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收费并轨政策对不同利益群体的影响及其对策

2014-04-10 16:15徐祥运门睿凝张岩
关键词:学费收费研究生

徐祥运,门睿凝,张岩

(东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研究生教育收费并轨政策对不同利益群体的影响及其对策

徐祥运,门睿凝,张岩

(东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研究生教育收费并轨政策的实施将对三个不同的利益群体——政府、高校和学生产生不同的影响,其积极作用是显著的,但其可以预见的缺陷是不容忽视的,政策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普通高校吸引力减弱、冷热门专业分化、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不会显著提升、优秀生源可能外流等问题。建议制定符合不同利益群体的合理收费标准;促进各利益群体对收费政策实施有力的监管;推进相关体制的配套改革以保证研究生收费并轨政策的有效实施。

研究生教育;收费并轨政策;利益群体;政策分析;对策建议

将于2014年秋季学期实施的研究生教育收费并轨政策引起了政府、高校、学生的极大关注。研究生收费并轨政策是不同利益群体为最大化地实现自己的教育利益而进行的制度创新,是为促进利益分配更加公平的结果,其积极作用显著。但在利益竞争与较量的过程中,代表不同利益的政府、高校和学生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上,就会导致研究生收费并轨政策对学生、高校乃至社会产生一些消极影响。

一、研究生收费并轨政策的积极作用

1.对政府及整个社会的积极作用

(1)缓解研究生教育财政困境。中国背负着穷国办大教育的包袱,教育财政危机严重。教育财政困境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教育数量的逐渐扩大。随着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过渡,本科及研究生教育规模逐年扩大,这就需要充足的教育财政来支撑,但政府的教育财政拨款并没有显著增长。二是教育资金来源渠道的单一。在政府控制教育模式的思维基础上,政府完全包办了研究生教育,在非常长的时间里成为研究生教育的唯一投资者。三是教育资源配置多样化效果不明显。政府资源配置占主导,市场配置不明显,而即将实施的研究生收费并轨政策会缓解研究生教育财政困境。

(2)促进研究生教育分配的公平。研究生教育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在分配过程中公正是最重要的原则。在主张权力公平与能力公平阶段大多提供了免费研究生教育,其实免费或收费方式都存在着教育分配的公平问题,只是看哪种更相对公平。收费的研究生教育较之免费的研究生教育更为公平。首先,免费教育实际上是由全体公民纳税付费的;其次,教育的受益人多半来自中上等收入家庭,这些家庭希望子女接受研究生教育,同时他们的经济条件也支付得起教育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给研究生教育很高的补助且免费,就“等同于把从广大人民那里纳来的公共税收变相支付到了中上阶层那里[1]”。另外,研究生收费并轨政策的推行有助于扩大研究生教育入学机会,促使更大范围的教育公平。由于国家对每个研究生教育所付出的培养成本是相当多的,政府免收研究生学费但其财力却很有限,因此,政府不得不仅向少数学生提供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机会。当研究生收费并轨政策实施后,研究生教育的部分成本就分担到了学生身上,这样每个研究生能够消耗的公共教育资源就比免费时减少很多,并且国家在对研究生教育投入成本不足时,民众进行一定的资金投资会使更多学生得到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机会,从而使得国家的教育资源能够更加公平地被我国各阶层的社会成员共同享有。

(3)提升教育资源的配置率。社会的资源配置即社会怎样以既定的资源来满足社会需要。免费教育时期,我国政府只是直接且单纯地对研究生教育实施配置、管理。这种教育的配置方式,政府是投资主体,高校则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物,因此高校很少有资金投入,不承担投资风险,只要缺少资金就可以向政府提出投资需求,这就导致了政府对教育投资需求无限扩展,高校却缺少对教育投资活动的动力,教育投资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在研究生收费政策实施后的教育资源配置中,不再是计划体制,而是市场机制的运作。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研究生教育体制,不仅改变了原来单一的经费来源,而且提高了大学自主办学的积极性和热情,同时研究生也获得了接受教育相应的消费权,政府不再是唯一的管理者与投资者,高校必须提升教育质量来使学生得到发展。

