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

  • 物权行为作为民法工具的意义
    250000一、物权行为无因性的阐释在萨维尼之前,已经存在对于债权与物权的模糊区分,“人、物、诉”三编制的罗马法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抽象出了法律关系的客体,萨维尼在解构罗马法的同时,细致描述了债权与物权。他认为区分债权与物权的核心就是这两种权利具有不同的客体,债权指向人的行为,而物权则指向不依赖于行为的物本身。这种债权与物权相互区分的理论对于塑造五编制的民法典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德国民法典》充分吸收了债权与物权二分原则,人类在立法史上引入了“物权”这一概念,

    法制博览 2023年3期2023-03-06

  • 不动产登记与事实物权的协调和保护
    充分代表着不动产物权,我国也遵循了大陆法系物权标准。不管是在不动产物权设立,还是物权转让等方面,都是遵循有关法规来开展登记,这样才会形成效力;没有进行登记的,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其中在法律中进行特殊规定的则不包含在内。对于不动产登记簿而言,它可以为物权归属及内容提供参考。对于登记手段来看,它不但可以对不动产物权变动进行公示,还能促进物权变动生效。其中记录了权利人属于法律层面的物权人,基于法律层面,可以对权利人进行推定,判断其为真正物权人,可以对权利正确性进行

    法制博览 2022年19期2022-11-23

  • 物权效力及其法律定位分析
    111000一、物权的概念及物权效力的立法特点物权从一个法学理论概念上升为一个立法概念,始于1794年《普鲁士普通法》。其后,在1811年颁布的《奥地利民法典》中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由此,物权具备区别于其他类型权利的特殊效力,开始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然而,这并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对财产权利的认识。英美法的财产权理论是从中世纪封建制的土地保有制度发展而来的,从一开始就更倾向于用一些专门术语来形容财产所有权。例如土

    法制博览 2022年24期2022-11-21

  • 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30601)一、物权法定问题的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严格物权法定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并不能满足人们愈发多样的交易需求。如何破解物权法定困境值得思考。针对此种情况,《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的规定提供了些许思路。《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以《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为基础①,最为显著的变化就在于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确定了担保合同的范围。从形式上看,立法者对担保合同的范围持开放性态度,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具有担保功能,能够保障债权实现的合同均为担保合同。从实质上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21年12期2021-12-06

  • 《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对物权法定缓和理论的实践
    温州大学 罗孝欢物权法定在物权法体系结构中居于枢纽地位,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遵循这一物权基本原则。我国《民法典》承袭了《物权法》有关物权法定主义的精神。《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但各分编主要是物权编通过对具体制度的调整,对物权法定主义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缓和,由此弱化严格物权法定带来的消极影响。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总体上遵循的是严格的刚性物权法定主义,而距离《物权法》实施已经十四年,在此期间,我国经济发展日新月异,新类型物权

    区域治理 2021年40期2021-01-02

  • 不动产事实物权的类型化研究
    )一、不动产事实物权的提出物权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其得丧变更需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始得透明其法律关系,减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1]这种可由外部辨认的表征,即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我们又称为物权公示原则。我国物权法第六条①和第九条②分别明确规定了物权公示的原则和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公示方法。因此在我国,原则上对于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物权人要想取得物权,需要满足法定的公示方法。现实生活纷繁复杂,由于登记错误、原因法律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2020年1期2020-12-14

  • 民法典如何保护物权
    体系内外的兼顾。物权作为民法典编纂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编纂期间需要将治理工具及资源配置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并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使民法典能够更好的完成对物权的保护。一、民法典如何保护物权问题的由来对民法典进行编撰,意为立足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并结合实际工作进行增删改动。因此对民法典物权编进行编纂,实为对《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等法律的基本框架和内容的沿袭或“升级版”。民法典如何保护物权问题的由来与上述部门法对物权的保护制

