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邓小平法治思想论法治中国的构建

2014-04-10 15:58钟佩霖1
关键词:法治法律建设

钟佩霖1,曾 波

(1.四川音乐学院 社科学院,成都 610021;2.四川大学 政治学院,成都 610207)

在坚持邓小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不断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领导的新一届党中央继承和发扬了邓小平法治思想,提出了“法治中国”的科学命题和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任务,把党的法治理论和法治纲领提升到了新的高度,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新形势下法治建设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的集中表达,也正在成为全体中国人民的高度共识和行动宣言。结合邓小平法治思想积极开展法治中国的研究,对于推进法治理论发展、促进法治战略共识、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实现“法治中国梦”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时代价值。

一 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内涵

邓小平在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中,通过对历史的教训,尤其是十年“文革”的教训的总结,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科学、全面地阐释了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全面总结和概括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原则、方针、政策,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邓小平推崇法治、反对人治,要求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提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政策,强调民主与法制的密切联系,提倡对全民加强普法教育,提倡完善监督体系,这些都是其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

1.健全法制,实行法治,坚定不移实施依法治国战略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总结和反思,深入剖析了人治的弊端及危害,深刻认识到我国法治建设迫在眉睫,倡导全社会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并系统地论述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现实任务和长远目标,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高到党的“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和“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的高度来认识,把民主和法制视作不可改变的连续性政策,认为“没有法制不行”。具体来说,一方面,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抛弃人治,主张法治,依法治国。邓小平倡导用法制的办法规范干部选拔、考核、监督和任期制度,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为实行法治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坚持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杜绝任何特权现象,营造人人有尊严,人人享平等的和谐氛围。邓小平认为克服特权现象,既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是邓小平法治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

2.加强立法、执法、司法,增强全民法律观念

首先,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邓小平认为当务之急是做好两件事情: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他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1]146必须加快我国立法的步伐,做到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关系和用法律的途径解决矛盾,总之,“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其次,严格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证法律实施。加强立法工作是要做到有法可依,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允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只有坚决做到了这些,才能彻底解决搞特权和违法乱纪的问题”[1]332。最后,加强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针对我国司法机构不健全、司法人才奇缺的实际,邓小平提出要大力加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才建设,强调法制教育要从小抓起,齐抓共管,常抓不懈,尤其强调加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努力使党政军各机关领导干部、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都得到法治纪律教育,通过全社会的法制教育使人们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改造社会风气。

3.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和作用

邓小平认为中国要搞四个现代化建设,必须有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抓好法制建设对内事关经济建设持续推进,对外事关开放政策的成败,一定要两手抓: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中共十四大的政治报告中把这一思想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打击犯罪;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民主法制;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2],并成为全党的共识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原则,是实现“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这个全党工作大局的思想保证。为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原则,邓小平还强调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即要发扬人民民主,健全监督体制,丰富监督形式,依靠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党外人士监督,使监督制度化、法律化,把监督体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4.正确处理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

在总结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邓小平就如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阐述了一系列理论、方针、政策。首先,邓小平充分肯定法制和民主的地位和意义,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政治的本质,社会主义没有民主就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现代化没有民主就不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其次,深刻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认为中国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同社会主义法制相统一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再次,认为实现民主与法制一定要从中国实际出发,有步骤有领导地进行,不搞大跃进,“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1]372。最后,指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邓小平指出:“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也搞不通,因为首先遇到人的障碍。事情要人来做,你提倡放权,他那里收权,你有什么办法?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3]164而“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法制”[3]245,不能够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要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他说:“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兴利除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是建立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4]35

二 邓小平法治思想的时代价值

改革开发30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邓小平法治思想体系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规律、国家长治久安的历史规律和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治国理政的基本规律,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邓小平法治思想对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实现“法治中国梦”具有重大时代价值和理论意义。

1.邓小平法治思想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

依靠宪法、法律治理国家,这是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精髓,也是邓小平留给我们党和人民最珍贵的政治遗产。“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在总结我国国家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后,邓小平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方针和要求,把健全法制提高到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和“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的高度来认识,成为我们一直坚持的治国方略。党的十八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了“法治中国”的科学命题和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十八大报告对此作了“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精辟阐述。这表达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传承邓小平法治思想基础上,关于新形势下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反映了党和国家在尊重法治共同规律、立足中国特殊国情基础上推进法治建设的自觉意识和主体姿态。邓小平法治思想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的成功事实已经证明:只要坚定不移地继承和发展邓小平法治思想,我国法治建设必将不断取得丰硕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充满生机与活力。

