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成 黄福涛
党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中指出“要研究制定办案组织建设规定,建立起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办案组织模式”。201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决定在全国7个省份的17个检察院,试点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实现检察官责权利相统一。此次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是一种促使检察机关办案方式更加司法化的改革,是依据司法化原则对检察机关内部权力的重新配置,使主任检察官能够成为相对独立的办案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但同时,这种司法化的改革又是一种适度的司法化,这不仅是由于“检察司法改革不能一蹴而就只能适度推进”的现实因素,更是因其受制于“检察一体化”原则的作用。那么,现阶段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有着怎样的存在,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中又将有着怎样的受制呢?解答这一问题,先要研究检察权运作的基本原则。
一、一体与独立:检察权运作的双重原则
“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是检察权运作的基本原则,讨论检察权的运作必先对检察权的性质进行合理的定位,而关于检察权的性质,学界存在着司法权说、行政权说、双重属性说及法律监督权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