    法制博览 2020年23期2020-11-29

  • 刍议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
    秦玲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门重要课程,基于该内容要解决三个问题,什么物?谁是物的权利人?该权利人应如何发挥物的价值?通过物权的设立,可以变更及终止法律行为。同时,物权的变动将不受债权行为的硬性,只要履行法律名义的上的行为即可。本文将对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内容进行论述,以便更好的理解和适用该解释,仅供参考。物权变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法律行为进行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合意公示”,一种为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其中包括人民法院、仲裁委生效的法律文书从而导

    今日财富 2020年27期2020-08-31

  • 关于物权变动的三种模式及其分析
    30073)一、物权行为的三种变动模式意思主义、形式主义、折中主义——物权行为的三种模式,决定了物权变动发生的条件以及物权变动发生的地点。三种物权行为的变动没有绝对的优劣,其反映的只是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现实以及交易习惯。我国偏向于采用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之间的折中模式。下面举例来比较三种物权模式的区别:甲向乙购房,双方于9月30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于10月7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一)意思主义意思主义诞生于法国,是社会环境、文化思潮、历史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期2020-05-15

  • 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及其实现路径 ——兼谈民法典物权编立法与《民法总则》第116条的衔接
    缘起长时间以来,物权法定原则一直被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奉为圭臬,并在民法典或判例中予以明确。例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者外,不得创设。”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57条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德国则通过学说和判例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中国立法从之,于《物权法》①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通观《物权法》条文,不难发现,它只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 2019年1期2019-05-21

  • 物权法定主义的思考
    摘要:物权法定主义是近代民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物权法体系正是在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下构筑的。自原则确立以来,发挥了保障物权绝对地位、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作用。但严格坚持物权法定主义,会导致物权法僵化,使之难以适应实践发展需要。要兼顾物权法定的强行性和物权法体系的开放性,就要对物权法定主义的“法”做从宽解释,对实践中存在一些非法定物权予以承认,以适应社会。一、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含义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

    科学与财富 2019年6期2019-04-04

  • 完善特许物权制度化思路
    30601)特许物权是指所有权归国家且由法律确定的行政机关行使所有人的权利,法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授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特许权者拥有一定期限范围内的使用权并承担法定的义务[1](P131-132),依公法手段取得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为自然资源使用形态之一。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如今出现资源匮乏、生态破坏等诸多问题,使人类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资源与环境危机,因此利用法律手段来调整人们

    三明学院学报 2019年1期2019-02-20

  • 浅析物权行为的客观性和无因性
    摘 要:物权行为的客观性是法律行为理论在物权法领域延伸的必然结论,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并不与之存在逻辑上的必然关系。从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并不能得出物权行为必然无因的结论。无因与否,完全是立法者基于价值衡量所作的判断。无因性并非物权行为的天然属性。关键词:物权行为;无因性一、物权行为的提出与构成要件的众学说谈到物权行为理论,萨维尼在大学讲义中谈到:“为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契约而践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包含一项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

    世界家苑 2018年6期2018-07-23

  • 担保物权理论与实践 ——《担保物权研究》述评
    □文│任宇宁担保物权的目标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是充分发挥财产效用的法律手段。近年来,随着《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担保物权的界定,担保物权制度研究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并逐步适应司法现实的需要,与之相应,国内学术界对担保物权的研究日趋丰富化、多元化、深入化。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博士所著的《担保物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1月出版),作为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维度,立足担保物权的立法考量和司法实践,讨论了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基础

    中国出版 2018年6期2018-02-09

  • 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必要性
    路“两大法系都将物权限定在数量有限的一些种类”,因而物权法定原则可以说是两大法系通用的原则。但是对于物权法中是否有必要明确承认该原则,以及该原则具有何种功能,在学界还一直存在争议。一方面,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类型必须由法律规定,而法律对物权的类型的例举是有限的,物权法定中的类型法定属于封闭式的列举,其目的就是要将物权的种类降低到最低程度,排除当事人之间协议创设物权。这就难免使得物权法定原则具有一定程度的封闭性。另一方面,物权的内容以及公示方法都是法定的,

