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务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2014-06-26 10:47郭思灵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14期
关键词:劳务派遣运行机制

郭思灵

摘 要:通过对南京市劳务中介市场构成、市场监管现状、中介市场服务层次的介绍,指出南京市劳务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劳务中介机构不规范、政府对劳务中介机构违规认识不足、劳务中介市场细分不够明细、劳务中介机构招聘广告无序化、劳务中介机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等。并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解决对策,主要包括完善管理机制、加强立法制定和完善市场规则、提高公益性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水平、正确界定并严格监督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建立更加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等。

关键词:劳务中介市场;劳务派遣;市场规则;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F552;F24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4-0113-02

劳动力就业中介组织是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就业服务的市场载体,为劳动力市场中供给方与需求方的相匹配提供了一个操作平台,也是就业服务的核心内容。劳动力就业中介组织是劳动事务市场的中介环节,是劳动力流动的媒介和载体。

一、南京市劳务中介市场的现状

目前,南京市劳务中介机构有千余家,主要由三类中介机构组成:第一类是政府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第二类是单位、企业或人民团体办的劳务中介服务机构;第三类是个人办的职业介绍所。除此之外,一些无证无照、伪证伪照或者超出经营范围的黑职介所也混杂在劳务中介市场当中。总体看,目前劳务中介市场需要解决的问题还不少,除了正常劳务中介外,一些非法劳务市场(黑中介)数量还不少,不仅使一些求职者上当、受骗,而且影响正规劳务市场活动的开展。

二、南京市劳务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

1.劳务中介机构不规范

南京市目前通过劳动部门公布的职业介绍机构有25家。实际从事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远远大于劳动部门批准公布的数字。南京市随机调查的10家劳务中介机构中,证照不全或无证照营业的中介所占60%。据了解,凡开办职业介绍的中介所,一般应三证齐全。包括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和职业介绍许可证。

2.政府对劳务中介机构认识不足

许多政府部门认为,劳务诈骗分子诈骗外来劳务工几十元或者几百元数额小,勒令退还就可,无足轻重,对于劳务工被骗的危害认识不足,因而在面对新形势下的非法职业中介和劳务诈骗素手无策,更没有积极研究对策,相互推诿扯皮。而在新形势下劳务诈骗分子能够顺利实施一系列复杂的程序使其表面形式合法化、手段更具有欺骗性,并且能够诈骗多年,则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成为劳务诈骗分子的“保护伞”有相当大的关系。

3.劳务中介市场细分不够

服务对象模糊。虽然南京市劳务中介市场明确不同类中介机构之间在服务对象上应有所侧重,应从不同的角度分别发挥促进就业的作用,但实际上不同类中介机构之间的服务对象差异性并不显著,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趋同性,这就造成了资源浪费和无序竞争。公共就业服务的对象与私营就业服务的对象也没有相对明确的区分,未能充分体现出不同类劳务中介机构的专业化、差异化。

4.劳务中介机构招聘广告混乱

招聘广告无序化,特别是部分报社和正规的职介所、人才市场刊登所谓贸易公司的虚假招聘广告,是求职者上当受骗、劳务诈骗分子能够成功实施其诈骗行为的关键,招聘广告已经成为劳务诈骗分子的“帮凶”。大多数劳务工是基于对政府办的报社、正规的职介所、人才市场、旅游广告公司主办的社会招聘信息栏上张贴的招聘广告信任其真实才走出被骗第一步的,这也是劳务诈骗分子能够成功实施诈骗的关键因素之一。但实际上,南京市的权威媒体如南京特区报、晶报、南京晚报和在南京市发行的南方都市报,包括南京市人才大市场在内的几乎所有82家政府核准的正规职介所、人才市场,旅游广告公司主办的社会张贴栏,受利益驱动,对刊登招聘广告都是来者不拒,因而劳务诈骗分子就大量地刊登虚假招聘信息坐等求职者上当。

