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 旭
目前,少数发达国家正在贸易领域磋商制定包含“碳关税”条款的国内法案,还酝酿在相关国际组织提出将“碳关税”纳入国际贸易规则。所谓“碳关税”,主要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事实上,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做法,在当下是违反了WTO基本规则的,它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碳关税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特别是境内的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
碳关税是一种特殊的关税政策,主要是指对高耗能产品(如钢铁、水泥、轮胎、化肥以及其他一些化工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与传统的关税不同,碳关税不仅保护征收国的经济利益,还具备若干保护环境的功能。
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政府从2020年起对因拒绝减排而获得竞争优势的国家的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同年11月法国也通过在国内征收碳关税的议案。同时,法国还希望将其发展成为针对欧盟以外国家的碳关税。“碳关税”再次上升成为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碳关税实质是“以环境保护之名,实施绿色贸易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