    大经贸 2017年12期2018-01-30

  • 物权法定原则及其消弭 ——我国担保物权自由主义研究之刍议
    214000一、物权法定原则概述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强行性规范。民事法律行为按照行为能力不同和实施是否违反公共利益等,将效果分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民法总则删除“可变更”)。违反法律强行性规范的通常法律行为无效,违反强行性规范包括违反效力性强行性规范和管理性强行性规范。(一)概念我国物权法定指物权具有绝对控制和排他性。物权法定从三方面进行理解。一是设立物权,绝对排斥和限制第三人对之干涉。二是物权法定旨在以类型法定之强制,限制意思表示自由。三是物权

    法制博览 2018年25期2018-01-22

  • 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思考
    710063一、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概述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而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则是指物权法定原则为适应社会实际生活变化所采取的适度灵活性。民法学界也曾对此进行讨论研究,提出了以下缓和的思路:1.在一定条件下承认习惯法。日本和台湾地区在此方面已经承认习惯成立物权。2.利用民法所规定的一般原则来缩小物权的权能。现代社会贸易往来密切,互联网发展迅猛,法定物权的种类不能满足社会

    法制博览 2018年26期2018-01-22

  • 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趋势
    是主张严格地坚持物权法定主义,或者简单肯定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以及物权法定原则对意思自治的限制等。由物权法第五条所确立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所造成的局限性在当今社会环境下不断被人所诟病,学者为解决社会新出现的矛盾而提出自己的观点。如今现有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类型已远远不能囊括社会不断产生的需求,对一些新类型的物权应当采取什么态度,成为法学理论界热议的焦点。一、物权法定原则发展方向的选择——适度缓和(一)刚性物权法定原则的缺陷分析根据现有基本国情,中国正处于经济平

    法制博览 2018年4期2018-01-22

  • 试论准物权的范围
    北 保定)一、准物权的概念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亦是人类文明得以世代相续的载体。关于自然资源权,立法与理论上常有自然资源所有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或利用权、自然资源占用权等诸多说法。有说法将采矿权、养殖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定义为准物权。最早在我国系统化提出“准物权”类型的是刘保玉教授,他以各种物权的典型性、重要性、在物权法上的地位等为标准将物权分为范物权、准物权与类物权,创立了“物权体系三元论”,并将“准物权”定义为:“在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种类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4期2018-01-22

  • 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3030)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正当性和可行性邵白杨(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物权法定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不仅是学术研究的重要基石,还被明文载入物权法法条。然而在立法讨论阶段,各界就是否采用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存在争议。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是否完全适应我国的现实环境?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在我国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这均是物权法学术研究和实务操作中值得思考的问题,也是文章重点讨论的问题。物权法定原则;缓和;正当性;可行性一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7年2期2017-02-23

  • 浅议物权法定缓和原则
    70228浅议物权法定缓和原则林思歆海南大学,海南 海口 570228物权法定缓和原则不是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否定,而是在克服严格的物权法定面对日趋复杂的社会关系愈发僵化的缺陷。根据物权法定缓和原则可以将“法”的内涵扩大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可以捕捉新的物权类型,解决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不足导致司法实践陷入困境。物权法定缓和;担保物权;典权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的结构之一,对于物权种类与内容的确定发挥着直接规范的作用,因此我国《物权法》和《民法通则》对该原则做

    法制博览 2017年18期2017-01-27

  • 浅谈物权法定缓和原则
    广东 深圳)浅谈物权法定缓和原则张 鹤(518000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广东 深圳)物权法定缓和原则对于物权法定来说,不是对其进行完全的否定,而是对物权法定的不足进行缓和,物权法定缓和原则要旨就是为了适应这个日益复杂的社会需要而生成的物权,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纳入到现行法的体系中。在适应社会的各种需求的同时,又能够保证法的稳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的性质,可以很好的解决物权种类立法不足,以及物权法原则之间的关系[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缓和原则;物权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2期2017-01-27

  • 物权效力三论
    226000物权效力三论金琪斐1顾 曦21.南通大学,江苏 南通 226000;2.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000由于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定义、物权的内容与性质以及物权的设定、变动、保护等息息相关,因此,有学者认为物权的效力是物权的灵魂和精华所在,也是物权体系的重点所在。[1]尽管物权在大陆法系已经得到了较大的、体系化的发展,也为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民法所明确规定,但是各国立法基本上都没有明确表明物权有何种效力,所以关于物权效力的认识,学

