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生林 樊峥嵘
庭前会议是指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过程中,为避免审理的中断或拖延,保障集中审判、快速审判,法官依职权或依控、辩双方的申请,认为有必要时,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到庭对庭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必要沟通的庭前准备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在开庭前,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的建立,打破了刑事审判程序由公诉直接过渡到审判的模式,在公诉和审判之间植入了中间程序。建立庭前会议的价值追求在于对公诉权的制约,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因此而面临严重的考验,检察人员参加庭前会议的职责和应对也会遇到更多的风险和挑战。
一、我国公诉方式变迁与庭前审查程序
自1979年颁布刑事诉讼法以来,我国对公诉方式与庭前审查方式进行过多次修改和完善。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全案移送”的实质性庭前审查,即法官先定后审,造成法官预断的弊端,造成法庭审理形式化等问题。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为“移送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将庭前审查由实质性审查改变为主要进行程序性审查,取消了法官的审前调查和退回补充侦查权。从刑事审判活动和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基本上便直接进入到了法庭审判阶段,对程序性问题也等到审判阶段加以解决,是一种一步到庭的审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