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坎南契约规则理论及其缺陷

2014-08-15 00:45崔丽荣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13期
关键词:公正契约规则

崔丽荣

布坎南契约规则理论及其缺陷

崔丽荣

布坎南《自由的界限》用经济原理投射到政治问题,着力解释社会问题,想要描绘一个介于契约论与无政府主义之间的中度社会,在此基础上来界定个人的社会权利。本文以布坎南《自由的界限》中对契约论的理论阐述、论证、批判为依据,以一致同意、强制与逃避原则为例,阐明契约规则的理论缺陷,从而找到契约论规则出现问题的渊源,对未来发展方向有一个合理的规划。

契约;一致同意;强制与逃避

崔丽荣/中国传媒大学在读硕士(北京100024)。

一、《自由的界限》中关于契约理论概述

《自由的界限》是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J.布坎南的一部重要著作。他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始人,他的贡献在于把适用于经济学研究的模型移植到对人的政治、伦理行为的研究。建立在经济模型上的理论研究减少了对于社会问题的预设和假定,把人当作经济人而不是完全的没有利益争夺的正义人来研究社会问题,直接诉诸现实人的决策行为和博弈活动,体现了实证主义方法。他的论述以产权为核心,在此基础上构建契约理论,界定人的自由界限,规避了罗尔斯、诺克齐等人在契约论上的缺陷。他的论述独到而精辟,是一种理论立足于现在,而着眼于将来的天才性见解。

关于契约论,罗尔斯首先规定了达成契约的经验基础,即正义的环境,中等、适度的匮乏和彼此生活的淡漠,从而推断出公正契约差别原则和无知之幕两个原则。根据以上原则,人们在对其他人不了解的情况下,理性选择遵循最大最小原则。也就是说,人们自然有一种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小的心理。举例用国家的建立、君主权力的取得来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为了抵挡他人侵袭,保证个人安全,减少社会纷争,将自己的自然权利转交给一位君主,由君主掌握无上的公共权力,进而裁定人们的行为规则,维持社会生产和运行。实际上这里存在两个契约,其一是一致同意的契约,大家都同意把自己的自然权利转给一位君主,第二个契约是单向性的,因为臣民必须绝对服从君主。罗尔斯的契约仅仅解释了契约的来源,布坎南无论从理论基础还是理论深度都将罗尔斯的契约论向前推进一步。

布坎南强调将“立宪”置于“民主”之后的策略,认为先应用确定的规则将制度确立下来,对每个人的产权和责任有具体限定,先行达成一个契约,在民主的原则上,才能保证契约的合理运行和效用发挥。社会契约建立后,在其他人遵守契约的条件下,单个的人违约总是有利可图的。为了避免社会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需要设立外在于每个当事人的独立的强制执行机构,这就是国家或政府,以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但权力的运用可能会违背初衷,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将导致走向利维坦专制。作者的目标是要在无政府和利维坦之间找到社会应处的最佳位置——有秩序无政府。在这种状态下,虽没有被惩罚的威胁,人们还是一致遵守法律。

二、对一致同意、逃避与强制的理解

在布坎南的契约论中,一致同意原则是其核心原则,也是达到公正和平等的前提性原则。但是并不能避免一些社会成员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而冲破契约的束缚,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所以逃避和强制也成为布坎南的重要研究内容,同时也是实行宪政的主要原因。对此二者的研究说明布坎南对契约原则的创新性、突破性和超越性,并在此基础上理解宪政政府。

(一)一致同意

个人同意代表的是个人预期其利益大于成本,经由全体同意协定的公共财货政策决策的结果使集体中的每个人都移至各自效用平面更高的位置,或是认为自己的处境会得到如此改善。布坎南认为自发和有效的市场秩序是一个双边的契约设置,在交易人数较少时可以实现交易成本降低到最低水平。在公共财货和集团消费财货中,随着交易者人数的增加,买方和卖方所拥有的潜在选择成倍增加,多方进行自发协定无法得到令人满意且有效率的契约,并会产生市场失灵和搭便车的问题,个体通过避免为集资供应共享财货或服务任何人来最大化它的效用。虽然社会中可能实现“搭便车”的一种“自然均衡”的结果,但这种均衡结果往往是无效率的,必须订立某种面向所有人的“社会契约”,该契约要求共同体的全体成员参加根据全体同意规则确定的集体决策。全体同意的原则会使每一个人确信自己不会受到集体行动的伤害,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效率)。排除规则可以避免搭便车行为,即那些不愿服从集体安排、拒绝参与的人会被完全排除在享受公共财货利益之外,只要排除的力量足够大,因搭便车行为产生的无效率便会很少甚至不会发生。

与此同时,他证明存在一套税收和开支制度,可以保证非全体同意原则的有效运作,换句话说,布坎南论证了一致同意存在的可能性。全体社会成员在一致同意原则下可以保持高效的交易,可以获利更多,即使只达到了大多数同意状态(非一致同意),在税收的调节下,公共财货的获利和分配也可以顺利地进行,但前提是有宪政约束和有限度的自由。由国家来掌控税收,国家的权利不能没有限度,在立宪契约中界定权利的真正目的是促成有序的无政府状态,为个人发起和进行复杂的交易提供基础。立宪契约受到时间的侵蚀,需要对立宪契约进行调节,不断地对它进行重新定义。在考虑建立真正公正的、与时俱进的契约时,必须修正决策过程,即机会平等基础上的决策过程平等。