    法制博览 2017年7期2017-01-26

  • 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正当性
    政法大学 北京)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正当性李媛媛(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也越来越高,而物权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所以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正当性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但现阶段对物权法定原则缓和正当性的研究还比较少,所以急需对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正当性进行研究。本文将对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正当性进行相关的阐述,希望对相关参与者与研究人员带来一定帮助。物权法定原则;缓和;正当性经济社会在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8期2017-01-25

  • 浅析物权法定原则
    湖北 武汉)浅析物权法定原则章睿博(430212 汉口学院文法学院 湖北 武汉)经济的发展,促使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凡经济交往,必然涉及到物的交换,这就关乎所有权的转让等一系列问题。因为社会情况的纷繁复杂,各种新情况层出不穷,如何保障交易的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物权法定,作为物权领域最为重要的原则,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实现经济的平稳发展有着现实意义。本文通过介绍物权法定原则的相关问题,对该制度进行全面的了解,以期该原则在经济发展中能发挥更大的作用。物权;种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0期2017-01-25

  •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探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探究林 玉(264005 烟台大学 山东 烟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1条对非基于法律行为所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作出了具体规定,依照《物权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规定取得不动产物权的,不需经过登记即可取得该物权。但是这种情况极易造成实际物权人与登记的不一致,危及交易安全,因而《物权法》第31条对此作出了补充,在尊重当事人取得的不动产物权的基础上,承认其物权效力并允许进行法律上的处分,但规定了权利人未经登记时对该物权进行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0期2017-01-25

  • 物权法定原则
    37000)论物权法定原则周杨(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0)摘要: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作为物权法构造的重要基柱之一,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文在对物权法定原则进行解释的基础上,阐述了物权法定原则的合理性及不足之处,对物权法的完善提出了自己建议,以解决物权法定原则的弊端。关键词:物权法;物权法定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当事人不得创设或变更物权种类、内容、效力

    人间 2016年17期2016-06-28

  •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650500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胡德珍 期海明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物权法上所谓的区分原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把发生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相区别的原则。这一原则来源于德国民法,但德国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与我国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有所不同,德国所采取的是物权变动模式下的分离原则,而我国采用的却是以债权变动模式为背景的区分原则。若想真正的探究区分原则,那么把两者相比较来探究就显得很有必要了。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债权形式主义;

    法制博览 2016年35期2016-02-02

  • 物权的优先效力
    河北 保定)论物权的优先效力徐付萍 梁国柱(071000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 保定)我国关于物权优先效力问题在学术界存在很大的分歧,现行法律中也没有一部对物权优先做出具体的规定。本文通过对比在物权优先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和看法,研究现有的法律条文,阐述了自己在物权优先效力问题上的看法,并提出了物权纠纷的解决规则。物权;优先效力;规则一、物权优先效力概述1.物权优先效力的概念物权的优先效力具体是指当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多个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时,具有较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2016-01-31

  • 物权(Ius ad rem)概念之澄清
    果。内容摘要:向物权是私法史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最初产生于中世纪教会法,后经奥尔良派法学家的努力而被用于封建法,用来解释被授予封地之人在取得其实际占有前的权利状态。16世纪以后,向物权首先在阿佩尔手中转型成为对人权的一般表达,这种观念在越过格老秀斯后一直流行到18世纪,而且对物权/向物权的二分表达还一度成为法学家重构市民法体系的工具;另一些法学家则回归传统,将向物权界定为对物权与对人权的中间状态,这种意义上的向物权为《普鲁士普通邦法》所采。随着物权与债权区分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年2期2015-04-02

  •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民主与法】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云晋升 (辽宁大学 法学院, 沈阳 110036)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对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均有巨大影响。物权行为是物权、债权两分下的必然逻辑结果,物权行为因此也必然独立。即使是在所谓的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也难以彻底否认物权行为的存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隐含了对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承认。对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承认有利于维护私法自治,正确认识物权行为独立性是理顺法律逻辑和解决现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5期2015-04-01

