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妹 张琪
摘 要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常作为主要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最终确定的赔偿义务人与事故责任认定书所列明的当事人可能不一致。
关键词 侵权 过错 赔偿
作者简介:王新妹,靖江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张琪,靖江市人民法院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74-02
在法院审理交通事故偿案件中,往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认定赔偿义务人。交通事故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其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应是认定责任的唯一依据,应依据民诉法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式与侵权案件归责原则不是完全一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有两个因素,即行为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民事案件中往往作为主要证据使用,但交通事故责任并等于民事侵权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民事侵权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应依案件的具体情况按民诉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分析,准确认定民事侵权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