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专利保护强度反思——基于技术伦理的视角

2014-06-27 04:40方园FANGYuan
价值工程 2014年14期
关键词:专利制度公共利益全球化

方园FANG Yuan

(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南宁 530002)

(Co11ege of Po1itics and Internationa1 Re1ations,Guangxi University for Nationa1ities,Nanning 530002,China)

0 引言

在如今技术全球化的信息时代中,技术专利制度对技术的创造、传播、利用和再创新循环具有直接而且至关重要的干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技术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专利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甚至成为了国与国之间相互争夺和保护的虚拟资本。知识产权制度成为了各国之间经济甚至政治、军事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是一个国家能否真正的融入技术全球化之中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也是一个企业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技术专利的产生是为了平衡权利人的利益与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等利益之间关系的。同时,国际专利制度的建立则是为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平衡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以及国与国之间利益的规范。而各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实际上都是站在本国利益的出发点上,对专利进行宏观调控,以期其在保障发明人利益的基础上达到保障国家利益和促进技术创新的目的,然而过于强有力的保护往往又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广泛的新技术的传播与扩散,有利于旧技术的淘汰,从而推动新技术的诞生。如果对技术专利实行完全定价,进行强有力的保护,只能导致寡头垄断,阻碍技术的传播与扩散,进而阻碍技术的创新。因此,为了鼓励竞争,应提倡对技术专利进行非完全定价,一般对新技术专利授予部分或者不完全的产权。对于技术专利保护强度的适度,是每个国家在专利保护建立之初直到现在都在探索的,以试图找到最佳的平衡点来解决“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1]这个难题。

1 技术的传播和转让与专利垄断的不相容

技术的传播和转让与专利的垄断是不相容的。技术与传统意义上的实物经济不同,知识经济的竞争手段不是通过降低商品的价格来实现,而是通过创新开发出新的市场。新技术的产生会起到提供生产率,降低成本的作用,从而提高产品竞争力,获得更高的利润,因此新技术的广泛传播和扩散,加速了旧技术的淘汰,从而进一步促进新技术的产生。然而,如果对技术专利进行完全定价和过强的保护,不只不会促进技术的创新,反而会导致寡头的垄断,对技术的垄断阻碍技术的传播,阻碍新技术的产生和创新。这与技术专利保护的最初目的背道而驰,因此,为了促进技术的创新和人才科研的主动性,鼓励竞争,技术专利制度应提倡对专利进行非完全定价,特别是对一些新技术,其专利应授予部分或者是不完全所有权。对其进行非完全定价是基于知识经济所遵循的收益递增规律。而知识经济对于资源稀缺性的根本解决,则是对知识进行不完全的产权保护的内在动因。[2]

2 成本限制与无形资源的不相容

技术作为一种无形中的资源,它和其它有形的资源不同,不会因为被使用而消耗,相反的,它在被使用的同时还会被不断的创造出来。因此,技术不存在资源稀缺和损耗的问题,使用者在使用中不会发生利益冲突。由此可见,技术不存在资源占用和成本限制的问题,它与人类需求之间不存在矛盾关系,所以,企业只需要根据手中掌握到的新技术,就可以无损资源的通过低成本赢得高利润。例如,今年来火爆的游戏软件的生产销售,游戏公司只需要在掌握技术的同时对软件的研发和测试等进行资本投入,一旦新产品诞生,并且拷贝下来出售,其拷贝的越多,收益越高,而其制造成本只是第一份的拷贝原件,后续的拷贝完全是无成本的高收入。因此,对技术这种无形资源的垄断是不受成本限制的,因为就是说无形资源与成本限制是。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没有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出现,技术的这种垄断能够一直保持下去,因此,如果对技术实行完全定价和强力保护,那么垄断的长时间持续会限制竞争,阻碍创新。技术一定程度上的传播和共享,有利于创新,共享有利于全世界各相关领域的技术知识积累和创新能力的增强,因此,技术专利应该建立在专利保护与竞争共存的基础之上。

3 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不相容

专利制度的产生是为了整合垄断利益和公共利益。完全的寡头垄断是维护了开发者的利益,但是却阻碍技术和经济的进步,妨碍社会发展,技术专利的保护赋予权利人一种排他的私有权,但是垄断会造成公众利益受损,不垄断又无法让权利人收回成本,使得技术发展受滞,正如经济学家罗伯特·考特所说:“通过给予思想的生产者以垄断权,该生产者就有一种强有力的刺激去发现新的思想。然而,垄断者对产品索取高价将阻止该产品的使用。”[3]因此,垄断利益和公共利益是相互冲突的,而为了调和这种冲突,专利制度就在寻找这一平衡点,一方面,其他人未得到权利人许可,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保障了权利人的垄断利益;另一方面,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国家在专利制度上进行了种种限制。比如时间限制,各国的专利权都是有时效的,有的是15年有的是20年,这是为了保障所有权人的利益,但是过了时效,技术所有权就会进入公共领域,这就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而这些种种的限制,从根本角度来说,实际上是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这才是它的真正目的。

