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北极事务 加强国际合作

2014-08-27 05:02程保志
祖国 2014年14期
关键词:观察员科考事务

北极理事会对北极治理的议程和议题设定具有重要影响,中国作为正式观察员可实质性参与其各项具体工作,这也是中国为北极治理做出的应有贡献

程保志,湖北武汉人,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全球治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199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外语学院英文系,2002年考入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先后获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近期主要从事国际组织(欧盟与WTO)与国际法、极地治理与中国权益问题研究,代表性成果包括《刍议北极治理机制的构建与中国权益》等。

我国已于2013年5月获得北极理事会正式观察员资格,我国外交、海洋极地事务管理部门有关官员也多次参加了理事会高官会议,实地了解理事会的运作。中国第五次北极科考及中远集团“永盛轮”先后成功试航北方海航道,表明我国在北极科学研究及北极航运方面已经走在世界前列。中石油、中海油成功参与俄罗斯、冰岛等国油气项目合作,也表明我资源型企业在北极能源合作开发中迈出了实质性步伐。这些都为我国今后进一步参与北极事务,拓展我国北极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

首先,要充分运用北极理事会这个多边合作舞台,积极参与北极治理的议程和议题设定,预先把握北极事务的整体发展方向。作为北极地区最重要的区域治理机制,随着加拿大、美国先后担任轮值主席国,北极理事会未来有望发展成为一个有关北极事务的多边决策机构;中国作为观察员国,虽然没有决策参与权,但可以对有关决策施加间接影响。北极理事会的具体工作均是由各专家组、工作组实施,对北极治理的议程和议题设定具有重要影响,中国作为正式观察员可实质性参与其各项具体工作,我国应向理事会积极推荐中国籍专家,参与到北极气候变化、海冰监测,海洋生物资源调查及养护、可持续发展等具体项目任务中,这也是中国为北极治理做出的应有贡献。

其次,充分利用既有国际平台,引导北极治理机制向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发挥我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多边协商机制、联合国环境开发署、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大会、国际海底管理局等国际机构中正式成员的身份优势和话语权,对涉北极事务发挥积极影响。

第三、加强同其他观察员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应重视与欧盟中的观察员国即德、法、英、荷兰、波兰、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在北极事务上的沟通与协调。上述欧洲国家多数也是北极科考强国,且对北极国家试图垄断北极事务多有不满。在北极航运、渔业、科考、绿色发展等方面则争取与日本、韩国、印度及新加坡等亚洲国家进行有效合作。

第四、充分运用我国与相关北极国家的双边友好合作关系,配合市场、资金、技术等杠杆因素,引导我国航运、资源型企业积极“走出去”,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安全发展做好长远的谋篇布局工作。例如中俄在北极地区能源、航运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就有巨大合作空间;而加拿大和美国分别是现任和后任北极理事会轮值主席国,其在北极气候变化、经济开发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对与中、日、韩、印度等观察员国开展合作也充满期待。

最后,在重视国家层面合作的同时,也应推动省市州之间的合作。例如引导我国黑龙江省恢复参与“北方论坛”这一北极地区次国家合作机制的相关活动,开展与美国阿拉斯加州、加拿大育空地区、俄罗斯楚科齐自治区、芬兰拉普兰省等的合作,这是我国今后参与北极事务应着力加强的方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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