  •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分析及探讨
    100083一、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提出及其概念物权行为无因性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其著作《现代罗马法体系》中率先提出来的,是其独创。根据萨维尼的观点,物权无因性是仅存在于买卖交易行为中的而且在交易行为中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是分离的,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这便是他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该理论的提出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德国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德国法律体制的需要,因为当时的德国还没有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阐释。所谓物权行为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2015-02-06

  • 事实物权:理论困境与出路
    。内容摘要:事实物权理论以物权的正确性判断理论为基础,将物权分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在当前中国物权理论和司法实务中该理论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应用。但事实物权从概念到“表现形式”、到性质、到效力、再到保护方式,均违反了物权法基本原理,也模糊了物权与债权的界限,我国民法应该摒弃之。所谓的事实物权所代表的相关利益毫无疑问是需要法律保护的,但其本身不宜被认定为物权,法律应赋予相关利益主体“利害关系人”身份。对相关利益的保护应采取请求权模式,但需要结合个案以民法及其理念

    东方法学 2014年4期2014-09-21

  • 物权法定主义的缓和
    130117)论物权法定主义的缓和许聪(吉林警察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物权法定主义是近代民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物权法体系正是在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下构筑的。自原则确立以来,发挥了保障物权绝对地位、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作用。但严格坚持物权法定主义,会导致物权法僵化,使之难以适应实践发展需要。要兼顾物权法定的强行性和物权法体系的开放性,就要对物权法定主义的 “法”做从宽解释,宜采最高院司法解释,对实践中存在一些非法定物权予以承认,以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物

    警学研究 2014年1期2014-04-16

  • 我国现行立法与物权行为的关系
    1004)一、对物权行为的基本认识从理论上而言,“物权行为概念的诞生是整个物权行为理论的逻辑起点,也是整个物权行为理论的基石。”①于海涌:《论绝对物权行为理论之建构——对萨维尼物权行为理论的矫正》,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第55页。是故,在探讨我国是否承认物权行为概念的问题之前,首先必须了解一下物权行为理论。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基础观点,诚如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所作的系统阐释,即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交付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交付必须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3期2014-04-06

  • 我国物权法理论与实践的完善
    我国物权法理论与实践的完善编者按:2007年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物权法》明确了财产的归属与利用规则,在保护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地位、公平竞争,物尽其用、止纷定争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借鉴了国外成熟的物权法理论和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物权体系,创造了一些特有的物权形成、物权变动、物权保护的规则。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处于初创时期,相应的物权法理论不够成熟和完善,我

    政治与法律 2014年3期2014-02-03

  • 也论物权效力
    21013)也论物权效力杨善长(渤海大学应用法律研究所,辽宁 锦州 121013)物权的效力是由物权的本质属性所决定,而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特定物进行支配的权利,所以物权的效力是由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这一本质属性所折射出来的必然要求。在具体规范层面,物权的效力表现为物权的排他效力和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和物权人对物的追及权属于物权的排他效力的范畴,而不是单独的物权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仅指物权优于债权,并存之数个物权之间的效力顺位关系不属于物权优先效力的范畴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1期2012-08-15

  • 物权法定原则探析
    山063009)物权法定原则探析高 佳1,冯晓健2(1.河北联合大学校长办公室,河北唐山063009;2.河北联合大学学科建设处,河北唐山063009)物权法;物权法定;缓和物权法定原则是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采用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由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变更。从物权法定原则的涵义、必要性、局限性及完善等方面予以探讨。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涵义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源于罗马法,

    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2012-08-15

  • 论中国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效力
    84)依据中国《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较为特殊的登记对抗主义.如何理解《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登记对抗主义?其与第23条关于动产物权的交付生效主义之间的关系如何?"对抗"到底具有何含义?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和论述.一、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仍须遵行交付生效要件关于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我国学界向来存有争议.在《物权法》颁行之后,因对第24条的理解不同,争议仍然存在,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特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2012-08-15

