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使用情况的探讨

2014-04-05 22:11柳瑞梅陈金国董庆江山东省莒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76500
山东畜牧兽医 2014年8期
关键词:生物制品兽用兽医站

柳瑞梅 陈金国 董庆江 (山东省莒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276500)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产品市场的国际化,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动物疫病和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安全直接或间接影响动物和人类的健康,因此,关注与重视兽用生物制品的生物安全问题,不仅是提高和保障动物的健康问题,更重要的是保障人类的生命健康、食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问题。

1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使用存在的问题

随着散养宠物的快速发展和畜禽及特种动物规模饲养的不断增加,加上国家每年春秋两季对畜禽进行的强制免疫,人们对动物防疫的认识也不断增强,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用量也越来越多。然而,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购销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畜牧养殖业的发展需要。

1.1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难 由于兽用生物制品具有对储存、运输条件要求严格的特性,不同于一般的兽药,需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复核验收,因此,准许经营的门栏高,每个县城只有一到二处能达到兽用生物制品省级验收标准,大多数的兽药经营企业只能经营兽药,不能经营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销商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载明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及委托销售的产品类别等内容。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经销商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经销商只能经营所代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委托的其他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经销商只能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第十一条第二款:未经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委托,兽药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因此,绝大多数兽药经营服务部只能经营兽药,不能经营生物制品。

1.2 兽用生物制品市场销售混乱 由于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市场需求量大,销售点少,销售利润较大,加上养殖场(户)购买难度高,因此,一些兽药经营单位为片面追求利润,虽然不具备销售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条件也会千方百计经销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而且,隐蔽性极强,很难被执法人员发现,在销售这些疫苗时,也不给养殖场(户)开具发货单或收据;同时,一些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厂家利用业务员进行销售时,业务员为追求销售提成,增加销售量,在销售时,有时不但销售给一些不具备销售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服务门店,甚至于有的直接销售给一些小型的养殖场(户)。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兽用生物制品市场,而且,由于运输途中保存不当,有可能导致疫苗失效或降低疫苗的使用效率,对畜牧养殖事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隐患。

1.3 养殖场(户)购买难 由于每个县城只有一到二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服务门店,而广大的畜禽养殖场(户)大都分布在比较偏远的乡村,这就给广大畜禽养殖场(户)在养殖使用时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到县城拿一次疫苗得用多半天时间,而且还担心在路上时间长了会导致疫苗降低使用效果;另外还会使一些养殖场(户)图方便,在附近乡镇隐蔽销售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兽药服务门店进行购买使用,加大了这些服务门店进行非法销售的欲望,导致其违法经营。

2 建议

2.1 下放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权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中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各省应积极响应,省级畜牧兽医局应将“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下放到市地级,更好的方便新申办“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的企业。各地级以上市要严格执行下放的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严格按审批条件进行审核验收。

2.2 增加销售渠道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由动物防疫组织供应。农业部1994年发布实行的《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兽用生物制品的供应以各级动物防疫部门为主渠道,大型畜禽饲养场除向动物防疫部门购买外,也可向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购买自用的兽用生物制品。乡镇畜牧兽医站作为最底层的动物防疫组织,担负着每年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随着近年来各级部门对乡镇兽医站投入的不断加大,如每个乡镇站均有6~7台存放动物疫苗的冰箱或冰柜,既然乡镇兽医站能承担辖区内国家强制免疫任务,自然也能承担起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各乡镇兽医站可聘用一到二 名有相关专业学历的人员管理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建立相关制度、进出货台账和相关台账,其经营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利润即可作为乡镇兽医站办公经费的有益补充,这样可相应减少上级下拨给乡镇兽医站的经费;也可象检疫费用那样,实行收支二条线,将经营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利润上缴财政。这样既减少了疫苗运输路程,提高了疫苗使用效率;同时降低了隐蔽销售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的收入,使其不再或不值当冒风险进行违法经营;还可以极大地方便辖区内广大养殖场(户)的购买和使用,更好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2.3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1)对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是否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法销售生物制品等行为;(2)加强对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兽用生物制品使用的管理,教育引导使用者从正规生物制品生产厂家或者有经营资格的经营单位购买生物制品,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建立兽用生物制品使用追溯制度;(3)加大对兽用生物制品销售、使用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增强经营企业的自律性;(4)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生物制品安全使用等宣传活动,普及生物制品经营使用常识,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曝光各种违法行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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