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本能论*

2014-09-17 03:44王攀锋
关键词:群体行为权责本能

王攀锋

(宿迁职业技术学院 经管系,江苏 宿迁 223800)

关于信息公开问题的研究,一直以来大多数研究者都是从资源配置效率本身来讨论的[1],而很少从信息和资源拥有者本身的心理属性或直接从本能的角度来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这种研究倾向,很容易导致在“最优”与“公平”之间画等号[2]。资源配置的效率是人类结群的原因之一,但是,资源配置的公平性亦是个体之于群体的基本诉求[3,4]。而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其公开的程度、程序、方式等就是资源的配置过程,而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则是资源配置状态反映的关键指标之一。但无论是“最优”还是“公平”,这样的理想状态都是一种意志过程,社会意志是一种抽象存在体,其只能是分布于社会各成员身上[5],所以追求“最优”和“公平”并不是社会有机体的本质特征或本能。也正因为社会意志分布于各社会成员,那么个体在何种情况下,会追求资源配置最优和公平,并使这种情况具有普遍性,则是社会意志能够完成统一的关键。由于社会是以共性为基础的[6] 75-78,要使个体行为成为群体行为则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信息公开的本能论假设

(一) 群体行为的本能属性

在开放的自然状态下,群体行为必然由一些比较简单的或稳定的个体行为决定;而特定社会环境下,个体行为的形成、发生、发展的稳定性或特定性,也主要发生在一些简单的行为层面。 这是因为假定一种行为的影响因素过多,而客观上又存在过多的影响因素,那么从概率的角度来讲,在相对有限的时间区间里,出现群体行为的概率是微乎其微的;反之,一种行为的决定因素过多,在特定的社会情景中(即有限的决定因素),其出现或不出现的概率也是不确定的。因此,从个体和社会两个层面,人行为的稳定性都被限定在那些决定因素比较少的行为上,这也是行为可以被我们准确预测的前提。

另外,简单到复杂及简单决定复杂,这是一条在其它自然科学领域被无数次证明的铁律,人类行为或个体行为中简单的那部分或那一层,本能占绝对主导地位,但这里对本能的定义,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本能,只要对人的行为具有决定性的因素都可以称之为本能性因素,那么在特定的环境下,由决定因素主导的行为即为本能。

(二) 群体本能行为结果的难预测性

而在个体与社会之间,实际上是对人行为的影响因素作了概括性的内外之分,但个体和群体、内和外的区分却是相对的。因为,个体行为受到群体的影响,群体行为又受更大群体的影响。如果我们对群体进行大小划分,个体可以群体化,群体也可以个体化,内在影响因素相应地能转化为外在因素,这样就自然有了社会本能,即社会行为中由决定因素主导的行为即为社会本能。而由之前关于群体行为的定义逻辑,社会本能应该具有更加简单或底层特性,亦可以说更能反映人动物性的一面,如股市中的趋利避害行为。又因为本能往往是非理性的[7],在将群体行为影响因素做内外处理的情况下,不同层次的群体,其个体行为的影响因素也不一样,非理性的特点决定影响因素越多,个体的行为就越不可控制和预测。而人们行为的合理性依赖于其得到的有用信息量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从统计的角度来看,群体越大(正态分布),群体所得到的信息的质量总体上是边际递减的,这样在信息处理能力相对一致的情况下,群体行为的不理性就会增加(股市陷阱总能成功的原因之一),从而使群体行为的控制和预测变得很困难;群体越小(偏态分布),虽然信息的质量总体上较高,但群体成员所得到的信息质量和处理信息的能力都可能出现较大的差异(股市操纵),与大群体相反,群体越小,个体特征越强,将导致以共性为基础的群体行为的控制和预测变得困难。

以上两种结果,看起来可能是有点违背我们平时印象性的认识的。即在信息的质和量不变的情况下,群体的大小对群体行为的控制和预测难度有重要的影响。

(三) 本能假设

正因为社会行为的本能性,信息公开更应遵循信息所有者和信息接受者的相关本能心理,而非意志心理。又因为社会行为的难预测性,信息公开必须具有控制性。换而言之,信息公开需做到对社会本能的控制。

如果将社会类个体化,针对这一命题,可以引出本能和控制两个相关假设:

(1) 人有逐利避害的本能,这是最具生存意义的核心本能,相当于弗洛伊德本我(逐利)和自我(避害)概念。

(2) 明确权责,相当于弗洛伊德超我(做自己该做的事情)的概念,即组织之间的逐利避害行为。

那么在信息交换的成本为零或很小的情况下,不同的权责界限就会形成不同的信息公开方案,由于群体对自己本能行为的不同约束会使自己处在不同的优势或劣势位置,使得不同的权责界定其价值属性会不同。

二、社会本能对信息公开的影响

(一) 组织资源支配能力对信息公开的影响

不管一个组织或机构以何种形式存在,本质上它是占有特定资源的人的集合[8],这种特定资源使组织或机构处在某种优势地位;而“人的集合”使具有社会本能的个体自利性或好多偏好性,又会导致组织或机构的自利性和好多偏好(见社会行为的本能属性)。组织或机构每次服务的提供,其本质上意味着一次交换的产生,而“等价交换”是公平交换的基础[9](包括营利性机构和公益性机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由于组织或机构优势地位的存在,相对于其服务对象,信息上也相应地处在优势地位,而由于组织自利性,使其有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等去追求非等价交换的倾向。这能解释很多问题。

