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英译“显化”手段的使用*

2014-08-18 02:05任东升刘冰艳
关键词:涉海海商法英译

任东升 刘冰艳

(中国海洋大学 外国语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Explicitation,即显化,是英国翻译家Mona Baker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翻译普遍性”(translation universals)表现之一,[1]是“目前翻译领域中得到最为全面研究的现象之一”。[2]然而,目前国内外对显化的研究主要针对“少数语言对之间的文学译本比较”。[3]那么,基于文学翻译对显化手段的分类是否同样适用于非文学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文简称“海商法”)借鉴了大量国际公约和习惯法的内容,同时保留了一些国内法的法律概念,具有涉外性、技术性和特殊性的特点。海商法英译时是否存在其他类型的显化表现?本文拟从海商法英译本出发,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显化作为一种“翻译普遍性”

“每个行将翻译的文本都存在隐含信息”。[4](P83)由于语言和文化的差异,这些隐含信息在另外一种语言和文化中需要明晰出来,否则信息的传输会受阻碍。翻译时,原文中的隐含信息在译文中明晰出来的过程被称做显化。

(一)显化的发展

显化概念最早源自于Vinay和Darbelnet,他们将其描述为将源语中隐含的信息引入到目标语的过程。[5]而后,Nida则将显化视为增译技巧。1986年Blum-Kulka提出了著名的“显化假说”,[6]认为目标语相对于源语会更加冗余。然而Blum没有对这种冗余加以解释和分析,只是将这种冗余简单地定义为“语篇衔接上的显化”。[6]Seguinot、Pym等学者对该假说提出质疑,认为该假说只局限在语篇衔接上,定义范围太狭隘。[7][8]Klaudy继而将显化分为四类:强制性显化(obligatory)、选择性显化(optional)、语用性显化(pragmatic)和翻译中固有显化(translation-inherent)。[9]这四种显化表现中,翻译中固有显化定义比较模糊,甚至连Klaudy本人在阐释时也没有举出任何实例,只是简单归结为译者对原文的解读过程。Viktor Becher也对翻译中固有显化这一概念提出了质疑,认为一方面翻译中固有显化没有较多实例证明,另一方面译者对源语的解读简化过程中,选择性和语用性显化手段就足以满足需要,没有必要新创一个显化手段。[10]

(二)显化分类的局限性

综合来看,强制性显化是由于语言体系间句法结构的差异造成的。选择性显化是出于文本建构的需要,使句意和逻辑更连贯,语义更准确地被理解。语用性显化则是由于目标读者的改变,原文中的共识信息变成了非共识信息,故而需要增加信息量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原文,属于文化层面的显化。从语言学角度来讲,词汇、句法、篇章和文化层面的差异普遍存在于每个语言对中,这些差异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显化。

翻译中固有显化被定义为“译者对原文的解读过程”。诚然,译者在解读原文的过程中具有简化文本信息、提高文本显性度的倾向,但这种倾向是基于译者准确把握作者意图的需要,与译文显化程度高低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也不一定在译文中总会出现。另外,显化研究的对象是原文和译文的文本,研究者关注的是译者的翻译成果而非译者对原文的解读过程。因此,翻译中固有的显化准确来讲应该是Klaudy对显化现象的一种“假设”,或许这也是Klaudy对翻译中固有显化未举实例加以阐释的原因。

那么,显化是否只表现为强制性显化、选择性显化和语用性显化呢?答案是否定的。除了词汇、句法、篇章和文化层面,显化现象的出现也可能跟文本编辑策略、文本的功能性目的或显著的文本特征等有关。[11][12]显化的翻译普遍性已经被多数学者所认同,但受语言类型、译者的主观因素、文体类型等因素的影响,具体文本中显化现象的多少有所区别。因此在承认显化的翻译普遍性基础上,我们应该根据具体文本类型对显化进行分类,分析其背后的成因,以更深入地了解显化现象。

