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制衡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

2014-06-16 20:19孔玉生刘成刚陆希希
会计之友 2014年15期

孔玉生++刘成刚++陆希希

【摘 要】 近年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因素的研究日益盛行,但现有研究鲜有将股权制衡单独作为重要影响因素加以剖析的。文章以三家酿酒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股权制衡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并深入探讨不同制衡股东性质带来的有效性影响的差异。研究发现,在中国特殊的公司治理环境下,适当引入股权制衡机制是提高上市公司绩效、规范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手段,而引入国有制衡股东更利于发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关键词】 股权制衡; 制衡股东性质; 内部控制有效性; 酿酒公司

中图分类号:F27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5-0103-05

近年来酿酒企业内部控制失败的案例层出不穷,如葡萄酒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以及酒鬼酒等白酒塑化剂含量超标等,深究其原因,在于企业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诸多方面存在的缺陷,公司对内外部风险防范不足,最终暴露了其自身的管理问题,带来难以弥补的后果。内部控制作为保证企业经营效率、保障财务报告可靠及确保遵循适当法律法规的工具之一,其重要性毋庸置疑。本文拟对青岛啤酒等三家上市酿酒企业2010—2012年股权制衡及内部控制的相关情况进行研究,期望在相对减小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探究股权制衡对发挥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价值。

一、文献综述

(一)股权制衡与公司治理

国内外大部分学者认为股权制衡对公司治理及绩效具有正效应。如邓建平等(2006)研究认为股权制衡与控制权竞争越充分时,公司价值越高;同时认为适当的股权制衡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有关键作用。Berkman等(2009)以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数据为基础,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的非控股私人大股东能够较好地对控股股东进行监督,进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李轩(2010)从股权制衡产生的背景出发,通过选取公司经营业绩与公司价值来反映不同所有权结构公司的治理效率,研究表明:只有实行适当股权制衡的公司才对正常的公司治理不起任何负效用,特别是在代理人选择和监督方面十分有效。李亚辉等(2012)运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2011年财务数据研究发现股权制衡程度与公司价值正相关,非控制性股东对控制性股东的制衡可以提升企业公司治理水平,且不同性质的制衡股东所起的作用差异较大。

纵观已有研究成果,在中国特殊的国情基础上,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并不适用于中国企业,“一股独大”的机制下,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对大股东缺乏有效的监督,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隧道行为”更为严重,同时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间的关联交易也愈演愈烈。但如果不考虑制衡股东性质及制衡能力的差异而笼统地引入股权制衡机制,对公司治理及绩效的提升效果却差强人意。因此,充分发挥股权制衡机制的作用,抑制“一股独大”现象,杜绝利益侵占等问题,进而促进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发挥,关键在于制衡股东的性质及制衡股东的制衡能力。

(二)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因素及评价标准

内部控制有效性从本质上看是指内部控制为实现相关目标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综合国内外已有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研究,发现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企业财务状况、管理层诚信度、股权集中度及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等。程晓陵和王怀明(2008)以我国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研究表明管理层诚信度、股东大会出席率与内部控制有效性呈显著正相关。张颖、郑洪涛(2010)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论:企业所处生命周期、财务状况、企业文化建设、股权集中度和内部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效率是影响内部控制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顿巧玲(2011)认为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度量主要是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有效、合理性进行评价测试,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是一切评价的前提。俞雪花等(2011)研究指出,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判断标准关键在于企业相关控制活动能否为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

自从萨班斯法案颁布以来,国外学者就开始以是否按照SEC要求披露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material weakness)为评判标准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实证研究。引入内部控制理论时间较短,虽然基本吸收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内部控制理论研究成果,但在实践方面,还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体系。本文拟选用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衡量企业经营效果的替代变量,选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衡量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是否有重大违规行为等作为衡量遵守法律法规的指标。

二、股权制衡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的理论分析

股权结构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层面,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必要组成部分,也必然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一般而言,股权高度集中或者过度分散都不利于内部控制有效性发挥。股权高度集中,公司只有一个控股股东,可以保持控股股东较高的控制权,但是会导致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甚至中介机构缺乏独立性,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进而引发较为严重的利益侵占等问题,也会限制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最终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实现,因此应当引入必要的股权制衡机制。股权制衡程度与公司价值正相关,非控制性股东对控制性股东的制衡可以提升企业公司治理水平,股权制衡程度越高,外部股东相对于控股股东的势力就越强,相应地外部股东监督的动机和能力也就越强,控股股东侵害的能力越弱,从而股权制衡对内部控制积极作用的效果就越好。可以认为,在合理限度内,公司价值会随着股权制衡程度的提高而提高,且不同性质的制衡股东所起的作用差异较大。本文拟从股权结构层面研究股权制衡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并在立足于三家酿酒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不同性质的制衡股东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不同影响程度。