4 各国利益的不相容

各国的专利保护制度以促进技术进步,平衡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为目的,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建立的,也就是说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阶段,专利制度的具体规范都是不一样的。在具有技术优势的发达国家,其专利保护强度高,要求严格,而在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以及一些经济发展落后的国家,其专利制度相对宽松,强度相对较弱,也就是发达国家要求的“强保护”和发展中国家要求的“弱保护”。比如,美国在当年发展水平和技术实力特别是出版业不如欧洲发达的时候,其知识产权制度对版权的保护水平较低,还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迟迟不加入当时保护版权保护水平较高的伯尔尼公约,而且还签订了另一个保护强度较弱的《世界版权公约》以此来保障本国利益。但是,当美国经济和技术飞速发展,成为龙头老大时,美国开始积极把知识产权问题提升到关贸总协定的谈判台面上来,并且签订了一个有史以来最强有力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由此可见,专利保护强度因各国情况的不同而不同,而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与各发展中国家围绕专利保护强度问题的分歧和激烈斗争也不可避免。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综合国力的竞争关键就是高科技及产业发展的竞争,也就是技术和智力资源的竞争,有些发达国家过分强调本国经济利益,保护本国的技术资源,强行在其他国家推行自己的专利保护制度,把标准强加给别国。各国发展悬殊,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标准都是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同一标准只会给较强一方带来利益,这就造成国家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贫富悬殊只会引起全球的动荡。以基因专利为例,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基因技术水平较高,对于基因专利保护强度也高,其对基因技术的垄断引起很多国家的不满,特别是基因资源还是从发展中国家获取。因此产生的国与国之间的矛盾日益激烈,有的发展中国家开始保护本国基因资源,不允许发达国家私自获取。而发达国家为了得到发展中国家庞大的基因资源开始想方设法。由此可见,专利制度在考虑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同时,国与国之间的平衡点也很重要,要做到技术全球化,共同发展,那么发达国家在掌握主动权的同时也不能完全无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否则技术专利保护制度的统一还有待时日,并且会阻碍技术全球化的发展。

5 度的伦理考量因素——中庸之道

技术专利保护强度面临的四个不相容是其适度的最大难题,随着技术的发展,技术专利保护制度正在不断的扩张的调整,怎样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也是每个国家的目标。技术专利保护强度本身就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命题,因国家发展水平的不同和个人所处地位和角色的不同而说法各自,不同国家主体利益之间的冲突,权利人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传播与垄断的冲突、成本与无形资源的冲突是技术专利保护强度所面临的难题。

技术专利保护制度可以说是一种理性工具,以帮助各国政府有效的维护本国专利开发者的利益,维护本国自身创新劳动成果的价值。同时其所产生的技术垄断在一定方面也阻碍了技术的创新。从技术伦理的角度来看,技术专利保护制度在维护开发者利益的同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防止了金融寡头的技术垄断,促进了技术的和资源共享,使得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现了技术的全球化。技术专利保护制度在基因伦理以及克隆技术等敏感性领域,也起到了良好的限制作用,为社会的文明健康发展做了贡献。因此,技术专利保护制度是一个实现资源共享和技术全球化的标尺,技术专利保护制度的尺度直接关系到全球化经济发展,资源共享,以及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差距,规范了技术的开发价值,维护了技术竞争的秩序。

中庸是我国传统伦理思想当中的精髓,是伦理精神的极致,是个体德性与社会伦理,己性、人性、万物之性的圆通。[4]“中庸”即于两端取其中,不偏不倚。过度和不及都是恶,中庸才是德性。中庸的关键在于“中”,也就是居中,不过也不及就是适度,而适度就是根据实际善于权变。这恰好与技术专利保护强度的度的掌握相吻合。法的目标是和谐,专利制度中的那些不相容以及适度的把握,平衡点的寻找可以用中庸之道来衡量。

为了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就必须建立一种保护与竞争共存的技术专利管理体制,但是对于其保护强度的适度性把握,需要根据实际进行权变,对于度的把握,可以借助伦理的中庸之道进行考量,毕竟如何做到适度,不仅是东西方国家取得共识的漫长过程,更是南北国家利益博弈的漫长过程。

[1]古祖雪.论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社会基础[J].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26(6).

[2]古祖雪.论知识经济的特征及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J].现代法学,1998(6).

[3]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张军等译.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185.

[4]樊浩.中国伦理精神的历史建构[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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