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领域及进展

2014-04-06 12:35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均等化公共服务分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一、引言

国内关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已取得一些研究成果,从研究内容上看,主要集中在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概念内涵、如何衡量与评估、我国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方法和机制等方面[1]。从具体的研究对象上看,主要集中在不同区域或省与省之间[2][3][4]、城乡之间[5][6]、城市之间[7][8],也有少量研究涉及不同群体之间[9]、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公共服务分配不均等的问题[10][11],但对于特定城市公共服务的分配及均等化的研究则相对较少。

与国内的研究不同,国外关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更多集中在城市内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不同邻里(Neighborhood)以及社区之间。如美国关于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源于两个比较典型的联邦法院所处理的法律诉讼案,一个是1967年霍布森(Hobson)起诉学区主管汉森(Hansen)关于同一地区不同学校财政支出分配的诉讼案,联邦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一地区对不同学校财政支出的分配存在不平等;另一个是1971年霍金斯(Hawkins)起诉肖镇(Town of Shaw)关于黑人和白人邻里间公共服务分配的诉讼案,联邦法院认为肖镇对公共服务的分配存在对黑人群体的严重歧视,白人与黑人邻里间公共服务的分配存在相当大的、系统性的不平等[12]。后来的一些法律诉讼还涉及城市不同区域街道的平整度、路灯照明以及污水处理,并进一步扩展到公园、娱乐以及供水等方面,成为后续大量关于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的先导。许多研究将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归结为Lasswell所提出的“谁获得什么?什么时候获得?如何获得?”的问题[13](P10)。

我国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问题是在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等进一步拉大的背景下提出来的,最初是将其作为区域协调的互动机制,后来才将其定位于社会公平[14],因此从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的空间层面看,相关研究自然将视角放在了较为宏观的区域、省际、城乡之间和城市之间,虽然也有研究者提出要重视我国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但总体来看对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依然欠缺。相对而言,国外对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比较深入,形成了“城市公共服务的功能与均等化”、“城市公共服务的供给与均等化”、“城市公共服务的需求与均等化”三位一体的研究体系与研究框架。本文拟对国外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相关研究内容进行介绍,以期为我国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提供参考。

二、城市公共服务的功能与均等化

对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首先遇到的就是对“公共服务”进行界定的难题[15]。由于不同的公共服务具有不同的社会功能,且不同的公共服务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不同,提供服务的机构对其进行掌控的程度不一样,这样将直接影响其分配的均等性[16]。此外,不同功能的公共服务具有不同的分配模式,进而会影响分配的均等化。比如能使普适性的(universal)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分配模式,就并不一定也能保证针对特定目标人群公共服务分配的均等化。因此,界定和划分公共服务的类别,研究不同类别服务的功能特点,以及如何界定和衡量均等化等,成为国外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的重要内容。

1.城市公共服务的功能和分类

Baer对城市公共服务界定和分类的研究具有一定代表性。他指出对城市公共服务的界定应该包含服务的目的、服务的提供者以及服务提供的方式与方法。据此,他认为城市公共服务是城市经济体中一个或多个部门通过政府规制、合作或直接供给的方式为了公共利益所提供的服务,它满足以下一方面或多方面目的:保护生命、财产、自由,促进公共教育、生活幸福、安定以及一般福利。可见,定义强调的是公共服务供给的目的和功能,而不是强调其供给的地点或机构。在此基础上,Baer首先根据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将城市公共服务分为政府规制、合作生产及政府直接提供三大类,并将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划分为直线型服务(line)和职能型(staff)服务,指出以前关于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能产生直接服务效果的如供水、公共健康等直线型服务,而忽视了诸如城市规划、分区制(zoning)等职能型服务。而直线型服务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两类,这两类公共服务具有不同的功能特点:劳动密集型服务一般而言是日常性的、重复性的、周期性的,持续的时间短,容易分割,而且在当前的分配模式发生变化时是可修正的甚至是可逆转的,如警力巡视、街道清理及修整、垃圾收集、房屋检测等;资本密集型服务则往往是非经常性的、连续性的、长期的、集中性的且不可逆的,如警署及街道的建设、垃圾处理场的设置等。因此,劳动密集型服务的功能反映的是当前决策的结果,资本密集型服务的功能反映的是过去决策的累积[17]。