三、案例介绍

(一)公司概况

泸州老窖、青岛啤酒和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及A股挂牌上市时间较为接近,面临的政治经济环境并无较大差异,旗下多款产品知名度均较高,都是消费者信得过产品,三家公司在国内都属于老牌名酒企,企业文化、口碑等相当。这些相似点都很好地奠定了研究的基础。具体信息见表1。endprint

(二)股权制衡关系

表2为三家酿酒上市公司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及变化情况。

结合表2及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可知:

1.泸州老窖

老窖集团、兴泸集团、泸州市国资委持股比例分别为21.52%、20.23%、11.92%,老窖集团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2010—2012年间,股权结构基本未发生变化。通过一系列的股改措施,泸州老窖公司由原先的泸州市国资委绝对控股的国有股权性质转变为“三权分立”。由于至2012年12月31日泸州市国资委持有泸州市老窖集团有限公司100%股份,因此制衡股东是国有性质,且制衡能力较强。

2.青岛啤酒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前三大股东中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持股占30.56%,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占22.8%,朝日啤酒株式会社占20%,至2012年12月31日止,股权结构未发生明显变化。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了地方国资委控制下的国有控股股东与境外制衡股东并存的格局,实现了由境外企业股东制衡的制衡机制,境外制衡股东制衡意愿较强,但制衡能力相对薄弱。

3.张裕A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研究期间,第一大股东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占比50.4%,持股比例未见下调。尽管第二大股东由HTHK/CMG FSGUFP-CMG FIRST STATE CHINA GROWTH FD变为GAOLING FUND,L.P.,但持股比例未发生较大变化,公司保持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股权高度集中且缺少有力的制衡股东。

综上所述,张裕A股股权高度集中且无有效制衡股东,这是多数酿酒类企业存在的普遍现象;青岛啤酒从成立初即引入外资,属于股权相对分散且非国有性质制衡股东的模式;泸州老窖体现的是股权相对分散,是政府推行政企分开的尝试,但制衡股东为国有性质。三种股权结构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差异化特征。

(三)基于股权制衡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结合表3可以发现,从三个股权集中度指标来看(CR指数指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Herfindahl指数指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平方和,Z值是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持股之比),三家样本公司近三年的股权集中度指标均未发生明显变化,但张裕公司的指标明显高于其余两家。本文认为,张裕A第一大股东持股比列超过50%属于股权高度集中,泸州老窖和青岛啤酒持股比例处于20%~35%之间属于股权相对分散,且由Z值可知,张裕A的Z值系数偏高,属于无制衡股东。这正体现了张裕A、泸州老窖、青岛啤酒分别处于股权高度集中(无制衡股东)、相对分散(国有制衡股东)、相对分散(非国有制衡股东)三种案例模式。

综合表4各项评价指标发现,除青岛啤酒资产规模较大外,其余基本呈平稳上升态势,但张裕A在经营的效率效果指标及遵守法律法规方面均逊于其余两家,因此张裕A在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上相对较弱,而泸州老窖与青岛啤酒则不相上下。具体来看,泸州老窖与青岛啤酒在内部控制很多方面存在相似之处,比如两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均比较完善(泸州老窖2012年6月、2012年12月各出具一份自我评价报告),外部审计师事务所均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也都不存在重大违规担保情况。但从每股盈余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角度考虑,泸州老窖在资产规模不及青岛啤酒的情况下,经营效率及效果要远远高于青岛啤酒,且通过横向比较发现泸州老窖每股盈余和净资产收益率保持稳步增长,而青岛啤酒净资产收益率则较前年略有下滑。虽然泸州老窖存在重大诉讼和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但至2011年末均已妥善解决,且2012年度不存在相关问题,而青岛啤酒以往年度有关的潜在所得税风险事项至报告期末尚未处理,且关联交易方面发现持续关联交易超逾年度上限问题。由此可见,泸州老窖在经营的效率效果、遵守法律法规方面均优于青岛啤酒,但在财务报告可靠性方面不分伯仲。因此基于信号传递理论,结合以上三家研究对象股权结构的情况,本文认为在内部控制有效性方面股权适当制衡优于股权高度集中,国有制衡股东略优于非国有制衡股东,以上判断可能存在类似巧合之处。

