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研合同管理模式的分析与研究

2014-04-17 00:06庄森婷
江苏科技信息 2014年5期
关键词:科技管理

庄森婷

(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江苏 南京 210042)

0 引言

加强科技创新驱动,密切科技与经济结合,是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要动力和决定性因素。江苏是我国科研发达地区,全省科技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55%。为更好地提高科技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促进科技管理科学化和资源高效利用,须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科研合同管理模式。江苏科研工作现已从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向接受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市场化方面转化,科研合同管理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实施和有效利用。为此,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研合同签订,统筹协调和适时监督科研合同的实施,推动和创新科技管理服务体系的建设,努力提升科技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1 科研合同管理概述

1.1 科研合同的类型

科研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可以笼统地把江苏科研合同分为横向合同和纵向合同。签署合同的各方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可以将科研合同划分为科研开发合同、成果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4 种类型。(1)科研开发合同。指为开展新科研、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应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等。(2)技术成果转让合同。指一方将其科研成果有偿转让给另一方使用的合同。(3)技术咨询合同。指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的科研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科研预测、专题科研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4)技术服务合同。指一方以科研成果为另一方解决特定科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以上是科研合同的基本类型。此外还有将科研买卖合同、科研承揽合同、科研劳务合同等结合在一起的,称之为复合型或者混合型科研合同。

1.2 科研合同的条款

科研合同的条款应包含:(1)项目名称;(2)项目内容、范围和要求;(3)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4)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5)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6)风险责任的承担;(7)科技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比例;(8)承担风险责任的界定;(9)验收标准和方法;(10)报酬及支付方式和时间;(11)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2)争议的解决方法;(13)名词和术语的解释;(14)合同的有效期;(15)合同的有效期及法人代表(委托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等。

1.3 科研合同的特点

江苏科研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特点外,具备的特点:一是合同主体的宽泛性。科研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中的技术合同,其主体在法律上没有限制,无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还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法人等,均有主体资格。二是合同标的具有特定性。科研合同的一方应该能够提供技术开发、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另一方取得权利须以向对方支付价款为代价。三是合同履行具有特殊性。科研合同履行因常涉及发明权、科技成果权、转让权等,既受债法的约束、又受知识产权制度的规范。

1.4 科研合同管理内容

科研合同管理,是指科研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主管科研部门发布的有关管理办法及条例对科研合同项目进行严格管理。笔者认为,江苏科研合同管理内容应包括:(1)成立管理机构,由专门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确保科研合同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2)结合实际制订具体规定和制度,确保科研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3)对科研合同实行规范化管理,从合同登记、中期检查、到成果验收,以及合同预算到结算的各个环节实现有效控制。(4)科研合同的条款要有明确的目标和具体量化数据。比如,项目建设的主要任务、要解决什么主要技术难题和问题、项目研究的创新点和内容、技术开发的任务与技术辐射的范围等。(5)合同达到的目标和指标要便于验收。内容主要应包括:技术指标(指形成的专利、新技术、新产品、新装置、论文专著等);经济指标(指技术及产品所形成的市场规模、效益等);合同项目实施中形成的示范基地、中试线、生产线及其规模等;其他应考核的指标(指科技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研究或工程化技术开发的任务、开放运行与技术辐射等)。(6)督促相关方履行义务,保障相关方的合法权利。如遇特殊情况及不可抗拒的原因,合同需要变更、终止和解除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2 科研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随着科技进步不断深化,江苏科研合同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在现行的科研合同管理中,有关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和科研合同观念淡薄,缺乏相关科研合同管理规范,笔者分析有关问题的症结如下。

2.1 科研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1 合同运作不规范

(1)有些合同签约人对各种科研合同的定义及重要条款理解不透彻,未按标准的合同范本签订科研合同。(2)有些合同签约人不了解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未将科研合同在科研管理部门或技术市场认定登记。(3)有些科研合同签订完毕后,未及时递交合同管理部门,导致无法建立合同台账,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对合同进行有效管理。

2.1.2 合同执行不规范

科研合同执行周期一般较长,短则数月,长则几年。由于以下原因,一些项目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预定指标和任务,却未按规定程序对指标或任务进行变更,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手续不规范、不齐全。

(1)科研经费到账不及时,导致项目成为无米之炊;(2)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未把精力集中在项目上,或兼职过多,造成项目拖延,甚至半途而废;(3)合同约束机制不完善,合同中缺乏对违约方的制约条款。