Rich区分了三种不同功能的资本密集型公共服务:社会投资性项目(如修建新的高速公路)功能主要在于地方层面的资本积累;社会消费性设施(如图书馆和学校)功能主要在于劳动力再生产;一般社会性服务(如警察、某些类型的娱乐设施)功能主要在于维持政府的思想阵地。这些不同的公共服务具有不同的分配方式:社会投资性服务一般认为是必要的、基本的,要保证其有效性,必须使每个人都能享有;社会消费性服务通过支持劳动力再生产直接进行资本积累,要保证其有效性,必须针对特定人群;类似地,通过一般社会性服务进行社会控制是资本积累的基础,因此要针对适当的人群才有效[18](P11-13)。

Lucy等则根据公共服务的社会功能将城市公共服务分为四类:(1)日常性服务。这是大多数人差不多每天都要使用的服务,包括供水、固体垃圾收集和处理、污水的收集和处理、交通运输,如道路、桥梁、人行道和一些轨道交通等。无论性别、年龄、社会地位,这些服务是每个人日常生活中经常性的、直接或间接都要使用的,但它们不是纯公共物品,通过收费排除了一些人的使用。(2)保护性服务。这类服务有助于维持公共秩序,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如警察、消防、法庭、防洪等。(3)发展性服务。这些服务旨在服务于个人体力的、智力的和心理上的潜能,如教育、图书馆、公园及娱乐设施等。(4)社会最低(social minimum)服务。这是通常受经济学家所关注的具有经济再分配功能的服务,包括公共援助、医院、公共健康及精神健康、食物券、午餐补贴、日间护理、人力资源培训、公共住房等[16]。

由于公共服务具有空间属性,即这些服务要么是由分布在地理空间内的设施提供,要么由分布在特定区域内的人员及设备来提供[19]。根据其空间分布特点,城市公共服务可以分为直接提供给家庭或邻里的非定点服务,如垃圾收集、建筑物检测、警力巡视、消防服务等;以及需要居民跨越一定距离才能获取的定点服务,如图书馆、医院、学校等[20]。定点服务设施效益具有随距离衰减的特点,其非均质性的空间分布导致服务的差异性和不公平性,它是西方学界相关研究的主体设施类型[21],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其可达性(accessibility)的研究。

2.均等化的界定与衡量

对均等化的界定与衡量也是研究中的一个难题。虽然基于不同的研究背景出现了很多对均等化的解释和评价方法,但这些解释和评价方法具有一定的相似性。Hay总结了国外城市公共服务分配中对均等化界定与研究涉及的8个关键性概念:(1)程序公平(procedural fairness)。指正确遵守有关程序规则,也指在规则范围内类似情况下对规则的正确应用,即类似情况使用统一规则,以保证规则的一致性、非武断性和非人为地做出改变。(2)公正(justice)。是法理上的要求,与程序公平密切相关但含义更广。一般认为人们的决策和行动都是基于合理的期望,任何武断地改变这些期望赖以建立的条件或规则都是不公平或不公正的。(3)形式上的均等(formal equality)。有时被置于实质性公平名义下略广的范围之类,延伸了平等(Equity)、公平(Fairness)和公正(Justice)的概念,要求同类人享受(或承担)同样的利益(或负担)。(4)实质性均等(substantive equality)。将效果(净负担或净利益)是否均等作为公平的试金石,它允许在形式上的均等和程序公平中存在瑕疵,只要求结果更加平等(或更少的不平等)。(5)平等的选择(equal choice)。公共服务分配的结果源于充分了解信息的个人所做出的选择。(6)应得的奖惩(desert)。是指做出特定贡献人理应获得较多利益,而缺少贡献的人相应承担更多的负担。(7)权利(right)。是个人应得的权益,包括不能妨碍个人自由的自由权以及获取教育、卫生保健等的索取权。(8)需要(need)。如果一些最基本的需要不能满足,就谈不上均等[22]。

