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法制化视角下的廉政建设研究

2014-04-23 22:26杨翠珍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7期
关键词:廉政建设法制化行政管理

杨翠珍

摘 要:十八大之后中国的反腐倡廉工作又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随着目前中国社会转型的逐步加快,腐败现象屡禁不绝,反腐形势非常严峻。腐败现象给我们的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必须要采取有力的手段来坚决打击腐败行为,积极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基于此种情况,从行政管理法制化入手论述如何加强中国当前的廉政建设,希望能把中国的廉政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对腐败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

关键词:行政管理;法制化;廉政建设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7-0194-03

做好党的建设首先要做的就是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而治国方略的基本组成部分则是依法行政。严格来说,党风廉政和依法行政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所以,中国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一定要坚决树立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都要抓的重要思想。假如党风不正的话,那么我们的领导干部则很难做到廉洁自律,也非常容易在党政机关内部滋生腐败。相同的,不能做到依法行政而滥用职权的话也同样容易滋生腐败。简单来说,要想有效预防腐败,我们必须要坚决做到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二者并重。本文探讨如何在行政管理法制化视角下进行廉政建设。

一、完善遏制权力寻租的有效制度

(一)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目前,中国很多政府部门和机关都在一定程度上承担有行政审核、审批以及核准事项等工作,具体的审批项目包括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审批存在很多问题,具体表现为:(1)人情审批:所谓的人情审批主要是指那些凭借不正当方式手段或者是个人关系,让审批事项顺利通过审批和核准的审批方式;(2)重复、多头审批:许多政府部门在进行行政审批的过程中存在重复审批和多头审批的现象,这种现象严格来说是不合理的。简单地来说,假如某企业要在内部进行一次技术改造,那么该企业则需要到三十多个部门盖五十多个公章才能完成审批,既费时又费力。这样的审批方式具有一定的危害,不仅容易滋生腐败,在审批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官僚主义,造成行政审批的效率低下,对于政府重要职能的有效运用及发挥是非常不利的。

行政审批制度是在中国计划经济的背景下所形成的,无可厚非的是,在计划经济时代行政审批制度对中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不过,随着中国市场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不仅影响经济社会运行的质量,还给优化党风廉政建设带来一定的危害。基于此种情况,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

第一,相关政府部门要积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领导,可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目标责任制。最终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而保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二,合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但凡中央政府、省级政府未明确规定或者是已经被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但凡发达地区已经被取消或者是没有的,全部取消;可以运用市场机制代替的,全部取消。

第三,构建行政审批新机制。精简之后,对于那些保留的审批项目相关部门应该加强规范和管理。笔者建议可以实施“一厅式”办公,建立行政服务大厅,在大厅内集中办理审批事项,减少不必须的程序。

总而言之,我们必须要大力改革现行的审批制度,积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机关。这项措施也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根本之策。

(二)建立腐败问题责任追究制度

资深公务员都应该知道,在中国存在部分领导,他们的职场处事方法就是多种花少栽刺。虽然自己不去参与腐败,但是也不愿意承担反腐败的责任。假如单位出现了腐败问题,往往也只是一推了之。部分领导的这种工作态度不仅不利于遏制腐败,反而会让我们的腐败现象越演越烈。有一句成语叫做亡羊补牢。而我们的部分领导看见羊丢了不但不去找羊,还不补牢。唯一做的工作就是想办法去掩盖羊丢的事实,找寻牢为什么会破的理由。这种现象的存在让我们不得不尽快建立腐败问题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实施:(1)单位内部如果出现腐败问题,必须要去追究该单位领导的责任;(2)下级单位的领导如果出现腐败问题,则必须要追求上级单位领导的责任;(3)在对公务员进行推荐或者是考核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推荐和考核者有腐败问题而知情不报的,则必须要追究其责任。建立相关的腐败问题责任追究制度之后,还要严格落实和执行相关制度。这样一来,必定会刺激那些对反腐工作不负责任的领导,让他们对反腐工作重视起来。

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中国腐败现象的存在是与监督不力密切相关的。因此,我们必须要完善相关的监督约束机制,来积极改变当前的监督无力状况。

(一)改革市县监督体制

笔者认为,监督机构的设置必须要相对独立,这样才能真正有效的发挥其监督职能。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实施垂直领导体制。这样一来,就能够促使我们的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垂直领导体制的实施虽然在操作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不过不管是从加强党建方面来看,还是从反腐工作的需要来看,实施垂直领导体制都是非常必要的。笔者建议应该在省级以下行政单位实施独立垂直领导体制,可以增强派驻纪检组的监督权力,实行集中管理,下管一级。假如在省级以下行政单位实施垂直领导体制存在困难的话。我们则可以首先对市级以下纪检监察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或者可以实行以垂直领导为主、地方党委领导为辅的双重领导体制,假如垂直领导有困难的话,也可分步实施。例如,我们可以把市纪委正副书记或者是常委改为由省纪委直接任免,其他的依此类推。如若监督主体可以在行使监督权上得到充分的独立,那么最终必定会形成一个被监督者惧怕监督者的监督体制。促使被监督者在行使自己的行政权力的时候更加的小心、慎重,减少和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规范权力运作机制

