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产生冲突的原因

2014-10-21 20:02钟怡文
中学生导报·教学研究 2014年40期
关键词:人格权新闻媒体保护

钟怡文

摘要: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新闻传播与人格权保护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也必然会发生冲突与矛盾,如果单方面过多强调人格权保护,就会影响到新闻传播舆论监督的社会职能,单方面过多强调新闻传播自由又会影响到人格权的保护。新闻传播与人格权的保护在实际生活中的关系往往是交叉的、碰撞的。随着现代社会民主化程度的加深,公民维权意识高涨,少数新闻单位和新闻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新闻传播中也出现了各式各样的侵害人格权的情况。本文就简单分析新闻侵权中新闻自由与人格权利益冲突发生的原因。

关键词:人格权;新闻媒体;保护

一、什么是人格權

人格权是公民和法人作为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或妨碍其权利或权利的行使,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人格权包括很多具体的权利,如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等。其中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应有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保护自己的社会良好评价或改善、改变不好评价的权利和维护名誉权不受侵害的权利。名誉权是公民不可侵犯和维持其名誉进行客观公平评价的一种人格权。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违法行为有新闻诽谤、新闻报道的严重失实、不当评论。

二、新闻媒体与法人的关系

新闻媒体在当今是社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影响力度越来越广。[2]新闻媒体在我们当今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舆论导向、舆论监督、广告服务以及信息传播等多重的角色,与各类法人之间形成了服务、监督等法律关系。这些正常的法律关系一旦被破坏,必将侵害到法人正当的人格利益。随着21世纪的到来,社会演变成了一个文化、经济和法制多元化发展的社会,新闻媒体发挥着舆论监督、政治宣传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一,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是大众参与经济领域活动、关注经济领域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新闻媒体对企业经营行为的评论、调查是社会民主的体现,这样的舆论监督常常能爆出惊人的能量。一方面,它可以使法人的人气迅速飙升,经济效益迅速高涨;另一方面,它也可以将法人的名声、事业毁于一旦,甚至直接导致公司破产倒闭。

第二,新闻媒体也是一种传播的媒介,在传播市场贸易信息方面发挥着融会贯通的作用,但也往往容易因传播虚假信息而损害法人在经济方面的利益,并给法人的人格和利益上造成严重的影响。

三、新闻报道侵害人格权的主要表现。

从新闻自身的要求看,新闻真实性原则决定了新闻报道本身不应该伤害公民或法人的名誉。但是,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不断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报道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新闻报道作品的内容根本不存在,新闻报道作品的作者为达到一定目的捏造事实,直接或间接造成了对公民、法人名誉权的侵害。

(二)报道的主要事实失实

即新闻报道作品的主要内容与实际的客观事实不相符合,且这种失实内容的达到一定程度,影响到他人名誉,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报道中有侮辱性言词

在新闻报道作品中使用带有侮辱性的言辞对被报道人的人格进行侮辱、诽谤,是对公民﹑法人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的侵害,构成侵权。

(四)报道中其他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新闻报道作品中具有前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新闻机构或者新闻报道作品的作者承担侵权责任。

四、新闻侵权中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新闻自由权与人格权的矛盾是新闻侵权产生的内因

新闻自由权是言论和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延伸,主要保护公民对国家政治生活、社会公共生活的知情权以及新闻行业的利益,是一种公权利;而人格权主要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隐私、肖像等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一种私权利。二者的冲突具体表现为:如果法律特别强调人格权的保护,则必然会适当限制新闻媒体在从事新闻活动方面的某些自由,甚至以牺牲舆论监督为代价;反之,如果法律严格保护新闻自由权,则某些因为滥用新闻自由权而导致的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可能会得到纵容,使公民的人格权受到损害。因此,在新闻侵权现象背后蕴藏着的是新闻自由权与人格权两种权利的碰撞。

(二)法律的局限性决定了产生新闻侵权的可能性

法律的局限性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或者人们的行为时,所表现出来的不足。这种局限性一方面表现在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使权利的边界不甚明(尤其表现在那些概念相近或者容易产生冲突的法律范畴);另一方面表现在由于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使法律无法穷尽权利的边界。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宪法确立的公民所享有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是民主国家规定的一项基本自由,它在保障人民监督政府,政府听取民意、凝聚民智,保障和促进民主制度的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人格权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以身体和精神活动的安全和完整为客体,且以维护主体的自由尊严、安全为目的的。新闻自由权和人格权均是法定的权利,而法律的局限性决定其所规定的权利边界往往是模糊的。例如,隐私权最为核心和普遍的内容包括个人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秘密两个方面。然而,私生活的领域如何界定?法律规定是模糊的。这就注定了隐私权将面临着无穷无尽的来自公共领域的挑战。在私生活领域之外,在公共领域中充斥着伺机而动的“狗仔队”、社会公众好奇的目光、言论表达的自由、大众传媒的责任等等,何谓正当,何谓不正当,难以一概而论。社会问题的复杂多样和不断发展,导致既定法律永远带有局限性,这就使人们行为的界限不清晰,权利之间的冲突现象就存在可能性。

(三)媒体报道失实是新闻侵权产生的直接原因

从传播的角度来看,新闻信息传播过程中存在着丢失信息的可能性,同时由于存在着无数的噪音,也增加了这一过程中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当然也就存在失实的可能。对此,笔者称之为“客观可能失实”。然而现实中,还存在一种“主观故意失实”,即少数新闻工作者为追求所谓“轰动效应”和“卖点”,捕风捉影,主观臆断 “,合理想象”,甚至不惜“编造情节”,最终引发新闻侵权。这其中,有当前媒体竞争日益激烈、媒体生存压力日益增大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少数新闻工作者缺乏自律,在主观上纵容,甚至积极去配合、参与虚假报道的采写、编纂和传播等等。

参考文献:

[1]李真 , 西南政法大学,《从“节育环”案看公民生育权》,2008

[2]张永江,南京师范大学,《大众媒介体育传播对大学生体育意识和体育行为的影响研究——以南京市大学生为例》,2009

[3]王建华 , 河北师范大学,《布什政府对华安全政策的双层博弈分析》,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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