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职务犯罪查处困境及其可能出路

2014-07-21 11:52:04吴美满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6期
关键词:环境

吴美满

当前,环境污染致使地球从外层空间、大气、土壤到饮用水等每层空间均无一可以幸免,并且呈日益严重的发展态势,其危害已经由传统的对人身和财产的单维度损害向引发公共安全危机方向转化。从法律制度的构建来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阻却污染的两道规制手段,但刑法谦抑性决定了刑事司法的最后手段作用,因此首善之选是发挥行政执法环境保护的第一道防御关口作用,但从现状看这一关口已经全面失守。因此,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在查办环境污染职务犯罪中的作用,督促行政执法人员切实履行保护环境职责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环境污染职务犯罪的立法困境

一般而言,环境污染职务犯罪是指环境监管失职罪,但从全国查处的部分案例可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的环境监管失职行为必然伴生受贿行为,因此,本文所称环境污染职务犯罪是指环境监管人员受贿而实施的渎职犯罪。从实践来看,这类犯罪的查处面临困境。

(一)入罪依赖实害结果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污染案件若干解释》)着重突出了从严惩处环境污染犯罪的精神,进一步降低了污染环境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第1条第1至5项新增了按排放量或行为入罪的新标准,即不再要求以造成实害结果为前提,这对今后惩治污染犯罪将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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