对于不同邻里、不同社区或不同群体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衡量,Lucy等对此有较系统的研究,他们提出了对不同服务的资源投入、使用过程、产生结果及其影响效果四个阶段进行测度的各种指标,进行动态地衡量和监测,以保证一项服务从开始投入到中间使用、到使用结果及最终所服务群体的满意度都能基本均等。其中,资源投入包括人员、支出和设施,可以构建指标对其测度,相关数据比较容易获得;使用过程指资源被使用的方式,如对火灾报警的响应、警力巡查街道、垃圾收集,对其测度通常比较困难;产生结果是服务分配体系的直接结果,如找到被盗财物、到泳池游泳的人数、所收集垃圾的磅数等数据;一项服务的影响效果是指有无这项服务所产生的结果的区别。这种联系通常不可测度,如管理者不可能判定如果没有警察犯罪率将会是多少,可以采用的最接近的衡量方式就是人们对警察服务的意见。意见虽然并不全面,但实践上可以代替对影响的测度[16]。Savas指出,在某个社区内公共服务的分配可以采用不同的均等方案,但前提是这些方案基于以下基本原则:均等的支出、均等的产出、均等的投入以及均等的满意度[19]。

对公共服务进行测度的量化指标常见的有以下几种:一是采用比重或比率指标,如霍金斯诉讼案中采用不同邻里或社区公共服务量所占的比重来衡量,Powell和Boyne则指出不同地区公共服务支出与当地需求之比相等才算均等[23]。二是采用人均指标,如人均公共服务量、人均地方支出、人均预算分配等,这些指标虽并不是非常合适,但在测度空间均等(spatial equality)或地域公正(territorial justice)的情况下,仍然被广泛采用[24]。Boyle和Jacobs还从不同区域的税收贡献出发,结合人均税收贡献指标来衡量公共服务分配的均等性[12]。

第三,不同群体对公共服务的可达性一直是公共服务均等化度量的重要指标,主要形成了四类“基于地”和六类“基于人”的可达性度量方法[21][25]。然而,一些研究指出,运用服务设施对特定人群可达性来衡量公共服务均等化并不是一个合适的指标。首先,城市的空间结构(主要是城市社会空间结构)本身就限定了特定收入人群对公共服务的可达性,典型的西方城市空间结构往往使低收入群体对公共服务设施的区位具有较高的可达性;其次,考虑到跨越一定距离所需要的交通成本、时间成本等,高收入人群具有较高的机动性(mobility),这样高收入群体对公共服务设施的区位具有较高的可达性[26][27];而且它过于强调公共服务设施的分散性,不考虑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内各种服务间的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因此不可能全面地概括城市公共设施区位模式的特性[28]。

此外,还有一些研究采用居民收入水平与到最近服务设施间距离的相关系数来衡量[29](P152)[30];McLafferty则在此基础上采用居民收入与服务设施所带来利益的相关系数来衡量,其中服务设施所带来的利益用随距离增加而线性衰减的利益函数来测度[27]。这样,在适当的统计显著性水平下,较大的正相关系数表明服务设施对富裕人群有利,较大负相关系数则相反。而对城市整体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衡量,则提出了一些服务不平等系数[31]。

三、城市公共服务的供给与均等化

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失灵”等原因造成西方国家存在广泛的社会经济不平等,甚至导致私有资源分配的极端不平等[29]。许多研究认为,城市公共服务的供给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因此,城市公共服务分配的不均等还蕴含着私人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不均等。当代西方国家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某些群体所增加的负担进行补偿,使他们能获得更为均等的“生存机会”。然而,面临城市内广泛存在的社会经济不平等,相关研究对公共服务的分配是否有助于减少这种不平等尚没有明确的答案[16]。对于城市公共服务的供给与均等化,有关研究围绕“谁提供城市公共服务”、“如何提供公共服务以保证公平”以及“城市公共服务分配的结果是否均等”等问题展开了深入分析。

1.谁提供城市公共服务

一般认为,城市公共服务是由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并为城市居民共同享有的服务和设施[21],政府是城市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各级政府面临不断增加的财政压力和供给成本,强调要对公共服务的供给进行改革,提倡公共服务的多维度供给方式,使得大量私人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形成了新的公共服务供给市场。此外,一些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性机构、社会团体和社区组织等因其根源于社区,有能力反映和满足当地居民的部分需求,并在构建社区凝聚力和促进社会资本方面提供额外的利益,它们也开始提供一些公共服务。例如,城市居民可以通过协作的(co-ordinate)方式直接提供一些所需要的服务,以作为对公共服务的补充;社区组织也可以通过“合作生产(co-produce)”的方式使得公共服务更有效[32]。Baer总结了城市公共服务可能的提供者、提供方式以及城市公共服务研究所关注的相关领域(见图1)[17]。

