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务探析

2014-10-21 20:08:32雷华东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摘 要 利用影响力受賄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是对当下腐败动向的积极回应,也是对我国刑法体系的补充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关系密切人”利用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受贿的行为,然而因该罪名部分内容规定不甚明确,办案实务中就产生了与其他贿赂犯罪区分的问题,准确厘清此罪与他罪的界限,对准确查办贿赂犯罪意义重大。

关键词 立法价值 适用解读 区分

作者简介:雷华东,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干警,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28-02

2009年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对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力受贿的行为定罪处罚的规定,随后出台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此罪名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名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国家工作人员周边关系人利用自身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某种程度上填补了法律的漏洞,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但由于该罪名相对较新,对关系密切人等概念规定不甚明确,且立法层面尚未对与利用影响力受贿对应的行贿方予以规制,实务中查证认定就容易产生分歧和困难,本文笔者拟从该罪的立法沿革及价值、与相关罪名区分剖析以及当前不足等几个方面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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