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治教育的现实困境与应对策略

2014-04-10 05:33王俊杰
韶关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困境法治大学生

王俊杰

高校法治教育的现实困境与应对策略

王俊杰

(韶关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广东韶关512005)

当前高校法治教育正受到客观与主观两方面困境的制约。客观困境有:社会成员观念层面上的困境、法律运行层面上的困境以及学校治理层面上的困境;主观困境则包括认识困境和态度与能力困境。只有根据这些困境的不同性质与特点,分别采取不同的对策,高校法治教育才能走上正轨。

高校;法治教育;客观困境;主观困境;策略

开展公民法治教育是所有法治先进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法治后进国家加快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以及“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表明了法治教育仍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重要内容,必须得到加强与深化。大学生是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与接班人,在他们中间开展法治教育,意义十分重大。我国的大学生法治教育是从1986年国家教委做出在高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决定后开始的。客观地说,过去27年,伴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不断丰富与发展,我国的大学生法治教育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高校在法治教育上取得的成绩与进步相对于其在建设法治中国这一伟大事业中所应承担的历史重任,是极不相称的。具体而言,当前的高校法治教育存在着运作不畅、效果不佳甚至面临被边缘化等诸多问题(其他通识课程教育的境况也大抵类似)。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只有通过细致的分析,认清哪些因素在制约着法治教育开展,有的放矢地探索出应对策略,才能使高校法治教育走上正轨。笔者研究发现,两方面的困境正制约着高校法治教育的开展。

一、困境分析

(一)客观困境

大学生是一个心智日渐成熟、世界观与价值观逐渐成形的年轻群体,同时,大学阶段也是正在成长中的大学生构筑相对稳定的自我经验的一个特殊的关键时期。在这段时期内,大学生对外界发生的各种事件、事态及其他状况会保持高度的敏感,在社会生活中获取的种种亲感亲知、所见所闻都可能构成其经验的一部分,并且会直接影响到各种教育施行的效果与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因此,所谓客观困境指的是高校法治教育(主观教育)与大学生在社会现实中建构的经验发生一定程度的背离,致使法治教育目的难以有效实现的境况。就当下而言,可能影响大学生经验形成并且对法治教育产生消极制约作用的各种客观情境、条件、因素,分别在三个层面上构成了高校法治教育的三重困境。

第一重困境是在社会成员的观念层面上,落后的传统意识观念对大学生现代法治观念、法律意识的培养所造成的阻碍作用。中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而且这一时期还将持续较长的时间。在这一过程中,传统的思想观念与意识不可避免地要与新的思想观念与意识发生冲突。虽然中国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一般而言,人精神层面上的观念意识的更新相比于物质生活的变化与技术的进步要缓慢一些,因而,传统文化中的反现代性基因,仍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每一位中国人。现代社会所倡导的公民意识、平等自由理念、权利意识、契约精神、显规则意识无时无刻不受到传统的臣民意识、等级观念(如官本位意识)、熟人伦理观念、潜规则意识的挑战,而高校法治教育恰恰正是在这一巨大的社会观念现实情境中展开的,必定与旧的思想观念发生激烈的碰撞。

第二重困境是在法律运行层面上,公权力的不合法或不正当行使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社会公平与正义实现程度不断提高,但也要看到:公权力实施者肆意践踏法律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公权私用、钱权交易、徇私枉法、冤假错案等各种形态的违法犯罪事件不时被媒体曝光。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权力寻租、公权滥用所导致的财富分配不均、贫富悬殊的局面更使相当部分社会成员滋生了“仇富”、“仇官”情绪,当公权力脱离法律轨道不正常运行状态长期得不到改善就容易在民众中生成一种怨恨、麻木、绝望共存的奇特社会心理场景。面对种种社会不公现象,作为社会成员的大学生们不可能熟视无睹或完全不受社会情绪的感染,久而久之难免就会对社会公正的追求产生怀疑,动摇、丧失对法律的信心,这不仅不利于大学生正确价值观形成,对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培养也造成了极大冲击。必须特别指出的是,就大多数情形而言,由于公权力的违法行使能产生直接危害,并易于识别,甚至可用作法治教育的反面案例,因此可视为影响法治教育的显性的负面因素。然而在我国公权力的运行中,有一种被学界称为“运动式执法”的社会治理模式——比如刑事司法领域“严打”政策、“运动式反腐”活动、地方政府为获取某项荣誉称号(如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所开展的综合性治理整顿活动等都是我国较常见的“运动式执法”,其对法治教育的危害却更具隐蔽性和潜在性。“运动式执法”是一种突击式非常态的权力运作模式,其实质是公权力行使的随意性(要么怠于行使,要么过度行使),使法律沦为权力的玩物。在“运动式执法”过程中,往往只注重效率而忽视公平,只追求社会表面和谐稳定,却无力解决甚至掩盖许多深层次社会矛盾,其结果是既达不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又牺牲了程序正义甚至实体正义,破坏了法制的连续性、统一性与稳定性,最终降低法律的权威性,不仅严重违背法治的精神,还助长不法之徒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由于“运动式执法”能在短时间内调配、集中各种资源迅速“解决”各种社会积弊与问题,常常受到群众的支持与欢迎,政府也由此赢得严格执法的良好口碑,因此,“运动式执法”容易对公众(包括大学生)造成误导,使其对法治产生错误认知。可见,“运动式执法”作为一种隐性的负面因素,对于法治教育危害丝毫不亚于显性因素。一般而言,公权力运行的各种不正常情形,除了由执掌权力者自身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或守法意志薄弱,无法抵制利益诱惑等主观因素所导致外,往往与制度缺陷有密切关系,即在制度设计上,未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要么权责不明,监督与追责机制不完善,要么法律留给执掌权力者解释或裁量的空间过大。而制度缺陷作为另一种隐性负面因素,往往阻碍着公众正确的法治观的形成,因此,在一个更深的层面上,同时制约着高校法治教育的实施。

