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县级官员问责制*

2014-09-09 06:23邢琳
中州学刊 2014年7期
关键词:问责制宋代

邢琳

*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宋代地方官“能动司法”的社会价值研究》(2014-gh-021)。

摘要:宋代以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官员的法定职权和责任,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其基层县级官员问责建立了问责主体明确、问责内容详细具体,问责方法多样的机制,且依据责任大小、轻重划分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编管、羁管等;以剥夺或黜降官职和爵位的除名、勒停等;以经济处罚为主的罚俸、赎铜(罚金)等责任形式,这样就形成了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升迁或黜降的制度体系。

关键词:宋代;基层官员;问责制

中图分类号:K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7-0125-05

宋代基层县级官员问责制,学术界虽有所涉及,①但都未能对县级官员的问责制作系统地分析和论述,本文试图对宋代县级官员问责作初步探讨。

一、宋代县级官员问责制的基本内容

宋代县级官员问责制度内容十分丰富,归纳起来有以下方面。

1.人口减少、荒田不垦之责

宋王朝开国之初,将经济发展作为州县官员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建隆三年(962)十一月规定:“州县官抚育有方,户口增益者,各准见户每十分加一分,刺史、县令各进考一等。其州户不满五千,县户不满五百,各准五千五百户法以为分。若抚养乖方,户口减毫,各准增户法亦减一分,降考一等。”②同时还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田亩数的多寡与国家财政密切相关,因此,宋政府十分重视荒田的开垦,乾德四年(966)诏“所在长吏谕民,有能广植桑枣、垦辟荒田者,止输旧租;县令、佐能招徕劝课,致户口增羡、野无旷土者,议赏。”③太宗时规定“所垦田即为永业,官不取其租”,或“凡州县旷土,许民请佃为永业,蠲三岁租,三岁外,输三分之一”致“官吏劝民垦田,悉书于印纸,以俟旌赏”。④南宋高宗时,特制定守令岁考增亏格法,“知县、县令到任之后,开垦抛荒田者,五百顷承务郎以上转一官;四百顷承务郎以上减磨勘三年;三百顷承务郎以上减磨勘二年;二百顷承务郎以上减磨勘一年”。知县、县令到任之后,耕种田不因灾伤而致,抛荒者一百顷展磨勘一年,每及百顷依此;五十顷降三季名次,三十顷降半年名次。⑤并对有贫瘠土地的县令、佐提出“能劝诱民户开耕收刈苗稼者,三倾,升半年名次;七顷,升一年名次;十顷,减磨勘(推迟)一年,二十顷,减磨勘二年,三十顷,减磨勘三年。⑥宋政府对州县官吏开垦荒地,所实行的升官、降官、推迟转官奖惩措施的同时,也要求州县官吏不得与豪强勾结隐田亩数,以防减少国家税收,一旦发现官吏与豪强勾结有隐田情况,必予严惩。如建隆二年四月馆陶县令程迪“括隐田万五千余亩”,被“杖流海南岛”,商河令李瑶被杖死。⑦

2.赋税征收违法、差役不均之责

县级长官对督征赋税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太平兴国八年(983)三月诏“自今诸县令、佐凡历三年,收赋税并得依限齐足者,超资任以大县;历二年,违限不足者,降资授以小县”⑧。熙宁二年(1069)又提出了“赋税及时了办,不烦追扰”⑨等条令。据《庆元条法事类》卷五《考课·考课格》载,“狱讼无冤,催科不扰”仍为南宋县级长官的治事之最。赋役征收不均或非法加收及输税违期等都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宋刑统》规定“诸差科赋役违法及不均平,杖六十。若非法而擅赋敛,及以法赋敛而擅加益”,其非法所得,“入官者,计所擅坐赃论,入私者,以枉法论,致死者加役流”。同时还督促地方政府征敛的钱粮,应及时缴纳国库,“违期不充者,以十分论,一分笞四十,一分加一等”。且追究“州县皆以长官为首,佐职以下节级连坐”的行政责任。⑩

