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参 考 文 献]

[1]杜伟岸,徐佳.湖北农村金融发展与农业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

[2]吴斌.我国农村金融创新的路径选择[J].湖北社会科学,2010,(10).

[3]高安峰,李媛,赵云.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N].农民日报,201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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