第三重困境是在学校治理层面上,高校内部运作的种种乱象对法治教育造成了极大的消极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高校规章制度不健全甚至违反法律法规(比如学位与英语四六级考试挂钩、与论文挂钩的规定),没有建立起依法治校、依规治校的管理体制;第二,一些高校由于民主机制不完善,领导干部搞“家长制”,独断专行,教师缺乏有效利益诉求表达途径,导致学校从上到下缺乏民主氛围;第三,部分教职员工官僚做派严重,服务意识薄弱,一些教师还缺乏职业道德,对教学工作敷衍了事;第四,部分教师与科研人员学术道德低劣、版权意识淡薄,论文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屡有发生;第五,某些高校内部,潜规则盛行,不仅存在于职位升迁、课题立项、年度考评等与教职人员利益相关的领域,甚至还蔓延到学生中间,以至于在期末考核、评优评先、党员选拔、干部选举等涉及学生利益的活动中,请客送礼、走后门找关系、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违背公平原则的现象屡见不鲜。以上乱象所营造消极氛围与环境,不但影响了对大学生的法律至上观、民主观、公平理念以及责任意识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培养,甚至会引诱、鼓励大学生投机取巧、钻营奔竞,势必使法治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

(二)主观困境

主观困境包含两种情形,一是认识困境,二是态度与能力困境。所谓认识困境,指的是高校管理与教研工作者对于高校法治教育的意义(重要性)、性质与目的的定位、课程的内容与设置、教学的方法与模式等基本问题存在模糊或错误的认识,具体表现为:1、没有站在治国方略、民族复兴、改革与发展的高度来看待高校法治教育的重要性,甚至有的人认为这项活动是可有可无的;2、以单一的标准对高校法治教育的性质做出简单的判定,要么认为是智育,要么认为是德育(狭义上的),甚至干脆将其归入思想政治教育范畴(并狭隘地将法治教育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划上等号)①相关观点可参见:陈大文.关于高校法制教育定位问题的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3(7):48-51。;3、关于高校法治教育目的,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法素质论”与“法信仰论”,但“法素质论”对于“素质”一类的概念并没有清晰的定义,也没有与“知识”概念作出明确区分,而“法信仰论”则脱离中国现实语境难免失之虚空,二者共同之处是都缺乏实际操作价值②“法素质论”的观点可参见:甘玲.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若干问题辨析[J].思想理论教育,2007(5):73-76;陈大文.关于高校法制教育定位问题的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3(7):48-51。“法信仰论”的观点可参见:戴激涛.法律教育中的德育与法律信仰[J].江西社会科学,2008(4):245-249;魏晓春.法信仰应是大学法制教育的核心[J].唐都学刊,2003(4):147-149。;4、关于课程内容、设置、教学方法等,目前只看到一些零星观点,暂时还没有研究者提出完整的真正有建设性的论述。所谓态度与能力困境,指的是总体上而言,目前各大高校对法治教育重视不够,没有将其列入正式的课程与教学计划之中,更谈不上建立专门的组织管理机制,在各类教学资源的投入方面,特别在师资力量上,也很难达到满足法治教育需要的水平,对于理工农医类院校与地方院校来说,上述情况尤为突出。

二、应对策略

我们必须认识到,个体与社会、局部(小社会)与整体(大社会)之间是一种相互作用、互为条件的辩证关系,个体或小团体一点一滴的进步与变化,一旦形成合力,最终会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变化。法治教育所处的背景与环境,是高校(教师)自身无法选择的,面对种种不利条件与因素,我们只能正视而非逃避,或将其化解或过滤,或将其转化成有利因素加以利用,只要能使越来越多的学生在这一教育活动中获益,法治教育的目的就会越趋于实现。笔者认为,要找到对策,需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对症下药——基本思路是:如果是社会或外部因素造成的困境,应采取防御型策略;如果是高校自身存在的问题,则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改进。