3.水利不修、农桑不垦之责

“农桑垦殖,野无旷土,水利兴修,民赖其用”是县级长官的首要职责,且以功绩大小来决定官员的升迁或罢黜。庆历四年(1044)正月诏:“自今州县官,有能兴水利、课农桑、辟田畴、增户口,凡有利于有农者,当议量功绩大小,比附优劣,与改转或升陟差遣,或循资家便,等第酬奖。即须设法劝课,不得却致扰民。其或陂池不修,桑枣不植,户口流亡之处,亦当检察,别行降黜。”

4.防灾、赈灾之责

宋法规定,发生灾害时官员应及时上奏并组织救灾,否则,要给予处罚。景德二年(1005)十月诏:“沿河官吏虽秩满,须水落受代。知州、通判每月一巡堤,县令、佐官迭巡,转运使勿委以他职。”天圣五年(1027)七月规定“京东转运、提点刑狱司察被水县令佐老疾罢懦不胜任者以闻”。《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诸水旱,监司、帅臣奏闻不实或隐蔽者,并以违制论。”宋代因救灾不力惩处的官吏,并不乏其人。如元祐五年(1090)十一月壬申,知县王岐、主簿王瓬,县民数千诣县诉水灾不接收,受到冲替的处罚。

5.长官不躬亲之责

宋代规定县级长官既负责行政事务,又要亲自审判刑、民案件(刑案:处理杖以下罪的判决),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乾兴元年(1022)十一月规定:诸路州县长吏,“凡勘断公事,并须躬亲阅实,无令枉滥淹延”。天圣八年五月又规定:“大辟公事,自今令长吏躬亲问逐,然后押下所司点检勘鞠,无致偏曲出入人罪。”徽宗时强调:“州县不亲听囚而使吏鞠审者,徒二年”。

6.民事审理超越期限之责

宋代要求有关农务的民讼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理结案,目的怕影响当事人的生活和农业生产,但涉及田地被豪强侵夺者不受此限。《宋刑统》规定“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负之类,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完毕。如未毕,具停滞刑狱事由闻奏”。即受理民诉限定在十月一日至次年正月三十日,三月三十日前必须结案。但两种情况例外:一是当事人不是农户者,“如是交相侵夺及诸般词讼,但不干田农人户者,所在官司随时受理断遣,不拘上件月日之限”。二是“应婚田之诉,有下户为豪强侵夺者,不得以务限为拘,如违,许人户越诉”。南宋对典卖田宅之纠纷规定,陈诉期限一年之内,超越该期限,不予受理。”对“词讼,在州县半年之内未结案者,悉许监司受理”。如果审判官违背上述断案时限,推拖迁延,稽留淹滞案卷,就要对州县级主审官劾奏“纠举”,甚至降级惩处。如真宗时,眉州大姓孙延世伪造证券,侵占族人田产,九陇知县章频按治,逾期未能结案,责降监庆州酒。

二、宋代县级官员问责制的特征

1.问责范围明确、标准具体,便于操作

为了防止官员腐败堕落,政府建立了一整套的问责制度体系:一是在职权范围上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如前所述。二是通过考课(考核)制度来决定官员的升迁、降级与罢黜。这是对官员行政作为的肯定,也即责任的追究。宋代对州县官的考课内容丰富,邓小南、苗书梅等先生对此有专门的研究和总结。宋代考课制度在唐代成熟的基础上又进而发展和完善。

宋代在考课法律中,明确了官吏的职责,确立了官吏的主体地位。对州县官的考课,在任内和任期满后都有较具体的考课内容和标准,如熙宁二年,对监司、州县官的考课标准,从品德、才干、业绩三方面进行考核,即“四善三最”标准,南宋时期,州县官的考课标准为“四善四最”,再如“诸县任满,任内种植林木亏三分,降半年名次,五分降一年,八分降一资(承务郎(京官)以上,展二年磨勘)”。真正建立了“凡职皆有课,凡课皆责实”的考课法律体系,为行政责任追究提供更为全面系统的法律依据。

