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差异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2014-09-26 09:47刘清华唐丽桂
关键词:家庭经营财产性纯收入

刘清华 唐丽桂

摘要:根据1997—2012年的统计数据,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呈现稳步增长态势,其中,财产性收入基数小且增幅波动大,占人均纯收入比重低但稳中有升;农村居民不同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绝对差距不断拉大,但是并未表现出财富集中的趋势;农村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始终低于城镇居民,两者差距的相对量呈现先升后降趋势,但是绝对差距仍在扩大;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增速总体上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及其占比低于京、津、沪,且差距不断扩大。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及其差异性取决于其初始资源禀赋状况和体制与制度因素,应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充分挖掘农村居民的土地财富效益,并不断提升农村居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机会和能力。

关键词: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收入差距;收入渠道;城乡二元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农村宅基地制度

中图分类号:F014.44;F323.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8131(2014)05003010

一、引言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政策主张,引发国内各界对财产性收入问题的广泛关注和热议。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 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再次提出:“进一步明确农民家庭财产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民对集体财产的收益权,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又进一步提出“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这一系列的政策导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的高度重视,后续的政策实施必将进一步激发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潜力。

财产性收入在欧美发达国家居民收入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国外学者对财产性收入的研究较早,涉及领域较宽,但对财产性收入问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Leven(1925)从财产性收入的概念、影响因素和指标等方面着手,对财产性收入为经济作出的贡献进行了分析。随后,Bernstin(1956)对周期性的财产收入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Friedman(1962)认为,个人所拥有的原始财产禀赋决定了个人收入分配水平的差异和不平等。Galor和Zeira(1993)研究发现个人初始财富水平对个人人力资本决策具有重要影响,会导致劳动差距和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Milanovic(2000)认为较高的财产不平等水平导致了较高的再分配,并最终产生了扭曲的税收。迈克尔·谢若登(2005)认为财产的积累和财产权的使用是贫困者脱贫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有效改善贫困家庭的收入状况,政府应该通过宏观政策调控来保障贫困者获得财产性收入的财产权、收益权等权利。

刘清华,唐丽桂: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差异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我国学者从不同层面对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是“藏富于民”治国理念的重要体现,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理论创新以及扩大内需具有重要意义(田杨群,2009)。财产性收入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结构中占比较小,提高财产性收入是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的重要途径(张立先 等,2012)。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虽然增长较快,但是对农村居民总体收入贡献较低。陈建东等(2009)对农村居民的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的关系进行了定量分析,发现它们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87和0.94。王岐红(2009)认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基数小,占比低,增速快,波动大,贡献低,来源少。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既表现为城乡差异又表现为地区差距,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居前三位的分别是北京、上海和浙江,而排名最靠后的三个省区分别是河南、广西和甘肃(陈益芳 等,2013)。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还表现出结构性矛盾,陈享光和王选华(2009)认为,财产性收入容易形成“富者越富、贫者越贫”的马太效应。造成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原因较多,收入分配制度、集体经济制度、产权制度、金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的不完善阻碍了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杨静,2008;杨娅婕,2011;钟文晶,2011),市场缺陷、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等也进一步阻碍了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实现。

显然,上述针对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研究,忽视了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差异性,尤其是缺乏对农村居民内部财产性收入差异的深入比较分析。本文将以重庆市1997—2012年的经验数据为基础,分析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及其比重的增长趋势,着重对城乡居民间和农村不同收入水平居民间财产性收入进行比较,并将重庆与其他三个直辖市(京、津、沪)进行比较;同时,从资源禀赋和体制及制度两方面分析影响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及其差异性的因素,进而提出相应的提高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建议,以丰富和拓展有关研究,并为提高农民收入和农村改革实践提供参考。

二、重庆市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

1.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基数小,且增幅波动大

直辖以来,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呈现稳步增长态势。如表1所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997年的1 692.36元增长到2012年的7 383.27元,年均名义增长10.32%(未扣除价格上涨因素,下同)。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绝对基数较小,2012年也只有175.56元;同时,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并不像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一样稳步增长,而是表现出较大的波动性特征,其中2000年出现最大负增长,低至-59.93%,而最大增幅在2003年达到99.01%。总体上看,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由1997年的14.93元增长到2012年的175.56元,年均名义增长17.86%,并于2007年之后进入稳步增长态势。由此可以看出,重庆市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速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速。这充分表明,重庆市进行的有关改革取得了一定效果,农村居民在财产性收入方面获得了较大的进步。

2.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比重低,但稳中有升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财产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构成。直辖以来,重庆市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低于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其中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绝大部分,并且工资性收入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的比例逐渐超越家庭经营收入(见表2)。财产性收入在重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的占比很低,最高也不超过3%,但增长趋势明显,说明其具有较大的潜力和增长空间。因此,提高财产性收入是增加农村居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之一。

