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赵利清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会计系 云南丽江 674100)
摘要:本文通过对关于“公允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一个案例进行分析,通过两种处置方式的比较,发现两种方式对当期利润的影响不同,而此差异并不是因为经营原因所致,而仅仅是该房产在处置时归属的账户性质不同。具体是在“投资性房地产”性质下处置,还是先转为自用房产,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进行处置,本文对以上处置对当期利润的影响差异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允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处置 差异分析
房地产根据其用途的不同所归属的账户性质也不同,如果是企业自用房地产,就属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如果是对外出租或者持有以备增值再转让,就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性质。不同账户的会计核算方式不同可能会导致在纳税或在核算当期利润方面产生差异,此差异可能为会计主体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而对税收立法者来说,可能有完善税法的余地。因此,在工作中,如果企业计入不同科目对当期利润产生影响,进而进行税收筹划,这样处理是否合理值得税务工作者思考。
一、案例分析
(一)案例资料
甲公司采用公允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营业税率为5%。有关资料如下:(1)2006年12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协议,将自用的办公楼出租给A公司,租期为3年,每年租金为1 000万元,于年初收取,2007年1月1日为租赁开始日,2009年12月31日到期。2007年1月1日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为30 000万元,该固定资产账面原价为20 0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10 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