  • 物权绝对性与相对性统一*
    5年向社会公开《物权法草案》第四稿时曾引起一场全国性的争议:富人与穷人的物权是否平等保护。有的学者提出质疑:如果穷人的要饭棒与富人的小汽车平等保护,那么物权法就是保护富人的法律;“《草案》在形式上是平等保护全国每个公民的物权,核心和重点是在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如果按照目前《草案》的思路,形成的只能是对资本的平等,不能够保护劳动的平等”。[1]也有民法学家反对这种质疑,认为,不论是富人的小汽车还是穷人的要饭棒都应平等保护。尽管出台的《物权法》专门规定了国家平

    政法论丛 2012年3期2012-01-28

  • 论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与事实物权的确认与保护
    登记的效力与事实物权的确认与保护豆 艳1,王亚伟2(1.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 300090;2.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天津 300400)不动产登记之物权应该与真实的不动产物权状态一致,这是正常的不动产秩序的基本要求。但是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不动产登记之物权与当事人的事实权利状态并不一致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当不动产登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物权状态不一致时,法律如何既客观地确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又能够对真正的事实物权进行保护,本文进行了较为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3期2011-08-15

  • 中国实证法对物权行为的态度和立场
    研究中国实证法对物权行为的态度和立场刘 燕(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物权行为理论自产生之日起便备受质疑。物权行为的分离原则和抽象原则是这一理论的两大基石,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质疑,也主要体现为对这两大原则的论争。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对物权行为采取了不同的立法例。中国实证法已认可了物权行为理论,如《物权法》以实体法形式确立了物债二分的体例,《民事案例案由规定》则从司法政策角度明确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但中国立法中有关物权行为的规定存在模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1年2期2011-08-15

  • 物权公示原则对物权法定原则突破可能性之考察
    810008)物权公示原则对物权法定原则突破可能性之考察巩寿兵(青海广播电视大学 开放教育学院, 青海 西宁 810008)物权公示原则与物权法定原则之间内在的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物权公示原则内在的有一种突破物权法定原则束缚的要求和可能性。这一紧张关系随着公示方式的多元化发展,现代公示技术的进步及由此导致的公示制度效能的大幅度提高而更加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合理性就成为了一个问题。物权公示原则是意思自治理念在物权法领域的贯彻和保障,也是维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2011-08-15

  • 物权法定原则之缓和
    410081)论物权法定原则之缓和李先波1,2,罗小红2(1.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2.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物权法定是物权法中的基本原则,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严格固守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将会脱离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扼杀新兴的物权,进而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大陆法系国家晚近的民事立法出现了物权法定的缓和趋势,我国的物权法定原则在实施的过程中应借鉴其他国家对该原则弱化和缓和的有益经验。物权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1年3期2011-04-13

  • 物权法定原则与私法自治
    300191)物权法定原则与私法自治薛 冰(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 300191)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基石。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法的制度价值和规范设计密不可分。物权法中虽多强制性法律规范,但物权法定原则并不排斥私法自治,仍留有当事人自由形成其权利义务的空间。通过介绍物权法定原则的一般理论,指出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阐述物权法定原则与私法自治的冲突,论证在物权法定原则模式下私法自治的空间:私法自治是物权法定的基础,物权法定的目的在于实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5期2011-03-18

  • 物权优先效力之否定
    堰442000)物权优先效力之否定曾佳蓉(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公共课部,湖北十堰442000)物权是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学者们普遍认为物权具有优先效力。笔者根据肯定者对物权优先效力内涵的不同界定,从物权是否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以及物权之间是否存在优先效力这两个基本问题着手进行具体论述,认为既不存在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也不存在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最终得出物权不具有优先效力的结论。物权;优先效力;否定我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颁布施行。物权作为一项重要的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2期2010-08-15

  • 物权法定主义的发展与创新
    刘海平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物权的诸多原则中,它最具特色,受到各国法学界及立法界的公认,并被认为是“物权法构造的重要支柱之一”,具有“确保物权之特征,建立物权体系”的功能,现代物权法乃是建立在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之上的。物权法定原则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动因和理论根据,它对物权种类和内容进行限制充分地发挥了物的效用,稳定了社会经济关系,保障了交易安全。我国现行的《物权法》第五条也对该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物权法定主义的内涵及其法律后果(一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6期2010-06-29

