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临储收购政策调整后农发行如何做好信贷监管工作

2014-06-26 18:40阚燚炜梁志红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14期
关键词:农发行

阚燚炜 梁志红

摘 要:2013年,国家对临储收购政策做出了较大的调整,临储收购贷款主体从中央储备粮企业一家承贷变为多家承贷,这给农发行贷款的监管工作带来重大影响。针对这种变化,作为对信贷资金监管的机构,农发行需要认真研究国家政策变动给农发行带来的影响,牢牢抓住工作主线,依靠地方党政,把握贷款主体,搞好信贷服务,加强资金监管,用积极的行动应对国家政策变动。

关键词:临储政策调整;农发行;信贷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4-0212-03

2013年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以及农发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3〕229号),标志着国家2013年临储政策的正式出台。随后,在11月22日,国粮局等四部委下发了《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3〕265号);11月25日,国粮局、农发行、中储粮总公司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贷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发银发〔2013〕225号)。至此,国家层面的政策已经全部出台。从收储政策上看,与往年相比有了一个较大的变化。

一、临储收购政策变化与调整的原因及背景

(一)内部因素

1.中储粮系统内部案件频发。国家坚持惠农政策,连续多年启动政策性收购,高额的补贴、委托以及租仓收购对部分企业带来的巨大吸引力,导致中储粮系统基层腐败问题严重。特别是河南窝案以及林甸大火后,社会舆论一致指向中储粮。

2.中储粮系统管理能力有限。中储粮系统承担着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管理任务,国家多年来连续启动政策性收购,导致中储粮系统业务量大、管理责任重,人员不足,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实行全程、全环节的监管显得力不从心。

(二)外部因素

1.中储粮管理问题引起国家关注。国家派出的第一巡视组就是巡视中储粮系统,基本在巡视组的排名上也可看出国家对其的重视程度。前一阶段,国家领导人也指派监察部组织相关部门研究中储粮的管理问题,这也证明了国家对中储粮系统存在问题的重视。

2.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约乏力。中储粮系统一家包揽政策性收购,地方企业仰中储粮企业鼻息,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丧失了对有关企业的吸引力以及调控力,在客观上影响主管部门的权威性。因此,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意见与矛盾,认为中储粮系统在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3.国家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粮食价格调控体系。将会逐步取消临储以及最低收购价政策,探索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和“目标价格保险”制度。政府一般不再直接入市收购,只有在市场价格过度下跌、普遍出现卖难时,政府才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托底收储”。临储作为短期的政策,对中储粮的吸引力变得不十分强烈。

二、临储收购政策的主要变化

与往年相比,2013年临储收购政策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主要体现为“三多一减”,即收购主体、承贷主体以及管理责任主体的多元性和收购方式的缩减。

(一)收购主体的多元性

从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单独承担临储收购任务,变为多家主体承担。今年首次提出了非中储粮直属企业作为收储库点的概念,扩大作为临储收购的主体范围。在由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为执行主体的前提下,中央直属粮食企业、省直属粮食企业、地方国有粮食企业以及具备资格的民营企业均可独立参与临储的收购。

(二)贷款主体的多元性

农发行政策性收购资金由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单独承贷,变为由具备贷款资质的企业承贷,凡是可以独立参与临储收购的企业,均可作为农发行临储贷款对象,农发行国家政策性贷款对象趋于分散。

(三)管理责任主体的多元性

管理责任由中央储备粮系统管理,变为中储粮、地方粮食主管部门以及农发行3家共同负责。虽然在225号文件又将各自责任进行了区分,但从目前看,3家对临储粮收购、质量、库存管理以及出库共同负责的政策已经确定。

(四)收购方式的缩减

原有的收购方式基本上是中储粮直属企业委托国有粮食企业进行收购,对库点仓容不足或布局不能满足收购需要的,中储粮直属企业租赁社会仓容进行收购。今年在临储收购工作中,委托收购的概念在各类文件中均没有表述。农发银发〔2013〕225号文件提及“对不具有贷款资格的企业,可纳入符合条件的收储企业租仓储粮范围,解决收购空白点问题”。从国家层面的文件看,今年仅剩余直接贷款与租赁收购。

三、临储政策变动给农发行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管理难度增大

主要体现在今年的收购方式交织、企业新老库存交织,贷款主体增加、收购网点增加,而农发行的信贷人员有限、监管能力不足,在市场性与政策性收购价格存在较大空间的情况下,就地划转、移库收购、以陈代新等违规问题发生的可能性较高,进一步加大了基层的管理难度,如在管理中出现漏洞,则可能出现农发行执行政策的风险。