四、研究结论

虽然理论界就股权结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的研究由来已久,但是国内外学者对股权制衡的研究仍存在一定的分歧。本文以内部控制的目标为评价标准,实证剖析了三家酿酒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程度及制衡股东性质对内部控制的影响,研究表明:在中国特殊的公司治理环境下,适当引入股权制衡机制是提高上市公司绩效、规范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手段,而引入国有制衡股东能更优地发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由于收集资料有限,选择的替代指标变量代表性不够全面,且案例样本较少,研究可能存在某些不足之处,如何更细致准确地研究股权制衡的每一个特征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程晓陵,王怀明.公司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J].审计研究,2008(4):53-61.

[2] 郑石桥.内部控制结构类型、影响因素及效果研究[J].审计研究,2009(1):81-86.

[3] 张颖,郑洪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及其影响因素的调查与分析[J].审计研究,2010(1):75-81.

[4] 张良,王平,毛道维.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对企业绩效的影响[J].统计与决策,2010(4).

[5] 李轩.股权制衡与公司治理效率研究综述及理论分析[J].会计之友,2010(7):121-122.

[6] 李亚辉,耿浩,张建波.股权集中度及股权制衡对公司价值影响的研究——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为例[J].商业时代,2012(12):73-75.

[7] 肖坤,王海燕.股权分布状况对公司治理效率影响的实证研究[J].经济师,2012(10):170-176.

[8] 顿巧玲.内部控制有效性及其评价研究[J].财会通讯,2011(17):110-111.

[9] 俞雪花,阳建芳.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会计之友, 2011(16):46-49.

[10] Berkman H, Cole R A, Fu L J. Expropriation Through Loan Guarantees to Related Parties: Evidence from China [J].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2009,33(1).endprint

(二)股权制衡关系

表2为三家酿酒上市公司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及变化情况。

结合表2及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可知:

1.泸州老窖

老窖集团、兴泸集团、泸州市国资委持股比例分别为21.52%、20.23%、11.92%,老窖集团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2010—2012年间,股权结构基本未发生变化。通过一系列的股改措施,泸州老窖公司由原先的泸州市国资委绝对控股的国有股权性质转变为“三权分立”。由于至2012年12月31日泸州市国资委持有泸州市老窖集团有限公司100%股份,因此制衡股东是国有性质,且制衡能力较强。

2.青岛啤酒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前三大股东中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持股占30.56%,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占22.8%,朝日啤酒株式会社占20%,至2012年12月31日止,股权结构未发生明显变化。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了地方国资委控制下的国有控股股东与境外制衡股东并存的格局,实现了由境外企业股东制衡的制衡机制,境外制衡股东制衡意愿较强,但制衡能力相对薄弱。

3.张裕A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研究期间,第一大股东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占比50.4%,持股比例未见下调。尽管第二大股东由HTHK/CMG FSGUFP-CMG FIRST STATE CHINA GROWTH FD变为GAOLING FUND,L.P.,但持股比例未发生较大变化,公司保持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股权高度集中且缺少有力的制衡股东。

综上所述,张裕A股股权高度集中且无有效制衡股东,这是多数酿酒类企业存在的普遍现象;青岛啤酒从成立初即引入外资,属于股权相对分散且非国有性质制衡股东的模式;泸州老窖体现的是股权相对分散,是政府推行政企分开的尝试,但制衡股东为国有性质。三种股权结构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差异化特征。

(三)基于股权制衡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结合表3可以发现,从三个股权集中度指标来看(CR指数指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Herfindahl指数指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平方和,Z值是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持股之比),三家样本公司近三年的股权集中度指标均未发生明显变化,但张裕公司的指标明显高于其余两家。本文认为,张裕A第一大股东持股比列超过50%属于股权高度集中,泸州老窖和青岛啤酒持股比例处于20%~35%之间属于股权相对分散,且由Z值可知,张裕A的Z值系数偏高,属于无制衡股东。这正体现了张裕A、泸州老窖、青岛啤酒分别处于股权高度集中(无制衡股东)、相对分散(国有制衡股东)、相对分散(非国有制衡股东)三种案例模式。

