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书文
我国立法有关渎职犯罪共有25个条文、37个罪名,其中结果犯占半数,共有15个条文18个罪名。而即便是行为犯,实践部门也往往把危害后果作为定罪情节,甚至是罪与非罪的情节进行量化,有关司法解释对每一个渎职犯罪的罪名都作了量化,进一步强化了危害后果对于渎职罪认定的重要意义。深入探讨渎职犯罪危害后果及其认定办法,对于准确适用法律,惩治渎职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大的价值。
一、渎职犯罪危害后果的复杂性
渎职犯罪危害后果的复杂性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危害后果自身的复杂性。从损害后果的形态上讲,渎职罪的危害后果既可以是疾病、伤残、中毒,也可以是桥梁坍塌、矿山爆炸、房屋破裂、公共场所火灾;既可以是财产灭失、金钱被骗,也可以是群体事件、重大案件甚至是社会动荡、公众强烈不满等。从损害后果的内涵讲,渎职犯罪的危害后果既可以是物理性损失,也可以是法律上的损失,如股票债券价值贬值等。二是渎职犯罪立法的复杂性。《刑法》及修正案关于渎职犯罪危害后果的表述有11种之多(详见表1),相当一部分条文语义交叉,难以界定,如有的以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有的以出现一定的事件、案件为构成要件,如“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