(二)贷款风险提高

主要体现在分贷企业上,贷款风险由中储粮系统单独承担变为分贷库点承担。对农发行来说,由原有的几乎没有风险变为存在一定的信贷风险,特别是今年黑龙江省粮食质量差,分贷企业收购不达标粮食的可能性较大,同时如果贷款收购的粮食不能作为政策性粮食,有关补贴自收购之日起计算停止拨付,在不能完全落实风险弥补来源的情况下,损失转嫁给农发行的几率较高。

(三)管理责任加重

临储的管理由中储粮一家负责变为三部门共同负责,包括库存数量、质量的管理,出库的管理以及损失的追偿。农发行在及时足额提供信贷资金的基础上,又承担了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农发行应该如何面对政策变动endprint

(一)抓住工作主线

从农发行的角度看,一定要以有效解决农民卖粮难,防止出现给卖粮农民“打白条”问题为工作出发点与落脚点,在此基础上防控信贷风险,这是农发行粮油信贷工作的最重要的主线,也是农发行的生命线。无论怎样,绝不能出现因农发行原因导致的农民卖粮难问题和“打白条”问题,要紧紧围绕这一基本思路开展工作。

(二)依靠地方党政

依靠地方党政,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1.承担责任。按照国家粮改要求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文件,粮食收购实行地方行政首行负责制,解决当地农民卖粮问题是当地政府的责任。农发行要明确自身的定位,收购的问题不是农发行一家的问题,是在政府领导与协调下的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积极向当地政府宣传讲解今年国家收购政策的调整与变化,对收购主体的调整、责任的承担、贷款的条件等要求向当地政府进行说明,取得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引起政府的重视,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控制舆情。今年秋粮收购形势复杂,多重矛盾交织,极易发生舆情问题,需要农发行提前会同各相关部门与当地宣传部门进行汇报沟通,由宣传部门主导当地的舆论导向,共同努力,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舆论环境,确保各部门将主要工作精力投入到秋粮收购之中。

3.协调工作。领导、组织和协调各部门解决本地农民卖粮问题是当地政府分内的职责。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和分工,由政府部门进行协调与统一,相互配合做好当地的秋粮收购工作,一定要分清责任,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切实解决本地农民卖粮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三)把握贷款主体

就今年的政策看,国家仅是开放了政策性贷款分贷的范围,但收购执行主体依然是中储粮系统,其他的收购企业仅是起到补充的作用,这是国家非常明确的政策。因此,无论是从国家政策规定角度还是从农发行贷款安全角度,必须由中储粮系统承担绝对的主体作用。

(四)搞好信贷服务

1.及时向贷款企业发出贷款通知,并取得企业回执,明确银企之间是不给贷款还是不需要贷款,要用客观的证据来区分责任。

2.做好资金请调及拨付工作。统筹做好资金计划的安排,对政策性收购资金,必须要做到及时足额供应。加强资金计划的测算工作,防止出现资金大量闲置的问题。确保资金请调及拨付工作及时,决不能出现因工作不到位导致收购资金供应断档问题。

3.规范企业账户设置,企业收购资金必须在收购资金存款专户进行结算。对中储粮直属企业跨县(区)租库收购的,有关直属企业要在被租赁库点所在地农发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用于粮款结算。要本着“操作合规、利于监管”的原则,相应开立有关账户。一定要以合规为前提,保证做到“谁是收购主体、由谁开立账户、由谁办理结算”基本要求,不得出现租赁有关企业账户的问题。

4.做好贷款资金的结算服务工作。在确认收购进度的前提下,对各个承贷收储库点的收购资金,要保证及时结算。采取多种服务手段,鼓励使用非现金结算,同时要充分尊重收储企业意愿,做到要转账有转账,要现金给现金,以企业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保证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5.做好与人民银行的沟通与协调。各行要提前与人民银行发行库做好沟通,按照与收购企业协商好的现金需求量做好准备,防止出现企业用款困难的问题。

(五)加强操作管理

1.严格分贷准入。要严格把握承贷收储库点的条件,按照国家规定,今年按照国家规定临储玉米和大豆的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3家共同确定。对确定落实不了分贷条件的,经有省关部门批准,可以分别纳入中储粮及分贷库点租库范围。

2.严格落实条件。临储贷款实行分贷后,为确保农发行政策性贷款资金安全,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要求落实好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农发行发放政策性贷款。对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国家临储政策启动后,即可在第一时间发放贷款。对非中储粮直属企业,要落实相应的承诺措施,同时还要按规定与中储粮直属企业以及粮食主管部门(央企与省企由其总公司)签署好《委托收购合同》。对中央直属粮食企业,需要由其总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企业)出具有关承诺,落实贷款风险弥补来源;对省直属有关粮食企业,要求其主管部门(粮食局、发改委、国资委)出具相应的承诺。