综合表4各项评价指标发现,除青岛啤酒资产规模较大外,其余基本呈平稳上升态势,但张裕A在经营的效率效果指标及遵守法律法规方面均逊于其余两家,因此张裕A在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上相对较弱,而泸州老窖与青岛啤酒则不相上下。具体来看,泸州老窖与青岛啤酒在内部控制很多方面存在相似之处,比如两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均比较完善(泸州老窖2012年6月、2012年12月各出具一份自我评价报告),外部审计师事务所均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也都不存在重大违规担保情况。但从每股盈余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角度考虑,泸州老窖在资产规模不及青岛啤酒的情况下,经营效率及效果要远远高于青岛啤酒,且通过横向比较发现泸州老窖每股盈余和净资产收益率保持稳步增长,而青岛啤酒净资产收益率则较前年略有下滑。虽然泸州老窖存在重大诉讼和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但至2011年末均已妥善解决,且2012年度不存在相关问题,而青岛啤酒以往年度有关的潜在所得税风险事项至报告期末尚未处理,且关联交易方面发现持续关联交易超逾年度上限问题。由此可见,泸州老窖在经营的效率效果、遵守法律法规方面均优于青岛啤酒,但在财务报告可靠性方面不分伯仲。因此基于信号传递理论,结合以上三家研究对象股权结构的情况,本文认为在内部控制有效性方面股权适当制衡优于股权高度集中,国有制衡股东略优于非国有制衡股东,以上判断可能存在类似巧合之处。

四、研究结论

虽然理论界就股权结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的研究由来已久,但是国内外学者对股权制衡的研究仍存在一定的分歧。本文以内部控制的目标为评价标准,实证剖析了三家酿酒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程度及制衡股东性质对内部控制的影响,研究表明:在中国特殊的公司治理环境下,适当引入股权制衡机制是提高上市公司绩效、规范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手段,而引入国有制衡股东能更优地发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由于收集资料有限,选择的替代指标变量代表性不够全面,且案例样本较少,研究可能存在某些不足之处,如何更细致准确地研究股权制衡的每一个特征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程晓陵,王怀明.公司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J].审计研究,2008(4):53-61.

[2] 郑石桥.内部控制结构类型、影响因素及效果研究[J].审计研究,2009(1):81-86.

[3] 张颖,郑洪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及其影响因素的调查与分析[J].审计研究,2010(1):75-81.

[4] 张良,王平,毛道维.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对企业绩效的影响[J].统计与决策,2010(4).

[5] 李轩.股权制衡与公司治理效率研究综述及理论分析[J].会计之友,2010(7):121-122.

[6] 李亚辉,耿浩,张建波.股权集中度及股权制衡对公司价值影响的研究——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为例[J].商业时代,2012(12):73-75.

[7] 肖坤,王海燕.股权分布状况对公司治理效率影响的实证研究[J].经济师,2012(10):170-176.

[8] 顿巧玲.内部控制有效性及其评价研究[J].财会通讯,2011(17):110-111.

[9] 俞雪花,阳建芳.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会计之友, 2011(16):46-49.

[10] Berkman H, Cole R A, Fu L J. Expropriation Through Loan Guarantees to Related Parties: Evidence from China [J].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2009,33(1).endprint

(二)股权制衡关系

表2为三家酿酒上市公司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及变化情况。

结合表2及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可知:

1.泸州老窖

老窖集团、兴泸集团、泸州市国资委持股比例分别为21.52%、20.23%、11.92%,老窖集团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2010—2012年间,股权结构基本未发生变化。通过一系列的股改措施,泸州老窖公司由原先的泸州市国资委绝对控股的国有股权性质转变为“三权分立”。由于至2012年12月31日泸州市国资委持有泸州市老窖集团有限公司100%股份,因此制衡股东是国有性质,且制衡能力较强。

2.青岛啤酒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前三大股东中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持股占30.56%,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占22.8%,朝日啤酒株式会社占20%,至2012年12月31日止,股权结构未发生明显变化。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了地方国资委控制下的国有控股股东与境外制衡股东并存的格局,实现了由境外企业股东制衡的制衡机制,境外制衡股东制衡意愿较强,但制衡能力相对薄弱。

3.张裕A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研究期间,第一大股东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占比50.4%,持股比例未见下调。尽管第二大股东由HTHK/CMG FSGUFP-CMG FIRST STATE CHINA GROWTH FD变为GAOLING FUND,L.P.,但持股比例未发生较大变化,公司保持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股权高度集中且缺少有力的制衡股东。