宋代与考课制度相结合的还有磨勘制度(磨勘本意为核实、比校)。磨勘在宋初只是作为一种比勘、校核的方法,而不是官吏迁阶转官的制度,到真宗时,磨勘制度才逐渐形成官吏迁阶转官的制度。宋代的磨勘内容很复杂,限于篇幅,这里不再详述。

当然,宋代考课和磨勘制度在运行中出现了这样和那样的不足,特别是北宋末期和南宋出现了重资历、重簿书,轻实绩、轻才能等缺陷,结果走上“论资排辈”的老路,但是宋代关于考课和磨勘的责任追究制度也在运作中不断地调整和加强,从而形成一个考课、磨勘责任追究的体系,并成为整个官吏选任追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问责主体多元化

宋代建立多种渠道的监察体系,从制度上制约县级官员权力的行使。宋代的县级官员不但受监司、通判的监察,而且也受郡守的监察。宋代的路级监察机构,包括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等,统称监司。

其一,监司对州县官员的监察。宋政府多次强调监司要按察所部州县官的行为。太平兴国六年三月诏:诸路转运使察部下官吏,“有罢软不胜任、怠慢不亲事及渎货扰民者,条其事状以闻”。宝元二年(1039)八月诏转运副使、提点刑狱至所部百日,如果部下有犯赃者,则“坐失按举之罪”。熙宁四年三月诏:“河北、京东转运提点刑狱司“察所部知州、通判、都监、监押、巡检、知县、县令不职者以闻。”绍熙二年(1191)十一月南郊赦道:“催科自有省限,州县往往不遵条法,先期预借,重叠催纳。”有的甚至“倍加斗面,非理退换”,“仰监司严加觉察,如有违戾,按劾闻奏”。《庆元条法事类》也规定:“诸监司每岁点检州县禁囚,淹留不决,或有怨滥者,具当职官、职位、姓名,按劾以闻。”

其二,州县长官对属官的监察。知州、通判对属下及县级官员,负监察之责。景祐四年(1037)十二月诏:“知州、军通判,自今按察所部官,须实状以闻。”知州也有监察县令的职能。知县对其部下负监察之责,“知县专按察簿、尉及县界内官吏”。同时宋政府强调,各级按察官“若有失察觉,别致因事彰露,其监司降知、州军,知州降通判,通判各降一资,知县降监当”。乾道四年(1168)六月二十六日诏:“今后守臣有罪状显著,或职事不举,而监司不即按劾,却因他事发觉,三省具姓名取旨。守臣不按知县,亦如之。”由此可知,宋代县级官员的问责主体监司、通判、知州负有对其下属违法失职要依法举劾,不举劾的要追究责任,这足以说明,宋代县级官员问责制度是有章可循的,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责任追究方法多样性

责任追究方法以行政处罚为主,触犯刑罚的附带刑事责任。宋代对州县官的行政处罚方法有:编管、杖脊、刺配、除名、勒停、冲替(差替、放罢)、追官(为论述的方便,后文解释)、免官、赎铜(罚金)、展磨勘等。这些问责方法反映出来的信息如下。

第一,对贪赃官吏惩处较重。正如李心传所云,“自祖宗开基,首严赃吏之禁,重者辄弃市。真宗以后,稍从宽贷,然亦终身不用。建炎二年春,高宗复诏赃罪明白一者,不许堂除及亲民差遣,一旦犯枉法、自盗,罪至死者大籍其货。四年秋,诏自今犯赃免死者,杖脊流配”。如建隆二年四月,“馆陶县令程迪,括田不均(隐田亩数)决杖流海南岛”,商河县令李瑶,杖死,坐赃。大中祥符九年(1016)八月,南安军上犹县尉汲济,验尸受吏请求,杖脊、配道州。高宗绍兴五年四月,贵池县丞黄大本,杖脊、刺配,坐枉法赃。可见,宋代对严重失职渎职,危害统治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官吏,不惜运用刑事责任方式追究行政责任,说明宋代对各级违法官吏处罚的重视和责罚的加强。