二、海商法语言的特点

法律语言是某一特定群体(法律人)在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中使用的语言,是法学和一般通俗语言相结合的产物,有着特殊的词汇和语法句法。法律语言是法律的载体和思维工具,一方面拥有法学赋予的强制性和严谨性,另一方面又具有语言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与文学语言相比,海商法具有显著的文本特点:文体正式;用词严谨,逻辑清晰;语言庄严规范、语言程式和语篇结构较固定;多使用长句;大量使用术语和专业化词语等等。同时,由于涉及利益过大,海商法使用人为了避免出错往往选择沿用传统法律语言的词汇和句法。因此,海商法除具有上述法律语言文本特点外其正式化程度偏高,程式化特点明显。

法律翻译时除进行同文学翻译相同的语言转换外,还要进行法律转换,达到“语言功能”和“法律功能”的对等。[13]因此法律翻译中显化手段的使用一方面体现在语言功能的显化,另一方面体现在法律功能的显化。语言功能的显化主要通过源语和目标语的差异性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词汇、句法、篇章和文化等方面。法律功能的显化主要通过文本格式、文本特征和文本内容的细微变更,体现出法律制度的差异。

三、海商法中的显化类型

(一)语言功能的显化

海商法中语言功能的显化类似于文学翻译中的显化,源于源语和目标语在语言层面的差异性,主要通过句法、篇章和文化等方面体现。句法层面的显化被称为“强制性显化”;篇章层面被称为“选择性显化”;文化层面则被称为“语用性显化”。这三种显化类型是基于语言对之间的差异性存在的,因此在翻译中不可避免,海商法翻译也不例外。

(二)法律功能的显化

从法律效应来看,法律翻译可分为权威性翻译(authoritative translation)和非权威性翻译(non-authoritative translation)。[14]我国海商法英译本是由立法机关通过并生效的法律译本,属于权威性翻译。这种译本不仅仅是翻译作品,更是具有与原文同等功能和效力的法律文本。此外,由于涉海法律涉外性强,目标读者多为法律专业人士,《海商法》等涉海法律英译本的权威性更应得到重视。因此,翻译时要求译者转换成“共同起草人”的身份,[15]既要求译者具有法律翻译技能,又要体现法律文本的特殊性。在此过程中,显化成为译者创造性表达的一种有效手段。

1、文本格式显化

立法文本的主体部分,中国的海商法律依据内容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英语的海商法律则分为part、chapter、section、article、paragraph和subparagraph。其对应关系及表达方式见下表:

中文法律文本表达方式英文法律文本表达方式编一、二、三……partI、II、III……章一、二、三……chapterI、II、III……节一、二、三……sectionI、II、III……条一、二、三……article1、2、3……款不编序号paragraph1、2、3……项(一)、(二)、(三)……subparagraph(a)、(b)、(c)……目1、2、3……无(i)、(ii)、(iii)……

由上图可知,中英海商法的文本格式并非一一对应,表达方式也有差异。在英译时,要注意采用英语的法律文本格式。

2、文本特征显化

Mellinkoff将法律英语的词汇分为9种:含有法律专业意义的普通词;古词、拉丁语、法语词、法律专业术语、专业行话、正式词、多义词、极端精确表达词语。[16]而法律汉语在词汇上则包括法律专业术语、法律工作常用术语、民族共同语种的其他基本词与非基本词三种。[17](P58)与法律汉语相比,古词、拉丁语和法语词是法律英语独有的特征。英译时,这些文本特征应该适当显化。

(1)古词的使用

由于涉海法律涉及利益过大,涉海法律起草人为避免出错,往往会选择使用传统涉海法律语言的句法和词汇,故而相比其他文体,涉海法律文件中古词广泛存在,尤其是在法律英语中。而由于建国后中国的立法语言普遍采用简明现代汉语,涉海法律汉语中的古词数量较少。采用古词一方面可以使文体更正式、庄重;另一方面可以使语言更简练,避免文句的冗长。

例1 原文: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海商法》第十二条)

译文:The owner of a ship or those authorized thereby may establish the mortgage of the ship.

