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电产业一体化共生模式演进机制研究

2014-06-04 09:54侯金燕于志伟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共生产业链发展

侯金燕,于志伟

(1.山东工商学院财务处,山东 烟台264005;2.山东师范大学人口与资源环境学院,济南250014)

随着“电荒”现象的出现及愈演愈烈,“煤电之争”或“煤电矛盾”也成为理论与政策研究的一个热点。近年来,电力企业为保障煤炭供应,加大了向煤炭产业的投资,多数煤炭企业则制定了以煤为基础的多元战略,积极向电力产业延伸,煤电产业相互融合成为两个产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趋势,也出现了多种煤电联合、一体化发展的模式,如“淮南模式”“鲁能模式”“神华模式”“山西焦煤模式”等。通过煤电联合,实施一体化战略也是解决当前煤电产业矛盾的有效途径之一已经成为一个普遍接受的观点[1-7]。然而在我国由于多种技术、经济、规制等原因,我国煤电产业一体化发展进展缓慢,实现煤电一体化发展的企业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最早实现煤电一体化发展的伊敏煤电公司,由于诸多原因限制,煤电一体化经营的优势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对煤电产业一体化经营的认识还存在着一定的偏见。

一、煤电产业一体化共生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共生理论”指出,共生现象在自然界及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就本质而言,共生就是协商及合作,二十世纪中叶以来,一些西方的社会科学家将自然界共生理论应用于社会领域,提出了一种“共生方法”的理论来设计社会生产体系,强调社会生产体系中各种因素的作用与关系。在我国的能源产业中,煤炭行业与电力行业不仅仅是简单的上下游买卖关系,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们也是“以煤炭为主体,以电力为中心”这一能源发展战略的核心主体,煤炭是电力的能源基础,电力是煤炭的发展动力。我国煤炭电力行业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经济技术联系,在现行经济体制和产业结构无法立即改变的情况下,探索煤炭电力产业之间中长期合作或联合经营的新模式对于解决目前煤电两大能源产业所面临的诸多难题具有重大意义。即便基于能源产业链角度,煤电两产业之间也不应该是相互竞争的关系,而应是产业链上的上下游关系,通过实施彼此之间相互渗透的一体化经营,必将为我国的能源发展寻找到新的出路。

煤电产业一体化共生还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尚没有引起政府及有关企业的高度重视。因此,我国煤电一体化共生关系的发展无论是在理论探索上还是在管理理念上,都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第一,互惠共生程度偏低,且能量分配明显偏向电企;第二,共生组织化程度偏低,现有的煤电一体化共生尚未形成良好的分工与合作;第三,共生效益较低,由于缺乏共生系统同共生环境之间的交互作用机制,所以没有实现良好的共生效益。目前,我国煤电产业一体化共生关系中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多的问题,是由许多客观原因造成的[8-10]:

(1)煤电产业一体化共生产业链构建尚处在起步阶段。尽管产业链的构建是目前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领域,但将起源于制造业的产业链构建理论应用于煤电产业一体化共生领域不过才刚刚开始,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把企业作为运行体系的核心对煤电产业一体化共生产业链链构建的重要性,加上实施力度不够,使得产业链重构未能突破主体原有的边界。

(2)共生单元地位不平等,没有达到共生的要求。能源供应与消费应该在数量上保持动态平衡,但是实际上消费会因时间、空间、自然条件等因素的变化而波动,这种波动又会造成“煤电油运”方面的投资波动,造成投资不足或过剩进而带来生投资损失。在中国,发电企业(主要包括五大发电集团以及一些地方电力公司)与电网企业是具有不同利益目标的主体,因此在发展过程中各自规划。发电规划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发电资源(比如水力、煤炭及风场基地等),输电规划则主要涉及电源及负荷节点等。理想状态下,所有的发电公司共同制定一个统一完整的发展规划,而且火力发电企业要与煤炭企业进行统一规划,使煤电企业两者发展速度相协调,从而避免出现煤炭供应过剩或短缺状况。输电建设也必须同电源建设协调起来,因为两者不协调发展会造成电发送不出去等情况,使发电企业和用户均遭受损失。近些年来,我国煤企与电企的关系始终没有协调好:煤企实施自主管理,煤炭价格由市场决定,而电价是政府制定的,这就造成两者之间的矛盾。每年年初煤企都希望通过压缩产量来提高煤电价格,但是发电企业往往选择减少发电量而不是提高价格,造成许多电网企业买不到足够的电量,最终导致部分用户面临中断供电的风险,这时政府就被迫调价。总之,需要对煤电油运这一能源产业链进行整体综合规划,综合考虑煤炭开采与运输、电力生产与传输以及用电需求之间的相互作用及相互影响等;统筹“煤电运”三者的生产能力、投资与需求周期等,基于此对各环节的供需进行分析,最后形成合理的价格,并以此引导投资的合理分配以及形成合理的发展规模。

