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谎报载运危险品看液货船舶安全监管

2014-08-11 19:31盖晓志
中国水运 2014年7期
关键词:危险品安全监管

盖晓志

摘 要:文章以查处一起载运危险货物的油船谎报瞒报案件为例,就船载危险货物的谎报、瞒报的成因和危害进行了介绍,对液货船的海事监管现状进行了分析,并针对液货船的安全监管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液货船 危险品 安全监管

Abstract: This paper takes one case that an oil tanker non-declaring its dangerous cargo as an example, introduce the reasons and the danger of on-declared and misdeclared dangerous cargo, analyz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maritime administration for liquid cargo tankers, and suggest some advice.

Key words: liquid cargo tankers dangerous cargo safety administration

众所周知,由于船舶固有的封闭性和孤立性,海运危险货物存在较高的风险。而船载危险品的申报作为有效的安全监管手段,对促进海运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以往查处船载危险品申报的谎报、瞒报多存在于集装箱船等包装货物运输过程中,近期随着航运市场的持续低迷,货源紧张,部分油船、散装化学品船等散装液货船也开始在申报中谎报瞒报其所载运货物种类,给船舶航行安全和船员生命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相关案例

2012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对靠泊在天津临港五号码头的油船“XX”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记载本航次从江苏如皋油库装载混合芳烃3699m,8月10日靠泊天津某码头卸空。随即又查看了该轮在江苏如皋港的《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显示所载货物为石脑油,而其靠泊天津港之前向海事部门申报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显示所载货物为溶剂油。两份单证不仅自相矛盾,而且与该轮油类记录簿记录存在严重不符。该轮大副称所谓“石脑油”和“溶剂油”是混合芳烃的俗称,并未违反规定装载。大副的说法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觉,随即查验了其与货物托运人的运输合同和第三方检验报告,显示货品名称均为混合芳烃。

芳香烃类多为苯环结构,与油类存在较大区别,且不属于《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第17章所列明的物质,根据MARPOL附则II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危害性评估,明确货物危害性质以及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方可交付船舶载运”。

该轮为油船,涉嫌不适载化学危险品和未按规定向海事部门进行危险货物申报两项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对其开展行政调查,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这是一起常见的查处危险品申报谎报瞒报的案件,从这件案例暴露出一些对液货船申报管理和现场监管的问题。

船载危险品申报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要求:“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具体到基层海事部门,对船舶载运危险品货物申报工作一般主要为适装许可审批,是危险品监管的第一道关卡。适装许可的申报审批是目前海事机构主管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个行政许可项目包含危险品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审批和船载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审批两个部分的管理功能。

船方为何要谎报瞒报

从瞒报案例来看,发生瞒报危险货物的原因基本有以下几种:

减少成本,追求利润。货物托运人、代理人想方设法赚取危险货物和普通货运输差价,或者为使船舶装载其不适载的货物。如上文提到的案例,油船为能载运混合芳烃,将混合芳烃谎报为石脑油,赚取不法利润。

为少办手续,加快运输速度。各国对危险货物有严格的管理要求,危险货物出运程序比普通货物复杂的多,如散装类危险货物出口按照《进出口商品检法》须进行法定检验、装船前要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向海事部门进行危险货物申报,另外如危险货物的储存、作业码头都有特殊要求,一些托运人为加快物流速度,故意瞒报。

部分货物托运人存在疏忽大意,在未了解危险货物性质的情况下就以普通货物出运。

从业人员危险货物专业知识不足。目前,国际化工产业整体向东亚地区转移,在短时间内相当部分从事化工品进出口贸易的从业人员对危险货物专业知识不熟悉,货代和承运人接到货主的非危险品保函就作为普通货出运的情况屡见不鲜。