综上所述,张裕A股股权高度集中且无有效制衡股东,这是多数酿酒类企业存在的普遍现象;青岛啤酒从成立初即引入外资,属于股权相对分散且非国有性质制衡股东的模式;泸州老窖体现的是股权相对分散,是政府推行政企分开的尝试,但制衡股东为国有性质。三种股权结构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差异化特征。

(三)基于股权制衡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结合表3可以发现,从三个股权集中度指标来看(CR指数指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Herfindahl指数指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平方和,Z值是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持股之比),三家样本公司近三年的股权集中度指标均未发生明显变化,但张裕公司的指标明显高于其余两家。本文认为,张裕A第一大股东持股比列超过50%属于股权高度集中,泸州老窖和青岛啤酒持股比例处于20%~35%之间属于股权相对分散,且由Z值可知,张裕A的Z值系数偏高,属于无制衡股东。这正体现了张裕A、泸州老窖、青岛啤酒分别处于股权高度集中(无制衡股东)、相对分散(国有制衡股东)、相对分散(非国有制衡股东)三种案例模式。

综合表4各项评价指标发现,除青岛啤酒资产规模较大外,其余基本呈平稳上升态势,但张裕A在经营的效率效果指标及遵守法律法规方面均逊于其余两家,因此张裕A在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上相对较弱,而泸州老窖与青岛啤酒则不相上下。具体来看,泸州老窖与青岛啤酒在内部控制很多方面存在相似之处,比如两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均比较完善(泸州老窖2012年6月、2012年12月各出具一份自我评价报告),外部审计师事务所均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也都不存在重大违规担保情况。但从每股盈余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角度考虑,泸州老窖在资产规模不及青岛啤酒的情况下,经营效率及效果要远远高于青岛啤酒,且通过横向比较发现泸州老窖每股盈余和净资产收益率保持稳步增长,而青岛啤酒净资产收益率则较前年略有下滑。虽然泸州老窖存在重大诉讼和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但至2011年末均已妥善解决,且2012年度不存在相关问题,而青岛啤酒以往年度有关的潜在所得税风险事项至报告期末尚未处理,且关联交易方面发现持续关联交易超逾年度上限问题。由此可见,泸州老窖在经营的效率效果、遵守法律法规方面均优于青岛啤酒,但在财务报告可靠性方面不分伯仲。因此基于信号传递理论,结合以上三家研究对象股权结构的情况,本文认为在内部控制有效性方面股权适当制衡优于股权高度集中,国有制衡股东略优于非国有制衡股东,以上判断可能存在类似巧合之处。

四、研究结论

虽然理论界就股权结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的研究由来已久,但是国内外学者对股权制衡的研究仍存在一定的分歧。本文以内部控制的目标为评价标准,实证剖析了三家酿酒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程度及制衡股东性质对内部控制的影响,研究表明:在中国特殊的公司治理环境下,适当引入股权制衡机制是提高上市公司绩效、规范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手段,而引入国有制衡股东能更优地发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由于收集资料有限,选择的替代指标变量代表性不够全面,且案例样本较少,研究可能存在某些不足之处,如何更细致准确地研究股权制衡的每一个特征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程晓陵,王怀明.公司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J].审计研究,2008(4):53-61.

[2] 郑石桥.内部控制结构类型、影响因素及效果研究[J].审计研究,2009(1):81-86.

[3] 张颖,郑洪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及其影响因素的调查与分析[J].审计研究,2010(1):75-81.

[4] 张良,王平,毛道维.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对企业绩效的影响[J].统计与决策,2010(4).

[5] 李轩.股权制衡与公司治理效率研究综述及理论分析[J].会计之友,2010(7):121-122.

[6] 李亚辉,耿浩,张建波.股权集中度及股权制衡对公司价值影响的研究——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为例[J].商业时代,2012(12):73-75.

[7] 肖坤,王海燕.股权分布状况对公司治理效率影响的实证研究[J].经济师,2012(10):170-176.

[8] 顿巧玲.内部控制有效性及其评价研究[J].财会通讯,2011(17):110-111.

[9] 俞雪花,阳建芳.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会计之友, 2011(16):46-49.

[10] Berkman H, Cole R A, Fu L J. Expropriation Through Loan Guarantees to Related Parties: Evidence from China [J].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2009,33(1).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