尽管如此,国外的相关研究中,更注重的还是政府部门在城市公共服务的供给、分配以及在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作用,并批判政府部门日益依赖社会经济介入对城市公共服务的供给[33]。Smith通过对精神病患者和酗酒者两个群体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研究认为,依靠地方政府、私人以及“草根”(grass roots)阶层自己的努力,并不能解决公共服务均等分配的问题,甚至还不能满足这两个群体的基本需求,指出“福利国家”仍然是提供均等化服务的最可靠的保证[34]。

Hero指出相关研究关注的是城市公共服务在不同社会经济群体中的分配,而对于为什么提供某些服务而不提供其他服务,以及为什么只提供一定数量的某些服务研究较少[35]。从政府供给角度来看,城市政府提供什么样的公共服务往往取决于政府的主要目标。然而,要实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目标存在两方面的困难:首先,服务提供部门的目标往往含糊不清,即使目标明确,但有时涉及面太广,实质上显得毫无意义;或者服务提供部门多种目标之间本身就存在冲突。其次,服务提供部门的行为很少能独立影响外部环境状态以保证其目标的实现,相反,其目标能否实现取决于一系列的外部因素[20]。

图1 城市公共服务供给研究领域

一般而言,城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目的在于解决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相关问题[20]。由于城市快速增长的人口以及财力的制约,使得城市政府不能满足所有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这样优先提供最能反映城市需求的服务变得尤为重要[36]。因此,从某种意义上看,城市公共服务是城市各种政治力量博弈的结果,这种博弈不仅决定谁将获得服务,也决定将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政府什么部门提供服务以及由谁来承担成本[32]。

2.如何提供公共服务

由于资源和财力的制约,城市公共服务的供给也要考虑效率,要能形成规模经济以促进效率提高,同时还要能保证区域公平[24]。在这样的背景下,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变得更为复杂。许多研究表明,公共服务由私有部门提供并不比由政府部门提供的成本低[37],也并不一定会更具效率[38]。而且效率与公平往往是相互冲突的,比如要以最少数量的供给地点来服务最大数量民众,其结果导致大型设施集中化、中心化,而均等化的区位战略要求公共服务的地点选择要能最大化地满足民众需求,这样则导致更为分散的、数量更多的、规模较小的公共服务区域分布体系[39]。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分权也是为了提高公共服务效率的主要措施之一,而即便政府分权可以提高效率,但对促进公平的作用有限[35]。实际上,大都市区内的政治分散化(political fragmentation)使得公共服务平等有效地分配变得困难[24]。因此,当把公共服务分配的差异归结为地方政府财政支付能力的差异时,我们还需要了解居民偏好以及当地条件等方面的信息。许多城市公共服务不均等的问题根源在于居民之间的不均等,这些不均等问题并非由地方政府造成,因此也不能仅仅通过地方政策来解决。地方政府或多或少能够处理一些经济上不平等群体的均等问题,但国家层面的努力才能够更有效地处理财富分配不均等的问题[32]。

