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虽难却可期

2014-05-21 16:39:36支振锋
紫光阁 2014年5期
关键词:改革

支振锋

司法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的自我完善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近年来,随着一系列冤案的曝光、涉法信访案件数量的增加,司法被认为不仅在公民合法权益保障上仍存有不足,有时候甚至会在某些个案上出现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究其原因,有些是观念问题,有些是体制性问题,有些是机制性问题。

从观念上讲,在权力大于法律的传统影响下,包括不少领导干部在内,全社会缺乏充分尊重法律和司法的理念与氛围,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缺乏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监察权的良好环境。

从司法体制上讲,第一,司法机关的法律—政治地位值得关注。虽然宪法上有一府两院的规定,司法机关法律地位较高,其首长也比同级政府的职能部委(局)首长行政级别更高,但他们一般不在同级党委的常委会,而地方公安局长却多是同级党委的常委。第二,司法机关的地方化。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尤其是人民法院,属于国家的司法机关,但由于目前非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往往与地方政府的行政区划吻合,导致国家法院成了“地方法院”,使得在地方的人民法院实际上成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分,人财物既受地方保障,又受地方制约,使其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的制度环境大受限制,也为地方党政机关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审判工作提供了通道。第三,司法工作的行政化。这主要体现在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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