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谣言?从我做起

2014-08-27 09:45臻熙
科学生活 2014年8期
关键词:传谣信息网络谣言

臻熙

谣言是一面镜子

这个时代有两个看似彼此矛盾的趋向:一方面,随着人们受教育水平的提高,以及获得消息渠道的极大多元化,人们能对各种传言作出更清醒的理性判断;另一方面,信息的爆炸性增长和技术进步也使谣言传播的速度大大加快,人们往往来不及一一分辨各种信息的真假。在中文里“听信谣言”似乎总是暗示着一种无知和非理性的状态,但正如博尔热所言:“在自身专长之外,不轻信的人是不存在的。”人们相信那些未经证实的传言,只不过是因为他们常常对自己缺乏直接经验和切身体会的事物都难免轻信。

这种情绪在大部分谣言中都表露无遗:磁铁能预报地震、转基因食品喂死了德国奶牛、在加油站用手机会引起爆炸和火灾……这些已被粉碎的不实传言其实前面都可以加上一个主谓结构,如(我希望)磁铁能预报地震、(我害怕)在加油站用手机会引起爆炸和火灾,等等。这也是为什么越是恐怖、恶心的谣言,常常生命力越强,因为它们似乎贴合了我们一直在担忧的某些

危险。

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的恐惧与焦虑,只不过其指向有些不同——在古代也许谣传的是妖怪会吃人,而现代则是担心那些不可见的细菌、病毒、辐射等。从某种程度上说,谣言是一面镜子,折射出那个时代的人在想什么、相信什么、恐惧什么。谣言中所反映的那种恐惧和烦恼,本质上是一种对未来小心翼翼的担忧,因为人们面对着三个词:不确定性、不可靠性、不安全性。总之,人们所秉持和相信的那些谣言与错误观念,不过是他们试图追求确定、可靠、安全,并躲避风险的一种本能,虽然他们的想法犯了令人遗憾的错误,但这背后的心理却是可以理解的。

利他型谣言更易传播

许多谣言之所以能传得那么快、那么远,很大的一个原因在于:国内的许多谣言都属于“利他型谣言传播”,2011年春抢盐风潮时,许多人在亲友之间奔走相告“补碘盐、海带可以防辐射”。除了极少数炒盐价的人之外,绝大多数人并非“别有用心”,相反他们可能都觉得这是为了亲友好——为了他们的身体健康,为了他们躲过一劫,但这种“良好用心”的结果却是几乎所有人都相信了一个未经证实的谣言。

这类谣言实际上构筑起一个禁忌体系,让人们遵守着这些警示来生活,而禁忌的特点就是“尽管你不知其所以然,但你最好遵守,因为谁也不知道不这么做会发生什么”。吊诡的是,正是“出于好心”,这些谣传才得以在人群中经久不息地流传。许多人正因为觉得自己是利他的,所以,在传播谣言时不仅没有负罪感或心理负担,相反他们还觉得是在做好事,最终反倒导致了谣言的猖獗。利他型传播者常常对事实真相漠不关心,因为他们更容易坚持自己是在做正确的事。一个从理性的角度看不可信的谣言,如果是你的亲友打电话告诉你,并坚持说“相信我,我绝不会骗你”,出于对他们为人的信赖(你当然相信亲友不会骗你、害你),你很可能会产生思想上的动摇甚至采信。

确实,很少人能分辨一则消息是否属实,但每个人至少可以做到一点,在这个消息被正式证明属实之前,不要急于把它传播出去,因为那很可能并未减轻别人的恐慌,反倒加剧了那种恐慌。当然,对很多人来说,消息是否属实其实从来都不是关键,关键是他们需要通过这样一种信息分享进一步确认和维护自己的社会群体归属感。和口头传播一样,网络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可以互动,信息并不只是单向地从甲传给乙,乙也可以迅速给出自己的反馈。因此,在这个时代,如果说这种新的口头文化提供了谣言爆发的一个良好时机,那么,它也同时提供了一个鉴别谣言的良好机会,人们得以在公开讨论中学会如何养成独立思考的判断。毕竟,要消除谣言,最好的办法不是塞给每个人一个正确答案,而是让人们知道怎样去寻获正确答案。

