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律儒家化及对中国当代立法的借鉴

2014-10-21 20:02沈艳
中学生导报·教学研究 2014年40期
关键词:亲亲儒家思想儒家

沈艳

摘要:汉代立法大量地引入儒家思想,将礼和法融合,实现了道德法律化和法律自然化。这样的做法对我国现在的立法最重要的借鉴体现在如何将学者思想与实际立法相结合,使现代法律更符合法律的根本目的。

关键词:儒家;礼;亲亲相隐

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被确定为封建正统思想。经过后来儒家学派不断地发展和历代统治者的提倡,儒家思想逐渐成为我国传统思想的主流思想,儒家道德思想也逐渐成为我国法律思想的主流思想。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自此以后,儒家思想对我国法律的影响越来越大,并逐渐成为具有统治地位的思想。

一、儒家思想的发展历程

春秋时期,中国社会发生重大变化。孔子之时,周室微而礼乐废,《诗》《书》缺。追迹三代之礼,序《书》传,上纪唐虞之际,下至秦穆,编次其事。①

孔子逝世之后,孔子的弟子对孔子的思想不断的发展,至战国中后期,儒家学派又分立为八个小的派别,即战国儒家八派。其中我们最熟悉的就是以孟子为代表的“孟氏之儒”,孟子的主要思想是“人性本善”的理论,以及施行“仁政”、“王道”的政治理想和“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等。

秦朝时由于实行焚书坑儒,儒家思想遭到压制。及至秦之季世,焚《诗》、《书》,坑术士,六艺从此缺焉。②不过由于秦朝的短暂,使得这部分儒生能够为后来建立的汉代服务。

到了汉武帝时期下诏征求治国方略,董仲舒在提出了“天人感应”、“大一统”学说和“罢黜百家,表彰六经”的主张,受到了汉武帝的赏识。随后,汉武帝推行了一系列崇尚儒学的措施,从而确立了儒学思想的统治地位。

二、儒家思想对汉代法律的渗透

1、汉以前的中国古代法律

(1)秦以前的中国古代法律

西周之前的法律主要体现在神权上。到了西周,确立了宗法制。周王,诸侯,士大夫,卿和平民之间有着严格的等级制度。礼是当时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三个特点。规范性指的是当时有专门从事礼的官员,并且有一系列详细的规则来规范各个阶层的行为。《左传·隐公元年》里,姜氏因喜爱小儿子希望将小儿子的封地封在京城,但是祭仲说:“都,城之百雉,国之害也。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参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今京不度,非制也,君将不堪。”③可见当时对礼的要求之严格。国家意志性指的是礼体现的是血缘宗法制,是当时周进行统治的基础。国家强制性指的是违反礼的行为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春秋时期,周王朝衰微,各诸侯国征战不已。此时也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郑国子产铸刑书。这样的做法否定了中国“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战国时期在法律方面的主要成就集中在魏国李悝制定了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其后,商鞅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来到秦朝,受到秦孝公重用,最终主持了改变中国历史的商鞅变法。

(2)秦朝的法律

在法家思想的主导下,秦从一个边陲小国发展到后来的统一六国,并且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国家。秦朝建立之后,仍然依靠轻罪重罚管理国家,并徭役赋税不断,最终导致了秦末农民起义。

2、西汉立法情况简介

西汉建立之初,国家凋敝荒凉、经济萧条,国力虚弱,汉高祖遂采取道家“黄老治术”、“无为而治”的理念治理国家。后来随着国家经济的恢复,政权的稳定以及社会的复杂化,刘邦令萧何重修法律。萧何制定了《汉律九章》,亦称《九章律》。

汉高祖倚重儒生,让儒生参与法律的建设。在惠帝、吕后、文帝时,以“约法省禁”为原则,相继废除了起草的一些法律。汉武帝时,董伸舒开创了以经义断案的先例。后来春秋经义在实际上成为了当时的一种法律形式。

3、汉律的儒家化

(1)道德法律化

谈到道德法律化,必须首先分析儒家思想里有哪些具体的道德。而分析当时的儒家道德,必须首先研究当时的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的思想。他的主要思想包括:第一、针对中央集权需要,提出“春秋大一统”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主张。第二、针对加强君权需要,提出“君权神授”的政治思想和相应的儒家道德观点。第三、针对土地兼并现实,进一步发挥儒家的仁政思想,主张限田、薄敛、省役。第四、针对为人处世标准,提出“三纲五常”,提倡孝道。

除了实体法,汉代根据儒家经典进行判决的做法也是儒家道德法律化的一个体现。在当时,由董仲舒提倡的“春秋决狱”。即当时提倡以《春秋》里的思想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情况,就可以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的依据;甚至出现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情形时,儒家经义则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虽然“春秋决狱”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过失引起的犯罪,但是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首先,孔子著《春秋》,字数不多,描述了春秋时期的重要历史事件,同时还融入了孔子的儒家思想在里面,不得不说是微言大义。以这样一部作品来作为入罪量刑的依据,完全可能因为个人理解的不同,而出现偏颇。

其次春秋决狱注重以人的内心来进行价值判断。但是一个人的主观心态是隐藏与每个人的内心的,一般情况下只能通过外部表现来反映。而还是同样的问题,每个人的价值判断不同,最后造成的对当事人主观心态的认识不同,最后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可能不一样。