3.简化贷款流程。对已经纳入分贷收储库点名单的企业按照中央政策指令性贷款业务办理,简化办贷程序,对可能影响贷款发放的各个环节要提前做好应对工作。有关企业评级授信工作要以不影响政策性收购资金的审批与发放为底线标准,合规操作,保证政策性贷款如期发放。新客户按照一类客户进行评级,贷款审批按照一次审批、分次发放的原则,贷款审批额度要按照企业预计收购量,结合规定价格(含收购费用)以及预计搭建露天仓储设施量确定,由二级分行一次完成审批。

4.及时发放铺底资金。对临储玉米和大豆的收购资金,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标准进行办理,各行要按照各库点3—5天、最多不超过企业7天收购量发放铺底资金,同时结合企业资金需求,掌握铺底资金发放额度。

5.做好跨市(县)资金的监管工作。如无特殊情况,均严格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在本辖区内开展。对直属企业在辖区内跨县或经批准可以开展异地收购的央企,必须做好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的漏洞。原则上,贷款的监管由被租赁库点所在地农发行进行监管,贷款行要及时会同相关企业与监管行进行联系,及时签订3方监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6.准确掌握企业库存。鉴于今年临储收购方式的变化,不同贷款企业的粮食存储于同一企业,同一企业存储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等问题将会较为突出,这对农发行在企业的库存管理上,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粮食权属以及粮食性质的不同步,容易发生企业串换粮食性质,从中谋取不当利益的问题。因此,在贷款发放前,必须要将有关非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库存进行全面的核实锁定,对贷款前存储于企业的原有库存,要分清权属、性质、品种、数量、货位,严格实行标仓管理,在企业原有库存动用(调整)之前,必须报经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直属库以及农发行3家共同确认,有关部门联合确认后,方可对前期库存进行处置。endprint

7.严格按进度匹配后续资金。铺底资金发放后,驻库信贷人员要及时审核企业填报的统一的国家临储粮食收购结算凭证,并以此作为发放后续贷款和支取资金的依据。信贷人员要结合驻库企业收购工作情况,对有关票据进行严格审核,审核的内容要包括收购日期、品种、数量(包括净重扣量后的纯重)、应付款项以及应扣款项等内容。审查企业是否在政策性启动前提前收购了粮食,贷款支付是否符合国家质价政策,农发行发放铺底资金是否可以支付企业当天的收购量对应价款、是否存在对售粮人不能及时结付的问题。要跟踪监督企业收购资金结付的对象,看是否与登记的卖粮人相符。在确认企业收购进度合规后,及时做好后续资金的跟进。

8.共同做好临储粮的验收工作。按照今年的临时收储政策,临时存储粮食的验收由粮食部门、中储粮公司和农发行三家共同负责。要督促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公司及时开展粮食验收工作,原则上要满一仓验一仓,不能等收购结束后集中突击验收。要结合企业收购进度,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委托质检机构开展验收工作,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问题,防止问题的积累。

9.做好库存监管工作。对验收合格的库存,驻库信贷人员要及时做好分库、分仓的统计工作,要逐形态建立辅助台账,详细统计库存的性质、品种、数量、年限、等级、货位以及对应价款,做到对企业各类库存心中有数。驻库信贷人员要坚持旺季7天、淡季10天的查库的频率,认真填写查库记录,及时登记CM2006系统库存台账和贷后检查记录,按照贷款封闭管理要求落实库存监管各项措施。除客户经理按规定时间进行定期查库外,县级支行行长(副行长)至少每月检查一次辖内企业库存,县级支行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粮食库存交叉核查,二级分行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粮食库存核查,确保政策性贷款库存真实完整。

10.做好库存的销售及收贷收息工作。一是做好收贷工作。开户行要坚持粮食出库报告制度,要求贷款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前必须报告开户行,同时向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公司报告。如果粮食没有实现顺价销售,回笼货款不足以收回贷款,开户行可先从企业费用账户上扣回贷款本金,由贷款企业通过粮食行政管理部统一与中央财政清算。二是做好利息的收回工作。按规定,贷款利息自粮食入库当月起算,中储粮直属企业收到国家拨付的国家临储贷款利息补贴后,及时拨付给分贷库点,一般情况下,中储粮补贴按季度进行拨付,要做好利息的清收工作。

[责任编辑 王 佳]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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