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阶梯式”实践教学目标体系的构建

2014-06-27 01:09李喜燕
关键词:阶梯式法学专业应用型

李喜燕

(重庆文理学院 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永川402160)

应用型本科院校人才培养是以“就业出口”为导向,以用人单位岗位(群)职业标准为切入点,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素质要求为依据,设计人才培养方案,从而促进学生大学毕业即能很好地适应社会和市场需要,实现与社会和就业岗位的无缝对接。而当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存在思想上不重视、总量上占比低[1]、内容上不系统[2]、层次上不科学[3]、衔接上不严密[4-5]、实施上难落实[6]、质量上难保证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在实践教学体系构建过程中,应该具备内容系统、结构合理、层次科学、衔接严密、强调应用、突出能力的特点。实践教学目标体系是实践教学体系构建中的前提和基础。为此,笔者提出了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应该构建“阶梯式”实践教学目标体系。

一、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阶梯式”实践教学目标体系的涵义

所谓“阶梯”,从字面意义上看就是台阶或梯子。在本文中,阶梯含有内容上的逐步推进、时间上的前后贯通、空间上的相互支撑和环节上的相互衔接从而实现能力上的逐步提升的含义。而“阶梯式”实践教学目标体系就是对本科生按照“基本素质—专业素质—综合素质-创新素质”的逻辑分阶段、递进式、分环节、全方位进行培养,全面构建法学本科生实践教学目标体系,保障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过程的可视化和可控性,最终实现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提升,实现与社会岗位需求的无缝对接。因此,“阶梯式”实践教学目标体系具有实践上各环节前后贯通、空间上各环节相互支撑、内容上体现为全面系统、实践环节上体现为相互衔接、层次上体现为逐步提升等基本要义[7]。所谓前后贯通是指 “阶梯式”实践教学内容贯穿在整个四年大学生活中;所谓空间上各环节相互支撑是指在第一课堂、第二课堂、第三课堂实践中,各个环节在教学内容上相互支撑、互相促进;所谓内容上体现为全面系统就是指所有实践教学环节的内容不是分散的、零碎的,而应该构成全面系统的有机整体;所谓环节上相互衔接是指在不同时间的不同实践环节、不同时间的同一实践环节、同一时期的不同环节均能够体现对于实践教学体系内容的相互衔接;所谓层次上逐步提升是指培养的学生实践能力是从基本技能向专业单项技能、专业综合技能、专业创新技能转变,体现为多层次阶梯式的能力提升过程。

二、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阶梯式”实践教学目标体系构建基本原则

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阶梯式”实践教学目标体系的构建不是无章可循、随心所欲的,而是需要遵循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律的基本原则。关于如何构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需要坚持哪些原则,已经由学者对此提出主张。比如有的认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应该坚持实践教学系统化原则、实践教学方法与技能训练目标相匹配原则、技能训练与人格培养相统一原则。还有的认为要遵循目标化原则、系统化原则和规范化原则[8]。笔者认为,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目标体系构建应该遵循系统性原则、渐进性原则、规范性原则和可行性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

夸美纽斯应该算作最早建立比较完整的教学体系的学者,其中系统性原则在夸美纽斯的原则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9]。我国学者也大都承认并重视系统性原则,而且不再片面强调知识自身的逻辑性,而是与学生的认知过程、认知结构相联系。不过原有的学者认识往往主要关注理论教学方面,而忽略了实践教学中的系统性。事实上实践教学同样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由实践教学方案、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保障、实践教学监控等因素综合构成的体系。实践教学方案包括不同时间段的实践教学进度和内容;实践教学环节体现为各个不同的实践教学环节,不仅包括第一课堂中的实践性环节,而且包括第二课堂(校内的社会实践活动)和第三课堂(校外的社会实践);实践教学保障包括实践教学制度保障、平台和实验实训室保障、实践教学师资保障、实践教学监控保障等方面。系统性原则的含义还包括实践教学是根据各方面信息反馈而不断改进的系统。在实践教学各个不同的实践环节中,各方主体将通过不同的途径针对实践教学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反馈,从而推动实践教学体系不断改进。

