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永健 张成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应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这有助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侦查、检察、审判各机关的取证行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实践中,办案人员由于受司法机关职权本位主义的影响,很难客观系统地形成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理念,总是倾向于将打击、惩罚犯罪作为首要的地位而忽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加上司法实践之中,司法机关过于追求诉讼的效率;侦查环节的隐蔽性缺乏必要的监督;辩方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难度较大等因素的影响,非法证据的排除工作在具体的落实上存在一定阻力。本文定位于审查起诉阶段落实非法证据规则所面临的客观问题,浅谈解决问题的一些对策。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现状分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过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96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6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