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研究

2014-08-15 00:46
黑龙江交通科技 2014年5期
关键词:投标违法招标

张 野

(贵州省安顺市交通运输局)

1 公路工程中招投标存在弊端的主要因素

1.1 合约履行素质较低

中标单位于合同签订之后并未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随意更换公路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而大部分人的法律意识或者履行合同的素质较低,并未认识到随意更换管理人员属于非法行为。由于管理人员的更换需经过中标企业申请,以及工程业主的审批才能生效,但部分不良中标单位针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不重视,从不考究更换人员存在的危险性,故出现随意换人的局面。同时,于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中,招标人员的综合素质与管理意识较差,仅认为更换的投标人员高于原投标人员资格则可以,该直接忽略了公路施工的实际需求,不利于公路施工的管理与建设。

1.2 处罚力度不严谨

虽然公路工程招标投标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难题,造成该些问题出现的主要因素之一为,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过于纵容,处理力度不够和不严谨,导致部分投标人员存在着不良想法。虽然管理部门会针对部分违法单位进行一定的处罚,而处罚金额与处理力度较低,未能从根本上打击违规分包、违法转包等行为,处罚的方法未能起到威慑、警示、教育的效果,最后违法行为仍未得到减少和降低。

1.3 招投标制度的陈旧

许多投标人员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为了自己工程方案获取中标,竭尽全力地找寻我国工程机制上的缺漏,未根据合法、正常的途径进行竞争。部分公路工程在招标投标上会出现围标、借壳投标、抬标等严重违法操作,均属于我国管理机制中的缺口体现,所以,我国需不断地创建完善的招标投标机制,以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还需探究全新的管理机制,防患于未然,提升整体工程建设行业的稳步发展。

2 公路工程招标投标中出现的弊端

2.1 无法评定违规行为

现阶段部分投标企业为了自己的方案能够中标,利用投机取巧的方法寻找几家具备相似资质与级别的施工企业实施陪标。据调查发现,部分人员先自行实施内部竞标,然后内定完投标方案之后,再实施下一轮的方案围标,而部分投标人则实施相互串标,针对公路工程的投标报价的提升或者低,经由该部分投标人员进行设定。同时,部分投标企业本身不具备施工资历与经验,然后转向施工单位实施资历借用,以实现中标的可能。违法投标的主要措施为借用资历与串标操作。因该些违法违规操作较难界定,其隐蔽性提高了评定管理的难度,造成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混乱。

2.2 改革机制未能满足发展需求

招标投标于工程项目建设中属于首当其冲的系统工作,其与工程之间有着互相配套、互相制约的作用。为推动我国项目工程建设的稳定和发展,国家交通部门先后发布了《招标投标法》、《公路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各省各部门为满足地区的管理,也颁布了与本地区相适应的公路招标投标机制。虽然国家和各地区都有针对性的法规,但于公路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仍然出现许多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还会出现一些全新的问题,而部分难题是现阶段管理机制并不能解决的事情,加之社会监管与约束机制的力度并不能满足需求,从而导致了许多新旧问题的出现和存在。

2.3 造假问题严峻

(1)伪造投入人员、管理人员、项目人员的毕业证、职称证、安全证等,使用市面上部分伪造点进行证书伪造,部分证书采用电脑合成,把普通安全员更换为安全工程师;把非高级工程师更换为高级工程师;把非试验检测员更换为试验检测工程师等。(2)想审批部门上交虚假业绩,针对本单位的业绩证明实施伪造。(3)随意偷刻招标人资审验证人员的印章,于未合格的验证资审文件中偷盖过关。

3 加强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主要方法

3.1 及时更新招标投标网的有效信息

随着社会经济的加快发展,计算机技术被广泛地运用到各个领域当中,而在公路工程项目中利用计算机技术,能够最大程度地提升招标投标信息的有效性,以及节约其中的成本支出。所以,需创建我国公路工程专属的招标投标信息网站,将招标信息及时地发布在网站上,而投标方也能从信息资料中了解到基础需求,进而考究自身的人员数量、生产能力、技术水平、施工力量等是否满足要求,从而降低投标人员的搜寻成本。于计算机上实施招标投标的发布,不但能提升投标、招标、评标的工作效率,还能将招标信息透明化,促使工程建设市场的公开化、公平化、公正化。

3.2 完善招标投标机制

于公路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过程中,需严肃、严格、规范地根据国家的《招投标法》执行,针对可公开招标投标的项目工程一定要以公开的形式开展招标,然后慢慢地筛选有资格的施工企业。同时,于项目招标投标的操作中需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责任制,仔细明确规定招标投标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员,正确地规定每一个人的责与权,针对管理范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首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要求,避免出现一人权利过大的情况出现,也能从根本上处理好责任与权力之间的关系。

3.3 提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针对部分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商仅实施经济上的制裁,则较难起到监管、威慑、教育的作用,更别说制约的效果。所以,交通管理部门需将经济惩罚与其他处罚相结合,把惩罚力度升级至对单位生存和发展构成影响的力度上,促使投标商规范自身行为,公平、公正地进行投标。例如:管理部门可把违法违规行为和信用评价进行结合,针对借用资历、串标、围标等行为记录到信用档案中,行业协会把相应的资料数据进行系统归库,给招标人提供信用额度审查,以此当做投标的主要根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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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翁建玲.广东省公路工程招投标三级清单的特点分析[J].交通标准化,2013,(13):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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