  • 物权行为理论的探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开始施行。从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来看,在物权规范体系中物权变动规范是整个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来说,在各种法律事实中,法律行为是引起物权变动最重要的一种事实,而在法律行为下发生物权变动的原因,在德国法系国家被称为物权行为。由于物权行为理论对民法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所以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研究,将对我国今后立法司法实践有深远影响。下面从三方面谈这一行为理论:一、物权行为理论的源头与物权行为的概念最早出现在法国大儒萨维尼的法学巨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6期2010-06-29

  • 物权内外效力的实证管窥
    活广泛而密切地与物权关联着。人们对物权的理解也关系到人们在实践生活中如何对待、主张和维系物权。诸如城市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财产、无证商贩的经营之物、网络游戏装备和人之基因等方面,相应频频出现流血拆迁、城管暴力、病毒盗取和违法买卖等事件,这与当事人对物权存在诸多认识上的偏差不无关系。因而,对物权内涵的进一步的理解显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一、物权概念:效果取向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概念的定义倾向于“要件导向”的思维模式,即注重法律概念的构成要件。但物权作为大陆法系中民法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年6期2010-02-01

  • 物权内外效力的实证管窥
    活广泛而密切地与物权关联着。人们对物权的理解也关系到人们在实践生活中如何对待、主张和维系物权。诸如城市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财产、无证商贩的经营之物、网络游戏装备和人之基因等方面,相应频频出现流血拆迁、城管暴力、病毒盗取和违法买卖等事件,这与当事人对物权存在诸多认识上的偏差不无关系。因而,对物权内涵的进一步的理解显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一、物权概念:效果取向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概念的定义倾向于“要件导向”的思维模式,即注重法律概念的构成要件。但物权作为大陆法系中民法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年6期2010-02-01

  • 浅析我国的物权法定原则
    罗建兴摘要我国《物权法》立法的启动和制定并出台,使“物权”的称谓为众多的老百姓耳熟能详,物权的观念也日渐深入人心,物权法定原则也最终为《物权法》所确认。本文对我国的物权法定原则做了简要的论述和分析。关键词物权物权法定财产中图分类號: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74-01物权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各国物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沿袭各国物权法惯例,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但《物权法》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并没有对其僵化性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8期2009-07-08

  • 物权行为理论对债法制度的影响
    晓摘要在我国物权法的酝酿过程中,物权行为理论一直是学者争论的焦点,从络绎不绝的批评之声到平心静气的接纳,对物权行为的肯定也占据了一席之地。如今,中国物权法已经出台,其中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模糊“采纳”令人不解,本文拟从债法角度阐述物权行为理论的作用。关键词物权行为债权行为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14-02一、物权行为理论的含义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创造的。他在《当代罗马法制度》中写道: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3期2009-07-02

  • 浅析物权请求权的时效问题
    天摘要:对于物权请求权应当如何适用时效,学界存在争议,各国立法也作出不同的抉择。对于解决物权请求权究竟是否适用时效以及如何适用,通过整体、恢复原状的请求权特例两方面深入分析了物权请求权的作用和功能,以便采取最好的方法,使物权请求权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保护物权的权利之圆满状态。关键词:物权请求权;观点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09)11-92-02一、物权请求权的特征1、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物权权利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2009年11期2009-03-18

  • 对“债权契约”概念的逻辑质疑
    合逻辑,又无法与物权契约相对应;物权契约仍为契约,也不能与物权行为相同一;物权特为既为处分行为,就不可能与任何契约划等号。因此,“债权契约”概念应该废弃,物权契约(称物权合意更妥)概念如果允许其存在,就应作新的解释。与此紧密相边的买卖行为具有双重属性;买卖合同本身是债权行为(负担行为),买卖合同的履行(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行为(处分行为)。只有坚持这一区分原则,才能理清民法基本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避免概念的混乱与矛盾;才能恰当处理出卖他人之物问题;也才能有助

    浙江社会科学 2004年5期2004-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