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璐
诉讼案件非讼审理中的几个主要问题
刘璐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31)
在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单一适用诉讼程序,采用诉讼法理,已经难以满足实现实体法的权利和使纠纷获得妥当解决的需求。诉讼案件的非讼化审理,即法院适用非讼程序或采用非讼法理审理诉讼案件,从目前审判实践的现实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看,它已经成为得到合目的性、妥当性判决的必要途径。在中国本土语境下,实现诉讼案件的非讼审理,仍存在一些障碍和困惑,针对非讼程序的具体适用范围,非讼审理过程中法定听审权的保障以及非讼审理中法官裁量权的扩张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思索。2012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给了我们有益启示。
诉讼案件;非讼案件;非讼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
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社会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与此相对应的纠纷的表现形式也会更加复杂和多元。作为纠纷解决终极归宿的法院,在应对这一社会变化的过程中,必须转变传统单一的纠纷处理模式,采取多元化的审理机制进行应对。为实现解决纠纷的需求,理论界多致力于各种替代性解决机制(ADR)或合力解决机制的研究,近年来实务界有关“大调解”①“综合调处”②等纠纷解决模式的出现,理论界有关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文献和著作层出不穷,就是该种努力的具体表现。然而,在程序之内,与诉讼程序存在截然差别的非讼程序作为纠纷解决的另一种程序,却一直未能引起人们的关注,这与非讼程序在我国立法中的界定不明有关,该类程序本身的特性也是其无法得到广泛运用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