(二)渐进性原则

有学者主张,学问逻辑、认识逻辑和教学逻辑是编制教学计划所必须考虑的因素[10]。实践教学目标体系的构建同样需要考虑这些因素。即需要考虑知识结构、系统、逻辑,考虑学生的认知过程,考虑不同的教学阶段,包括不同教学阶段的内容、深度、广度等方面,使整个专业实践教学目标形成一个从未知到已知、从简单到复杂、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循序渐进、不断深化的体系。在目前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案例分析、文书写作、模拟法庭、庭审旁听、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社会调查等集中性的实践教学,同时在各门课程中也同样具有相应的实践环节,此外还有一些选修课实践教学、公共课实践教学以及特色板块比如法学沙龙、司法口才演讲、法律诊所等实践内容,这些实践教学分属于四年不同时段进行。因此,实践教学内容的构建必须要根据认知过程、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以及不同的教学阶段分别进行,形成一种符合认知逻辑的“阶梯式”实践教学目标体系。

(三)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就是要合理地组织和利用各项资源,从而获得较高的效率和效益。在“阶梯式”实践教学目标体系构建中,规范性原则要求实践教学目标、实践教学组织、实践教学计划、实践教学运行、实践教学质量、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以及实践教学制度明确具体,并在整个运行过程中能够规范、有效地利用各项资源,在合适的时间安排合适的活动,从而提高整个实践教学的效率。规范性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在实践教学各种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均应该具备科学规范的运作程序、评价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制度规范等切实可行的操作标准,才能使各项实践教学工作具备可操作性,更好地控制其质量标准。只有做到上述操作性规范,方能保证实践教学环节有计划地实施,切实保证教学质量。

(四)可行性原则

实践教学目标体系的构建终究是为了实施,如果不具备可行性,终将沦为水中月、镜中花。实践教学目标体系构建的可行性原则就是要使实践教学能够从实际出发,既要从客观具备的现有资源出发,又要从学生认识事物的规律出发,还要考虑时间上的可行性。应用型本科院校“阶梯式”实践教学目标体系构建需要在客观条件、对象条件、时间条件的基础上考虑实践教学实施的阶段性特征,要使实践教学的实施符合学生各个阶段的实际情况,同时要使同一时间段的不同实践内容或者不同时段的相同实践内容的实施都具备其可行性。既不要在同一时间段安排过高的实践强度和密度,又不能在一个时间段没有任何的实践教学内容,导致实践锻炼的强度不符合学生实践能力提高的正常过程。

三、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阶梯式”实践教学目标体系的具体构建

当前教学目标体系的构建可以概括为五种经典的建构范式:时序建构、层次建构、领域建构、职能建构、结果建构[11]。无论哪种建构范式其实均应该融合其他的建构范式因素才能够更全面、有效、系统地建构目标体系。法学实践教学体系需要树立全程实践的教学观念,即将实践教学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全过程。当然,处于不同阶段的大学生其实践教学的方式内容应有所区别。应用型本科专业“阶梯式”实践教学体系的总目标与人才培养方案基本一致,但是在不同的阶段应体现为 “阶梯式”目标,并通过不同的层次和不同的空间构建来体现。实践教学目标的层次构建主要表现为公共技能目标、专业基础技能目标、专业技术技能目标、综合应用技能目标四个层次;而实践教学目标体系的空间构建主要表现为课堂教学 (第一课堂)、课外活动(第二课堂)和校外实践(第三课堂)三个方面。如图1所示。

图1 阶梯式”实践教学目标体系构建图

(一)总体目标

“从出口往回找”的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阶梯式”实践教学目标体系的构建应以目标岗位职业能力培养为中心,构建能够对学生公共基础素质、基本职业素质、岗位就业能力和职业发展能力进行多层次综合培养的实践教学目标体系。首先应对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职业所要求的能力素质进行分析,然后针对这些岗位能力要求,提出相应的实践教学能力总体目标,再将整体目标分解成基本素质、专业基本技能、专业技术技能、专业综合技能等子目标,构建时间上前后贯通、空间上相互支撑、内容上全面系统、环节上相互衔接、层次上逐步提升,符合社会职业需要的实践教学目标体系。同时,教育应该注重内涵式发展,不仅要授人以鱼更应授人以渔[12]。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不仅要使学生能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也要具备司法实务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能在基层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等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即法学本科毕业生应该在掌握调取、固定和分析证据的知识,识别法律关系的知识,法律适用的知识,沟通、协商和谈判的知识,法律语言和文字表达的知识等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具备取证能力、法律识别能力、法律适用能力、交涉能力、法律表达能力等法律单项实践能力和创新性分析、运用法律的综合应用能力。