Lineberry指出,诸如年龄、人口密度、建筑物特性以及邻里的实体布局等因素都会对公共服务的分配产生影响,但这些因素的影响因城市官僚在资源分配过程中对其重要性的诠释而受到节制。有关证据表明,城市官僚机构的决策过程是最终提供公共服务的关键因素,体现了一种所谓的“决策规律”。如果官僚在分配方案中认为某个邻里具有较多的需求,那么这个邻里就会享受更多的服务。这种“决策规律”的影响非常强大,甚至会剥夺社区最强精英人士对公共服务分配的控制权[29](P182)。Jones等也指出,城市官僚机构存在所谓的“服务分配规律”,其实质是将服务作为产品看待,通常只关注服务的生产而不考虑其分配,严重地影响到服务分配模式,进而影响分配结果[40]。因此,Lucy等认为公共服务分配的均等化分析应该成为城市政府的一个标准程序,即城市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必须考虑其分配结果是否均等或在何种程度上均等。前文提到他们所提出的四阶段监测指标,就是试图构建一种模式化的服务分配体系,以使均等化分析成为政府部门日常操作程序的一部分,这样管理者做出的公平分配决策才具有可靠的依据[16]。尽管有关研究认为公共服务的提供不存在固定的模式,因而也不存在统一的模式以保证公共服务分配均等化[35],但是为了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大量研究依然围绕公共服务分配的模式化、程序化、体系化、制度化等展开。Savas指出,邻里一般由具有相同种族、宗教信仰、收入或年龄等特征的人口组成,需要探索不同的均等化分配模式[19]。Jones等归纳了相关研究,指出城市公共服务的分配是政府部门可用资源、所分配人口特征、消费者对决策者施加的政治需求、城市居民自身需要、决策者自身的服务意识以及限制其行为的制度安排等因素的函数,并就这些因素对分配结果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例如,他们指出,人口特征、居民的需要与需求是服务提供部门的外在环境,服务提供部门的组织特性、自身结构也会对分配的公正性产生影响;并且服务提供部门具有专业化、技术化的发展趋势,这有助于实体服务设施分配的公平;而对于社会性服务则主要依赖分权、社区参与等影响分配来保证公正,他们还据此构建了如图2所示的城市公共服务分配体系模型[20]。

图2 城市公共服务分配体系

此外,社区的努力会使得既有公共服务的分配模式做出调整,因为城市官僚会对愿意与其进行合作的地区提供更多服务,而对不愿合作或自我服务的地区减少服务[32]。

3.城市公共服务分配是否均等

基于“下层阶级假设”(underclass hypothesis),即社会经济强势群体利用政治系统获取较多的公共资源分配份额,而弱势群体在公共资源的分配中受到歧视;或“反比例服务法则”(inverse care law),即较好的医疗或社会服务与所服务人群的需要成反比,国外对于城市公共服务的分配是否均等开展了大量研究。结果表明,虽然政府对市内邻里间公共资源的分配存在明显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只是一种“随机的或非模式化的不平等”(random or unpatterned inequality)[12]。贫穷的邻里有时公共服务欠缺,富裕的社区有时拥有城市最好的公共服务,但有时情况却正好相反。这种经验性的状况既发生在所研究的不同城市之间,也发生在特定城市的不同公共服务之间。也就是说,城市公共服务的分配有时倾向于中上等阶层,有时则倾向于贫困阶层,城市公共服务分配的“模式化和非模式化的不平等”都存在。当就城市居民对邻里间公共服务分配差异的感受进行考察时,相关证据进一步说明了城市公共服务在不同阶级和群体之间的分配大体均等。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政府活动的范围以及公共服务的资源分配已由地方立法机构通过预算的程序事先决定,或者是由于所谓“决策规律”的存在,地方精英们对公共服务的分配影响较小[29]。公共服务分配的大致均等主要是城市官僚为了使分配决策简单化的结果,而不是政治选择的结果。所以城市公共服务的分配看来并非一直由富人操纵,而且它们也可能并不是政府收入再分配的工具,即通过给不富裕的人群提供公共服务来减少因财产私有所导致的不平等[32]。

当然,上述城市公共服务分配大体均等的相关研究大多只是基于某一特定类型公共服务设施而言的。由于不同社会经济条件的居民需要的是不同的“一揽子的公共服务”,所以,要全面考察公共服务设施分配均等问题需要同时关注多种公共服务的供给状况以及不同服务间的相互关联问题[35][41]。

四、城市公共服务的需求与均等化

城市公共服务的分配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同样的服务提供给两个不同的地区,一个地区的居民高度认可这项服务,而另一地区的居民则认为这项服务根本没有必要,倒不如将资金用于提供其他服务。这就面临公共服务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匹配问题,即公共服务分配的响应(responsiveness)。Jones等认为,公共服务如果不是按照居民需求来提供就可能导致歧视性分配[20]。因此,城市公共服务的需要与需求也受到许多研究者的关注。