(二)逃避与强制

布坎南构建起来的一致同意原则脆弱且不易实现,因为我们无法保证所有社会成员遵守契约,服从订立的社会规则,或者无法保证掌控集体决策的人保持永远的公正和正义,不通过权力创造、享受自己的私人财货,所以有必要提出强制执行契约的问题。

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他们是否遵守已经订立的契约。如果人们预计单边撕毁契约可以得到更大的利益,简单的效用最大化原则就能引导人们逃避各自契约的义务,选择狭隘自利的毁约行为。与经典的“囚徒困境”相似,每方皆有两种选择,每一种选择对他们所得有直接影响,但他们无法掌控另外一方的选择。二者在博弈之中,选择对自身效益最大化的选项。契约结构极端脆弱,如果单纯靠自愿和自律来保证契约按计划实现,权利结构很容易被逃避契约义务的行为所破坏。双方均可突破契约界限来寻求自己的最大效用,一旦发生违约,另一方可以通过体系使对方无法获利,得到两败俱伤的结果。当两人发觉单边的逃避契约义务无法成功,就会不约而同地遵守契约原则实现互利共赢。

当两人模型转向多人模型时,情况就有所不同了。随着更多方面加入了原初确立权利配置的契约协定,个人行为对他人的影响变得越来越小。当群体的规模足够大时,这种影响作为阻止个人违背原初契约的一个因素的作用会越来越小,甚至会完全消失。多人的违约将契约变为一张废纸,没有违约的人却因此蒙受损失。人们认识到自愿遵守契约的方案没有可行性,会在缔结契约之前安排某种强制机制,保证成员兑现其承诺,维护契约的稳定性,但对于强制机构本身没有约束手段。换句话说,国家在执行强制职能时,必须保持中立原则,如何使国家保持绝对的公正,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

三、对布坎南契约论的评价

布坎南作为经济学家,超越了经济领域,将富有见解和创新的经济学科知识、论断以及他睿智的思想延伸到政治、哲学、社会学领域,不再以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作为假设前提,将契约论置入了真实的社会形态中,把现实中的人理性和自私的一面单独抽出来进行探讨,添入了人所固有的趋利避害性行为,进而得出了一系列的签约过程,并探讨了契约的群体性约束力,对契约原则的不足之处给以弥补性建议,从而将契约上升到社会整体的抽象层次,以减少契约订立和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使得规则越来越具有公正性,符合真实的现实情况。布坎南站在巨人们的肩膀上,将契约理论向前推进了一步,但是,他的契约理论中存也存在着缺陷和不足之处。

第一,布坎南的契约理论规则的推论起点类似于“霍布斯丛林”的无政府状态,在这个状态中不存在产权观念。但现实的情况是,社会中的个人无论多寡均占有社会资源,均有一定的社会财富,而且整个社会不是无政府状态,而是在“利维坦”的控制之下。直截了当地说,布坎南契约理论的前提性原则就是一种假想,其逻辑起点就种下了空想的种子。

第二,布坎南强调规则先于公正。这个命题一个逻辑性的错误,类似于通常我们说的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社会规则的产生是应现实的需要,现实中不公正时会促进规则的产生来维护公正,公正不是规则的一部分,规则却是公正的基础。布坎南将规则的制定先于公正,但规则如何制定?规则制定的依据是什么?制定出来的规则一定符合公正的原则吗?规则制定不是空想出来的,需要有一个普遍的标准,根据现实需要产生,并且要在现实的检验中不断调整,规则受到时间变迁的影响和社会状态的制约,它是不是固化的东西,具有与时俱进性。实际上,无法保证规则的产生先于公正,更无法保证规则的产生一定会促进公正。

第三,一致同意的原则可实现性值得人们质疑。布坎南的契约论强调的是在一致同意的宪法构架下的平等,其契约论虽然在其他契约论的基础上有所进步,但仍然带有强烈的主观主义色彩,具有空想性,缺乏实现的路径。首先,社会成员是不平等的,人们占有的资源多寡不均,无法保证社会成员在契约的规则下,每个人都能够获得预期的利益,这种天然差异的存在无法达到布坎南普遍的赞同实现的前提条件。其次,虽然布坎南将每个人都预设为经济人,有其贪婪自私的一面,但是群体的自私和破坏行为出现后,契约规则实现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的,

第四,即使一致同意的规则可以达成,还有一个执行问题。为了保障和维护那些在契约中得到公认的权利而建立了政府,政府拥有决定和判决的权利,则少数人的自由自主权被剥夺。另一方面,政府的代理人,采取独立的行动或改变个人拥有的权利,违反了契约精神。再者,拥有统治权力的政府如果不愿将自己的管辖范围限制在当初授权范围之内,一旦超越限制,就会形成庞然大物的“利维坦”,这也违背了政府当初建立的原则。政府的现实行为表明,政府运用公共权力时常常会追求自己的利益而违背公民的意愿。如何限制和控制政府,布坎南在《自由的界限》一书中也没有提出意见和建议,也没有更好地约束方式和权力制衡路径。

[1](美)詹姆斯.布坎南.自由的界限[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

[2]董山民.契约何以可能——从罗尔斯和布坎南的视角看[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8).

[3]黄国平,孙荣.新契约论者的正义公正观:宪政经济学派与罗尔斯的比较[J].中国行政管理,2009(11).

D08

A

1671-6531(2014)13-0013-02

责任编辑:贺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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