(二)层次构建

有的学者提出应该从基础教育、专业理论认知、专业应用技能和专业技术适用能力等方面构建实践教学目标体系[13]。但是本文的讨论是建立在实践教学和法学专业这两个关键点上,因此,应该更加强化其综合应用目标,而专业理论认知更强调理论性而非实践性[14]。笔者认为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阶梯式”实践教学目标体系构建,应以提高实践教学质量为目的,从公共技能目标、专业基础技能目标、专业技术技能目标和综合应用技能目标四个等次构建“阶梯式”实践教学目标体系。其一,公共技能目标。公共技能主要指人际基本公共技能,包括办公软件操作技能、外文阅读、身体素质、人际基本交流能力、政策执行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社会调查能力、信息分析检索等方面,这些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能力中的第一个层次教学目标。通识教育课程教学主要是为了训练学生的公共技能;演讲比赛、社会调查等方面的训练主要是训练学生的人际基本能力。其二,专业基础技能目标。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基础技能是识别法律性质、提炼争议法律焦点、运用法律语言文字分析和判断法律问题的能力;这类技能目标主要体现在专业基础课、认知实习和专业见习中。专业基础课程主要是用来提高学生的专业基础技能的。其中各类专业基础课程以提高对专业基础理论掌握为主的基础上,需要组织一些综合性的案例分析题目,锻炼学生综合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基础技能。而普法宣传、庭审旁听、专业见习等课外实践也主要是为了提高学生的专业基础技能。其三,专业技术技能目标。法律专业技术技能包括推进各种法律操作程序的能力、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和调取、固定和分析证据的能力以及精准适用法律的能力。学生的专业技术技能主要是由专业技术课程和集中性实践环节训练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第二、第三课堂活动,主要是在掌握了专业基础技能的基础上,提高学生的专业技术技能的。当然实践教学活动的不同环节并非千篇一律,不同的实践能力可以在同一项实践活动中进行训练,比如庭审旁听就是对学生的专业基础技能和专业技术技能的综合训练,同时也能够训练和提高学生的公共技能。当然,专业技术技能目标的重点是学生动手能力和实践技能,同时锻炼学生的创新性思维。其四,综合应用技能目标。这方面的技能目标包括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宣传的能力,分析解决社会热点、难点法律纠纷的能力,沟通、协调和谈判的能力,提供法律意见和裁判结论的能力,为国家和地方制定和修改法律提供建议的能力等方面。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主要通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创新训练等进行锻炼和提高。这个层次的技能训练多数在大学四年级进行,主要目标是训练学生将所学到的知识应用到社会生产实际中,提高学生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部分院校比如重庆文理学院还针对不同的就业导向开设了方向模块课程,这些课程主要是为学生未来的不同就业面向服务,不仅表现为针对学生面向其他行业就业的基本专业基础知识的学习,还表现为针对学生综合运用能力的训练。这四个层次的实践教学能力目标是一个逐步提高的递进式过程,在同一层次的不同实践能力训练目标的实现也是个逐步推进的递进式过程。

(三)空间构建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目标体系在体现为层次目标构建的同时,也需遵循初阶、进阶和高阶的进程,其运行过程体现在课堂教学、第二课堂和第三课堂活动中。课堂教学指在教室、实训室或者其他地点进行的课程实践教学活动,含专业技术课程中的实践教学和专业基础课程中的实践性环节。而在人才培养方案中不同的课程类型也体现为不同的实践能力训练层次。当然这些同一类型的课程中其自身的排列也应根据学生认知逻辑和法律学习规律,体现为一种渐进的“阶梯式”进程。而在第二、第三课堂中,实践教学各种活动同样体现为“阶梯式”推进的过程。在第二、第三课堂中同一个实践环节并非仅仅训练学生的一种层次的技能,也可能体现为针对学生不同层次的专业技能的训练。此外,第二、第三课堂的各项活动并不是绝对仅仅限于上文列举的项目,相应的还有其他方面的训练活动,比如法学沙龙、专题辩论、疑难案件的讨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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