2.对高校的积极作用

(1)优化了教育的发展环境。从生存方式看,高校从等待机会转变为创造机会,主动去找市场、找生源,在竞争中发展和壮大自我。就中国的现实而言,它使高校摆脱了过往的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状态。从组织地位看,高校从依附转变为自立。在完全依附政府时,政府控制高校的一切:入学门槛的设置、课程学位的要求、考试制度的安排以及高校员工的聘任。收费并轨政策运行后,高校拥有自我调整方向的权利,教育运行大方向由政府提出,但基本决策由高校掌握,增强了高校办学的灵活性。

(2)高校发展财政状况得到了改善。免费教育时期政府是唯一资助者,表面上保证了高校发展所需资金,但政府资助的无力造成了高校的财政困境,难以满足公众对高水平教育的需求。并且具有一定收入水平又关注孩子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家长的愿望也没办法很好地实现,从而造成了研究生教育供需不平衡的困难局面。收费并轨政策的推行可以使大学的财政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一是政府、高校与学生分担研究生教育成本,成为教育的投资者,拓宽了高校的经费来源渠道,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校的财政困境;二是收费并轨政策使得大学拥有了自治的利益主体地位,而大学教育发展的程度体现了大学的教育资质,也与大学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收费政策后,由于学费的收取即利益嵌入使得大学办学的热情日益高涨;三是有利于大学将管理高校事务权利与高校学费管理权利结合,从而促使大学可以依据自身的现实状况健康发展。

(3)高校发展规模的扩展。虽然政府一直管理高等教育的各个方面,但它毕竟不直接面对教育与受教育角色,因此并不会真正了解研究生教育的需求程度,政府独自领导的教育必然存在缺陷。在政府免费提供教育的情况下,中国的高校只能选择精英教育的发展模式,小规模地发展。研究生收费并轨政策的实施扩展了教育经费的来源,促进了高校的发展壮大,缓解了研究生教育供需之间的矛盾。

3.对受教育者的积极作用

(1)实施收费政策后,学生付出教育成本,但换取了社会地位的提升。在社会存在经济、地位等差异的情况下,研究生教育给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改变命运的希望。通过研究生教育可以使人提升科学文化水平及各方面的素质和能力,这样接受教育者会得到更多向上流动的机会,利于出生于“贫困穷苦家庭的学生改变命运,能够给低收入群体以希望,减少社会不公平的不满情绪[2]”。

(2)学生愿意支付研究生教育费用,在于学生经过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发现接受教育能够获得良好的经济预期,未来的回报会超过当前所付出的成本,认为教育可以使个人具有获得更高收入的潜力。

(3)学生通过支付学费获得了人力资本权。在研究生教育免费政策下,学生能免费上学,但不得不出让自身的权利,同时也失去了对教育与工作选择的自由。在研究生收费并轨政策下,研究生需要负担成本接受教育,但收回了人力资本专有权。同时也拥有了对高校、专业和转学等等的自由选择权。“学生有权对不合格的教育服务提出质疑和批判,有权占有人力资本投资所带来的收益,并且有权参与高校的监管与审议,有权选择工作及获得报酬[3]。”

(4)研究生教育实施公费政策时,所有学生一考定终身,入学后全部免收学费,没有太多压力;奖助学金也不高致使学生学习积极性普遍较低。而实施自费政策后,所有学生都要缴纳学费,学校奖助学金基本可以冲抵全部或者部分学费,这样学生对于学习的积极性将被激发以获得更多的奖助学金。并且这种完善的奖助学金配套制度也保障了贫困学生平等就学的机会。

二、研究生收费并轨政策缺陷及原因

1.研究生教育收费并轨政策问题及缺陷

虽然研究生收费并轨政策会缓解研究生教育经费不足、经费来源单一的现状,对促进研究生教育发展将起到很大作用。但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对原有体制造成很大冲击,也必然会受到人们的质疑,暴露出一些缺陷。

