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2014-06-27 04:40李卉LIHui
价值工程 2014年14期
关键词:专利权人专利权反垄断法

李卉LI Hui

(西安翻译学院基础课部,西安710105)

1 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概述

相对于专利权的正当行使行为,专利权滥用行为是指专利权人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在行使专利权时违反法律原则或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他市场竞争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或者即将造成损害的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这种滥用权利的行为不利于市场竞争环境有序健康的成长,也不利于相关产业经济的发展,更不利于推进科学技术的创新,所以非常有必要对此种行为进行有效规制。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以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专利权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第一,专利权人拒绝许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独占专利,进而形成了垄断地位,这种不合理的利用本身权力的行为,构成了专利权拒绝行为,这种行为拒绝向其竞争者许可实施其专利技术,以保护自己的垄断利益。以长远的目光来看待这种行为,就会发现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还减少了企业之间进行技术合作的机会。因此,这种行为违背了国家当初创设专利制度局的初衷,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第二,专利权人的搭售行为。专利权滥用的表现之一为把专利和一些其它产品捆绑销售的搭售行为。这也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的行为。这种滥用专利权的搭售行为也可以理解为捆绑销售行为,具体是指专利权人滥用自己专利权的独占专有性,进行相关商业活动。第三,专利权人的专利阻碍行为。这种行为是指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技术的优势地位,对处于市场竞争劣势地位的交易相对人设置专利障碍,禁止其进行技术升级或相关产品研发,以维护自己的竞争优势①。因此,专利权人利用行业标准,阻碍他人进行产品生产,比如他的专利产品在市场上还没有替代产品或短时期内无法攻克技术难题时,就索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用或提出苛刻的专利许可条件以限制竞争。在我国,这是三种比较常见的滥用权力行为。其它一些行为,比如,滥用救济权、转售地域限制、回授等,都是专利权人滥用权力的行为。

2 我国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现状

我国的《专利法》《合同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垄断法》等,都涉及到了有关专利权人滥用权力的行为,并给出了相关规定。笔者主要从《反垄断法》规定的角度,谈一些自己的看法。①法律规定过于简单。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仅用第五十五条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作了较为简单、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容易使社会公众产生模糊理解,难以全面、合理地规制专利权滥用行为。比如,《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前半句:经营者按照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行使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受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适用于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这条规定对这一问题只做出了较为单一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容易使社会公众产生模糊理解,难以全面、合理地规制专利权滥用行为。根据这条规定,专利滥用行为不适用于《反垄断法》。这种看起来没有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形成了垄断行为。法律的漏洞给了某些市场主体有了可乘之机,给市场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所以,依法行使的各种权力并不绝对是《反垄断法》适用的特殊例外②。②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惩罚措施的缺位。首先,《反垄断法》第七章规定,构成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应该承担这样的法律责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实施集中以及限期转让营业等③。这些规定存在着惩罚力度过轻,威慑力不强的缺陷。其次,《反垄断法》第五十条只是大概地规定了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市场主体的民事责任③。在现实生活中,当执法人员依法对此操作时,没有一个很具体的标准。最后,《反垄断法》没有规定,如果市场相关主体滥用专利权,就被施以刑罚。

3 完善我国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法律规制的构想

在知识产权中,专利权与著作权、商标权相比而言,其滥用现象比较普遍且危害性大,会损害我国市场竞争秩序,阻碍科技的创新进步。因此,如何完善我国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就具有非常紧迫的必要性。

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制定具体的反垄断操作指南。由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产生的垄断问题一直是国外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研究重点,欧盟、美国在长期的立法、司法实践中就制定了一些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范,比如欧洲的《技术转让规章》、《技术转让协议成批豁免规章》、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与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竞争》的报告、《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等等。这些规范既可以适应多变的市场环境、政策形势,及时作出调整,也有利于广大公众理解原则化的法律条文。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参考美国和欧盟有关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律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具体来说,首先,要制定具体的反垄断操作指南,就要先肯定专利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利,维护其独占专有性,但不能对其过分保护,不能任由专利权滥用从而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其次,《反垄断法》应该和滥用专利权的市场环境联系起来,奠定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再次,吸收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司法经验,改造它们的相关条款。比如,可以将专利滥用行为概括为以下几种方式:第一,能够得到完全豁免的行为;第二,能够部分得到豁免的行为;第三,完全不能够得到豁免的行为。但是,计划赶不上变化,市场瞬息万变,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情况有效预测出来。这就需要我们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添加保底条款,这样才能科学、全面地规制专利权滥用行为。

②完善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惩罚措施。首先,要想彻底解决专利滥用行为的问题,国务院反垄断机构应对有专利滥用行为的市场主体采取强制性措施。虽然有相关法律作为支撑,但是一般情况下,与专利滥用造成的影响来说,像目前只对相关市场主体进行罚款,未免让人觉得处罚过轻。所以,应当由国务院反垄断机构来对专利滥用的市场主体作出惩罚。当然,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的权力也不能滥用,要适量、适度的利用国家赋予它们的权力。其次,完善专利滥用的民事及刑事责任制度。现行《反垄断法》对专利滥用行为的处理方法太过单一,不能够适应多种多样的专利滥用行为。除了对专利滥用行为的市场行为主体进行相关罚款外,笔者认为对违法情况情节较重的,还应采取刑法措施。有些学者认为这样会造成对同一行为进行双重处罚的情况,所以不建议设置财产刑。但是,针对本国的市场环境来说,笔者认为还应该设立相关刑法,来抵制专利滥用行为异常猖獗的现象。

4 结语

在现今这个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时代,专利技术常被一些跨国垄断企业用来控制我国市场,我国产品的创新发展受到了很大限制。所以,利用法律的工具对专利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不仅能够解决专利权人自身利益和国家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还能够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

注释:

①阳东辉.专利阻滞的负效应及其法律规制[J].知识产权,2008(4):79.

②单晓光,许春明.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增长:机制·实证·优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265.

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

[1]单晓光,许春明.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增长:机制·实证·优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2]尚明.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阳东辉.专利阻滞的负效应及其法律规制[J].知识产权,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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