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晔
【摘要】资产损失扣除是企业所得税汇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财产损失扣除的管理和本着为纳税人减赋的理念,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
【关键词】企业 资产损失 管理办法 讨论
一、新《办法》出台背景
2009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对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由于该文件是一个实体性文件,只解决了主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标准、条件问题,没有涉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程序、证据和管理方面的规定,因此,在损失具体认定过程中,税企双方经常出现争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后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情况,结合当前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又对88号文进行了修订、完善,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而作为《企业所得税法》和财税[2009]57号文的重要配套政策,25号公告内容则更为丰富。
二、新旧资产损失扣除办法的主要区别
(1)新办法将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具体到实际操作中,以前企业资产损失的审批扣除权限是在分局的所得税科,即企业需要备齐所有资料后报送到所得税科由科里的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