第二,行政处罚刑罚化。这样的责任追究方式,是古代行政和司法合于一体的反映。《宋刑统》所载除名、免官、左降官等处罚,虽形式上是行政上的处罚,但实质上又多具有刑事处罚的性质,且处罚特严,如宋仁宗时规定:“狱官有失入人罪者,终身不复进用。”皇祐五年(1054)八月,知江阴县陈合,因复审时误断杖刑,受到勒停处分,还有看是较轻的勒停、冲替(差替、放罢)等行政责罚,表面上责罚的是官资,而实质上减少的也是俸禄,因为宋代官、职、差遣中的官,主要是用来寓俸禄的。况且,宋代往往是先除去官职,夺取俸禄后,再给予刑罚惩处,如杖脊、刺配等。

第三,根据责任的大小和轻重区别对待,凸显层次性。一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编管、羁管等。如庆历四年正月,“清流县尉符衡,追见任官通州编管,全椒县尉吴元卿,追见任官海州编管,来安县尉罗茅孙,追见任官海州编管,坐军贼王伦入境,怯懦故也”。这类方法被责罚者强制移居异地,生活限制在特定区域,接受官府的监督和管理,且剥夺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达到行政责任追究的目的。二是以罢免或降官职及爵位为主的责任形式。如除名、勒停、冲替(差替、放罢)、追官、降差遣、展磨勘等。这类责任方式又可分为三种责任形式:其一,影响仕途发展的“撤职和剥夺”实权的除名、勒停。如天圣九年四月,“陇安县尉董元亨,除名配广州衙前,坐误入人死”。庆历四年正月,全椒县令安节来安县令李阳,军贼王伦入境,由于懦弱未能及时抓捕,受追见任官、勒停惩处。其二,官爵降级使用的,如追官、降差遣。绍兴十八年五月,“监南雄州保昌县溪塘镇周芾,特追三官昭州编管,以上书论事狂妄也”。其三,延长或推迟晋升官爵时间的,如展磨勘、降名次等。熙宁十年正月,鱼台县知县李衆,因检保明开邓艾口新河不当,受到展二年磨勘的惩处。这样的问责方式既有操作性,又可避免“一棒子”全盘否定,更好地保护一些问责官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四,经济处罚与官职剥夺相结合。如罚俸、赎铜(罚金)等,元丰四年六月,韦城知县、县丞、主簿、尉、监驿使臣14人,坐失计置辽使路驿亭,给予了罚铜的处罚。可见宋代吸取了历史上单纯的经济处罚效果不理想的教训,改为剥夺官职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因为单纯的经济处罚,官吏违法成本较低,只要有官位,今天被罚去的,明天就有可能捞回来,这也是贪官污吏横行的根本原因所在。可见,宋代各类责任方式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同时还实行直接的结合方式,从而形成一个较为紧密的责任方式体系。这些足以说明宋代的问责方法成熟的程度也已超过了以往任何时代。

4.刚柔相济的问责方法

宋代对县级官员的问责方法既有刚性行政问责方法,如各种处罚制度,还有规劝告诫,对官吏进行为官从政的思想道德教育,即柔性行政问责方法。如四善中的德义有闻、清谨明著,通过考课法展现出来对官吏的道德要求。官员在为官从政的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期影响下,通过内在反省、自察、互相监督等柔性问责方法提高自身的道德责任感。如真德秀“律己以廉、抚民以仁、存心以公、莅事以勤”,陈襄的“有实必有名,虚誉暴集,则毁言随至矣”。因此,刚柔相济的问责方法既强化了行政问责法律法规的权威,也使柔性行政问责方法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总之,宋代惩罚性的问责形式,根据责任的轻重多半是围绕着官爵及其利益展开的,其惩罚性的责任形式能起到一定的补救和警戒作用,只是缺少积极而专门的补救性的责任形式,因为,宋代的行政机构是有职责而无责任,各政府机构的责任是由各级政府官吏来承担的。