2.1.3 合同结题不规范

(1)发表学术论文的质量与数量通常可以反应基础类项目的研究成果,但是常常发生论文发表数量不足等情况。(2)应用类项目其研究成果以能够运用到现实生活中为成功标准,有的项目成果根本无法推广,最终以论文的形式取代成果,效果甚微。

2.2 形成问题的原因分析

2.2.1 科研合同条款缺乏严密性和完整性

有些合同签约单位对科研合同定义理解不深,尚未完全把握科研合同的精髓。如基础类项目的合同,内容有时只有研究的计划进度表;应用类项目合同则缺乏可操作的鉴定标准等等。有些合同带有上级部门给下属单位下达指令的成份,缺乏对不按合同开展和违反合同规定而必须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条款。

2.2.2 科研经费拨款未能及时到位

科研经费拨款能否及时到位是科研课题开展的重要因素,很多时候委托方的拨款一拖再拖,导致课题研究无法进行。

2.2.3 管理机构没有发挥监督指导作用

各单位常把工作重点放在争取科研经费上,一旦拿到经费后,就开始对科研合同实施过程管理有所松懈,最终出现履行不了在申请书审查意见中的许诺;另一方面,目前科研合同实施情况对项目负责人的自身利益(比如聘用以及奖罚)制约性不强,科研合同能否认真实施是一个严肃而又现实的问题。

2.2.4 合作单位存在短期协作的现象

现有的科研合同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当前科技活动的发展趋势,只有将科研合同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使科研机构与资助部门之间、项目承担者与承担单位之间、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之间的责、权、利明确,推动科研工作民主化、法制化,促进江苏科研合同管理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3 如何进行科研合同规范化管理

科研合同牵涉到签约方的共同利益,必须按照合同的标的来完成,全面履行当事人自己的义务。江苏正处于科技创新、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加强科研合同规范化管理,是各项政策落实的有力保障。

3.1 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研合同管理制度

为加强科研合同规范化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建立和完善各种科研合同管理制度,制订科研合同管理办法。

3.2 采用标准的科研合同范本,使合同内容有章可循

科研合同标准文本是合同单位进行科研合同认证、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与义务关系协议的书面形式。规范合同的文本主要包括合同名称、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保密条款、风险责任条款、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验收标准和方式、支付条款、违约条款等方面。

3.3 严格审查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避免合同风险或欺诈

承办人应当对科研合同相对人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审查,以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从法律方面确认签订的科研合同合法性。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包括:科研合同主体应具有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权利能力文件,其内容与实际相符;科研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支付能力、生产能力;具有履约信用,在签署本科研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由委托代理人代签科研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4 做好科研合同评审,对合同进行全方位的管理

对经济业务在技术、经济方面实施可行性论证,并提交技术条款、实施方案、项目预算等,对跨专业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设备监造类项目及重大科研改造项目在科研合同签订前进行合同的评审,评审的内容主要从管理、资质、人员、设备等方面进行,审查合同履约能力,保障跟踪服务的能力。

3.5 建立科研合同承办人制度,使承办人对合同的全过程负责

建立科研合同承办人制度,每一合同事项须由合同承办部门确定一名承办人办理,使合同承办部门及合同承办人对合同谈判、签订、履行等环节全过程负责,以便合同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合同履行及完成情况。

3.6 特殊情况下,合同的变更、合同的终止和解除需办理正常手续

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合同需要变更、或需要解除时,为维护项目合同的严肃性,由项目合同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经管理机构同意,可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管理机构将下达合同通知意见书给合同签署单位,并在网站上公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信息。

对合同的变更单位,将严格按照新的合同执行;对合同的解除单位将进行财务清算。对拒不按有关合同执行的单位,将对其进行有关法律诉讼。

4 科研合同管理规范化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科研合同认定登记人员在认定科研合同时,江苏要注意的问题:(1)要注意科研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因为如果依据合同实施的法律行为,本身是法律、规章和政策所禁止的行为,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2)要注意尊重知识产权。科研合同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侵害国家或他人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权益,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技术成果权和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等。(3)要注意各类科研合同之间的区别。合同法将科研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4 大类。这4 类科研合同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是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不同环节,在合同认定时,要根据合同的标的认真加以区别。

综上所述,科研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江苏必须提高科技合同的管理水平,规范科研合同签订,强化科研合同过程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视科研合同项目验收,形成科研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5 结论

科研合同的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随着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的逐步优化,江苏必然引发各地区的科技创新、技术转移、合作开发的新一轮高潮,规范的科研合同管理是技术交易、成果转化顺利进行的保证。为此,科研合同的管理人员一定要掌握政策和原则,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科研合同管理的健康发展,促进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促进科研项目的成功实施,为江苏科技创新驱动、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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