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敏
(南京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 210095)
农村小额贷款是农村金融法制创新的重要研究对象。农村小额贷款主要是面向农户、农村工商户以及农村小企业提供额度较小的贷款。在对象上,面向特定的农村主体,起到以金融支持“三农”事业的作用。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继续发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加大对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县域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2012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其第二条提出“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贷款公司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该规定在政策上为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扩宽了一条新的发展方向,提供了一条民间资本转变为合法金融资本的道路。
实践中很多小额贷款公司面对运营中的艰难问题也希望国家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