首先,针对前述客观困境中的第一重困境,笔者认为,应充分利用大学生作为年轻人所固有的不成熟、思想单纯而活跃、可塑性强的心理特点,想方设法在教育活动中把社会上的消极落后思想观念进行隔离、化解,最终使学生能自觉抵制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落后观念意识。至于具体的操作策略与方法,笔者在此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应多采用情境教学法,即在教学活动中有目的地引入或创设某种能够使学生产生一定情感体验或引发学生主动思考的情境,随着教学活动的深入开展,最终实现使学生获得某种认知或形成某种心理状态的效果。情境教学法注重对学生的启发与引导,又能使学生产生强烈的在场感与体验感,既可以晓之以理,更可以动之以情,十分契合法治教育的宗旨,比起单纯的教师讲授说教,效果要好得多。笔者在实践中使用较多的情境教学方法是角色扮演,例如学生在教师引导下通过扮演卖菜小贩和家庭主妇或拍卖会上拍卖师与竞拍者,模拟讨价还价或竞买的过程情境,从中学习、领会民法中平等、公平、契约自由的原则。二是要善于从传统思想文化中发掘适用于法治教育的资源。虽然我国法律体系、法制模式甚至“法治”概念本身基本上都是舶来品(当然也有制度创新),但在法治教育中阻断落后的传统思想观念对大学生的侵蚀不意味着要割裂传统,走全盘西化的历史虚无主义道路。黑格尔曾说过:“历史对于一个民族永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靠了历史才能够意识到他们自己的‘精神’表现在‘法律’、‘礼节’、‘风格’和‘事功’的发展行程”[1]。可见,任何国家的法治实践,都不可能脱离本民族的历史传统,所以,在法治教育中完全摒弃传统(使其沦为一种“无根”的教育)既不可取也不可能。对于传统,我们一方面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同时也要积极挖掘传统思想文化中的现代性元素或者对某些传统思想观念加以重新阐释,使其焕发时代的光彩。例如,笔者讲授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时,就常常把传统的孝文化与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联系以来,再结合西方国家的法律中也有“精神赡养”义务规定的现实,说明孝的价值具有一定普世性。从中国的传统文化入手开展法治教育,能更贴近学生的生活,使学生产生亲切感,避免了因为文化隔阂而导致的陌生感与距离感,增强了教育的被接受程度。

其次,对于前述客观困境中的第二重困境,笔者认为,改善公权力的不正当运行状态,需要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共同努力,高校或教师在其职责与能力范围内要做的是,在法治教育中,把消极因素转化成积极因素,比如可以把腐败官员的东窗事发作为反面教材,告诉学生权力监督不利易生腐败或者公平正义必将战胜邪恶的道理,也可以通过情境教学法,去引导学生感受因为权力的不正当运行对公民带来的伤痛,使学生在情感上对腐败等现象深恶痛绝,从而克服消极心理,树立起追求公平正义的信念与决心。

再者,要克服高校内部乱象对法治教育造成的消极影响,除了要依赖高校未来的制度建设与改革外,目前最需要做的并且能够做到的是通过“身教”来传播现代法治精神,即要求从事法治教育工作的教师能够率先垂范、为人师表,在教学中,在对学生的考核中,在与学生的交往中,能够谨守法律校规、遵守职业道德、恪守与学生的约定,处处彰显显规则意识,以此来树立模范、感染学生。如果连与学生“亲密接触”的教师都不能以身作则的话,法治教育对大学生而言,恐怕只能彻底沦为实用教育或获取学分之手段。

最后,针对高校法治教育的主观困境,笔者拟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不求拨云见日,只希望能提供一些新的视角与思路。首先,法治宣传与教育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紧密联系的一项重要事业,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重要内容,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与“中国梦”的实现;在性质上,高校法治教育属于知、情、意相结合的广义的德育范畴(不是与智育相对立的狭义的德育),其目的在培养面向未来的新型公民(关于高校法治教育的性质与目的的认识,这里仅做简要阐述,笔者将另文详细探讨)。基于以上认识,笔者主张,高校管理层应当转变过往重视不够的态度,给予法治教育应有的地位,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到正式课程与教学计划中,建立专门教学组织管理机制,增加投入,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并且构建一套全新的课程与教学体系,使硬件与软件都能满足法治教育的需要。同时,在教学方法上,应强调主体性教学理念与方法的应用(比如前面提到的情境教学法就是一种很好的主体性教学方法;此外,实践性教学也是一种体现主体性教学理念的模式),尊重和承认大学生的经验主体的地位,从大学生经验出发,引导、帮助学生获取法律知识,培养情感认同与建立法的信念。

[1]黑格尔.历史哲学[M].王造时,谢诒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206.

Reality Dilemmas of Law-related Education in College and Coping Strategies

WANG Jun-ji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 Teaching Department,Shaoguan University,Shaoguan 512005,Guangdong,China)

Nowadays law-related education activities in colleges are being constrained by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dilemmas.The objective dilemmas include the followings:the dilemma resulting from the notions of social members,the dilemma resulting from legal operation and the dilemma resulting from school administration. And subjective dilemmas include the dilemma resulting from cognition and the dilemma resulting from attitude&ability.Colleges can make law-related education be on the right track only when respectively finding coping strategies to solve these dilemma on the basis of different attributes of these dilemmas.

college;law-related education;objective dilemmas;subjective dilemmas;coping strategy

G641

A

1007-5348(2014)03-0177-04

(责任编辑:宁原)

2014-02-20

王俊杰(1978-),男,广东化州人,韶关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高校法治教育、法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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