警惕网络造谣组织化

北京公安机关近日打掉在网上蓄意造谣传谣、扰乱网络秩序、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一个网络推手公司,网络红人“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刑拘。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表示,“秦火火”这帮人为了吸引公众目光,牟取商业利益,置道德于不顾,以坑蒙拐骗的手段经营运作,这样的做法,垮台是必然的。“造谣的背后,与他们对公共关系的不准确理解和不规范操作有关。市场上很多类似的互动营销公司都存在着这样的问题。”陈力丹表示,公共关系有自己的一套规则和伦理,但社会上很多人对“公关”存在错误认识,在不规范的公关操作中,制造谣言等违规违法现象层出不穷。要纠正基于对“公关”错误认识上的造谣传谣,亟须在社会上多传播“正品”的“公关”内容,对公关行为本身加以规范。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沈阳认为,从案情看,网络造谣传谣组织化特点明显,一方面体现在商业机构的参与,另一方面则是行为、话语策略协调一致,以及与多个网站的联动。与一般的社交传播推广公司不同,造谣传谣者往往是恶意炒作、触碰法律底线的。沈阳表示,在移动互联网大发展以及微博、各种客户端勃兴的大形势下,建立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十分重要,因此,对于网络上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确有介入必要。不过在言论自由、公民自由表达权利与维护管理网络环境需要之间,应当找到平衡点。

“仿真谣言”更具迷惑性

陈力丹表示,还需注意网络谣言出现的新动向,谣言仿造新闻,写得很具体。内容更逼真,细节化,配图多;将不同时期的灾难照片混用到最新热点事件中;老谣言不断被翻出再利用。谣言也利用了社会心态和社会情绪,比如仇富、对社会不公的不满等,进而加以传播,造谣者制造这样的“仿真事实”,就容易引起注意。

教授沈阳认为,网络造谣传谣的这些新动向,值得业内专家和公安机关仔细研究,普通网友也应积极了解以免受骗。

“网络大谣”背后有其商业土壤,沈阳就此分析说,这类互联网中的黑暗产业,刚开始造谣传谣仅仅是吸引关注,称之为个性化需求阶段,当他们尝到了甜头之后,商业机构往往会参与进来,大规模、有组织地推广,即产业化运作阶段。

清华大学对外传播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王君超说,谣言多发于信息不透明、舆情较复杂和社会心理波动比较大的时期,而且多附着于敏感的人物和事件。有些谣言尽管无害或者说对自己无害,甚至是以虚假的信息表达美好的愿望,但它就像人体内的“肿瘤”一样,会挤压正常的人体组织,对健康构成潜在的威胁。恶意制造的谣言危害性就更不用说了,往往会涉及违反社会秩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构成违法。endprint

最严网络谣言管理办法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9月9日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单位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解释》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即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规定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也认定为“情节严重”。

《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治理网络谣言,功夫在网外

毫无疑问,我们需要深入了解网络技术影响谣言制造和传播的机制,为寻找因应之道提供依据。但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认识到,虽然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信息传播提供了空前便利的管道,但它无法决定信息内容,更无法决定人们“不约而同”地相信或不相信其中的某些信息。没有人相信的信息,即使通过网络,被人们接触到,也是水过鸭背,不留痕迹。从这个意义上说,谣言,远不只是一个由技术原因导致的信息接触问题,更是一个植根于社会情境中的信息识别与信息接受问题。

从逻辑上讲,信谣者的数量永远比造谣者多,造谣者众的前提,是存在一个数量更为庞大的信谣者群体;从供需关系看,有需求支持的供给,才可能长得大,是信谣者养活了造谣者。另外,谣言产生现实破坏力的前提,是有人相信它,并进而做出相应的行动。再具破坏潜力的谣言,如果无人相信,不是胎死腹中,也是寸步难行。

研究表明,虽然谣言在任何社会、任何时候都存在,但在社会快速变迁时期,谣言的数量会陡然上升,其影响也会迅速波及社会各个方面。根本原因在于,此时,社会制度系统处于不稳定状态,个体、机构的行为的可预期性低。人们无法确定,哪些事情是可能的,哪些事情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不确定感和安全焦虑会迅速上升、弥散,使人们对各种信息,尤其是负面信息特别敏感,更倾向于采取“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这种社会氛围和大众情绪,会孕育规模庞大的信谣群体。

事实上,有如我们不可能生活在一个无菌的环境中一样,消灭谣言不现实。一个切实的治理目标,是让社会对谣言具备足够的抵御能力。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制度体系,允许、帮助人们知道他们有权利知道的事实真相,从制度层面降低形成大规模信谣群体的风险,把谣言的生存空间和破坏力压缩到一个可控的范围。所有这些,均无关乎网络,却是治理网络谣言的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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