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哪个部门和环节对整个链条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那么这个部门和环节则出现腐败的几率就大。不过,在现实中每一个行政工作岗位都存在腐败的可能与机会,只是几率存在的大小而已。基于此种情况,我们不仅要全面地对行政工作岗位进行监督,更要加强对关键点的监督。

1.科学确定行政权力运作的范围以及程序。我们要建立公务员职位、职责的职权运作系统,在行政权力实施方面要做到相互制衡。要尽可能地减少公务员对行政事务的裁量权,减少腐败的发生。

2.要科学规范以及整合行政权力运作的平台。具体实施方面可以建立超级政务服务中心,把政府采购、土地等公有性资产的交易、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政审批事项等统一纳入。积极有效地进行相关资源的整合,在整合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规范管理,提高权力运作的效率。整合权力之后,再加上有效的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避免腐败的滋生。

3.切实增强行政权力运作的透明度。目前,中国很多行政部门或者单位个人在利益的诱惑和驱使下,往往会做出一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事情。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我们的政府部门与公众在某些信息的获取方面存在不对等。许多政府相关规定都是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传达和存在的。社会公众往往很难获取这些相关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们的社会监督力度。所以,笔者建议:政府出台和颁布的各项政策法规在实施的过程中必须要增强透明度,及时让公众了解和知晓。防止有部分政府工作人员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暗箱操作。

三、加大对腐败者的打击力度

(一)推动反腐败的立法执法工作

要想加强对腐败者的打击力度,首先必须要积极推动反腐败的立法工作。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执行:

首先,高举反腐大旗,在规范法律法规上加大力度。中国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才发展了短短几十年,因此在某些方面还不够完善。这些不完善让部分人有机可乘,滋生腐败。笔者建议可以从立法方面入手,对《刑法》中第八章“贪污贿赂罪”部分进行分离、丰富、重组和整合,可以针对当前的腐败现象制定单独的《反腐败法》,把各种关于反腐败的法律规定更加的细化和科学化,有效地打击腐败行为。有了专门的反腐败法之后,我们就可以把它作为一把反腐的利剑,去刺破腐败者的胸膛。另外,还要全面地对腐败者的刑事责任进行追究,要彻底地改变对腐败者仅仅以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进行处理的办法。还要立法规定取消腐败者的保外就医和假释机会,让腐败者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

其次,延长惩治的链条,在惩治环节上加大力度。腐败不是与生俱来的,分析其原因主要如下:(1)沆瀣一气。与自己的领导或者是监管部门一起腐败;(2)上行下效。向上级领导学习的;(3)如法炮制。模仿同级同事。事实上,很多腐败行为都是与监管不力相挂钩的,严重点说就是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腐败者之所以会做出腐败行为其很大责任在于自己的直接领导或者是监管部门的领导。每个单位的账务明细、资金去向等都是非常容易搞清楚的,主要是上级领导有没有真正有效地去监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监管不力或者是不监管也可以算做是一种腐败。所以,在惩治腐败者的同时,也要对腐败者的上级领导进行惩治。

再次,转移工作重点,在侦查协办上加大力度。我们仅仅依靠单一的举报来查办腐败案件是远远不够的。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强查办的力度。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可以由被动对腐败案件进行查办转为主动对腐败案件进行查办。可以对现有纪检、监察机关的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整合,优化对监察和纪检机关的考核办法。有效实行纪检和监察机关一个负责查办群众举报腐败案件、一个负责主动查办各种腐败案件的腐败查处办法,共同办案,有效打击腐败行为。

(二)完善腐败的惩罚机制

目前,针对中国腐败现象严重的现实情况,我们必须要积极加强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加重对腐败者的处罚。具体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两种途径来进行:(1)通过法律的修改或者是立法来进行。拥有行政法规制定权的地区则可以通过制定更加严厉的法规来对腐败行为进行惩治;(2)不具备行政法规制定权的地区可以在不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下,采取下列措施:(1)对腐败者采取多种惩治办法,加重对腐败者的惩治,让其不敢轻易涉足腐败行为;(2)如果在某一个环节出现腐败行为,不仅要处罚本环节上的相关人员,对于其他相关环节上的人员亦要进行处理。这样,无形中可以加强整个环节上的所有人员进行相互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避免腐败行为的发生;(3)对腐败者要进行公开曝光,增强其警示效应。让其他相关人员不敢轻易实施腐败行为。

四、结语

现在,中国的相关反腐法律在逐步健全当中。这也为我们的反腐败提供了制度保障。不过作为最终受益者的普通人民群众,他们却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也缺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如今《行政诉讼法》也已实施了十几年,在这十几年当中民告官的案件很少,甚至可以说是寥寥无几。绝大部分人民群众对于腐败现象或漠视或容忍。笔者曾经听说过一种“肥猪理论”。其大概意思是:贪官肥了,胃口小了;新官来了,贪得多了。总而言之,目前在中国的整个社会仍然未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有法不依的现象可谓是见怪不怪。虽然有相关的反腐败法,但是很多贪官污吏在法律面前却是有恃无恐。法律基本都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的,假如行政机关不依法办事,它的违法行为又不能通过司法程序纠正,那么整个社会就不会有正义,腐败现象也就不可避免。笔者认为,只有行政机关做到依法行政,树立起“权由民授、官由民选、政为民谋、权受民督”行政理念,人民群众学会用法维权,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才能提高,腐败现象才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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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安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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