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变化

2014-04-07 06:51智红丽
山西建筑 2014年17期
关键词:价款计价工程量

智红丽

(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山西长治 046011)

中国建筑业的持久繁荣有力促进了建筑业的大发展,中国建筑业的持续发展给建筑业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面对当前建筑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中国工程造价改革势在必行,国家全面强制推行的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替代了原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从宏观上规范了政府造价管理行为,从微观上规范了全过程造价计价行为。

2013《规范》全面总结了03《规范》实施10年来的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对08《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将08《规范》中的六个专业附录(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重新进行了精细化调整,调整后分为九个专业计量规范,并单独成册。与之比较,确立了工程计价标准体系的形成,扩大了计价计量规范的适用范围,深化了工程造价运行机制的改革,注重了与施工合同的衔接,明确了工程计价风险分担的范围,完善了招标控制价制度,规范了不同合同形式的计量与价款交付,统一了合同价款调整的分类内容,确立了施工全过程计价控制与工程结算的原则,提供了合同价款争议解决的方法,增加了工程造价鉴定的专门规定,细化了措施项目计价的规定,融全过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于一体。

08《规范》与现行评标定标办法不相适应,特别是现行的《招投标法》规定的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由于缺乏对合理低价及低于成本价的科学的评判依据,在一些地区实际操作中,常被演绎为“绝对最低价中标”。这样致使个别施工企业在“僧多粥少”的市场形势下,被动地去接受低于成本的不合理的合同条款,甚至在低价中标的情况下可能使某些企业以低于成本恶意竞标后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偷工减料、层层分包等不法行为进行施工,最终导致“豆腐渣”工程,严重损害发承包双方的利益。而13《规范》恰恰能通过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签约合同价、竣工结算价及价款调整等规定解决与避免恶性竞争,保证了各参与方的利益。

13《规范》在对风险分担、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约合同价、竣工结算价五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和修改,对发承包双方都起到了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指导作用。

1)在风险分担方面,建设单位发包方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风险承担四原则:a.技术和管理风险由投标人完全承担。b.市场波动风险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对于材料、设备以及施工台班价格的风险,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材料、设备宜在5%以内,施工机械宜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c.法规和政策变化风险由发包方全部承担。d.不可抗力风险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时,各自损失各自承担。进一步明确了发承包双方风险分担的范围。

2)对于编制招标控制价,明确规定了招标控制价使用的计价标准与计价政策应是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和政策性规定,采用的材料价格先使用发布的信息价,再考虑市场价。13《规范》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对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做了拓展,提出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若因工程情况不同,出现计量规范附录中未列的措施项目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对措施项目做补充。由此使得措施项目做到了随政策调整及工程变化进行调整。相关费用有规定按照规定,有幅度按照上限考虑。此外规范做了进一步的风险细化要求,增加了招标控制价的投诉与处理规定。规定投标人可以对不符合规范的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时效为招标控制价公布后的5 d内,可向招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投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规范规定对投诉做出处理,以保证招标控制价的公正合理,保障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使得规范更趋于人性化、科学化,从而对招标人进行了约束。规范约束了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计算口径要一致,识读图纸要准确,严格执行、准确理解工程量计算规范,计算必须准确,计算工程量要做到不重不漏,善于总结经验,提高自我审核能力,还要充分考虑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对于措施项目费用的影响。

3)在投标报价方面,因13《规范》详细界定了招投标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详细阐述了如何让投标人做好全过程计价管理,指明投标单位的管理基础环节就是投标报价。在报价时要充分研究招标文件,准备与投标有关的所有资料,并且要深入调查工程现场,考虑招标方明确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特别是在编制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的综合单价时,应认真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进行询价,组价,因为询价是投标报价的基础,可以为投标报价提供可靠的依据。此外还应根据图纸复核工程量,通过复核能准确地确定订货及采购物资的数量,防止由于超量或少购带来的浪费、积压或停工待料,以便中标后发现施工操作与投标清单描述不符时进行价款调整。这就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均应正确填写单价和合价,以实际的工程量来计算工程造价,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来进行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并且规范还赋予了投标人对不符合规范的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的权利,让投标人能拿着规范找相关部门维护基础环节时的正当利益,而不是时时因为招标控制价低于合理成本叫苦连连。

4)在签约合同价款方面,主要有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工程变更、物价波动、工程索赔等方面的调整。a.在政策性法律法规方面以基准日(28 d)为准,基准日之后发生的调整,之前发生的不调整;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引发基准日,在原定竣工之后: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b.在工程变更方面,提出了由于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变化导致价款调整的新规定,承包人提出拟实施方案并得到发包人确认的,按以下调整:安全文明费按实调整;单价措施项目按实调整,但要考虑量变是否在15%以内;总价措施项目按实调整,但要考虑报价浮动率。打破了以往08《规范》措施费总价包干,措施费一律不调整的规定。c.在物价波动方面,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发承包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d.在工程索赔方面,规定了索赔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有效的索赔证据、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新增了索赔款项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的规定,改变了由原来事后算总账向事前算细账的转变。

5)在竣工结算价方面,要求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并且结算时的依据并不仅仅局限于索赔、现场签证等,凡是在合同履行过程被发承包双方计量、计价、签证认可的资料,直接进入结算,而不必全部重新计算、计价。只需将历次计量结果直接计入结算资料。相比08《规范》,大大简化了结算步骤,节省了结算时间。

总之,13《规范》在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动态监管,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方面,展现了市场监管的措施,强化了清单计价的执行力度和可操作性,完善了造价计价的形式,深化了造价运行的机制,贯彻了工程造价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新理念。新《清单计价规范》不但从宏观上规范了政府造价管理行为,更重要的是从微观上规范了发、承包双方的全过程造价计价行为,使中国工程造价进入了全过程精细化管理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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