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理性思考

2014-05-08 13:05赵春凤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4期
关键词:检务检察工作检察

赵春凤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公开的决定。2013年11月25日孟建柱在《人民日报》发表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文,对如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具体设想,其中明确提出要深化司法公开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本文对检务公开的概念和意义、北京检务公开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进一步深化北京检务公开工作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检务公开概述

检务公开属于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检务公开是司法改革和检察权科学配置中的重要内容,构成中国检察体制的基础性安排。

检务公开的意义重大,主要有:

(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要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了检察权来自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人民检察院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行使权力的情况要接受人大监督,并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实行检务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客观需要,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

(二)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重要保证

检务公开是检察权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深化检务公开,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人民监督权力,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廉洁,以公开保证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务公开推进的过程也是公众有效监督检察权运行的过程,检务公开是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重要保证。通过检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促进廉洁执法,树立司法公信,进而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三)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落实权利保障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护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司法需求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深化检务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检务公开是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落实权利保障的必然要求。

(四)检察机关自身科学发展的需要

检察机关要立足宪法定位努力实现检察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同时也必须抓好自身建设,解决制约自身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世界是普遍联系和运动发展的。外部问题内部化,内部问题外部化,并随着时空的变化而呈现不同的形式和内容,这是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检务公开工作也是如此。具体而言,人民群众对检察信息的外部需求要通过检察机关内部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具体工作的开展来实现,而检察信息外部化又会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建设,推动检察机关体制机制变革,从而使检察机关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自身科学发展。这个过程是永无止境的,并随着时空的变化呈现不同的内容和形式。具体而言,检务公开缘起于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后对人民群众新的司法需求的满足,开始推动时内容和形式都比较简单,随着工作逐步深入,检务公开必将触及检察工作内部深层次问题,如检察权科学配置、公正行使等问题,而也只有这些深层次问题得到解决,检务公开才可能得到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是以检察机关内部信息与外部信息交换和沟通为主要内容的,是检察工作与时俱进、避免僵化、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检务公开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检务公开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而中国司法改革是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面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法治意识显著增强,司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司法工作遇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存在不完善、不适应的问题日益凸显,需要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语境下提出和推进的。检务公开工作是伴随着中国司法改革进程而提出、推进、发展和进一步深化的。

(一)检务公开现状

就全国而言,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并在《“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中对检务公开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1年、2012年、2013年工作报告中也都对检务公开工作有所提及。就北京而言,为落实高检院对检务公开工作的具体部署,2010年5月,北京检察机关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就北京开展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机制保障、具体措施、组织领导进行了系统阐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2011年、2012年、2013年工作报告中对检务公开工作也都有所涉及。

近些年来,北京检务公开工作实践进展迅速,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成效明显,有力的拉近了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根据《实施意见》,2010年市院成立了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建立公开小组例会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还建立了检务公开考核评价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实践中北京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权利义务告知、释法说理、办案公开机制、律师接待、案件信息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畅通举报渠道、开展控告举报信访接待、领导接访、下访、巡访、职务犯罪预防、举报宣传周、检察开放日、检察长接待日、新闻发言人、人民监督员、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微博、建立与律师协会、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特约监督员、专家咨询监督员沟通联系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等多种形式开展检务公开工作,方便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检务公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特别是检察门户网站和案件信息触摸屏查询系统的建设极大的方便了人民群众获知检察工作信息。北京检察门户网站公布人员招录情况、设立了检务公开专栏,主动公布检察机关工作报告、机构设置、职能、受案范围、立案标准、预算报告,设立网上举报、网上申诉及查询模块、设立律师接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交流互动平台,媒体服务平台,这些都有力的推动了信息化条件下我市检务公开工作的开展,具有积极意义。endprint