最后,当时虽然已经开始设立乡学,但是真正去上学的人毕竟是少数。而像《春秋》这样的艰涩难懂的书接触到并真正了解其含义的就更少了。而在实际判案时,有的时候,儒家道德是可以凌驾于成文的法律之上的。所以說,当时判案的时候真正的话语权是掌握在那些有文化的人的手中的,那么这也给一些人任意定罪量刑提供了一条便利的途径。

(2)法律自然化

汉代司法制度上开始法律的自然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则天立法”即以天为制定法律的根据,二是“顺时行罚”即按照时令来执行刑罚。④

董仲舒在对儒家思想的发展过程中,不仅对孔子等儒家先贤们的思想进行了阐述,还融合了道家,阴阳五行家的思想。在《春秋繁露》这部书中,他详细论述了关于阴阳德刑的关系。

汉代法律自然化最重要的表现就是亲亲相隐。这一法律原则的指导思想不仅还是对我们内心的一种安慰,是儒家的“孝”和“仁”的体现,同时还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一、亲情,是一个很美好的词,在我们还没有来到这个世界之前就和我们有了联系,并且伴随着我们度过漫漫人生路,最后,直到我们悄然离世,亲情仍然会存在,默默流淌。所以无论什么情况下,一味强调大义灭亲,是对最基本的人性的否定。法律规范有时过于强硬,需要另外的东西使其变得柔和,自然和人性就是很好的调和剂。亲亲相隐的制度避免了亲属间因为法律不近人情的规定而处于对立面的局面。该原则是司法与民心双向选择的结果,是法律天平向民心的倾斜,平衡了亲情与社会正义。

第二、在汉代小农经济的经济基础之下,要维护一个国家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最基本的单位就是家庭。马克思说过:“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是家庭,而能使家庭得以维持和持续的最基本因素无疑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在那个以“户”为单位的社会,在社会上个人的价值被家庭吸收,而在一个家庭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则决定了一个家庭的稳定与否。当无数个家庭的叠加,就形成了社会。那么每个家庭内部的和谐与否与整个社会的稳定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只有当社会稳定,人人安居乐业,个人才能有心情从事劳作,从而促进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因而,实施亲亲相隐的制度,从家庭内部着手,最终还是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当然亲亲相隐存在着一些与现代法治社会不相符的弊端。

第一、亲亲相隐制度过分强调人治,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理念。汉代的亲亲相隐制度只是在总体上提出了一些概念,并没有详细的操作规范,所以遇到实际的案例的时候,还是要逐层上报,要较高级别的官员或者直接是最高统治者进行判决。而这部分判决的依据也仅仅是自己对亲情伦理和该案件的理解,存在着极大的主观因素,很可能导致同感不同判的结果,严重威胁了部分当事人的权益。

第二、当将亲亲相隐作为一种义务强加于当事人时,有时会阻碍司法,影响案件的调查。

第三、刑罚评价权只能由国家法律强制行使,不应该赋予个人以干涉的权力。

三、对中国当代立法的借鉴意义

目前中国的立法与法学家的观点有一些格格不入,明明是一些很好比较先进的想法,但是却运用不到实际的立法中,或者思想被制定进法律中,实际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为了改善這个现状,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1、制定法律的人和法学家参与到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理论必须与实际想结合才能体现出其价值,让具有一定理论高度的法学家们参与实际的案件审理,能够让他们更加明确现实所需。汉代董仲舒亲自判决案件,并且编写《春秋决狱》来指导后来者进行案件的审理,这样从实践中汲取经验,将经验融入法律制定中,对之后的案件审理有实践性很强的指导作用。

2、加大普法宣传,使得每个人有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识。汉代儒家思想之所以能够融入法律,并且经后世的不断发展,最重要的就是儒家思想在当时已经深入人心,几乎所有人都将儒家思想作为自己的价值标准。而放在我们现在,就是应该加强对个人的普法宣传,使得对于每个人来说,法的概念成为我们内心的价值判断,让我们每个人都自觉接受法的思想,使法成为我们生活所需。

3、制定法律时可以考虑一些除了基本法学原理以外的东西。在我们评价一个法律制定出来的好坏的时候,我们往往会用这部法律是否符合某些原理来作为衡量的标准。但是法律制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改善人民的生活。我觉得法条的制定出来不符合法理不重要,关键是要能保护到那些需要被保护的人。

四、结语

汉代的法律制度距今已有千年,但是其身上散发出的光辉依旧灿烂。传统的儒家法律思想也并非一无是处,其深厚的历史底蕴,经过传承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因此, 在中国进行法制建设的时候,对于汉代的法律制度和儒家法律思想, 我们必须辩证地来看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得中国的法制建设更加符合人性和实践。

注解:

①司马迁.《史记·世家第十七 孔子》.内蒙古:远方出版社.2004.749.

②司马迁.《史记·列传第六十一 儒林》.内蒙古:远方出版社.2004.1563.

③左丘明.《左传》.吉林: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版.2007.8.

④崔永东.论汉代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的变革.《孔子研究》,2000年(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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