2.邓小平法治思想是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有力支撑

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此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人民的期待。对于党自身的建设,邓小平一直关心,并在党的八大上提出了依法治党的思想。在党领导中国人民建设现代化征程中,邓小平的依法治党思想不断发展和完善,这为后来中国共产党人在党建工作中有力推进和不断深入依法治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时代在变迁,社会在发展,邓小平依法治党思想的价值却在新形势下更加彰显,成为我们党改进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处理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关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切实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的重要理论依据。邓小平依法治党的思想是邓小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有力支撑,它确保了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党的事业不折腾,保障和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和激发了党的生机与活力。

3.邓小平法治思想引领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1992年,在南巡讲话中,邓小平高瞻远瞩地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个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3]372。中国社会正处于现代化转型期,各种社会乱象大量产生,甚至一些问题在深层上动摇了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其中,公权力的非法行使引发的腐败滋生、社会戾气盛行引发的社会信任度下降、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和不均引发的人民幸福感下降等三个问题尤为突出。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大致可以归结为政治、社会和经济方面的三大难题,如果处理不好,必将影响到政治清明、民心向背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战略意义[5]。习近平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开始以全新的角度思考国家治理体系问题。”[6]邓小平法治思想一方面主张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群众路线,尊重公民的主体地位和创新精神,让其在基本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框架下管理自己;另一方面主张细化公民参与机制,发展协商民主,通过培育社会组织,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和载体,让公民有序、有组织地参与社会管理,避免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政府公信力进一步下降、法律权威受到侵蚀等连环反应[7]。鉴于此,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三大执政原则,并在党的十七大上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对于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提出:“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强调:“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三 邓小平法治思想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废则国衰。在国际风云变幻,国家之间竞争更加激烈的今天,法治社会建设的好坏和速度事关我国国运的兴衰成败。时不我待,党和人民顺应时代潮流和继往开来确立了构建法治中国的伟大目标。为早日完成这一伟大目标,我们要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特别是要总结、借鉴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内涵、时代价值,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1.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夯实法治中国建设的法治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逐步构建了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有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我们一直以来坚持“有法可依”的重大成就。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的积极构建确定了明确的价值取向、发展方向和根本路径,为人民利益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8]。这是继承邓小平法治思想基础上,适应当代中国新的历史起点、新的时代特征、新的社会呼声的部署和举措。“法治中国”已不仅仅只是强调社会各领域的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进一步解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落实宪法法律实施问题。这意味着“法治中国”从强调法律体系这一静态的规则系统建设,转向了法治体系这一动态的制度系统与价值系统建设。只有实现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升级,依法治国才能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法治中国”才能获得规则、制度与价值的全面支撑与促进[9]。比如,近年来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我们既要坚决反腐败,又要构建反腐败的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让所有人不想腐、不能腐和不敢腐。

一是坚持依宪治国,以宪法统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邓小平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准绳,要尊重宪法,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维护宪法的至上权威,要“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8]。宪法作用的发挥和价值的彰显有赖于完备宪法的有效实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宪法中还不够严谨的地方,进一步补充体制机制的漏洞,进一步完善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保护公民切身利益的配套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是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研究制定或者修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文化事业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法律。

三是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制定更好地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对涉及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立法,要广泛征询公民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较强的立法,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和咨询,充分发挥专家参与立法的重要作用;对与公民利益相关的立法,要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特别是涉及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立法信息不对称的群体等切身利益的立法,要特别注意从制度上和机制上解决这些特殊群体的意志表达和利益诉求等问题,要保障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通畅。增强每一部法律法规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反映群众需求和解决实际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高公民对法律制度的认同感和守法的自觉性。