例2 原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海商法》第二十七条)

译文:In case the maritime claim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22 of this Code are transferred, the maritime liens attached thereto shall be transferred accordingly.

分析:以上两例译文均增加了古词的使用,一方面使得文体更正式、庄重。另一方面具有“经济性”,thereby代替“by the shipowner”, thereto代替“to the maritime claims”能够减少译文的冗余,使译文简洁。

(2)拉丁语、法语词的使用

法律英语中拉丁语和法语多见于术语的表达。法律术语语义凝练、单一,是规范性法律表达,不以可读性高低为首要目的。拉丁语和法语是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保留下来的固定表达方式,语义稳定,可以精确地表达概念。(见例3)在涉海法律英译时,应注意适当显化。

例3

替代 in lieu of

真实的 bona fide

事实上的 de facto

权利上的 de jure

和其他事物 inter alia

按比例 pro rata

自身 per se

关于 in re

专门的 ad hoc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对物诉讼 action in rem

对人诉讼 action in personam

初步证据 prima facie evidence

3、文本意图显化

“法律文书如要有效地行使其职能,必须词义准确,文意确切,丝毫不允许词义模棱两可而产生歧义,也丝毫不能容忍因为句子缺乏组织而任人歪曲。在法律文书中,全部内容不许字面化、外部化。”[18](P295-296)在海商法英译过程中,译者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身份是法律文本“共同起草人”[15],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准确理解并显化法律文本的立法意图。

在涉海法律汉语中,“和”表示并列关系,通常被译为“and”,意为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某一动作才可以实施;“或”表示选择关系,通常被译为“or”,意为只须满足其中一个条件,某一动作即可实施。然而,在涉海法律汉语中,由于汉语表达方式的灵活性,这种并列或选择关系可能被隐含在语义中(见例4、例5),因此,在英译时需要探究立法者意图,准确翻译,以免使有关方利益受损。

例4 原文: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海商法》第二十三条)

译文: In case there are more than two maritime claims under sub-paragraphs (1),(2),(3) or (5)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22, they shall be satisfied at the same time regardless of their respective occurrences

例5 原文:“托运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海商法》第四十二条)

译文:"Shipper" means:

a) The person by whom or in whose name or on whose behalf a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has been concluded with a carrier;

b) The person by whom or in whose name or on whose behalf the goods have been delivered to the carrier involved in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分析:例4中第(一)、(二)、(三)、(五)项间均用顿号连接,未出现明显表示并列或选择关系的连词。在翻译时我们需要考虑是用and还是or。分析原文语义,可以发现第(一)、(二)、(三)、(五)项中任一项中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都满足行为实施的条件。因此选用表示选择关系的“or”。

例5中对于托运人概念,中国海商法定义了两种情形。那么究竟是两种情形都符合才属于海商法定义上的托运人还是符合其一即可?原文字面没有体现,译文中也没有体现。就立法者的立法意图而言,运输合同缔约人是法律意义上的“托运人”,而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人是实际“托运人”,二者可为同一人。因此,满足任一情形都可被称为“托运人”,为避免歧义和多种解读,英译时两种情形间应该加上连词“or”。

四、结论

随着人们对翻译中显化现象研究的深入,研究对象逐渐从文学文本扩展到非文学文本。我国海商法法律体系特殊,涉外性强,海商法律文本与文学文本存在显著差异。本文结合海商法律语言特点对海商法英译过程中显化手段的使用进行了探讨,认为目前基于文学文本的显化分类并不能完全涵盖海商法英译过程中出现的显化现象。海商法英译的显化不仅仅在语言功能上,还体现在法律功能上。语言功能上的显化可以分为强制性显化、选择性显化和语用性显化;法律功能上的显化则表现在文本格式显化、文本特征显化和文本意图显化。同时,本文通过实例对不同显化类型的使用进行了具体阐述,以期对日后海商法英译乃至对涉海法律英译有所借鉴。(说明:本文为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SDY11017)“MTI专业涉海英语翻译教材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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