三、结语

宋代县级官员的问责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专制集权的附属工具,因而必然存在着唯皇权是从,行政权、监督权与司法权混淆等弊端。尽管如此,其问责思想和制度设计,都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历史借鉴。

第一,配套的监督机制是问责制度有效运行的保证。宋代建立了中央御史、谏官监督监司,监司监督州县官,且对每一个层级都有配套的规章制度。形成了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较完整的监察体系。从法律层面上规定官员应履行的职责,再通过《考课令》制度,决定官员是否升迁、罢黜,其间还有监司巡历制度,正是宋代建立了严密的监察制度体系,问责制度才得以有效运行。

第二,主体权责明确,具有操作性。宋代政府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问责主体的权力和责任。如监司在巡历州县时规定:“监司出巡,必须将所属州县巡视一遍,并将巡视的时间申报尚书省,若不遍者,杖一百;遍而不申,减二等。”“诸州县公吏,因监司巡历点检,辄逃避者,杖一百。因追呼整会事节者,加一等,并勒停,永不收叙,诸按察官体量所部官,各以实犯罪状举奏,诸司不许互相关白。其被旨体量,虽先失按举,但事得实者,除其罪。”同时对监司官巡历时间也明确规定:“每岁分定下半年巡按州县,具平反冤讼、搜访利害及荐举循吏、按劾奸赃以闻。”在巡历过程中如发现不法行为,须在30日内,将事情原委及当事人状况写成报告,每县拟成正、副二份文状,正本上奏皇帝,副本申送上书省刑部。由此可见,宋代从问责主体到问责对象都有相配套的制度规定,对提高监察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陈骏程、张其凡:《宋朝惩治官员之原因初探》,《兰州学刊》2006年第11期。李俊清:《宋代对政府官员的法律监督》,《中国行政管理》1998年第3期。巩富文:《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现实借鉴》,《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肖建新:《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问题研究》,2009年河北大学博士论文,刘晓满:《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问责机制》,《郑州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②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建隆三年十一月丁巳,中华书局,2004年,第74—75页。③脱脱:《宋史·食货上》卷一百七十三,中华书局,1977年,第4163页(以下版本同)。④脱脱:《宋史·食货上》卷一百七十三,第4158—4159页。⑤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八二,原文衍一“却”字)中华书局,1957年,第5914页(以下版本同)。⑥谢深甫著,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卷四十九,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第682页。⑦王珪:《华阳集·程坦神道碑》,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30页。⑧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十四,太平兴国八年三月乙酉,第542页。⑨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九之二〇,第3727页。⑩窦仪撰,薛梅卿点校《宋刑统》卷十三《户婚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27—228、233、233页。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九之一一,第3722页。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七九至一八〇,第6076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一,景德二年十月已卯1369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〇五,天圣五年七月丁巳,第2444页。谢深甫著,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卷四《职制门一》,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8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五〇,第10816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九,乾兴元年十一月戊寅,第2303页。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五四,第6720页。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七《刑六》,中华书局,2011年,第5011页。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四八,第6601页。徐松辑《宋会辑稿要·刑法》三之三二,第6593页。脱脱:《宋史》卷三百〇一《章频传》,第9992页。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第三章“循名责实”与“岁月序迁”考课法在宋代的施行,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苗书梅:《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第四章第一节考课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考守令以善最: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为四善;狱讼无冤、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安处、赈恤困穷、不致流移为抚养之最。”四善依北宋旧制。四最为:一生齿之最:民籍增益,进丁入老;批注收落,不失其实。二治事之最:狱讼无冤,催科不扰;三劝课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四养葬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安居,赈恤困穷,不致流移;虽有流移,而能招诱复业,城野遗骸,无不掩葬。