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毒品犯罪死刑的概况及其控制

2014-06-21 01:18:04莫洪宪
政法论丛 2014年6期

莫洪宪

(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2)

一、我国的禁毒立场和打击毒品犯罪的基本历程

(一)1949年至1982年:我国法律未对毒品犯罪规定死刑

1950年5月24日,中国政府发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规定在各级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禁烟禁毒委员会,禁绝种植罂粟,民间必须交出烟土毒品,吸毒者必须限期登记并定期戒除,也采取措施对戒毒进行医疗上的帮助。1952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公安部也发布了《关于开展全国规模的禁毒运动的报告》,全国展开了大规模的禁毒运动。通过解放初期大规模的禁毒运动,中国政府自1953年起便宣告已建成一个“无毒国”。[1]P99-102这种状况基本上持续到改革开放前夕。这二十多年间,中国基本上是与毒品绝缘的,仅在边境地区有零星的涉毒现象。[2]P321

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吸毒被严厉禁止,政策和法令贯彻有力,政府的监管和群众的监督无孔不入,私人空间狭小,也让毒品犯罪难有藏身之地。当时社会物质财富匮乏,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相当低,绝大多数人也没有吸毒的条件。当时社会具有高度单一性、同质性,全体国民有着共同的精神追求。当时中国基本上处于闭关锁国的状态,境外毒品的渗透和过境也困难重重。在这一时期,由于毒品犯罪的控制态势较好,毒品也不至于给社会带来多大负面效果。当时民众对西方普世价值(尤其是人道主义)的了解和接受程度显然远不及今天,且尤其厌恶吸毒这种“腐朽的资本主义生活方式”,但完全能够接受毒品犯罪没有死刑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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