(3)共生界面不畅通。一方面表现在,外生媒介有待完善。煤电产业一体化共生最主要的外生媒介就是市场体系,它对共生单元寻求共生对象提供必要场所。市场体系的扭曲往往意味着较高的交易费用,这导致共生单元在寻求共生对象时有较高的成本。另一方面表现在,内生媒介不健全。完善的共生模式要求煤电一体化共生主体之间形成多种内生媒介,如契约、股权、信誉及文化等。但从我国实践来看,煤电一体化共生的内生媒介存在多种问题,如长期契约匮乏、煤电企业之间信誉不佳,文化建设明显滞后等。

(4)共生环境亟需改善。新生事物的发展需要外部环境的正向激励,政府的诱导机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从目前来看,尽管我国煤电一体化共生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却没有为其提供较好的信息、物流、技术等基础设施平台,也没有为其营造良好的氛围,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

二、煤电产业一体化共生模式的发展演进过程

煤电一体化共生模式的演进过程,不仅是共生程度不断深化的过程,而且也是参与度与产业链绩效不断提高的过程。在煤电产业链中,参与度的表现形式是指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共生一方参与另一方的程度。产业链绩效也由于公司主体彼此之间的相互参与相互帮助而改善。煤电一体化共生模式的演进过程是由偏利一体化模式发展到非对称性互惠一体化模式最后发展成对称性互惠一体化模式。随着模式的演变,煤电企业间的利益分配也越来越趋于均衡。在合理利益预期的基础上,双方更愿意通过协同发展来提高整个产业链的总收益,更愿意关注彼此的增值行为,也更加愿意参与彼此的生产经营管理。随着参与度的不断提高,一体化共生程度也在不断加深。根据上述描述,笔者构建了煤电产业一体化共生关系发展模型(参见图1)。该模型是对煤电一体化共生模式演进过程的抽象与简化,其中横坐标表示一体化共生程度,纵坐标表示一体化共生对象参与度。该模型意味着,在煤电产业一体化共生中一体化共生对象的参与度随着一体化共生程度的增强而不断增加,特别是一体化共生体系中的核心成员之一的电企参与煤企生产过程的程度越来越高。将因果变量颠倒过来同样成立,即煤电产业一体化共生程度随着参与度的提高而加深。

图1 煤电产业一体化共生发展模型

因此,协同进化是煤电产业一体化共生关系发展的本质要求与理性选择。现实的例子也很多,如鲁能、华能等一批成功的龙头电力企业,在发展之初就是通过与煤企协同发展,从中探索与学习如何与其他一体化共生成员共同发展,并最终取得了成功。煤电一体化经营的成功,不仅证明了这种经营模式的合理性,而且也进一步证明了协同进化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这也就成了龙头企业开始同煤电产业一体化共生其它成员开展协同进化的新动机。而协同进化理念的培养与能力的形成,不仅对微观视角下的煤电企业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宏观视角下的煤电一体化经营也是必不可少的。不同视角下的“协同”共生概念在客观上对龙头企业在产业链构建时接受煤电一体化共生理念起到润滑剂作用,同时也使得协同、共生、增值、共赢等理念在整条煤电产业链上得到快速发展。所以,从煤电产业一体化共生发展中所体现的协同进化这一理念实质也为产业链构建时吸纳煤电一体化经营理念提供了新的诠释。基于前面的分析,图2表示的是煤电产业一体化共生关系中煤电产业之间的协同发展关系,它包含由低级到高级的三个层次。显然,煤电产业一体化共生关系也朝着连续互惠共生的方向演进。

