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虽属子女所有 也不得强制父母搬离

2014-08-15 00:51廖春梅
四川农业科技 2014年3期
关键词:赡养人儿媳物权

□廖春梅

编辑同志:

我们老两口均年逾70,一直与唯一的儿子共同生活。现居住的房屋为儿子与儿媳于一年前所共同按揭购买,也以他们夫妻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由于每月需要缴纳房贷,家庭经济状况比租房居住时更为紧张,可我们不但没有任何收入,反而因病导致与儿子、儿媳的矛盾日益加深。近日,儿子、儿媳在与我们发生争执后,以房屋属他们所有,他们有权决定让谁居住为由,将我们的衣服及其它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堆放在房外,强制我们搬离。请问:属于子女所有的房屋,父母真的就无权居住吗?

读者:孟勤寿、黄小莲孟勤寿、黄小莲读者:

你们儿子、儿媳的做法是错误的。即尽管房屋为儿子、儿媳所购买,但你们同样可以居住。

一方面,让父母老有所居属于赡养内容的一部分。《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也分别指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父母既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配偶的法定职责。而赡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必须提供确保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条件和物资。鉴于老有所居既属基本的“生活上照料”,也系保障“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作为子女及其配偶自然应当给予妥善安排。而你们儿子、儿媳因为家庭纠纷,有条件安排你们居住却不安排,甚至强制你们搬离所居住的房屋,使你们陷入无处居住的境地,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虽然《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即你们儿子、儿媳确实有权决定其房屋让谁居住,但行使权利必须“依法”。而该法第七条指出:“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正因为你们儿子、儿媳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我国传统的尊老、爱老、养老、助老的社会公德,决定其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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