Bradshaw 归纳了四种不同类型的对城市公共服务的需要(needs):第一种是基于专家判断的“规范的”需要,主要是专业或学术方面的;第二种是“感觉的”需要,是指个体自己感觉到的需要。除非刻意表现出来,这种感觉将是内在的;第三种是“表达的”需要,这需要将“感觉的”需要付诸行动,这种需要导致人们对公共服务的需求(demands);最后是“比较的”需要,这种需要源于获得服务的人口特性。如果一些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口未能获得相应服务,那么他们就会产生需要。“比较的”需要意味着每个地区的公共支出要与其对服务的需要成比例,这样每个行政区内公共支出与公共服务需要的比例相等,也意味着公共服务的需要与公共支出呈密切的正相关关系[42]。Jones等基于剥夺(deprivation)的概念来界定对城市公共服务的需要,认为当个人、群体或邻里不能获得必要的用来减少剥夺的资源时就会产生对城市公共服务的需要。这样,对城市公共服务的需要可能来自于环境剥夺,如周边有犯罪就需要警察服务,有火灾危险就需要消防等。地理上按人口特征集中的邻里居民的需要与需求最终形成了城市公共服务的空间分布[20]。

在对城市公共服务需求的反应上,由于公共服务并非激烈的、明显的政治冲突的目标,使得政府官员经常依照“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原则来做出分配决定。即使分配程序能均等地反映所有市民的需求,但也可能造成不均等的分配。有些居民由于文化程度、经验、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劣势使得他们不能有效利用参与机制,平等的参与机会但导致不平等的参与效果,不同社区的影响力也因此而存在差异。通常有组织的社区与无组织的社区相比,它们在表达自己的需求、获取公共服务的能力上存在显著的优势,因此,基于对城市公共服务需求而争取相应公共服务的努力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是有组织的集体行动[32]。

Smith则分析了城市公共服务的供需匹配与均等化的相关性,认为私人服务对需求的响应低,相应的均等化保证低;而自愿性质“草根”阶层提供服务对需求的响应高,相应的均等化保证高,而政府部门提供服务对需求的响应处于两者之间,对服务分配均等化的保证也处于两者之间(见图3)[34]。

图3 城市公共服务的供给、需求与均等化

由于人们的需求是在不断变化的,公共服务分配也要考虑这种动态变化:对公共服务的分配今天是令人满意的、平等的,明天可能就会显得极不公平。因此,要保证动态性,公共服务分配体系要能根据时空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Rich认为,政府如果能根据居民的响应来分配,就会减少政府在分配公共服务时对特定阶层和人群的偏向性,从而做到更加公平[32]。而政府部门是否按照居民的响应来分配公共服务,可以通过人们对城市公共服务的评价来判断。因此,对城市公共服务的评价也成为大量文献关注的焦点。Fitzgerald和Durant还就此构建了对公共服务进行评价以及响应过程的模型(见图4)[43]。

图4 居民服务评价及响应过程模型

五、小结

总体来看,国外对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城市公共服务的功能特点与分类、均等化的界定与衡量、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与供给模式、城市公共服务的供给是否均等及其原因、城市公共服务的需求以及影响均等化的因素等方面,从微观层面对城市邻里、社区、不同阶层和群体的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展开了大量深入研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关于公共服务的功能、公共服务的供给、公共服务的需求对均等化的影响及措施等三位一体研究体系。相关研究表明,公共服务的功能和特点、公共服务的供给、公共服务的需求都会对最终分配的均等化产生影响。

与国外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相比,国内对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对城市公共服务展开研究的主要有高军波等关于广州城市公共服务以及社区资源空间配置的研究,结果表明,广州城市公共服务以及社区资源配置的社会分异特征显著,呈现出比较典型的社会空间分异状况[44][45][46]。

我国城市受外部经济全球化、区域化、信息化等政治经济技术因素和国内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等时代背景的影响,呈现出社会空间日益分化的显著特点。研究表明,上海、广州、北京、南京、武汉、西安、兰州等城市已普遍出现社会空间分异的格局。由于职业行业、收入水平、文化背景、社会地位等差异,不同社会群体在城市不同空间范围内聚集,直接体现为居住就业以及公共服务资源分布的空间差异,比较典型的如高收入和权势阶层集中在服务设施完善的中心城区,低收入和中下阶层分布在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的外围地区。虽然我国城市公共服务的这种社会空间分异状况并不一定就表示城市公共服务分配的不均等,但是很明显,它必然会对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当前公共服务均等化成为研究热点的背景下,在我国城市社会空间分异格局日益显著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重视对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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