三、南京市劳务中介问题的解决对策

立足于实际,通过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加强政府引导、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措施,才能够彻底解决南京市劳务中介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完善南京市的劳务中介市场建设。

1.完善管理机制

劳务派遣运行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企业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颁发劳务派遣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方可营业。如果不经行政许可擅自派遣,对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均应设立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已注册公司运作的规范性、实绩表进行评估,建立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应建议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加强立法制定和完善市场规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对于违规的劳务公司,政府强制要求其停业整顿;整顿不好的,立即关闭绝不手软。

3.提高公益性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水平

建立劳务派遣合同格式文本制度、备案制和劳动年审制度。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派遣机构在签订派遣协议前,应领取盖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印章的格式文本,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派遣机构将与其派遣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和接受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报劳动主管部门备案,劳务派遣公司每年必须向主管机构证明其已经为派遣工人支付工资和法定社会保险项目费用的证明其已经为派遣工人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项目费用的证据后才能通过年度审查。

对劳务派遣进行分类规制,推行工艺化的劳务派遣模式。另外,有必要试行工益化改革,要求劳务保障部门行政部门对目前各种社会组织兴办劳务派遣机构进行整合或清理,除及少量却有信誉、资质和实力的劳务企业外,劳务派遣机构均应由政府组成。

4.正确界定并严格监督相应的义务和责任endprint

推行“阳光合同”,明晰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具体签订劳务派遣的相关合同时,可实现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三方共签一份劳动合同,将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内容同时约定,以增强劳务派遣用工的透明度,在合同中要明确由用工单位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加付工资、加班费及其他福利,以防派遣单位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5.建立更加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针对南京市劳务中介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而现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又没有予以规范的现状,《南京市规范职业介绍和企业用工条例》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1)法律保障

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各负其责、疏堵结合、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劳动保障、公安、财政、民政、建设、城市管理、农委、工会、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组成。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协调与落实工作。二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统一行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三是建立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工作相互推诿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四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由财政拔专款,设立有奖举报号码并对外公布,发动和依靠广大群众监督和举报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做好信访接待和投诉处理工作。五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密切协作,及时通报工作动态、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

(2)政府主导,构建更加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

一是政府部门对劳务中介市场的发展,不仅仅定位于宏观指导、监督管理,而且还要加强行业协会建设,从业人员队伍建设,退出机制建设,促进行业规范、自律。二是引入市场细分的概念,明确不同劳务中介机构的战略定位。鼓励劳务中介机构走专业化、差异化的道路。

(3)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工作举措

面对新形势下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只有善于借鉴“他山之石”,虚心学习先进经验,才能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和管理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借助民力,做到有效监督。劳动监察部门要认识到仅靠自身监督毕竟力量有限,要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可目前群众对提供线索往往是有心无力,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将职业介绍所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定期公布,或者能通过有关网页、语音电话查询,或者有类似查询国药准字号药品的模式,那么,社会上存在的黑职介就会在群众的监督下暴露无遗,求职者也能区分出真假中介。二是学习兄弟城市经验,加强行业自律。三是评定信用等级,提高行业水准。借鉴宾馆的星级评定模式,根据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履约尽责的要求,对职介机构服务信用水平、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进行评定,以此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准。四是有效引导,规范“马路劳务市场”。在适合的二、三类街道建立“零工劳务市场”,提供方便求职者的必要设施,发布录工信息。

四、结论

劳动力就业中介组织是众多社会中介组织的一个分支,其作用是服务于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要素的合理配置。近年来,由于政府的推动,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等因素促进劳动力就业中介组织迅速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监管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与不健全、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政府的不重视、劳务中介组织鱼龙混杂等一系列问题。因此,要加强立法,制定和完善市场规则;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民营中介组织的运作,对劳动力就业中介组织进行规范和引导,以促进其中介作用的有效发挥。只有立足于实际,通过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加强政府引导、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措施,才能够彻底解决南京市劳务中介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完善整个劳务中介市场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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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 可]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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