摘要:根据1997—2012年的统计数据,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呈现稳步增长态势,其中,财产性收入基数小且增幅波动大,占人均纯收入比重低但稳中有升;农村居民不同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绝对差距不断拉大,但是并未表现出财富集中的趋势;农村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始终低于城镇居民,两者差距的相对量呈现先升后降趋势,但是绝对差距仍在扩大;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增速总体上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及其占比低于京、津、沪,且差距不断扩大。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及其差异性取决于其初始资源禀赋状况和体制与制度因素,应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充分挖掘农村居民的土地财富效益,并不断提升农村居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机会和能力。

关键词: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收入差距;收入渠道;城乡二元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农村宅基地制度

中图分类号:F014.44;F323.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8131(2014)05003010

一、引言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政策主张,引发国内各界对财产性收入问题的广泛关注和热议。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 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再次提出:“进一步明确农民家庭财产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民对集体财产的收益权,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又进一步提出“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这一系列的政策导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的高度重视,后续的政策实施必将进一步激发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潜力。

财产性收入在欧美发达国家居民收入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国外学者对财产性收入的研究较早,涉及领域较宽,但对财产性收入问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Leven(1925)从财产性收入的概念、影响因素和指标等方面着手,对财产性收入为经济作出的贡献进行了分析。随后,Bernstin(1956)对周期性的财产收入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Friedman(1962)认为,个人所拥有的原始财产禀赋决定了个人收入分配水平的差异和不平等。Galor和Zeira(1993)研究发现个人初始财富水平对个人人力资本决策具有重要影响,会导致劳动差距和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Milanovic(2000)认为较高的财产不平等水平导致了较高的再分配,并最终产生了扭曲的税收。迈克尔·谢若登(2005)认为财产的积累和财产权的使用是贫困者脱贫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有效改善贫困家庭的收入状况,政府应该通过宏观政策调控来保障贫困者获得财产性收入的财产权、收益权等权利。

刘清华,唐丽桂: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差异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我国学者从不同层面对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是“藏富于民”治国理念的重要体现,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理论创新以及扩大内需具有重要意义(田杨群,2009)。财产性收入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结构中占比较小,提高财产性收入是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的重要途径(张立先 等,2012)。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虽然增长较快,但是对农村居民总体收入贡献较低。陈建东等(2009)对农村居民的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的关系进行了定量分析,发现它们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87和0.94。王岐红(2009)认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基数小,占比低,增速快,波动大,贡献低,来源少。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既表现为城乡差异又表现为地区差距,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居前三位的分别是北京、上海和浙江,而排名最靠后的三个省区分别是河南、广西和甘肃(陈益芳 等,2013)。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还表现出结构性矛盾,陈享光和王选华(2009)认为,财产性收入容易形成“富者越富、贫者越贫”的马太效应。造成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原因较多,收入分配制度、集体经济制度、产权制度、金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的不完善阻碍了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杨静,2008;杨娅婕,2011;钟文晶,2011),市场缺陷、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等也进一步阻碍了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实现。

显然,上述针对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研究,忽视了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差异性,尤其是缺乏对农村居民内部财产性收入差异的深入比较分析。本文将以重庆市1997—2012年的经验数据为基础,分析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及其比重的增长趋势,着重对城乡居民间和农村不同收入水平居民间财产性收入进行比较,并将重庆与其他三个直辖市(京、津、沪)进行比较;同时,从资源禀赋和体制及制度两方面分析影响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及其差异性的因素,进而提出相应的提高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建议,以丰富和拓展有关研究,并为提高农民收入和农村改革实践提供参考。

二、重庆市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

1.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基数小,且增幅波动大

直辖以来,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呈现稳步增长态势。如表1所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997年的1 692.36元增长到2012年的7 383.27元,年均名义增长10.32%(未扣除价格上涨因素,下同)。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绝对基数较小,2012年也只有175.56元;同时,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并不像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一样稳步增长,而是表现出较大的波动性特征,其中2000年出现最大负增长,低至-59.93%,而最大增幅在2003年达到99.01%。总体上看,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由1997年的14.93元增长到2012年的175.56元,年均名义增长17.86%,并于2007年之后进入稳步增长态势。由此可以看出,重庆市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速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速。这充分表明,重庆市进行的有关改革取得了一定效果,农村居民在财产性收入方面获得了较大的进步。

2.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比重低,但稳中有升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财产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构成。直辖以来,重庆市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低于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其中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绝大部分,并且工资性收入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的比例逐渐超越家庭经营收入(见表2)。财产性收入在重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的占比很低,最高也不超过3%,但增长趋势明显,说明其具有较大的潜力和增长空间。因此,提高财产性收入是增加农村居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之一。

