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白事”怎么样办不违规

2014-09-24 11:04
新湘评论·下半月 2014年8期
关键词:高波婚丧喜庆大操大办

长城内外,北国南疆……受传统文化和地方习俗影响,在我国广袤的土地上,每天都有“红白事”在“彩排”“上演”。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的背景下,这些事宜又该如何操办呢?

怎样算是“大操大办”?哪些人不准“大操大办”?

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是中央和中央纪委三令五申严厉禁止的,也是当前大力查处和曝光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之一。那么,怎样算是“大操大办”?哪些人不准“大操大办”?

一位从事相关领域研究的专家认为,“严禁大操大办”的法理依据出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其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不准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等行为。

中央纪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释义》提出,这里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除了包括结婚丧礼外,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过生日,子女上大学,乔迁新居等各种与亲朋好友共同庆祝的事宜。所称的“大办”,是指大大超过了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消费标准。所称的“造成不良影响”,是指在群众中或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损害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所称的“借机敛财”,是指借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收受各种名义的礼金、红包、贵重礼品等物质性利益。

《廉政准则》适用对象为县(处)级以上以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而國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则参照执行。这也可以视作中央法规层面“严禁大操大办”的对象范围。

既要讲“普通话”,又要讲“家乡话”

无论是《廉政准则》,还是后续出台的《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中纪通[2010]4号)等规范性文件,均态度坚决、要求明确,但考虑到各地风俗习惯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故而都未对“违规行为”列出具体界定标准。这也给地方层面“定标准”留出了空间。

目前,不少地方都结合实际出台了具体的“操作办法”,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限定人数桌数,如网友所指的“湖南史上最严限宴令”规定,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二是限定礼金金额,如广西河池市规定,亲戚以外人员参加干部职工操办的婚事,馈赠、封送的礼金或同等价值礼品每人次不得超过100元;三是限定宾客身份,河北石家庄市就严禁党员干部在办理婚丧事宜过程中邀请同事、部属等利益相关人员参加。

除要求向纪委报告、限定人数桌数等较为常见的规定外,一些地方还对宴席的档次、标准作了规定。而在适用对象方面,不少地方将范围划定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一些地方更是明确将离退休人员、农村“两委”班子成员、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等纳入监督范围。

中国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分析说,当前的情况可以说是,“上位法”提纲挈领,原则性强;“下位法”多而细,操作性强。所以,办“红白事”既要讲“普通话”,又要讲“家乡话”;既要防贪,又要反奢,倡导文明新风。

不过,也有不少地方未出台操作性强的“下位法”。对此,有关专家给出了基本判定标准:一看操办“红白事”是否使用公款;二看是否使用公物,如公车等;三看是否使用公产,如免费使用礼堂等;四看来宾中有无管理和服务对象,是否收其礼金礼品,特别是有无借机敛财;五看来宾中有无使用公物;六看是否影响他人休息、破坏环境等。

村居干部该不该管

村居干部是否应在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对象之列?有观点认为,村居干部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有的甚至不是党员,不应对其“严格要求”。

对此,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社会发展室主任李炜表示,一方面,对村居干部中的党员,可以用党纪来约束;另一方面,虽然村居干部在法理上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受村委会组织法、乡规民约等约束,但实际上一些村居干部也在行使公权力、带有公职人员色彩,有的村委会负责人还是乡镇干部担任,对其“严格要求”也是应该的。他认为,对村居干部操办“红白事”,一是绝不允许借机敛财;二是必须提前申报、过程透明,让群众监督评价;三是提倡新的操办方式,如请客不收礼等;四是可以让社会组织介入,发挥其支撑公共事务、协调群体利益、促进移风易俗的作用,如江浙一带农村的“红白理事会”、重庆市巫溪县的“乐和互助会”等。

在高波看来,对非党员的村居干部可以用职位要求来约束,督促其自觉遵守相关“禁令”,而不应“降低标准”“规中有规”。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暗藏在“红白事”中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群众对社会风气的“观感指数”,避免产生“合理怀疑”。也有专家认为,对村居干部应以教育和乡规民约的约束为主,选树廉洁自律和移风易俗方面典型,发挥示范作用。

其实,在各地曝光的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典型案例中,不乏村居干部身影;各地也作了一些探索。例如,嘉善县魏塘街道规定,村居干部办理“红白事”须向街道纪委和所在单位“双报告”,并签订廉政承诺书,“红白事”操办情况还被列入村居干部年度述职述廉内容。

讲原则还是讲人情?

在“红白事”相关禁令执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法治社会与人情社会的矛盾、“法”与“情”的冲突,一些地方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问题、存在困惑。

问题1:多出几桌行不行?有人提出,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一样,习俗不一样,“红白事”操办者家庭情况、经济背景也有区别,有的亲戚朋友确实多,甚至有的邀请一人却来了一家三口,实际桌数比规定标准多出几桌行不行?

高波认为,在遵守刚性的程序性规定前提下,可以在执行时有一些合理的“救济措施”。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两三桌的,在向组织如实报告、提出合理申请的基础上,可以视作合规,防止走极端。

问题2:多重身份如何界定?有人提出,管理服务对象可能是朋友、同学甚至同村的亲戚、族人,如何界定身份,能否宴请、收礼?

李炜认为,关键是看其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影响公权力行使。如果影响公权力行使,即使亲戚也不行。

高波建议,可参考香港公职人员《接受利益公告》。《公告》严格限定收礼范围,细致到政府雇员可接受父母、儿女和叔父母、舅父母、表兄妹、堂兄妹等亲属赠礼,但表嫂、表妹夫、堂嫂、堂妹夫、舅母的兄弟等除外;可接受私交友好之礼,但相互之间须无公事来往、非上下级关系。

问题3:“份子钱”能否回收?有人提出,在相关禁令出台前,自己送出去不少“份子钱”,现在自己家有了“红白事”,能否回收允许范围之外的“份子钱”?在高波看来,如果此前确实送出去不少“份子钱”,可列出“清单”向组织报告,如获准也可视作一种“救济措施”。不过,显然“不太具有操作性”。李炜表示,既然有禁令,就不应该回收。对干部而言,既然选择了公职,就一定要在利益上作“切割”,放弃一些东西。我个人认为,公职人员收受礼金数额,人均不超过200元为宜。

问题4:是否小题大做、不近人情?有人反映,受传统文化和习俗影响,难免有些干部特别是其家属想不通、不配合,认为禁令小题大做、不近人情。

对此,媒体评论员张枫逸指出,禁令看似无情却有情,既有利于预防腐败、保护干部,也为干部减轻负担,推动社会移风易俗。高波说,这是国家治理走向现代化的一个实践载体,“小题”必须“大做”。

(稿件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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