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的完善

2014-04-16 18:53崔红农垦总局哈尔滨管理局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4年13期
关键词:营业执照市场准入许可

崔红/农垦总局哈尔滨管理局

浅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的完善

崔红/农垦总局哈尔滨管理局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背景下,从完善管理制度、服务科学发展的视角去探究当前我国企业名称登记制度的完善,具有深远的现实指导意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完善

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和各地在招商引资的竞争加剧,以方便企业市场准入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掀起高潮。企业等级,作为企业市场准入的标志,也一再被推上风头浪尖,人们在企业登记管理法律制度难以有重大改变的情况下,纷纷将目光投向企业登记方式创新,有的在企业登记与前置许可以后后续办事的关系上动脑筋,也有的在企业登记的操作流程、技术手段、工作制度和服务内容等方面想办法,一时间风生水起、蔚为壮观。在我们用澎湃的热情拥抱公平、效率、发展、为民等等这些概念之前,冷静思考以下几个问题,或许有所益处。

一、企业登记方式创新应把握的原则

即使找准了问题、明确了方向,企业登记方式创新依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其中,可能涉及企业、社会、企业登记机关和其他许可部门等各方达到利益,也可能牵入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对此,笼统地规范统一、便捷高效、科学发展、执政为民等等要求是不够的,还必须在创新过程中,具体把握以下几条原则:其一,依法行政与积极行政有机统一。企业登记应依法进行,这是前提、是基础。同时,企业登记还必须树立积极行政的理念,充分发挥自身在自主创新、产业升级、节能降耗、安全生产和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人提出,对于内资企业,亦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研究制定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等产业指导目录,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适用不同的登记级别管辖和登记审查标准,以充分发挥企业登记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功能。这一想法虽然目前操作起来还比较困难,但其方向肯定是正确的。我们在依法登记、公平准入的前提下,还要体现区别对待;对于成熟的,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行业,在其企业的市场准入上要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相反,对于高风险、高耗能、高污染和其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行业,在其企业的市场准入上要严格把关、严密监控。其二,规范服务于优质服务有机统一。所谓规范服务,就是要明确准入条件、公开办事流程,给企业登记的直接服务对象--企业以稳定、合理的预期。所谓优质服务,就是要在此基础上,着力构建完整的、全面的企业登记服务体系;就是要在“谁享用服务、谁支付对价”,也即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使服务不断向纵深发展。其三,顺应企业登记管理制度自身的内在规律和发展方向。企业登记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社会学科和各国普遍具有的政府职能,有其自身的内在规律和发展方向。参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实情,我们认为,功能社会化、机构集约化,手段信息化和服务商品化,以及登记代理制,应是我国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应有属性和发展方向。随事而制,因事而为,会进一步增强和完善企业登记管理职能;反之,则有可能削弱和离散企业登记管理职能。其四,兼顾各方利益,力争实现多赢。企业登记方式创新,一方面,要让尽可能多的企业在市场准入过程中确确实实感到方便,实实在在得到实惠,而不是企业登记机关为创新而创新,名归而实不至;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防范社会风险和保护公众利益,不能置身不顾而听任“三虚”企业泛滥成灾。这就要求:一方面,要不断强化和优化企业登记管理职能;另一方面,也要为其他许可不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当今社会,强调兼顾,看重协调,任何一项单赢的举措都难以持久。其五,兼顾企业登记机关的眼前地位和长远发展。在各地谋求快速发展,竭力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的大背景之下,企业登记机关推出任何降低门槛、简化手续、缩短时间和减免费用的创新举措,当地政府一般都是交口称赞的,企业也是拍手欢迎的。但是,当我们在一片赞誉声中,不断在“快”字上下功夫,在“简”字上做文章的时候,久而久之,也就给人以这样的印象:仿佛企业登记本来就是可有可无的东西。我们知道,私人之间房屋买卖,都需要当事人亲自到房产登记部门核对身份、确认签字,以此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在不少地方,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转让股权,却无需当事人亲临登记机关核对身份、确认签字。尽管两种登记都设计当事人重大民事利益,但是,企业登记的重要性似乎不如房产登记。长此以往,对于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长远发展显然是不利的。

二、如何处理企业登记与前置许可的关系

我国企业登记管理制度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其同时承载着确认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双重功能,它不仅是企业市场准入的标志,而且在客观上还起着为前置许可部门守门把关的作用。对此曾不断有人提出,要像世界上其他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彻底理顺证照关系,实行企业法人登记与营业登记相互分离,先照后证。但从目前我国的法制化程度、社会信用环境、后续管理手段和违法制裁措施等方面来看,这一理想状态恐怕暂时还难以实现。为此,我们研究企业登记方式创新,便不能不考虑如何处理企业登记与前置许可的关系,而各地企业市场准入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大多围绕此进行,迄今大致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关联审批。即凡企业登记涉及前置许可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并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将许可项目传递给相关许可部门,后者在规定期限内将许可审批意见传递给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据此核发有一定期限的营业执照,待企业凭营业执照到相关许可部门办理正式许可证以后,再依企业申请换发长期营业执照。二是告知承诺。即申请人在查名以后,通过企业登记机关传递,分别向各相关许可部门承诺其会在规定时间内满足许可部门告知的许可要求,许可部门即核发许可证,企业登记机关据此核发营业执照。

在实践中,告知承诺常与并联审批结合运用。即凡企业登记涉及前置许可的,企业登记机关审理申请,并代相关许可部门发放告知书,申请人承诺以后,企业登记机关即将许可项目连同企业承诺书一起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传送给相关许可部门。后者即核发许可证,并将许可证复印件传递给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据此核发有一定期限的营业执照,待企业凭营业执照到相关许可部门领取许可证以后,再依企业申请换发长期营业执照。

[1]顾爱平.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研究[D]. 2009届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58.

[2]贾红万.我国现行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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