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卫锋
摘 要:交付公示作为被继受而来的德国物权法原则之一,自清末被传统中国学界接受以来,散见于诸多著作、教材之中。但无论是现实交付,还是观念交付,都不可能实现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动产物权本身是否可以被公示也值得怀疑。交付公示原则的确立有特定的意志主义方法论背景,而实践面向的检讨则有助于形成新的制度设计理念。
关键词:交付;占有;交付公示;现实交付;观念交付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物权公示是物权法理论构建的起点与核心,物权法所确立的公示公信原则即是其在制定法上的反映。对于有体物,传统物权法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对于动产,则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其中的交付即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观念交付。2007年《物权法》即依此理论进行了基本的体系架构,并体现在诸多的制度细节之上。
不动产基于登记而公示出来的在其之上的权利(物权)信息,由于登记制度的完善,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确保其准确性。尽管在例外情况之下也会出现登记权利人并非真正权利人的状况,但实践中的问题似乎并不多见,至少相对容易解决。异议登记制度即是对此方面问题的制度性回应。
对于动产而言,问题则比较复杂。占有是否具有动产物权公示的功能,学术界在讨论占有之功能时似乎并无定论占有之表彰本权功能,看似与占有之公示功能有关,但也仅仅是在推定意义上成立,并不能真正公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