2.健全法律监督和评估体系,构建法治中国建设的效力机制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10]342。邓小平指出,中国共产党要履行好宪法赋予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就必须接受监督,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接受群众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这样就可以避免党脱离群众和犯大错误。法律监督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有利于保证社会主义健康运行,只有制定和完善相关监督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监督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国家相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使执法、司法活动受到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的约束,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宪法、法律的统一和尊严。首先,要从思想教育上入手,强化领导干部的监督意识,严格规范权力行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完善监督体制,丰富监督形式。邓小平强调必须制定专门条例和设置专门监督机构,实现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联动发展和整体发力,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8]的法治秩序。最后,加强对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效果评估。针对法律监督评估的多层性与复杂性,要明确特定机构专司法律监督的测评与考量,制定客观合理的考评标准,设定符合法律监督评估规律的程序,对法律监督不同层级的内容进行评审。强化法律监督,增强监督实效,纠正法律监督中的不当或者错误行为,确保监督活动按法定程序和标准有效实施,为法治改革提供必要的素材,确保新时期法治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3.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保证法治中国建设的法治秩序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要求司法维护与之相适应的经济秩序,但司法的回应能力明显不足;国家和社会治理对司法的依赖度不断加大,但司法的地位和作用使其难以承载这一使命;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冲突被越来越多地交给司法解决,但司法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应对这些矛盾冲突时常常力不从心;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公众对司法寄予更多期待,但司法现状与公众期待之间形成明显反差[11]。习近平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2]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权、检察权能够独立公正行使,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法治秩序,确保国家宪法和法律正确有效实施,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满足人们对司法诉求的需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建立公正独立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提高司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要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以解决法院、检察院内部一些人拥有法官、检察官头衔却不办案,内部行政管理部门越来越膨胀,优秀法官、检察官脱离办案一线和“逆向选择”等问题。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实现人才有序流动的良性机制。改进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尊重司法规律,确保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确保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努力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三是明确办案责任制,增强司法透明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4.积极培育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中国建设的社会氛围

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13]73法治的真正有效推行,必须深深根植于法治精神的普及,根植于公民“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的法律至上信仰。所以,在有着浓厚人治文化传统的中国社会,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就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当务之急。培育法治文化,应该从这四个方面出发。第一,领导干部要做法治文化的引领者。邓小平十分强调,干部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来管理国家事务。他指出:“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1]371他强调:“搞现代化没有专业知识不行,不光是经济知识,其他行业的知识也要懂,法律知识也是专业知识。”“为了促进社会风气的进步,首先必须搞好党风、特别是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同志以身作则。党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的各级领导同志又是全党的表率。……如果党的领导干部自己不严格要求自己,不遵守党纪国法……怎么可能指望他们改造社会风气呢!”[1]177-178通过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人员践行社会主义法律,做社会主义法律的示范者,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第二,媒体要做法治文化的传播者。要适应新时期提高法治文化宣传质量和效率的需要,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媒体的优势,开展法治文化宣传。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优势,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法治主旋律,传播法治正能量,讲好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声音,切切实实提高法制宣传的质量和水平,把握好时、效、度,增强法治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法治宣传的主动性,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第三,教育者要做法治文化的布道者。要结合中国传统的文化传统、现实国情和公民诉求,不断推进中国法治学术观点、学科体系、科研方法的创新。要精心策划,认真组织,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和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工作,要让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育理性、公正、公平的社会心态,把广大群众团结在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旗帜下。第四,公民要做法治文化的践行者。每个公民都要学会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依法维护国家利益,让法治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让法治成为一种习惯,让法治精神得到彰显。

5.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协同推进,保证法治中国建设合力推进

依法治国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坚持依法执政,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环节。“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8]。要建立合宪性审查机制,保证宪法的实施,牢牢树立宪法的权威性。“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就必须处理好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要学会将政策通过法定程序及时转化为法律,保证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能够及时成为全社会公众的行为准则,要落实宪法规定,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的重大问题的决议,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要理顺党委和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要健全监督法律、反腐法律,严格规范权力行使,杜绝腐败。坚持依法行政,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环节,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控制政府权力边界,规范政府权力行使的法律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改进行政立法工作,提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及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杜绝政府越位、缺位、失位的现象,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责任政府转型,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总之,法治中国的实现,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全面提高党的执政科学化水平、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三者协同发展。

路漫漫其修远兮,中华儿女上下而求索。建设法治中国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在新的形势、新的起点、新的要求下,在探寻法治中国的实现路径上,我们要积极借鉴邓小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原则、方针、政策,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坚持自上而下积极推动与自下而上全民参与结合,坚持将法治融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领域、各层次,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整体发力。通过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夯实法治中国建设的法治基础;通过健全法律监督和评估体系,保证法治中国建设的效力机制;通过稳妥有序的司法改革,保证法治中国建设的法治秩序;通过培育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营造法治中国建设的社会氛围,从而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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