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4-09-25 00:40张忠
卷宗 2014年8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模式农村

摘 要:我国在1996年正式确立了旨在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法律援助制度。但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援助制度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实施受到了诸多限制,未能充分实现立法目的。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作用,只有深入分析研究法律援助现状,建立科学合理的援助机制,明确主体、责任、保障措施等,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利,加快农村法治建设的步伐,加快实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

关键词:法律援助;农村;模式;国家责任

我国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和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规范、完善了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在促进民主法制,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法律援助制度立法的目的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未能全面实现。笔者认为,正确面对、深刻剖析社会发展新阶段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客观分析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现状,不断推进法律援助制度在农村的建设,构建科学合理的农村法律援助模式,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才能实现立法初衷,使有限的资源取得最大的工作效率,更好地维护农村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更好发展和进步。

1 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

我国确立法律援助制度以来,国家通过普法方式,加强了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司法部多措并举加强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各地政府在农村普法教育、法律咨询、解决农村矛盾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部分农村建立“民主法治村”,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农村的法治建设。

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依然堪忧,存在的众多问题,阻碍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实施。

1.1 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研究理论贫乏

我国理论界对城市法律援助研究较多而对农村的研究较少,在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机制保障方面的研究尤为薄弱。目前对农村法律援助问题的研究还大多停留在理论制度探索的层面,在模式构建和实践领域依然鲜有人问津。

1.2 我国农村法律援助主体意识欠缺

首先,我国农村法律援助主体虽逐步多元化,但多元化主体法律知识不足,尤其是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对法律知之甚少,法律意识尤其是权利意识淡薄,严重制约着法律援助工作在农村实施的成效。其次,实践中没有有效的法律援助质量评定机制,导致履行法律援助義务的律师,依然怠于农村的法律援助,使得法律援助只重形式不重质量。最后,作为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对象的广大农村地区,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农民没有权利意识,常常选择非法律手段解决民间纠纷,难以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3 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实施困境重重

其一,在我国,东部沿海与中西部等落后地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不平衡。在中西部等落后地区,法律援助的各项工作进展举步维艰,有些村落甚至还没有开展过法律援助工作。其二,部分地方政府工作注重形式,疏于实效。方式简单,官本位思想严重,不注重农民实际。其三,部分司法人员淡漠农民案件,有失司法公正。其四,援助经费主要是单一的财政拨款,使得经费来源单一有限,制约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可持续发展。其五,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寻求援助渠道不通。我国一些边远经济落后地区,信息闭塞,很多应该获得法律援助的人们,因寻求援助渠道不通,最终丧失了获得权利的机会。

2 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对策

如何在广大农村地区有效实施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农村实际,应该完善立法,法律援助宪法化,构建以国家为主体,主要依靠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和农村司法站所工作人员,以国家援助为主,以社会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为辅的混合制模式。

2.1 完善立法,强化国家责任

一是将获得法律援助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法律援助宪法化才能为法律援助制度提供宪法依据。二是在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援助范围,部门协调、经费保障等。明确法律援助责任主体是以政府为主,以律师和社会各界力量为辅,强化法律援助国家责任。

2.2 确立多元化援助主体,多样化援助方式

调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法律援助事业,才能走出我国农村法律援助资金短缺、人员不稳困境。法律援助虽然是政府责任,但政府在承担主要责任的同时,可以通过立法确立多元化主体,鼓励和支持工会、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以自身人力和财力资源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充分挖掘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的潜能,鼓励各界群体积极投身到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之中,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资源,尤其是充分调动开设法律专业的高等院校在法律援助理论研究和援助实践方面的积极性,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理论、实践、人才等方面的支持,以确保法律援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2.3 扩大适用范围,实现立法目的

我国应适时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的困难标准,适当扩大农村法律援助适用范围,把一切困难群众都作为法律援助对象,通过法律援助实现维护农村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2.4 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完善经费保障制度

虽然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经费应主要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严格遵照财政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充分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发展。但解决这一问题不能单纯依靠政府投入,必须完备体制,加大宣传,广泛募集国内外资金,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有学者提出的建立农村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以及借鉴西班牙、日本等国在费用分担方面的成功经验,尝试推行分担费用制度,均是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的有效途径。

2.5 加大农村法治宣传力度,提升农村群体法律意识

广大农村居民知法、懂法是农村法治获得社会认同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为此,必须加大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使法律援助走向广大农村,尤其是边远地区、老少边穷地区,信息闭塞地区。将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实践活动有效结合,真正平等和公平的为农村群体提供帮助,提升农村广大居民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伍浩鹏《有效援助论》,《时代法学》2009年6月第7卷第3期

[2]梁单秀《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对策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第12期

[3]龙俊《浅谈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企业家天地》2007(4).

作者简介

张忠(1971-),男,河南罗山人,法学硕士,信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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