(1)普通高校吸引力将减弱,冷热门专业分化加剧。公费教育政策实施时,由于贫困家庭用于教育投资的资金有限,他们就会选择一些招收公费生的非重点高校读研。而我国全面实施收费政策后,普通高校的吸引力急剧下降,因为同样收费,但其所拥有的各方面资源及奖助学金的额度都会与重点高校差距很大,这样“网络上就出现了‘我们为什么还要报考一般大学’的争论[4]”。重点高校拥有较多的国家物质支持与良好的办学资源,实施了收费并轨政策后,同样拥有完善奖助体系的能力;而一般高校本身师资力量及得到的政府及社会支持都不高,在收费后对于完善奖助体系的能力更是有限,提供给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机会和力度都会较重点高校低,因此,学生将会倾向于选择重点高校读研。在自费、公费政策并存时期,政府能够增加冷门专业公费比例来调解冷热门专业不均衡的问题。当收费并轨政策实施后,所有专业都需缴纳学费,那些基础学科和高危艰苦的冷门专业,将失去公费时对生源原有的吸引力,学科专业结构的不平衡问题将会凸显出来。

(2)学生科研创新能力没有显著提升。当前我国已经逐步实施收费并轨政策,具有全体学生交费、政府全面拨款、奖助学金额度高且覆盖范围广的特点,这项政策的实施虽然能够基本解决研究生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但是并不能解决我国研究生教育科教质量不高的问题,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依然亟待提高。这说明研究生教育收费方式的改变与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机制并没有明显的直接关系,还需要我国对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机制做进一步的改革。

(3)国内外政策对比下优秀生源可能外流。当研究生教育不收学费时,很多学生更愿意留在国内读研究生。收费并轨政策实施后,国内研究生教育对很多优秀学生的吸引力就会降低,可能会选择到国外读研。例如,美国的奖学金高达2万美元/年,因而研究生教育实行收费政策后,相当一部分优秀人才将流向英美等发达国家。有资料显示,“相较于外国较高的待遇和良好的科研条件,80%的中国留学生毕业后会留在国外继续深造或工作[5]”。这样我们不仅使大量优秀生源外流,更会造成优秀人才流失。

2.研究生教育收费并轨政策产生问题的原因

(1)各方利益群体的不平衡地位。研究生收费并轨政策产生诸多缺陷的根本原因就是教育场域内各利益群体所代表的整体利益、团体利益及个体利益处于不平衡的地位。政府权力仍是绝对的权威,高校及学生并不能完全地将自己的利益诉求传达到政府制定政策的权力中心。

(2)政府的改革缺乏必要法律支撑。研究生收费并轨政策存在缺陷的基本原因就是缺乏必要且完善的法律支撑。中国的研究生教育培养与国外相比时间较短,质量稍差,研究生教育与经济建设的结合度也不高。以往的研究生公费体制是计划经济模式的延续,存在很多弊端,而如今研究生收费并轨政策的实施就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政策运行的全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管、规制,从而真正地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也仅“在1993年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指示要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努力建立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在1996年发布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强调建立完善的教育收费制度[6]”。

(3)高校缺乏相关的监管机制。在财政拨款不能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的情况下,教育主管部门如果仅仅关心政府经费不足和大学成本扩张的情况,可能会有教育经费缺乏就依靠教育收费弥补的想法来管控学费标准。这样,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研究生收费在管理上态度暧昧。而部分高校在招生录取时不同程度地存在“寻租”现象,目前对于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下的招生过程又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法律规范并不健全,社会公众监督的体系尚未形成。

三、促进利益均衡,完善收费并轨政策

1.制定符合不同利益群体的合理收费标准

国家虽然规定在研究生收费并轨政策实施后,硕士生每生不得高于8 000元/年,博士生不得高于10 000元/年,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学校自行制定。但是这样的大标准显然太过笼统,如果任凭各个高校随意制定收费标准,将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分地区、不分高校、不分专业的普遍收费偏高现象的产生。因此国家还需制定一系列补充规定,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并完善差别定价体系即缴费的标准按生均培养成本比例和社会及学生的承受能力因地、因校、因专业确定[7]”,促进收费标准的合理以保证各利益群体的利益。

(1)与社会承受力和地区经济水平相适应。改革开放后,我国虽然经济水平开始快速发展,但是东西地区差距、城乡差距依然比较大,且低收入阶层的数量非常多。而且此时上学的研究生大部分正处于年龄上已经是成年人,希望脱离父母的经济支持,但又不能完全经济独立的时期。如果不分地区地将研究生收费标准定的一致且过高,那么西部高校在各方面条件都不如发达地区的情况下,将难以找到优秀生源。所以“欠发达地区高校在制定学费标准时,应该以社会能否负担研究生教育成本及家庭能否支付研究生学费的角度为基础,使自身得到发展的同时也使大多数家庭能够承受,以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协调、均衡、可持续地发展[8]”。

