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法治进程中的大学生权利意识误区及对策

2014-04-17 06:17肖荣亮
教育与职业 2014年33期
关键词:义务权利意识

肖荣亮

近年来,随着大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大学生与高校产生的纠纷日益频发,冲突也从校园秩序扩散至学习、生活、招生就业等各个方面。其对于实践层面的对策主张究竟是高校自治重新审视,抑或是司法介入,理论界也是各抒己见,见仁见智。笔者以为,对高校管理与大学生权利概念的正确解读是解决二者冲突的必要前提。由于大学生处于特定的身心阶段,容易产生权利误读,因此引导大学生消除维权活动中认识上的误区,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当前高校管理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依据

马克思主义指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意味着,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社会个体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维护该权利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不同的。大学生是多重社会关系的集合体,因此他们享有的权利及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多样的:一方面,他们享有国家公民的一般性权利;另一方面,他们是接受高等教育的特殊群体,因而又享有特定的权利,这种权利主要体现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类法律法规中。

可见,大学生权利具有丰富的内涵,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就本文而言,大学生在校期间特定权利行使与高校管理权的关系研究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故此处大学生权利概念及对应内容应该是狭义层面的。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的分类及特点,笔者认为大学生权利应该包括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两类内容:

所谓实体性权利,是指依据我国实体法律制度大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实体法主要是以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由于大学生的多重身份及当前高校管理模式,决定了他们除了拥有受教育权外,还应该享有财产权、人身权等相应权利。

第一,受教育权。它是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根据权利的要素论,它涵盖了权利主体的利益、主张、资格和自由,因此是一个内容相对丰富的权利体系。根据大学生在高校接受教育的不同阶段,可将受教育权细化为三个子体系:学习机会权、学习条件权和学习成功权。其中,学习机会权包括入学升学权、教育选择权、学籍权;学习条件权包括教育资源配备权、教育资源使用权、获得资助权;学习成功权包括获得公平考核及评价权、获得学历学位证书权。依据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这意味着,受教育权和生存权一样,作为公民基本权利而存在,在法律上享有基础和优先地位。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均对大学生受教育权进行了明确。

第二,财产权。又称为产权,是指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与人身权相对应。它既包括物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经常出现财产利益交换为内容的行为,成为二者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之一。这其中既包括直接物质利益让渡,也包括财富利益间接转移,如各种费用收缴和校园内财物失窃。由于高校与大学生的不对等法律地位,财产权往往成为二者权利与权力冲突最为集中的领域之一。财产权的救济需以物质财产来计算。

第三,人身权。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和身份依法享有的,以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权、隐私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具体权利。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的民事权利,对大学生来说主要包括受教育阶段的荣誉权、亲权、监护权、配偶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部分(如著作权)等。如我国2005年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进一步细化了大学生的在校权利,明确大学生在校期间具有婚恋自主权。

所谓程序性权利,主要指实体性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即作为实体性权利行使失败后的救济与补偿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求偿权、申请仲裁权、诉讼权等。上述权利在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类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我国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依法治教和维护大学生合法权利的精神,明确指出大学生权利行使与高校管理可能存在冲突时,有权提出“申诉和诉讼”,如第二章第五条和第五章第五十六条规定等。

需要指出的是,大学生的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是有所区别的。另外,大学生权利是也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随着时代的前行、社会的进步及人类新实践的拓展,大学生权利必将具有更为丰富的内容。

二、大学生权利误读的主要表现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顺利推进为大学生实现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不少大学生在权利的界定、权利实现对成长成才的影响度、权利的实现路径等方面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实践中采取不正当的维权方式,不仅对他人权利的实现构成了负面影响,也对学校正常的教学与管理秩序形成了干扰,主要表现为:

1.不能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法治的基本命题。正确理解与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树立法治思维,依法维权的前提条件。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大致体现为三个方面: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它们既相互依存,又相互排斥。对此,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但不少大学生割裂了二者的有机联系,要么权利意识淡薄,要么只知维护权利,不知履行相应的义务,即使履行也是出于对惩罚的畏惧或权威的压力,处于消极和被动状态。

2.不能正确认识权利与个人成才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必要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在大学生的成长成才过程中,自身努力始终是第一位的因素。部分大学生忽略了内外因对事物的不同影响,把个人成才受挫完全归咎于高校受教育权利的不完全实现。另外,少数大学生对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混淆不清,要么理解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站在对立面,要么理解为一手交钱一手提供服务的民事关系而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以上不正确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对成长成才目标的实现带来了障碍。

3.没有掌握依法维权正确方法。法律方法通常是指基于法律角度去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律问题往往同时涉及道德、经济或政治因素,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思考和处理。在同一问题存在多种解决思路和方法的情况下,法律思维、法律方法优先,这既是大学生学习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和要求。现实生活中,大学生尚未完全建立起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问题的习惯,当面临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采用带有主观情绪甚至是违法倾向的手段。

三、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权利意识的路径

大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大幸事,同时也对高校传统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尤其是大学生处在特定的身心阶段,社会经验不够丰富,自身法律理念、法律思维、法律方法体系并未完全建立,对权利的理解也容易形成误区。如果不加以引导,极可能引发负面后果,无论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还是建设法治国家进程而言都是不利的。笔者认为,必须双管齐下,即加强权利意识教育和促成大学生参与维权实践,才能较好解决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培育与实践问题。

1.培养正确意识,纠正错误观念。思想认识是行为的先导,任何错误行为产生究其根源是认识本身出现了问题。因此对大学生进行科学而系统的权利意识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权利观,是引导教育的前提。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权利的来源与依据。知法才能守法。尽管理论界对权利的定义有所争议,但公认的事实是:法天然就是以确认权利和保障权利为目的的,即权利必须依赖于法律这种载体而存在。通过教育,可以帮助大学生全面了解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大学生的双重社会身份,其享有的权利是一个庞杂的体系,具有丰富的内容。(2)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公民应该具有的基本理念。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至少应该包括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性质,把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等。尽管法律意义上权利与义务存在着多重关系,但二者在结构上的相关、总量的等值及功能的互补是公认的看法。无论从双方的对立统一关系还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均印证二者的不可分离且追求一种平衡关系。通过权利和义务观教育,可以帮助大学生明确任何权利和义务都是有边界和范围的,不存在绝对的权利,也不存在绝对的义务;二者互相依存,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尤其是教育青年大学生只有积极、主动、正确地履行义务,才能充分保证从自身角度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根本上保证个人权利的顺利行使。(3)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权利维护路径。如前所述,权利必须依赖法律这种载体形式存在,权利维护与保障也应该法律路径来实现,这就要求大学生必须树立法律思维方式。通过法律思维方式培育,当大学生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首先以法律为准绳来思考。采取某种行为是否合理、合法,能否达到预期目标,将来应该承担何种责任与后果等;如果采取法律路径,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法律程序等。大学生通过这种理性、思考的维权方式,既有利于维护合法权益的实现,又有利于构筑与学校双赢互动的和谐关系。

2.推动大学生积极参与维权实践。法律权利意识的培育离不开法律实践的训练、培养和应用。脱离现实法律生活与法律实践的存在,是不可能培养出正确的权利意识的。充分发扬校内民主,给大学生提供更多参与学校管理的机会,是培养大学生正确权利意识的重要途径。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既有利于消除分歧矛盾、构建和谐校园,也有利于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权利观。另外,大学生组织的作用不可或缺。通过组建社团,有助于加强宣传正确的权利知识,为大学生提供咨询服务,也可以作为学校与大学生群体的“润滑剂”,沟通联系,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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