摘要:根据1997—2012年的统计数据,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呈现稳步增长态势,其中,财产性收入基数小且增幅波动大,占人均纯收入比重低但稳中有升;农村居民不同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绝对差距不断拉大,但是并未表现出财富集中的趋势;农村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始终低于城镇居民,两者差距的相对量呈现先升后降趋势,但是绝对差距仍在扩大;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增速总体上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及其占比低于京、津、沪,且差距不断扩大。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及其差异性取决于其初始资源禀赋状况和体制与制度因素,应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充分挖掘农村居民的土地财富效益,并不断提升农村居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机会和能力。

关键词: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收入差距;收入渠道;城乡二元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农村宅基地制度

中图分类号:F014.44;F323.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8131(2014)05003010

一、引言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政策主张,引发国内各界对财产性收入问题的广泛关注和热议。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 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再次提出:“进一步明确农民家庭财产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民对集体财产的收益权,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又进一步提出“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这一系列的政策导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的高度重视,后续的政策实施必将进一步激发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潜力。

财产性收入在欧美发达国家居民收入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国外学者对财产性收入的研究较早,涉及领域较宽,但对财产性收入问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Leven(1925)从财产性收入的概念、影响因素和指标等方面着手,对财产性收入为经济作出的贡献进行了分析。随后,Bernstin(1956)对周期性的财产收入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Friedman(1962)认为,个人所拥有的原始财产禀赋决定了个人收入分配水平的差异和不平等。Galor和Zeira(1993)研究发现个人初始财富水平对个人人力资本决策具有重要影响,会导致劳动差距和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Milanovic(2000)认为较高的财产不平等水平导致了较高的再分配,并最终产生了扭曲的税收。迈克尔·谢若登(2005)认为财产的积累和财产权的使用是贫困者脱贫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有效改善贫困家庭的收入状况,政府应该通过宏观政策调控来保障贫困者获得财产性收入的财产权、收益权等权利。

刘清华,唐丽桂: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差异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我国学者从不同层面对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是“藏富于民”治国理念的重要体现,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理论创新以及扩大内需具有重要意义(田杨群,2009)。财产性收入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结构中占比较小,提高财产性收入是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的重要途径(张立先 等,2012)。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虽然增长较快,但是对农村居民总体收入贡献较低。陈建东等(2009)对农村居民的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的关系进行了定量分析,发现它们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87和0.94。王岐红(2009)认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基数小,占比低,增速快,波动大,贡献低,来源少。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既表现为城乡差异又表现为地区差距,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居前三位的分别是北京、上海和浙江,而排名最靠后的三个省区分别是河南、广西和甘肃(陈益芳 等,2013)。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还表现出结构性矛盾,陈享光和王选华(2009)认为,财产性收入容易形成“富者越富、贫者越贫”的马太效应。造成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原因较多,收入分配制度、集体经济制度、产权制度、金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的不完善阻碍了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杨静,2008;杨娅婕,2011;钟文晶,2011),市场缺陷、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等也进一步阻碍了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实现。

显然,上述针对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研究,忽视了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差异性,尤其是缺乏对农村居民内部财产性收入差异的深入比较分析。本文将以重庆市1997—2012年的经验数据为基础,分析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及其比重的增长趋势,着重对城乡居民间和农村不同收入水平居民间财产性收入进行比较,并将重庆与其他三个直辖市(京、津、沪)进行比较;同时,从资源禀赋和体制及制度两方面分析影响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及其差异性的因素,进而提出相应的提高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建议,以丰富和拓展有关研究,并为提高农民收入和农村改革实践提供参考。

二、重庆市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

1.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基数小,且增幅波动大

直辖以来,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呈现稳步增长态势。如表1所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997年的1 692.36元增长到2012年的7 383.27元,年均名义增长10.32%(未扣除价格上涨因素,下同)。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绝对基数较小,2012年也只有175.56元;同时,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并不像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一样稳步增长,而是表现出较大的波动性特征,其中2000年出现最大负增长,低至-59.93%,而最大增幅在2003年达到99.01%。总体上看,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由1997年的14.93元增长到2012年的175.56元,年均名义增长17.86%,并于2007年之后进入稳步增长态势。由此可以看出,重庆市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速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速。这充分表明,重庆市进行的有关改革取得了一定效果,农村居民在财产性收入方面获得了较大的进步。

2.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比重低,但稳中有升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财产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构成。直辖以来,重庆市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低于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其中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绝大部分,并且工资性收入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的比例逐渐超越家庭经营收入(见表2)。财产性收入在重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的占比很低,最高也不超过3%,但增长趋势明显,说明其具有较大的潜力和增长空间。因此,提高财产性收入是增加农村居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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