(二)检务公开存在的问题

1.观念有待深化,理论亟需加强。在观念层面,一方面,经过近些年司法实践,检务公开工作已得到检察系统内外的一致认可,提高检察机关透明度,开展检务公开工作是大势所趋,这已达成共识;但另一方面,由于检务公开理论研究的薄弱,对检务公开的概念、内涵、性质和意义还存在模糊认识,对检察保密工作与检务公开工作的关系还认识不清、界限还把握不准,因而在实践中对检务公开的具体范围、公开形式、公开深度存在一定争议,检务公开工作常态性、系统性、规范性不强。进一步加强检务公开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观念、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是破解实践难题、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所亟需的。

2.法律依据缺乏。虽然检务公开工作有着《宪法》层面的抽象依据,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一般原则要求,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有一些司法文件在推动检务公开工作开展,市院层面的依据即《实施意见》,但总体而言这些依据法律位阶低、规定粗疏、规范性差、可操作性不强,可以说,目前我国检务公开工作还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这直接制约并深刻影响检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3.领导体制不畅,组织机构不健全。检务公开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工作,整体性和系统性强,需要建立统一的领导体制、配备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专门负责和推进。由于人员变动等各种原因,我市根据《实施意见》成立的领导小组,并没有实际承担对全市检务公开工作的统一领导职能,规定的例会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也基本上没有执行,检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不畅。检务公开日常工作主要由办公室下设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承担,目前我市还没有负责检务公开工作的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

4.重点不突出,公开深度不够。我市检务公开工作虽遍地开花,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摊子铺的很大,但重点不突出,单项具体工作深度不够,一些工作浮于表面,没有深入开展。检察业务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是各项检察工作的重心。检务公开工作也理应以业务工作为中心开展相关工作,而目前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不够多,工作还不够深入,对检察业务工作信息应该公开什么,如何公开等基本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相关工作更是没有开展,如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是否要公开、如何公开等问题。

5.公开实效不佳。权力法定是公法的基本原理,由于法律依据的缺乏,法律责任的缺失,我市检务公开工作仍处于一般号召和鼓励实施的阶段,检务公开工作远未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程度。具体而言,我市检务公开工作还未实现从阶段性工作到常态性工作的根本转变,具体表现为:一是《实施意见》中提出一些保障检务公开的机制措施,在实践中没有真正落实,直接影响检务公开工作的开展,如在案件质量考核、基层院建设考评工作中没有按要求充分考虑检务公开工作等;二是检务公开的具体职责没有根据内部机构变化而做及时的调整,检务公开工作出现权力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如随着案件管理机构的设立,律师接待、案件信息查询、统计数据发布等工作理应及时划归案管统一负责,而实际并未做到;三是检务公开的内容不充分,不及时,具体而言,既表现为检察机关门户网站检务公开的内容范围有限、更新不及时,如工作报告只有2010年、2011年的,也表现为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案件进程、不起诉书等终局性法律文书、公开审查案件的公告等信息,没有充分、及时公布。

6.信息化程度需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是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趋势,信息化水平直接制约检察工作现代化程度,信息化是检务公开工作的技术支撑,这对于在网上实行检务公开工作更是不言自明的事实。虽然北京检察工作信息化程度在全国是比较先进的,但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如我市还未在检察外网上实现当事人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未实现在网上查询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等。

三、深化检务公开的对策建议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北京检务公开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些亮点和创新值得总结,但存在的一些问题,尤其是涉及体制性机制性的深层次问题亟需破解,检务公开工作需要进一步深化,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深化对检务公开科学内涵的认识

检务公开唯物辩证法的哲学基础是事物普遍联系和发展的哲学原理,其唯物史观方面的哲学基础是群众路线。检务公开工作的实质是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宪法定位为基础,通过实现检察工作内部信息与外部信息的交流、沟通与反馈,来保障检察权独立公正行使,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实现。检务公开中的信息交换是双向的,而不是单向的,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去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因此认为检务公开工作是检察机关单向提供信息的看法是片面的。