(2)与高校类别和不同专业相适应。就学校类别来说,名牌大学比一般高校能提供更优质的研究生教育,而国家对这类学校投入也比较多。名牌大学的研究生在学习、科研、软硬件设施等条件上更优越,也能出更多的科研及学术成果,名牌大学的研究生毕业后也能找到更好工作。因此,名牌大学学费标准应适当高于一般高校。

就专业而言,学术硕士生和专业硕士生所承担的教育成本不应该一致。例如攻读MBA学位的研究生,承担的成本可以相对较高,因为此类学生毕业后的预期收益较学术类学生的收益高出太多。这样“高校可以在这类研究生教育中获得较多利益以弥补学术类专业成本的不足[9]”。对于学术性研究生,因为学术类学位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研究生毕业后收益不高,高校就应该相对降低标准,保证学术性研究生教育的发展。

在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学费一般是同一学科的不同专业收费同一。但同一学科中存在着热门或冷门的专业,如果采用同样的收费标准,会造成热门更热、冷门更冷的恶性循环局面。所以对于那些生源匮乏的基础性冷门专业,可以适当降低学费,以保证就读不同专业的研究生的一种实质公平。

(3)学生学习方式和学习阶段相适应。对于教学内容复杂深入、规模较小的讲授与研讨形式,学校必须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保证质量,收取较高的学费是合理的。但在研究生独立自学,学校在提供设施之外付出不多的阶段,就应该少收学费。此外,学生与教师参与课题研究,学生也是付出时间和精力的研究者,不应该对其收学费。我国硕士研究生大部分前两年只是进行课程学习,第三年是撰写毕业论文。对于学校付出较多成本的课程学习阶段,研究生应该付费。但对于撰写论文进行科研贡献的阶段,就不应该承担成本。

2.促进各利益群体对收费政策实施的监管

(1)法制对收费政策的监管。健全法制首要是加快高校研究生教育收费立法。我国现行高校的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是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由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到现在,高等教育收费立法应该快速跟进,随着研究生收费并轨政策的实施,适时制定适合全面并轨后的研究生收费管理条例,已经势在必行。要逐步协调和完善与研究生收费并轨政策相关的法规及监管法制体系:一是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应该对收费并轨政策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进行总体的体系立法;二是要建立研究生收费并轨政策监管单位自省的相关制度;三是要进一步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只有首先从法制层面上进行监管,才能使研究生收费并轨政策有效地发挥作用。

(2)高校自身对学费预算的监管。我国虽然已经有了办学经费的预算管理,但还不够严格和精准。在国外高校,学校每年年度决算都要仔细地列述教育经费的收支以及上年预算在教育中实施的基本状况,并且之后要分析实施的效果,解释经费多余或缺少情况出现的原因。外国的预算执行部门“不仅会被学校预算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和学校职工的监督,也受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上的监督审计部门监管[10]”。这样高校学费的分配和使用才能更加透明、科学。因此,对我国研究生教育经费预算的监管,也要借鉴外国经验,以使研究生收费并轨政策后的教育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更加高效与合理。

(3)社会对收费政策的监管。研究生作为收费并轨政策中的弱势权利群体,应该借助社会群众、社会媒体等有效的渠道表达自身的诉求,保证自身的教育利益。通过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的监督及建议,才能使弱势群体研究生们与大学及政府教育部门形成有效的对话机制,从而促使研究生收费并轨政策真正受到公平、规范的监督,从而逐渐形成一种在教育场域内以维护弱势群体的教育权益为主体的合理利益平衡格局。学生个体应该自觉履行消费者的义务,并同时通过合理有效的渠道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维护自身的受教育利益,积极地监督研究生收费并轨政策的公平、合理实施。

3.推进相关体制改革以辅助收费政策的实施

(1)引导大学进行以特色定位的调整。与具有雄厚师资力量与政府重点支持的名牌高校不同,地方高校、一般高校的资源及信息匮乏,设施设备相对落后,在实施研究生收费并轨政策后,后者将难以再用公费比例的优势吸引生源,这会造成普通高校的生存、发展困难。因此,普通高校需要进行特色定位调整,在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中发展壮大。首先,普通大学需要减少学术型研究生的培养,“适度发展学术型研究生教育”,这样可以降低不利于竞争专业的数量,对于公费时都招不满的专业适当减少以保证学校的教育资源、经费的合理利用;其次,大力发展专业型研究生的培养,不仅可以增大吸引力使生源对毕业前景看好,而且培养出的应用型人才也能促进区域的经济发展[4]。