将考课等级分为了四个:“每守令替移,令诸监司参考其任内课绩,以定优、上、中、下之等。优上者有赏,其下者有罚。谢深甫著,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685页。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九《选举一二》,中华书局,2011年,第1157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太平兴国六年三月癸丑,第490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四,宝元二年八月丙寅,第2920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熙宁四年三月丙申,第5378—5379页。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之一五,第6259—6260页。谢深甫著,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制职四》,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18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二十,景祐四年十二月壬申,第2840页。司马光:《传家集》卷五七,《乞令监司州县各举按所部官吏白札子》,《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94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10页。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五之二六—二七,第3404。编管是将犯罪或违法的官吏编录名籍进行管制,也是宋代最严厉的行政责罚形式之一,即所谓“编管以上,则必除名、勒停,谓无官也。详见苗书梅:《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480—482页。宋代创设的一种用“决杖”代替笞、杖、徒、流四种刑罚的方法,作为常用型的代用刑,史称“决、杖法”。这里的“决杖”是指流刑。流三千里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服劳役一年)。除名就是,在官籍除去名字,削去官爵,夺去官位和爵禄,而后发配广州。勒停,即撤销现任职务,勒令停职。冲替也就是撤销差遣的实职,较勒停的处罚稍轻,冲替与勒停有相似之处,并有降官降爵或者殿选的内容,冲替不是立即撤职,而是要等到权差官到任才离任。肖建新:《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问题研究》,河北大学博士论文,第68页。免官,免现任并历任内一高官。宋代赎金(铜)是一种替代处罚,罚金(铜)是一种本然处罚,但都在行政责任追究中广泛运用,也是官吏的一种法律特权。即磨勘制度中处罚或责罚官吏的一种方法,主要是延长磨勘的时间,推迟官阶的迁转。李心传撰,徐规点校《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六《建炎至嘉泰申严赃吏之禁》,中华书局,2000年,第147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太祖建隆二年四月甲午、己未,第43、44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七,真宗大中祥符九年八月丙申,第2007页。脱脱:《宋史》卷二八《高宗五》,第519页。江少虞:《事实类苑》卷四《祖宗圣训·仁宗》,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33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五,仁宗皇祐五年八月乙丑,第4231页。追见任官,即削夺现任并历任内一高官职。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四之四四,第3842页。差替与冲替原因相似,主要是由于客观条件所造成的原因。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〇,仁宗天圣九年四月戊寅,第2556页。追官,又称降官、免官。追三官指的是职事官、散官、卫官为一官,勋官为二官,宋代有“以待文学之选”,这是宋代的一种加官,也是荣誉性的职称。追官、降官都属于追回或降低官衔官阶的处罚。追官不单单是剥夺或减少官吏的棒禄,而且影响到官吏的政治生命和政治待遇。参见沈括《梦溪笔一谈》卷十一《官政一》,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宋刑统》,第26页。李心传:《建炎系年要录》卷一五七,中华书局,1970年,第2557页。肖建新:《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问题研究》2007年,河北大学博士论文,第88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〇,神宗熙宁十年春正月甲子,第6852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三,元丰四年六月癸酉,第7591页。真德秀:《西山文集》卷四十《潭州谕同官咨目》,《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4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19页。官箴书集成编撰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1册《州县提纲》卷1《勿求虚誉》,黄山书社,1997年,第41页。谢深甫著,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卷七《职制门四》,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16页,第128、129、130页。

责任编辑:王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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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来国内无为问责制研究的成果及前瞻性分析
作风建设视域下的无为问责制度建设
宋代浦城吴氏家族与王安石新法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
论中国特色的生态行政问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