比如,为什么这么多的政府机构或部门的信息公开难度这么大。信息公开,让老百姓可以看到政府机构是否提供了与其所得相符的服务。而信息公开,则意味着“非等价交换”的基础被破除了,这违背了组织的自利性本能,而由于好多偏好的存在,“高薪、高预算……”并不能解决问题,相反可能还会导致问题的扩大化。所以,这需要很强的内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更需要文化和道德的约束。如果某个组织,不能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等去谋求利益,或信息交换的成本过高,其就会倾向于减少这种服务的提供,从而容易导致“排队”现象。而通常情况下,组织会利用这种优势,进行尽可能高的信息创造,从而加大信息不对等程度,以获得更高的利益,如将一个部门一道手续就可以做完的事,分成多个部门多个手续来做。

基于此,可以预测:当一个人处在优势地位时,其倾向于追求不公平(占便宜),信息公开制度是削弱其优势的重要方法;而当一个人处于劣势地位时,其也倾向于追求不公平(被照顾),这是组织确立其权威性的关键;而处在均势的人,则倾向于追求相对公平(不吃亏),见图1。

图1 公平倾向

(二) 组织权责对信息公开的影响

一个组织权责一旦划定,就确定了其特定资源的优势属性,也就确定了其信息优势。为维护社会或群体的公平,这种优势属性不能太强,否则就难以抑制其追求不公平的倾向;而组织优势过强,意味着被服务对象优势的下降,从而导致强烈的被照顾诉求,容易激化矛盾。而组织信息优势过低时,就会相对降低服务对象的被照顾倾向,从而容易使组织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

所以,一个组织或机构,必须根据其服务对象来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权责位置,既不能使其优势过于明显,也不能过弱,同时信息公开的力度也不是越大越好。由于组织本质上是人的集合体,过度的信息公开会使组织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也会极大地削弱组织追求利益的能力,从而会严重地抑制其逐利本能。事实上,人类几乎所有的需求力量中,本能性需求总是最强的[10],过度压抑本能从来都不是好事,也是不合理的。常识告诉我们,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而在这个问题上,现实中人们似乎都一致性地认为只有私欲的极大抑制才是最合理的,而事实上,这种认知现象的普遍存在,从另一个层面恰恰反映的是人的自利本能。古往今来,圣贤者有之,却非人人是圣贤,常言道物极必反,所以,一定程度上的放纵必不可少。

三、基于组织权责划分的信息公开的公平性

何种情况才是最佳的权责划分呢?我们假定有:社会=组织+个人(服务对象群体)。

对社会而言,在总资源不变的情况下,设定为R,其中组织占有的资源为r1,个人占有的资源为r2,于是有:R≥r1+r2。

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或资源的价值是不一样的,且获得信息的能力都是有限的,这样他们获得的信息或资源的价值也是有限的,设定最大值为M,那么假定他们每一单位的信息和资源的价值分别为v1和v2,由于资源的配置并不总是最优的,于是有:M≥r1v1+r2v2。

那么,那些资源组合效用值相同的资源组合r1+r2就会构成一条效用无差异的资源组合曲线。由于本能不能被无限抑制,所以社会必须照顾组织和个人的效用,如果资源尽归组织所有,组织就处于绝对优势,个人处于绝对劣势,个人于组织而言没有存在的必要,反之亦然。

本质由于组织是人的集合,会存在信息或资源边际替代率递减规律的存在,即社会总效用不变的情况下,随着组织资源的增加,而减少分配给个人的资源是递减的,反之亦然。

资源无差异匹配曲线见图2。

任意两条无差异曲线不能相交,因为特定资源对社会而言,效用是不变的。而在特定M的约束下,M≥r1v1+r2v2又会形成一条资源分配约束曲线,约束线的斜率为-v2/v1,见图3。

在曲线及曲线之下的点都是可行的资源配置方案。那么在资源获得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获得效用的最大化,必然是约束曲线与无差异曲线的切点。这一模型,揭示在有限资源的情况下,为求得社会利益或群体利益的最大化,公平总是相对的,不公平是绝对的,即回到之前的命题:资源配置的最优性与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并不等价。

图2 资源无差异匹配曲线

图3 资源分配约束曲线

四、结论

综上所述,社会组织由于其行为的本能属性占主导地位,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其会倾向于利用和保护自己的信息优势去实现群体利益的最大化,但由于这种信息优势是相对地,在避害本能的驱使下,又不会无限地逐利,进而会存在某个控制点影响着信息优势的价值实现,但由于社会本能行为的力量强大且非理性权重大,这种控制是不稳定地,也难以保证是最优的,同时由于社会组织的群体属性也是相对地,这种非理性使其可能造成更大范围的社会不公,并可能给组织本身带来灾难性后果,所以,适当地控制必不可少,即组织的权责划分,在组织认可或内化这种权责和权责理念时,权责划分就能实现其控制作用。

但是,正因为社会本能的力量强大,权责的划分也必须存在控制点,使社会本能有充分地表达机会,这样才能在实现组织和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去兼顾社会公平,即资源配置最优与资源配置公平之间存在不同的价值组合。

参考文献:

[1]LAI K,HUBERMAN B A,FINE L.Tycoon A Distributed Market-based Resource Allocation System[R/OL].(2004-04-05)[2014-04-25].http://www.87994.com/read/a49100a31c01683930aeafe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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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HARRNSTEIN R J.Nature as nurture:behaviorism and the instinct doctrine[J].Behaviorism,1972(1):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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