部分船公司管理不严,对承运的货物不认真审核。某些船公司拒载危险货物导致部分航线无正规的危险货物运输渠道,也从一定程度上造成瞒报危险货物现象屡禁不止。

部分危险货物危险性质不明,现阶段又缺乏针对海运危险货物的危险性鉴定机构,货主遂作为普通货物出运。

船载液体散装危险品货物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船载危险品申报过程仅是海事审批人员对申报人提供的申报书面材料进行审核。部分申报人员铤而走险,伪造适装证书等书面材料。尤其是实施船载危险品电子申报之后,一些申报人员利用电子图片制作等高科技手段,伪造书面材料进行船载危险品申报,给海事审批人员的甄别带来难度。

全国海事危险品货物申报系统未统一,且资源不能共享。如上文提到的案例,申报人员在江苏如皋和天津申报的品名不一致,如果申报系统资源能够共享,执法人员可不通过现场检查,直接从申报网站发现该轮涉嫌谎报的问题。

随着船载危险品种类的增多和船型的增加。目前我国在危险品运输的立法和行业标准上还存在着一定的空白和不完善的地方。如,有关海上危险品货物运输中的瞒报、漏报和谎报相关法律问题的研制、港口危险品货物流向备案和登记制度、详细的危险品分类和名录等。

海事管理部门对船舶载运散装液体危险品现场监管的主要形式是登船检查。但是这项工作的开展往往存在着盲目性和随意性,特别是那些载运危险品船舶艘次多、危险货物种类多、数量大的港口、海事监管的人力、物力资源等执法力量相对有限,会直接导致监管效能的降低。

相关建议

要真正做到危险品运输的申报严格把关、准确无误,现场监督重点突出、可靠有效,切实加强危险品船舶监管,保障危险品运输安全,须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我国需要尽快研制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监管规则,规范和统一危险品名录。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各种新型化学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种类日渐繁多,为规范危险货物申报、便于海事管理,笔者建议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危险化学品名录》《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以及《国际散装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中的危险品名录进行规范和统一,特别是对于某些物流过程中的“俗称”“英文简称”和“别称”进行统一,并指派专门机构进行定期跟踪和更新,为海事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统一申报平台。从上文可以看出,各直属海事局的申报平台各不相同,同时也未联网,资源不能共享,给部分违法申报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也给执法人员执法增加了难度。可参照船舶动态2.0系统,制作全国联网的海事危险货物申报平台,各地海事执法部门可以便捷的查询船舶所载运危险货物的“来龙去脉”,斩断违法申报的黑手,切实保障船载危险货物的安全。

加强静态申报审批业务和动态现场监管和沟通和协调。海事部门对船载危险物实质审查主要依据执法人员登轮检查,而登轮检查存在一定的盲目性,这种盲目性和随意性集中表现为:在现场监管中不可能对拟监管的目标进行合理的选择和确定。因为要搞好现场监管工作,必须开展针对性的重点检查,实施重点现场监管的关键在于合理选择和确定需重点监管的目标。监管目标的选择必须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信息为依据,如船舶的名称、靠泊时间和泊位、载运危险货物的种类和数量等等。但这些信息只有通过申报审批时才能够全面了解.在申报审批环节,海事管理部门可以了解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品进出港的有关信息。可建立申报岗位与现场检查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必要时可模仿天津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站的港口国检查智能选船系统,制作危险品运输的风险等级的智能筛选系统,从船龄、船舶类型、货物信息、船公司信誉等方面采用加权的计算方法,自动筛选出高风险的船舶,对其进行重点检查。

建立危险化学品流向强制登记和报备制度。长远来看,可从法律层面要求相关企业建立登记和报备制度,具体地说就是模仿物联网的做法,要求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危险货物的单位在危险货物买卖、出运、存放时必须进行记录,这些记录应定期交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部门备案。这样就构建了一条危险货物监管的闭环安全链,对危险货物瞒报的源头直接产生制约和威慑。

参考文献:

[1]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2]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刘敬贤 刘芳.论船载危险品单证审核和现场监管的一致性 航海技术2008(3)

[4]施滨峰. 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瞒报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天津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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