检务公开工作的一个方面是向外部提供检察工作信息,这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层面是客观可能性问题,是检察机关自身能否及时、客观、准确、全面的掌握检察工作信息,这是检务公开工作开展的前提,涉及技术问题、内部机构职权配置问题、上下级检察机关关系和权限划分问题。就检察业务信息而言,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检察业务统一应用软件在全国的统一使用,技术问题已基本解决;而案管机构的统一设立,检察业务信息由独立于办案部门的机构全面集中掌握,避免了信息失真,内部机构职权配置也基本实现;而自侦案件逮捕上提一级,特别是检察业务统一应用软件在全国的统一使用,在检察业务信息方面,检察系统内部已不存在信息壁垒,第一个层面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第二个层面的问题是主观可能性问题,是能不能公开、敢不敢公开的问题,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信息的性质涉及保密问题而不能公开,另一种情况是信息的科学性、说理性不足,因害怕站不住脚而不敢公开,如检察权受到不正当干预不能独立行使情况下产生的案件结果,由于科学性、合理性存在一定瑕疵而不敢公开,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涉及深层次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问题。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的一系列改革方案,是从根本上保障检察权运行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高效权威,因此只有进行深层次的司法改革才能解决检察信息科学性合理性问题,解决不敢公开的问题,进而能推动检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另一个方面是接受外部信息,进行吸收、交流和反馈,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让人民群众基于对检察信息的了解而表达自身看法,提出意见和要求,来监督检察工作,保护自身权益,这也是检务公开一个重要方面,在检察业务方面主要体现为控告、申诉、信访接待等相关工作。深化检务公开工作必须重视检务公开工作的两个方面,不可顾此失彼。endprint

(二)通过地方立法、专项工作报告推进检务公开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市检务公开工作远未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程度,而在全国层面立法,短期内恐怕难以实现。因此,我们建议北京可以通过推进市人大地方立法来先行规范检务公开工作,在地方立法中可以明确规定检务公开的项目、内容、形式和法律责任,使我市检务公开工作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将有助于检务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推进。此外,我们还建议市院可以就检务公开工作每年向市人大及常委会做专项报告,以此来推动我市检务公开工作的开展。

(三)通过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检务公开

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继续深化司法改革,下一步改革的重点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为深化我市检务公开工作,从根本上解决检察信息客观能不能公开、主观不敢公开的问题,必须通过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整合内部资源,科学配置检察职权,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来实现。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改革(目前我市是全国试点单位)等工作即将陆续展开,这些改革必然推进检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深化,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并及时准确把握这些改革给检务公开工作发展提供的历史机遇。

(四)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推进检务公开

检务公开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任务繁重,工作琐碎,我们建议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来具体负责检务公开的日程工作,如内外沟通、组织协调、统筹规划、督促落实等。检务公开工作应该整合资源、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要以检察业务工作为中心,以执法办案相关信息公开为重点,通过搭建案管大厅、控申大厅、门户网站等物理平台或虚拟平台来推进我市检务公开工作。案管大厅主要负责案件信息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律师接待、统计数据发布、重大案件进展情况新闻发布等检务公开工作内容,案件信息触摸屏查询系统应该放在案管大厅,方便群众查询。控申大厅负责法律咨询、控告、举报、申诉、四访合一接待答复等检务公开相关工作。检察门户网站应设立检务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和职权、办案范围、立案标准、办案期限、办案流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与履行检察职权密切相关的规范标准,并应建立案件信息查询平台、网上申诉、举报平台、律师接待平台,逐步实现当事人或律师从网上能够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查询到检察机关终局性法律文书。

在检察业务工作中,检务公开工作通过权利义务告知、释法说理、案件公开审查、案件信息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律师接待等具体工作展开。我们认为,我们应该把握检察统一业务应用软件使用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契机,把检务公开工作的具体要求变为执法办案的规定动作,实现检务公开工作的常态化,进而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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