(2)对研究生培养机制进行改革完善。以往对研究生收费并轨政策试点的经验证明,政策的实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但并没有使学生的学术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得到提高。例如,学生论文发表数量上没有增多,学生的创新能力也没有明显提升。因此,研究生学费政策从公费变成收费并没有使研究生学习的表现及科研创新能力得到提高。在2012年初,我国政府发布《关于改革我国研究生教育投入体制机制的政策建议报告》,报告指出对于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应着重在科研与教学的结合上。研究生收费并轨政策的实施仅是研究生培养机制综合改革的环节之一。若想真正地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与科研能力,必须建立、完善与此相适应的培养政策。

(3)借鉴国外经验使学费负担主体多元化。我国实施公费、自费双轨制时,研究生教育成本主要由政府负担;在研究生收费并轨政策实施后,教育费用变成主要由学生家庭承担。虽然在接受研究生教育后学生会得到教育的奖助学金以冲抵高额学费带来的经济压力,但与国外研究生教育的优厚待遇和资源条件相比较,在收费的情况下,一些优秀生源会更愿意选择到国外读研。所以我国为了留住优秀生源应该借鉴国外教育的成功经验,促使教育成本负担主体的多样化,以减轻学生前期的教育投资压力。“研究生的教育经费只是依靠政府财政拨款或学生家庭的学费支出就想支撑整个高等教育是不可能的,以往承担成本较少的高校完全可以结合自身特点与社会企业合作,例如比较成功的北大方正、清华紫光等企业,都能为教育承担一定成本[11]”。只有实现研究生教育经费负担主体的多元化,才能真正保证研究生教育的良性发展。

[1]约翰斯通.高等教育财政:问题与出路[M].沈红,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318.

[2]何亚娟.中国区域教育公平问题研究[J].陕西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08(2):49.

[3]李爱良.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利益博弈[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9.

[4]李凌.研究生收费改革的“鲇鱼效应”[N].中国教育报,2013-05-02(03).

[5]李玉兰,朱振国.研究生教育全自费:学生受激励院校忧失衡[N].光明日报,2013-02-25(16).

[6]于小淋,沈有禄.浅议我国研究生全面收费的问题与对策[EB/OL].http://cpfd.cnki.com.cn/Article/CPFDTOTAL-JYJJ200912001156.htm.

[7]王小兵.收与放的权衡:高校收费政府规制的几点思考[J].湖南社会学,2013(2):184-186.

[8]景俊青,王娟.浅析研究生教育收费——基于人力资本投资理论及成本分担理论[J].航海教育研究,2004(4): 71.

[9]卢晓东.研究生教育收费定价与资助政策研究[J].中国高等教育,2003(11):37.

[10]何家臣.国外部分高校财务预算管理经验与启示[J].管理科学研究,2009(12):18-19.

[11]刘芬芬,郭珍珍.国外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机制实践模式的启示[J].学园,2013(5):23-24.

Impact of Fees Merged Policy of Graduate Student Education on Different Interest Groups and Their Countermeasures

XU Xiang-yun,MEN Rui-ning,ZHANG Yan
(Department of Sociology,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Dalian 116025,China)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stgraduate education fees merged policy will benefit for three different groups—the government,universities and students.Its positive effect is significant,but its predictable defect cannot ignore.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y may lead to diminishing the attraction of general universities,dividing the popular and non popular majors,insignificant increase of graduate students'research innovation ability,and the drain of outstanding students and so on.The paper suggests that we should formulate the reasonable charge standard,promote powerful supervision for the charge policy implementation,and advance the reform of relevant system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y.

graduate student education;fees merged policy;interest groups;policy analysis;countermeasures and proposals

G40-052

A

1672-9617(2014)04-0527-05

(责任编辑 伊人凤 校对 祁刚)

2013-12-11

徐祥运(1963-),男,辽宁丹东人,教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应用社会学和社会问题、教育社会学和教育经济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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