图2 煤电产业之间的协同发展关系

在产业链纵向关系下,煤炭企业与电力企业两者之间的信任程度随煤电一体化共生发展的深入而增加。在产业链构建初期,煤电间的合作博弈主要依赖彼此间的可信威胁来实现与维持。在合作博弈过程中随着交往的不断深入,两者之间的信任与日俱增,这时维系产业链的纽带逐渐由可信的威胁变为彼此间的信任。根据煤电一体化共生关系的发展过程,可以将其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规范型一体化,它是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规范措施激励煤企与电企合作,防止彼此欺骗,以较高的欺骗成本增加合作提高合作收益;第二种是特征型一体化,它建立在煤企与电企两者之间共同或相近的地域文化与社会背景基础之上;第三种是过程型一体化,它基于行为的连续性,通过持续可靠的长期合作,使得煤电一体化共生关系得到进一步加强[11-13]。这三种一体化机制在煤电企业进行产业链构建与优化以及对合作伙伴的选择过程中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规范型一体化。煤电企业两者共同制订一个能够确保双赢的供应链协议是这种一体化共生关系建立的基础。在协议拟订过程中,两者之间需要进行充分的协商,期间在必要时还要听取政府的意见等。一般而言,协议至少应包括下列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特别是要把煤企的经济利益放在重要位置,让其不仅可以获得一次性销售收入,而且也能共享加工增加值与二次销售利润,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煤企具有长期合作的积极性,才能推动煤电产业链不断发展,继而保证双方的长远利益;另一方面,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合作一方违反协议将受到的惩罚措施,增加欺骗与逃逸成本,使共生双方不敢轻易离开,从而巩固了产业链的稳定性。

(2)特征型一体化。在煤炭企业所在地发展起来的电企,或企业文化与该地文化相互融合的外来电企,它们由于相同或相似的地域文化建立起基于地域情结(企业之间的文化更容易被认同)的产业链,这种产业链具有强大的凝聚力(产业链中的煤企一般是指“大户”“优势煤企”,煤企的开拓与合作意识被看作是“微小企业”文化),且能减少矛盾与冲突,进一步强化共生关系,增加共生合作的连续性。

(3)过程型一体化。一体化共生是一个相互诱导、不断强化的动态发展过程。在煤电产业链中随着煤电企业间合作的不断加深,一体化共生所带来的整体收益以及共生成员的个别收益都随之提高,这有利于共生关系的进一步深化。因为共生成员为了长期享受一体化共生所带来的竞争力的提高与收益的增加,就会彼此珍惜现有的合作关系而避免重新寻求合作伙伴或加入新的产业链。如果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或逃逸出现有产业链将有可能导致损失,这就使得共生成员自觉对产业一体化共生形成一种向心力。相反,如果共生一方利用信息不对称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实施欺骗,则必然会导致反方向的诱导,造成共生关系的恶化,严重时甚至会造成产业链的重构。

在煤电一体化共生关系的演化过程中,共生对象选择也决定一体化共生关系能否持续发展,其中选择机制在煤电产业一体化共生关系发展的初期较为多见,它主要揭示了信息条件在对象选择中的作用,一般而言,信息越不完全条件下,竞争性选择就越有效。竞争性选择规则是指在无法完全了解共生对方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以及合作能力等情况下即不完全信息条件下,以市场选择的形式自动完成产业链的衔接,确定合作对象,并逐步建立共生关系(信息丰富度高的单位往往率先进入共生体系);反之,在信息越完全情况下,竞争性选择就越无效即非竞争性选择越有效。非竞争性关联度规则是指在完全信息条件下高关联度共生单元取代低关联性共生单元,该选择机制在煤电一体化共生关系发展的中后期即成熟期较为普遍。上述选择过程也可以看作是煤电一体化共生关系发展的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时,信息是不完全的,运用竞争性选择规则建立产业链,一体化共生关系必须依赖规范型一体化共生机制来维持。在第二阶段,信息丰度在逐渐增加,甚至基本达到完全信息,这时采用的就是关联度规则,相应地,一体化共生关系也由特征型一体化机制和过程型一体化共生机制起决定性作用(在这一阶段规范型一体化共生机制是一种隐性机制且协议更加规范)。随着时间的慢慢推移,信息变得越来越透明,选择过程中选出的合作伙伴更具合作性,协同性更强,并且核心竞争力也趋于互补,这有助于提高一体化共生关系的稳定性。

三、煤电产业一体化共生关系的形成与强化路径

煤电产业链中煤电产业一体化共生关系的发展路径是一条循环往复、螺旋上升式的发展路径(见图3)。在构建产业链中煤电一体化共生关系时,要尽可能选素质(这里的素质包括市场经济素质、文化素质以及信用程度等)较好的,具有一定合作意识与合作能力的企业作为产业链上的合作共生伙伴,因为这样的企业之间更容易建立起上述提到过的特征型一体化共生关系。产业链建立初期,规范型一体化起决定作用,自协议生效后,煤电一体化共生双方不断增加交往与了解(通常表现为电力企业对煤碳企业提供生产支持与服务),在双方彼此遵循协议、信守诺言(指煤企按协议生产、电企遵循协议购买及返利)以及不断磨合中共生关系得到加强。尽管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使得已形成的产业链协议可能存在纰漏,但是只要双方保持真诚的态度、本着长远合作的决心,就能不断修订与完善协议。在对协议的修订与完善的过程中,共生双方的分歧不断缩小,合作意愿加强,共生关系得到强化(即特征型一体化共生)。这个过程不断往复,产业链也不断完善。

在煤电产业一体化共生中,电企和煤企惟有形成稳定的共生合作关系,共生产业链才能稳定高效的运行,才能连续不断的生产出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煤电产品。而煤电合作共生关系能否形成的关键在于产业链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否合理。煤企是整个一体化共生系统的货源供应方,对维持系统的正常运作具有重大意义,因此煤企的利益如果得不到满足,那么整个产业链必将面临萎缩的危险;而电力企业(即龙头企业)是整个一体化共生系统的组织与推动者,它为煤电的加工与销售提供了平台,不仅实现了煤电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而且还增加了附加值,获得回报是理所当然的。在这就涉及到共生系统的利益分配问题,只有协调好两者的利益使各自的利益都得到满足,共同进化才能更好的实现,整体竞争力也才能进一步提高。如果不能实现合理分享,那么煤电企业就不能实现一体化和谐共生。可见,构建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共生能量)机制对于维系和发展煤电产业一体化共生关系是至关重要的。

四、结语

产业链管理环境下煤电产业一体化共生关系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动态发展的过程,这体现在一系列的共生模式中。在这些模式中过程型一体化共生是最具代表性的建立在产业链管理基础上的煤电一体化共生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煤电一体化共生是连续的,而且两者之间具有密切的、稳定的联系,通过这种联系共生效益持续增加。另外,这种模式不仅能够产生新能量,还可以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使煤电企业在一体化共生中获得彼此独立的利益,同时共生体系也在不断的发展进化。如果说产业链管理的兴起为煤电一体化战略拓宽了竞争的微观管理视角,那么建立在产供销基础上的基于一体化共生的电企与煤企共生模式发挥各自核心专长的战略协同与战略外包下的连续共生模式(共生的终极目标模式),通过一种创新发展模式为我国突破煤电一体化共生发展中的瓶颈提供了新思路。随着共生程度在不断加强,一体化共生双方的参与度也在不断提高。反之,即随着一体化共生双方参与程度的提高,煤电产业一体化共生程度不断加深。煤电产业一体化共生是煤电企业共生关系发展中的一种制度化规范,并由此形成了规范型一体化共生、特征型一体化共生以及过程型一体化共生三种共生演进机制。在三种演进机制的背后还隐含着利益分配机制、共生对象选择机制以及共生能量使用机制等重要隐性机制。它们不仅决定着煤电一体化共生关系的稳定与公平、协同与互补以及量的增加与质的提升,而且也关系着一体化共生体系的发展方向与绩效改进方向。

图3 煤电产业一体化共生关系的形成与强化路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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